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影审查伊始:第二帝国时期(1871—1918年)
德国历史上的电影审查制度,始于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1871—1918年)的1906年。这年5月,生活在柏林地区的皮革匠鲁道夫·亨尼希(Rudolf Hennig)谋杀了一个人后,以各种方式多次逃脱了法律的追究。得意洋洋的他为此专门写了一本回忆录来吹嘘自己的“能耐”,同时他希望将该书出版。当地的一家报纸找到他,表示希望承担该书的出版工作,并许诺给他1 700帝国马克,这相当于他十五个月的收入。然而这家报纸最终向当地警方举报了他。于是亨尼希锒铛入狱并最终被判处了死刑。亨尼希事件引起了当时多家媒体的关注,不少电影公司纷纷制作了该题材的电影。片中的警察被表现得极其无能且办案时毫不严肃,丝毫没有体现司法的权威。鉴于这些电影在社会上所制造的消极影响,柏林警察总署最终于当年4月13日发布禁令,叫停了所有亨尼希谋杀案相关题材的电影的摄制或发行。警方采取这样的行动主要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认为这些电影诋毁了警察的形象和藐视了司法的威严,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当时亨尼希案尚未做出最终裁决,警方担心这些电影可能会影响到该案件的审判和执行,这样的干涉行为将构成对司法权的最大蔑视。但由于各方压力以及内部意见的不一致,警方于4月18日中止了该禁令。尽管它是个短命的行为,但这却宣告了世界上首个电影审查的诞生。1906年5月5号,柏林警察总长签署了《电影审查规定》生效,该规定要求所有新拍摄的电影都必须提前在各地警署接受审查,由警方先行收看电影,同时各家影院必须向当地警署递交其放映电影的目录。最终警方在经过仔细的审查后,对所受理的电影做出诸如“禁止上映”、“禁止对儿童放映”、“自由放映”等批示,并就需要删节的片断给出意见[1]。为了给影片在全国范围内的放映提供便利,1910年12月16日,德国内政部补充了该规定,指出凡是在柏林获得放映权的电影,只要在放映前24小时内向各地警方出示由柏林当局颁发的许可证,就可以在各地播放。可见,围绕着电影在各地最终能否上映,中央和地方共同产生作用。两者这种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最终决定了电影能否上映的命运。地方在电影审查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甚至某些时候是决定性的作用,然而各个地方的意见很难统一,这就导致可能出现这样的局面,即一部在慕尼黑审批通过并很卖座的电影,在汉堡却要被当局查禁。这种各自为政的工作方式,也大大增加了电影审查的费用。
相对于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一时期国家、电影界和民众之间就显得“和谐”了许多,这主要是由于这一时期无论在政治还是文化生活中国家都占据了绝对核心的地位,而电影作为新兴媒体,其产业本身的实力还很薄弱,而公众对于这一新兴媒体的认识也处于初级阶段,这就使得电影界和民众的声音在国家决定意志面前显得十分微弱。由于国家大力渲染电影审查可以帮助大众远离不良电影,国家、电影界以及以“捍卫人民健康抵制电影毒害”为目标的电影改革者们基本上是意见一致的。这一现象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表现得尤为明显。一战时国家审查机构、电影界以及电影改革者们之间的矛盾几乎被完全化解了,爱国主义成为了这一时期的主题。一战前法国电影在德国曾风靡一时,而此时则遭遇了被查禁的命运,这就为德国电影制片厂创造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法国电影所留下的真空,首先由德国本土电影来填补,而若德国电影的产量短时间内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则由其他中立国家的进口电影来填补这一空缺。在这段时间里,德国电影积极迎合了国家的需要和公众的爱国热情,同时也获得了国家的支持和公众的同情,但它们仍然需要接受严格的监管审查。
值得一提的是,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的电影审查中所推行的“审查单”制度,可谓是德国电影史上的一个创举。该制度采取了国际电影制片与灯光效应工厂的总裁埃芬的建议,于1907年正式生效。“审查单”用不同颜色标明电影放映的不同限制规定:蓝色表示对所有观众开放;棕黄色表示禁止对青少年开放;玫瑰红则表示针对特定群体(比如医生或某一党派的成员)限制该电影的放映。在审查单上除了要给出该电影的名称和演员表以外,还会详细地写上各章节的题目、电影的长度、电影角色数目等。如果电影经过了剪辑处理,那么还会对删节的部分作一段简短的陈述。这样,警方对电影审查的裁决意见被标准化,他们不用每次再挖空心思给所受理的电影作出花样百出的评审意见。“审查单”在后来的魏玛共和国也得以沿用。在1920年颁布的德国首部《电影法》中,“审查单”制度被纳入其中,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在德国加以施行,它也为今天德国采用不同颜色区分不同级别电影提供了重要参考。
