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现代电影审查制度(包括分级制度)的关键词“映伦”全称为“映画伦理管理委员会”(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 of Motion Picture Code of Ethics,缩写EIRIN),是当今日本电影唯一的自主审查机构,成立于1949年,已有60多年的历史。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映伦在日本电影分级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核心地位。追溯日本百年的电影审查史,映伦自主审查之前,即二战之前一直实行的是严格的国家检查制度。虽然有着五十年历史的国家检查制度是国家权力不断介入与强化的政治专制过程,期间颁布了为数众多的日本电影审查的规约与条款,包括日本的第一部电影法,在学术研究上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一)国家电影检查的日本法治背景
19世纪90年代后半期,电影作为当时最先进的西方技术从法国传入日本的时候,已经距离1868年推翻“德川幕府”的明治维新[4]将近三十年。通过版籍奉还(1869年)[5]、废藩置县(1871年)、内阁制的设立(1885年)、《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明治宪法)颁布(1889年)等一系列以“脱亚入欧”为基本国策的变法,确立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的日本“像彗星一般地登上历史舞台”,由封建锁国一跃而成近代资本主义国家,并“以惊人的精力和智慧把他们的文化和组织结构提高到欧洲列强的水平”[6],基本建立了一套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法律、经济、文化体制。
由于本研究主要以日本法律、法规的视角对电影审查制度加以考察,在此有必要对前映伦时期近代日本法律体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明治时期以前的日本从属于古代法,主要受中国法律的影响。1868年明治维新后借鉴欧洲“大陆法系”制定《大日本帝国宪法》(又称为明治宪法,亚洲的第一部宪法),1882年实施《刑法》和《治罪法》,1890年废止《治罪法》,代之以《法院组织法》、《行政审判法》、《刑事诉讼法》,1891年颁布《民事诉讼法》,1899年实施《商法》。至19世纪末,日本基本建立起一套完整体系的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奉行德国式“依法行政”原理,并且根据国情对德国式法治主义作了重大修改,形成了日本式天皇制法治思想。虽然明治维新是一次不彻底的资本主义革命,保留着封建残余,但“天赋人权”、“三权分立”为核心的国家法治理论与思想在日本得到初步实行,帝国会议为国家立法机构,内阁总揽行政,辅弼国务,裁判所以天皇名义进行司法裁判。日本的法治理念还表现在宪法规定国家必须依据已有的明确法律规定,并通过合法程序,否则不得对公民进行处罚和制裁。“古老的亚洲,从此才有了宪法、议会、选举等限制君权和独夫专制的法制,这无疑是一种历史的进步[7]。”纵观战前日本电影审查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虽然日本最后走向军事独裁的法西斯主义道路,但当时的国体与政体表明日本已经成为一个构建起西方法治体制的现代国家。
(二)国家电影检查历史回溯
日本学者牧野守对日本电影审查历史的划分,主要有五个时期组成:
(1)1896(明治29)年—1916(大正5)年,日本电影规制的草创期,处于无法可依的真空状态,主要借鉴已有的大众文化管理条例或教育政策方面的条款。
