理论教育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及解决路径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及解决路径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检察实践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牛中华[内容提要]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实践中,当前存在严格执法与政策指导关系衔接上的瑕疵、司法实践与法治建设上的不协调。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活动作为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然对检察机关所开展的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问题及解决路径

目前检察实践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牛中华

[内容提要]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检察实践中,当前存在严格执法与政策指导关系衔接上的瑕疵、司法实践与法治建设上的不协调。应通过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宽严相济”的辩证执法观;完善刑事制度,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保障;以法治为前提,提高正确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工作的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在检察实践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等路径,解决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宽严相济存在问题解决路径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首次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该政策既把刑法作为控制犯罪的常规手段,也把非刑法手段作为控制犯罪的常规手段。“宽严相济”的提出,不仅是对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变革,也是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政策指导的关系提出了考验。

一、目前基层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严格执法与政策指导关系衔接上存有瑕疵

任何国家的司法活动都离不开刑事政策的调节,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也是对目前我国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调节。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活动作为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当然对检察机关所开展的侦查、批捕、起诉等刑事诉讼活动具有指导作用。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相比,具有灵活、动态、开放等特性,在常态下,这些特性会使刑事政策彰显简洁、高效等优点。但事物总有两面性,优点有时也意味着弱点,若驾驭不当,灵活性可以表现为随意性;主观性可以表现为强权性,开放性可以表现为模糊性,从而与刑事法律相悖。由于受几千年封建专制和强权政治的影响,我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实质上就是政治权威与法律权威的关系,法律与政治相比,政策总是优于法律,法律只是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基本点是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其中的“严格依法”指的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以坚持刑法基本原则为基础,实现政策指导与严格执法的有机统一,宽要有节,严要有度,宽严均须在法律范围内进行。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栖息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某些人治司法特征有所显现,且被不正常地放大,已与刑事法律产生冲突,并有弱化刑事法律的趋势,应及时调整刑事政策与严格执法的关系。如: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公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该条解释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是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所作的一项“谨慎入罪”规定。从兰州市某基层检察院近年来对该条解释适用的情况来看,其产生的法律和社会效果并不理想:一是该条解释对刑法规定的“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有所突破,有违刑事立法;二是“……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之“情节严重”没有具体标准,若按刑法“寻衅滋事罪”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来评价定罪,则容易形成《解释》之外的另一标准,《解释》与刑法法条适用定罪标准高低不一;三是对越来越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很难起到威慑、教育作用,反倒给人一种纵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错觉。不难发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政策导向体现在《解释》中的第八条内容里,一旦该条解释规定的内容被人为放大取代现行刑法,成为处理一些具体案件的评价标准,必然会导致刑事法律被无规格、无标准执行的状态。因此,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在深刻理解该政策的内涵、充分发挥该政策的导向、调节功能的同时,必须把“宽严相济”限定在刑事法律的框架内,坚持依法为本,不超越刑事法律的界域,严格执法。

