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基层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讨

基层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讨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浅议基层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张春葆[内容提要]当前,检察机关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

基层检察机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探讨

浅议基层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张春葆

[内容提要]当前,检察机关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中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认为,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推行暂缓起诉制度,建立繁简分流、轻微刑案快速处理机制,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完善考核机制,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机关宽严相济起诉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内容是坚持区别对待,对严重刑事犯罪坚决严厉打击,依法快捕快诉,做到该严则严,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初犯、偶犯和过失犯,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慎重逮捕和起诉,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做到当宽则宽。宽不是要法外施恩,严也不是要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刑事法律,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惩罚犯罪,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简而言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适度宽容轻处小恶以感化轻案犯、依法从严惩罚大恶以震慑重案犯。因此笔者认为,宽严相济要求区别对待刑事犯罪,做到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治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基层检察机关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思考如何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缓解社会冲突、防止社会对立,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为经济平稳和较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简介:张春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一、基层检察机关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处理轻刑案件存在的问题

从检察机关的具体职能看,在起诉环节对轻刑案件的处理有两种:一种是起诉,即检察官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向同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另一种是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它是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即检察官对于存在足够犯罪嫌疑且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其职权而作出的一种不起诉处分。不起诉措施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手段,基层检察机关应当将不起诉与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刑事和解制度与和谐社会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合法、合理地运用不起诉措施。但是,应当看到,在不起诉权的运用中存在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检察机关内部对案件不起诉率存在人为控制。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不诉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的适用控制很严,甚至有明确的百分比限制,为了降低不诉率,尽量少用或不用不起诉权,或采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的方法来终止诉讼,致使此项制度运行不畅,适用率较低,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其次,社会对不起诉权的运用存在质疑和否定。主要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嫌疑人适用相对不起诉较多、不起诉率高,引起群众不满,认为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不力。因而,导致基层检察机关行使不起诉权时顾虑重重,实践中出现了“四高一低”的矛盾现象,即刑事案件总量高、轻型刑事案件数高,起诉案件数量高,轻刑(管制、拘役、缓刑)判处率高,而刑事案件不起诉率偏低。不断增多的刑事案件,过高的起诉量,过多的轻刑判决,既增加了检、法两家的工作量,也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不能够得到很好的贯彻。

二、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建议

(一)扩大相对不起诉范围,实现刑法目的(www.daowen.com)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的《不起诉案件标准》规定,符合相对不起诉的质量标准部分,同时具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依法决定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因亲友、邻里及同学同事之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不大的;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的;因生活无着偶然实施盗窃等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群体性事件引起的刑事犯罪中的犯罪嫌疑人,属于一般参与者的。

笔者认为,对符合不诉条件的案件不应该人为的限制比例,要扩大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这种由基层检察机关运用相对不起诉裁量权案件的适用范围,应当由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轻微犯罪、未成年犯罪、过失犯罪以及初次犯罪的案件,适当扩大为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这样,基层检察机关检察官在运用相对不起诉裁量权时就会有一个较大的自由空间,便于检察官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也有利于为轻微犯罪嫌疑人提供悔过自新的机会,降低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实现刑法价值。

(二)推行暂缓起诉制度,提高诉讼效益

为了缓解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和法院刑庭的压力,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能力,应大力进行刑事诉讼制度与方式的改革。首先,对于明显可判缓刑或免刑的罪轻、悔罪表现好、轻微刑事犯罪嫌疑人案件应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可以通过严格规范不起诉的条件与标准以确保案件办理质量,防止不起诉权的滥用。其次,对刑事犯罪嫌疑人罪轻、悔罪表现好、刑期可能在三年以下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考虑采取确定标准和考察期、附加一定条件、交纳足够数量的保证金、健全监督考评机制等方式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对考察期内确已改邪归正的予以结案,终止诉讼。对继续违法的及时适用强制措施,依法起诉。

(三)建立繁简分流、轻微刑案快速处理机制

对案情简单、犯罪嫌疑人认罪并且供述稳定的案件,构建以审查起诉为核心的和谐司法机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审查起诉环节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简化法律文书制作。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用较短的时间办理,使轻微刑案审前环节得到快速处理。这种机制,不仅加快了办案节奏,也减少了犯罪嫌疑人审前羁押期限,还可以直接避免犯罪嫌疑人审前被羁押的可能性,有利于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迅速得到审判。在具体办理案件中,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积极主动建议人民法院适用。

(四)探索刑事和解工作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对于公民之间因矛盾纠纷引起的轻伤害案件,可以实行诉讼和解制度,即从保护被害人利益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出发,根据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真诚和解的意愿,在保证被害人正当利益赔偿到位的情况下,允许以达成和解协议的方式终止诉讼。刑事和解工作机制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引入协商合作形式来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大胆尝试,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悔罪、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后,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而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工作机制。在审查起诉环节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包括: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犯罪、未成年人犯罪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等案件。

(五)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健康发展

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之下适用相对不起诉,要宽之有据、宽之有度,不能宽大无边,必须真正发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因而,必须在司法实践中加强适用相对不起诉的案件考评工作,检察委员会、绩效考评部门及上级院都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进行检查,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执行。在宽的方面,要放宽对轻微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的限制,同时要建立对轻微犯罪案件采取轻缓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简化对不起诉的工作审批程序,并将现有的弹性机制变成钢性机制,以促进检察官适用相对不起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严的方面,要降低职务犯罪适用相对不起诉考评指标,对情节轻微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应做出恰当处理,尽量减少群众意见,促进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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