东京警察最开始照搬明治24年(1891)主要针对日本传统大众戏剧演出制订的《现场观看取缔规则》对电影进行检查,主要针对通奸、犯罪等题材内容的影片加以取缔。例如,1911年,法国导演Victorin Jasset的侦探故事片《吉格玛》(Zigomar)在日本东京浅草金龙馆上映后,青少年把吉格玛当做英雄,接连出现类似手法的犯罪案件。这成为内务省实施电影审查规则的契机[8]。以“引诱并滋长犯罪”罪名被官方下令查禁。明治45年(1912)影片《春风阁》、《人似花》、《二美人》、《薄马鹿大将》等都以“通奸等类似主题”受到处分,并禁止上映。这个阶段警察将电影放映作为一种公共安全治理,要求警察必须在电影院里与观众一起观看,发现有问题的影片后,再根据规则加以取缔。在无声电影时代,负责讲解电影的“辩士”身边坐着一个警察,这个警察是来审查辩士讲解内容的[9]。如果辩士利用放映电影的机会散布反政府言论,那么警察就会当场命令停映影片,并将辩士抓走。由于感觉在电影管理中非常被动,因此东京警视厅开始对电影放映的规定加以立法化尝试。
(2)1917(大正6)年—1924(大正13)年,东京警视厅制订了两个非常重要的电影管理法规:大正6年(1917)的《活动写真放映取缔规则》(警视厅十二号令)与大正10年(1921)《放映场及放映取缔规则》(警视厅十五号令)[10]。
《活动写真放映取缔规则》一般认为是日本最早专门针对电影管理的成文法规,对放映场所的安全设施、容纳人数、建筑结构、电影说明者、放映人员实行登记制,以及观众着装礼仪等进行非常仔细的规定[11]。法规将电影分为两类,适合儿童与儿童不宜的甲乙两种影片,但并没有规定划分甲乙影响的具体标准。此外,要求影院划分男女观众席。这个可以看作是日本电影分级制度的萌芽。由于模糊不定地划分为甲种的影片禁止15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观看,这样严重影响影院经营收益而遭到抗议,几经修改,后终被渐渐废止,《放映场及放映取缔规则》取而代之。事实上,《放映场及放映取缔规则》相较于《活动写真放映取缔规则》条款更加具体详尽,从51条扩充为100条,第一次将电影内容进行了较为具体的划分,如背离劝善惩恶、诱使犯罪、教育上的误导等,电影宣传海报亦被监管,以防淫秽猥亵内容,免得“善良的传统风俗”出问题。此外,警视厅内设置“活动写真检阅室”,任命专职官员,负责查禁影片中“有损国策与天皇尊严”的内容,以及“不合日本传统与道德”的通奸与乱性,刺激色欲的接吻与卧房场景,诱发犯罪的纵火、盗窃与谋杀画面等。警视厅颁布的两个电影法规,在相对宽松与多元的大正时代执行起来并非卓有成效。
(3)1925(大正14)年—1931(昭和6)年,内务省认识到电影(有声电影传入)的宣传教化功能,力图将电影审查纳入到全国的检阅制度体系之中,加强中央控制。
1925年5月26日,内务省第十号令颁布《活动写真胶片检阅规则》,要求7月1日正式执行,下令收回地方警局审查权力,对电影实行全国统一检查制,逐渐将电影检查制从公共治安与社会安全的角度上升到国家最高的统治意志。第二年第五十次帝国大会一致通过拨款59 424日元专项基金负责电影胶片审查[12]。从此,日本电影审查迎来一个全新的时代,标志着电影检查的国家制度化与法律化,这是因为在日本“国家权力已经认定,电影不同于既往的展示、表演和戏剧,这个新兴媒体具有巨大的破坏现有秩序的作用”[13]。内务省颁布的《活动写真胶片检阅规则》相较于警视厅颁布检阅规则非常简短,仅有15条,并且根本没有对电影内容中有关公共安全与风俗的部分进行具体规定,最大变化的是频繁强调新设的检查官吏的职责,强调检查官吏只对内务大臣负责,并明文规定警官总监、地方行政长官配合检查官吏。可见,国家权力在电影审查中的渗透与介入。虽然此时电影审查主要以地方自治出现,但在昭和6年(1931)九一八事变后,电影审查迅速成为加强国家统治的一部国策。
(4)1932(昭和7)年—1938(昭和13)年,内务省大力支持所谓国策电影、倾向电影与纪录电影,加强电影的国家统制。(www.daowen.com)