作者简介:牛中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

(二)司法实践与法治建设在协调进程时存有隐患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具有的灵活性、动态性、开放性等特性,在特权、随意等非法定因素的影响下,如果缺乏规则意识,被不规范操作,很有可能成为削弱我国法治进程的一股力量。当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被转换为司法行为时,也会表现出强烈的目的性,在刑事程序上,会追求较强的司法能动性;在刑事实体上,会忽略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就目前检察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而言,主要表现为:一是职务犯罪的不适当轻刑化。“轻刑化”是“宽”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具体表现,“宽”的尺度由刑事法律规定的标准决定,但由于受不同意识形态和价值取向的影响,执法过程中难免造成刑事政策与法律结果之间的差异。职务犯罪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力和政府的公信力,一向被作为检察机关从严查处的重点,但从结果看,有相当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被做了轻刑化处理。仍以本市某基层检察院为例,2007年至2009年三年中共立案查处各类职务犯罪嫌疑人103人,移送法院起诉91人,法院已做出判决47人,其中判缓刑20人,免予刑事处罚12人,占到了判决人数的68.09%;另有39件44人被作为“三类案件”,经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程序分别作了撤销案件和不起诉处理。一定数量的职务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被从轻发落,除了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调节的“宽”、“严”标准不够明晰的因素,还有执法者对政策和规则认识、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问题。二是有些犯罪行为被不适当的非犯罪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被原则化、司法化的过程中,对有些情况没有完全做到严格依法,已突破了现有刑事法律的框架。还以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的《解释》为例,该《解释》第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额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该条《解释》在适用过程中也有问题存在:一是对“轻微暴力”的规定过于抽象,是以暴力行为本身的轻重衡量,还是以暴力对被害人产生的作用衡量,或是以暴力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损害后果衡量,认识、理解因人而异,却造成了操作、适用上的疑难。二是对“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没有概念性界定。现在的在校未成年人随身携带手机或小型数码产品的情况较为普遍,其价值也比较大,但能否归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之列,规定比较模糊,在实践中不好把握。三是对“钱财数量不大”、“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的规定,一无明确数额标准,二无危害后果的考量标准,不仅造成了实际操作的困难,还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一些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不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办案中,对于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本身就有这样的困惑:某些未成年人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完全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如果依法定罪,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如果不定罪,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又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又会违反刑事立法的精神。面对这种两难境地,司法机关为了达到合理解决的目的,会利用司法解释权,通过提高一些犯罪的“入罪”要素,求得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的要求。虽有其合理性,但往往是以扭曲刑事立法、削弱我国的法治建设为代价的。如前所述,按照《解释》第七条已经处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结果虽然合情合理,因缺失了刑事立法的支撑,改变了刑法的定罪要素,法律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因此,基层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正确定位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既不能有重刑思想,也不能有轻刑意识,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长远视线出发,把正确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积极推动我国法治建设作为长期目标,同等推进。(www.daowen.com)

二、基层检察机关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路径

针对目前检察实践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存在的以上问题,应当通过有效路径和措施,保证此项政策的正确实施:

(一)转变执法理念,树立正确的“宽严相济”的辩证执法观

对于那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制售严重危害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伪劣商品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应长期坚持“严打”方针,从重从快依法严厉打击,依法严肃查处。对于那些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等刑罚,且具备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情节的刑事犯罪,则予以宽缓处理。转变执法理念,以人权保障为基本立场,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在社会上树立起罪刑相适应和重视刑法预防作用的观念,进一步明确刑事手段处理的案件范围,对属于民事、行政手段调整的事项绝不能随意使用刑事手段插手解决,尽量减少或者减缓对社会生活的刑事干预,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从源头上削减刑事发案的各种隐患。

(二)完善刑事制度,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供保障

一是从刑事政策的法律底线出发,重新建立评价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标准体系,跟进相应的社会配套措施和机构,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后续教育和保护,合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宽缓处理。二是从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出发,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严格刑罚方法的界限,在现有的刑事法律框架内,健全完善非刑罚方法,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法律基础上的和谐。三是从检察工作的规律出发,适时调整办案制度和程序。改变人为控制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无罪判决率等工作指标的做法,严格依法办理、依法审处;改变不合时宜、不尽科学合理的办案管理机制,给予“宽”与“严”诉讼和工作程序的同等规范,避免宽严失衡现象的发生。用科学、完善的法律制度,保障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实施。

(三)以法治为前提,提高正确运用刑事政策指导工作的水平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项新政策,为避免其灵活性和合法性变味,作为检察执法人员必须以推进法治进程为前提,从人权保障出发,精准法律的精神实质,恪守法律的公平正义,不因“宽”而放纵犯罪,更不因“严”而破坏法治。应从法治建设中探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之路,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中发现立法、司法缺陷,达到法治与刑事政策的共荣。为正确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检察执法人员应结合当前的社会形势和情况,深刻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的对象、条件和时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及“宽”与“严”的尺度,正确发挥办案的独立性和能动性,同时加强检察长和上级检察院对办案的事后监督,以便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促进社会和谐,在检察实践中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检察执法人员重新审视对犯罪的态度,在对非对抗性犯罪依法惩治的同时,应更加注重社会矛盾的化解。应当准确把握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的规律和特点,把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与执法办案紧密结合起来,在办案中依法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和有关当事人的诉求,不仅要准确地执行法律,严格依法办案,而且要努力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把执法办案作为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手段,改进执法方式,积极主动地做好释法说理、定纷止争的工作,防止因执法不当激化社会矛盾或者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诚信友爱,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激发社会活力,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实现社会和谐、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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