(二)电影审查发展: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年)
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年)的电影审查,有两个重要的进展,即德国首部《电影法》的颁布,以及专门的电影审查机构的成立[2]。首先是《电影法》的颁布:德国在1920年以前尽管成功推行了电影审查,但一直以来都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文件,而执行电影审查工作时也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针对这一迫切需求,魏玛共和国于1920年5月12日正式颁布了《电影法》,为电影审查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这部《电影法》以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电影审查制度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国家及其审查执行机构警察局所扮演的主导角色以制度化的形式进行了强调。该法还规定,凡是威胁到国家生存利益、公共秩序安全以及危及德国的名声与对外关系的电影,都将面临被查禁的命运。同时《电影法》规定,无论是德国本土电影还是从国外进口的电影,一律要接受审查。而此前在德意志第二帝国时期开始实行的“审查单”制度,也被纳入了《电影法》中,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推广施行。
此外,《电影法》还对在柏林和慕尼黑成立专门的电影审查机构给予了专门的说明,指出魏玛共和国分别在德国两大电影生产地柏林和慕尼黑设置电影审查局,负责全国电影审查工作。此外设在柏林的最高电影审查局则负责受理上诉。所有这些机构都隶属于德国内政部,由内政部任命主席及其委员。委员中的1/4来自电影界,1/4来自文学艺术圈,而另外的1/2则来自公共福利、教育与青少年事务领域。德意志帝国时期的电影改革人士有很多就在审查局里以委员的身份供职。如果面临重要的决策问题,电影审查局还会邀请各部委的专家前来献计献策。
尽管魏玛共和国成立伊始曾在其宪法中明确表示“不再进行审查”,但在其后的宪法修正案中又规定,国家既要捍卫言论自由,又要继续推行电影审查。在保守势力的推动下,关于推行电影审查的法案最终在议会获得通过,并由总统签字生效。而即使是在魏玛共和国短暂地停止电影审查这段时期,地方仍然可以采取各种措施来避开“言论自由”,继续推行电影审查,由此可见这一时期并不存在真正的“言论自由”。电影一旦触犯了法律规定,则要面临法律制裁的后果。这一时期国家在电影审查中依然是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强势地位。
(三)电影审查之集权化:纳粹德国时期(1934—1945年)
1934年2月16号,随着纳粹德国新的《电影法》(Lichtspielgesetz)出台,电影审查在德国越演越烈。即使是那些在1934年以前获得放映许可的电影也都要重新接受检查。政府希望通过这样的审查来杜绝一切不符合标准的电影,为此政府雇用了专业的帝国电影专家来参与电影审查工作,另外对电影进行查禁的名目也比从前大大地增加了。从1934年起,凡是“损害纳粹党、宗教、伦理或艺术的道德,具有野蛮粗俗影响并且威胁到德国威望和德国对外关系”的影片,都要被电影审查局查禁。这一时期,德国取消了先前设在慕尼黑的审查局,而所有电影审查工作都从1934年起由柏林的电影审查局来统一负责[3]。
纳粹德国基本上沿袭了魏玛共和国的电影审查制度,这一点特别表现在人事任用方面。魏玛共和国时期的电影审查高级官员都保留了其职位,诸如柏林电影审查局局长海因里希·茨莫尔曼(Heinrich Zimmermann)、最高电影审查局局长恩斯特·思格尔(Ernst Seeger)都得以留任。可以说,1934年2月16日颁布的这部新版《电影法》没有根本性的变动,从大的框架上来看,纳粹德国时期的电影审查是沿袭了魏玛共和国的制度和传统。曾参与起草1920年《共和国电影法》的恩斯特·思格尔同样参与了这部新《电影法》的起草。这部新版《电影法》从很多方面都沿用了旧版电影法以及魏玛共和国政府文件的内容,不同之处是对影片的要求更加严格,可见政府对思想和言论的控制,到了几乎苛刻的程度。新《电影法》对电影“雅利安化”的要求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表现。1933年3月13日,曾任纳粹党团领袖的戈培尔成为宣传部长,他大力推动了电影行业的“雅利安化”运动。为此,他要求首先对“德国电影”和“外国电影”加以严格区分。戈培尔这样对“德国电影”进行了界定,即所有参加电影制作的人员,都必须是“德国人”。那么什么是真正的“德国人”?按照戈培尔的说法,拥有德国护照是不够的,还必须同时拥有德国籍贯和德国国籍。而犹太人即使满足了以上条件,也要被坚决排除出“德意志民族”。所有犹太电影制片人都被禁止再从事影视工作,而只要有一名“非雅利安”工作人员参加电影制作,那么这部电影就将被视作“外国电影”而无法享受到本国电影所获得的政策支持和资金帮助。