昭和8年(1933),议员岩濑亮在国会提出《关于树立电影国策的建议案》,并被采纳。同年2月8日,议员岩濑亮在第六十四次议会众议院上在《关于树立电影国策的建议案》基础上提出《关于树立电影国策的建议案理由书》。该建议案认为,日本政府应当快速建立对电影进行统一管理与检查的适当机构,防止电影的各种社会问题与弊病的扩大。理由是电影承担娱乐、宣传的职能,是近代科学技术的成果,与广大民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如果政府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电影公司置之不理,听任警察部门的各自为政的执法行为,将会带来更加消极的后果,呼吁政府制订积极有效的管理制度。该建议案经过2月13日通过建议委员会第二分会审议选定,于3月4日在众议院会议上通过。随后,本建议案由政府正式审议定稿。于昭和9年(1934)3月13三日内阁会议签署《电影统制委员会规则》,任命时任内务大臣的山本达雄氏为会长,受政府机关委托统一管理电影相关事务。电影统制委员会的审议事项如下:①限制外国电影进口。②指导电影制作者,以及对优秀电影业者授予奖金与津贴。③监督电影制作。④扶持建立日本本国电影工业。⑤教化电影的奖励与指导。⑥要求电影院强制上映教化电影。⑦要求电影院强制上映教化电影。
(5)1939(昭和14)年—1945(昭和20)年,1939年日本第一部电影法正式颁布实施,日本电影进入战时统制时期,完全服务于国家战争与政治,直到日本战败被美军占领。
昭和12年(1937)7月7日,对中国全面宣战的芦沟桥事件发生,日本政府对电影的干涉更加具体化,对电影的管制进一步加强。同时12月,创办于昭和11年4月的电影统制委员会机关杂志《日本映画》刊登《芦沟桥事变题材之映画制作相关事项规定》(共12条),号召映画抛弃原有手法,迎合战争需要。在昭和14年(1939)《映画法》正式出台之前,日本政府对电影的统制措施从未间断。昭和12年8月,芦沟桥事变发生后的一个月,电影界代表、内务、文部、外务、陆军、海军各省系执行官举行恳谈会,讨论《战争时期的映画制作问题》,12月,实施《非常时期建筑限令》,禁止新建750名以上电影院[14]。昭和13年2月,内务省对电影放映时间加以限制,不得超过3个小时,无声电影胶片长度不得超过4 500米,有声电影胶片长度不得超5 000米。根据《支那事变特别税法》第26条,对电影收取12%上映税。规定铁材、木材不得用于电影院,电影制作。协会8名代表与文部省官方恳谈,讨论《思想国防映画制作方法》,实施外国电影输入许可证。制片厂被下令不能展现爵士乐、美国式的舞蹈,以及可能有损尊敬权威、效忠天皇和爱护家庭的场面。所有的电影公司都参与效力战争[15]。政府支持制作新闻片、纪录片,以及赞美日本独特艺术的影片。
昭和14(1939)年3月,由内务、文部、厚生三省共同提案召开第74回帝国议会讨论,以《映画法》取代实施近十五年的《活动写真胶片检阅规则》。通过众议院、映画法案委员会、贵族院的七个回合的审议与讨论,经天皇裁定,由4月4日以法律第66号正式公布。《映画法》是日本电影史上第一部文化立法,但事实上,日本政府对电影产业具有生杀大权,因此被日本电影学界认为是一种反动的镇压法。《映画法》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实行电影的制作、配给许可制;②实行导演、演员、摄影登记制;③影片脚本事前检查制;④检查不合格者不可上映;⑤文化电影、时事电影可强制上映;⑥外国电影实行配给上映的限制;⑦电影制作现场的未满16岁的女子禁止夜班;⑧对能够提高公民文化素质的电影给予物质奖励;⑨限制演出时间;⑩未满14岁者不得进入电影院;瑏瑡放映师免除许可证。在审查程序上,剧本事前要通过审查,获得许可后才能进入拍摄阶段,当影片完成后还要进行第二次审查[16]。由于军入介入内务省的审查,电影在拍摄时就要看军部的脸色。因此,战争期间的日本电影审查本质上是在天皇军人主导下的政府官僚具体实施的双重管制。
(三)国家电影检查制度透视
通过对前映伦时期电影审查历史的回溯,最为显著的特征是在1925年以前,日本电影的审查责任由东京警视厅担任;1925年以后,日本电影的审查作为一种国策,由内务省将审查权力加以集中。这表明二战前日本电影检查制度是国家权力不断介入与强化的政治专制过程。在近50年的电影检阅历程中,日本内务省、警视厅颁布了约20种有关电影审查、取缔等规章与法规。其中对日本电影最具法律约束与限制的标志性法规为:大正6年(1917)《活动写真放映取缔规则》和大正10年(1921)《放映场及放映取缔规则》;大正14年(1925)《活动写真胶片规则》;昭和14年(1939)《映画法》。我们主要从以上法规透视日本国家电影审查的特点。
大正6年(1917)《活动写真放映取缔规则》和大正10年(1921)《放映场及放映取缔规则》由东京警视厅制定并实行。日本在1874年建立了近代的警察制度,警察为担当维持社会秩序以及确保国民生活安全的行政功能的行政机关,东京警视厅的辖区只限东京一地[17]。但因为东京是首都,因此除了保护东京都市民之外,也有保卫国家的责任。1888年,制定新的市制和町村制,实行所谓市、町、村的地方自治制度,统称为地方自治体。虽然地方行政机关在审判、公安与教育三个方面是没有自治权的,即法官均由国家任命,警察和学校教员也全是国家的雇员,但由于警视厅对电影审查的核心目标是维护社会治安与公共安全,因此1925年之前的电影审查可以定性为是地方自治自主性审查。
大正14年(1925)《活动写真胶片规则》和昭和14年(1939)《映画法》是由内务省主导下形成的。内务省作为“保护国内事务安宁的管理机构”设立于1873年。直到1947年内务省解体,在这74年间,内务省一直是天皇专制主义的行政机关核心,总揽全国地方行政、议员选举、警察、监狱、宗教、社会、出版、通讯、国有财产等各种国内行政事务,是天皇专制政体的一大支柱和法西斯统治的得力工具。内务省对电影审查的不断染指不仅是中央权力对地方的干涉,而且内务省安置了检查电影的官吏、思想警察等,那么对电影审查的核心目标是对民众的思想控制,这是一种对民主的侵犯以及专制意识的滥用。
在电影传入日本初期,电影仅仅看作是一个大众娱乐,难登大雅之堂。由于电影的消费方式是聚众公共观看,对于电影这个新兴事物的管理只作为一种公共安全事务,警察自然对放映场所的设施安全指标明文规定,实行的是一种地方自治管理方式,所颁布法规的权威性与法律性限于一般的行政法范围。“为了追求‘国家自主’(national autonomy),政府在‘非常时期’(emergency)的宣称之下掌管国家经济13年。然而,最初的电影拍摄和其他流行文化方面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影响。电影审查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稍有严格,但总体而言,1920年代兴起的各种类型依然能够继续发展[18]。”
进入20世纪30年代,随着日本国家管理者不断重视电影对于民众的思想与精神的影响,特别是教化功能,对电影的审查权力由地方向国家集中。更为重要是,虽然当时宪法第九条中规定言论自由,日本也颁布了《著作权法》、《出版法》、《广告法》,但电影一直被排除在这些专门法之外,在当时历史条件下,电影并没有被看作是言论自由表达的一种方式。由于这种法律保障上缺失,日本电影在战争期间自然成为了思想统制、文化统制的工具,而1939年4月,日本国会模仿戈培尔针对纳粹电影工业的法令,颁布了《映画法》。这一法律成为电影国家统治工具化的集大成之标志,规定只能拍摄描绘爱国行为的国家主义电影。
20世纪30年代的前映伦日本电影检查使电影从属于战争的需要,对思想文化领域进行严格统制。但无可否认的是,在有关风俗、道德、国家、安全等内容方面对后来出现的映伦规制条款产生了直接影响。如在映伦的草创期,主要包括:①国家和社会;②法律;③宗教;④教育;⑤风俗;⑥性;⑦残酷丑污,这七条与大正时期警视厅,甚至战争时期内务省的电影审查法规法令的框架非常相似。因此,当电影审查进入映伦时期以后,虽然对电影创作不再实行高压政策,但其中有关国家与社会、法律的条款,特别是电影脚本的检查与战前的一些审查仍然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更为重要的是,战前警视厅电影审查的自治方式与主要内容也得到映伦的借鉴与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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