新版《电影法》的一个创新之处在于推出了电影预审制度。所谓预审,就是由新成立的“帝国影视戏剧署”在电影制作前对该电影的剧本进行严格审查。同时这一时期还成立了电影信贷银行,它只为那些通过剧本审核的电影提供贷款帮助。通过这样两个环节,纳粹德国可以从“源头”上对电影进行有效的监管。
纳粹德国统治中后期,出于对思想控制的需要,国家不仅担当了电影审核者的角色,而且它还越来越多地直接参与到电影制作中去,成为名副其实的“制片人”。1939年以后的电影绝大部分都是由国家直接制作拍摄的,这样一来,电影审查机构的职能也就逐渐被削弱。最终,国家实现了对电影业的直接管理,而先前在电影审查中发挥辅助作用的电影界和公众,则被彻底排除出了审查工作。为了更坚决地贯彻“元首的意志”,这一时期的帝国宣传部长戈培尔拥有对电影管理至高无上的权力。即使是通过审查的电影,戈培尔也可以用行政命令直接叫停上映该电影。在戈培尔之上,帝国元首希特勒成了最高审查官。随着战争的进行,希特勒不仅加强了对电影业的监督,而且还屡屡自己参与到电影的制作中去。任何即将面市的电影都要事先经过希特勒的审核。一旦希特勒在电影放映过程中表现出厌恶之情,这也就意味着对这部电影宣布了“死刑”。行政命令等专制管理措施,正是这一时期电影审查的特色。
(四)电影审查之转折期:二战后盟军占领期间(1945—1948年)
德国投降以后,盟军最高指挥部按照1945年6月开始施行的“战后管理条例第二条”(Nachrichtenkontrollvorschrift 2)的规定,对市场上所有德国故事片加以查封。这些电影必须接受严格的审查,只有在确认无害后才被允许上映。所有通过审查的电影,都必须在其拷贝上贴上“电影放映证”(Filmvorführschein)的标签,来证明其有权上映。当时不少电影为了能获得上映权,只能对内容进行大量删减修改。
此外,盟军当局对这一时期的219部电影做出了禁止它们在德国上映的命令,认为它们属于以下种类中的一种或多种电影[4]:
— 宣扬纳粹和法西斯理念的电影;
— 将战争和军国主义理想化的电影;
— 捏造德国历史的电影;
— 美化德军的电影;
— 嘲讽盟军和盟军在德统治以及嘲笑盟国领导人的电影;(www.daowen.com)
— 批评或讽刺宗教思想和宗教习俗的电影;
— 粉饰纳粹德国政治领袖言行思想的电影;
— 由纳粹党成员担任了制片人、导演、作者、演员、作曲家等的电影。
此外,对于那些曾参与了纳粹宣传电影的艺术家和演员,盟军当局都禁止他们再从事电影工作。所有电影放映者都需要事先在盟军当局申请并获得其许可才准放映电影。
在盟国占领当局负责电影审查工作这一时期,占领当局将工作的重点放在了维持军事稳定性、进行政治再改造和清理文化中的纳粹和帝国主义成分上,而几乎没有涉及对儿童青少年的保护,因此青少年可以毫无阻碍地观看任何电影。此外,由于最初西占区由美英法三国分别管理(东部地区由苏联控制和管理),在西部地区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电影审查和管理规定。一些在美占区禁演的电影,却在英占区或法占区获准上映。
针对以上情况,1948年,美英法三国占领地区各州的文化部长决定在威斯巴登的黑森州文化部下建立一个专门研究电影对青少年危害的“问题审核委员会”(Kommission zur Prüfung der Frage:Gef?hrdung der Jugend durch Filme)。该委员会负责处理不良电影对青少年的危害问题,并为西占区各州提供统一有效的青少年保护方案。在该委员会中,不仅有文化部门的代表出席,也包括来自电影界、教会、巴伐利亚天主教青年协会的代表。委员会就儿童青少年保护问题展开了持久激烈的讨论,其讨论结果是希望可以成立一个共同的并且自愿进行审查的机构。就这样,这次会议孕育了稍后于1949年成立并且一直在联邦德国电影界发挥重要作用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der Filmwirtschaft,简称FSK)。
(五)电影审查的新局面:联邦德国时期(1949年至今)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国电影当局主管德国电影事务的官员埃里希·波莫(Erich Pommer)被授权负责重建德国电影业并对其加以规范。他在导演库特·奥尔特尔(Curt Oertel)和威斯巴登电影租赁协会经理霍斯特·冯·哈尔特利普(Horst von Hartlieb)的协助下,充分借鉴了美国电影审查模式,为德国电影界提出了建立一套自我审查制度的方案。这样既可以取代盟国军事占领当局而负责电影的审查工作,在电影业中朝着德国实现主权独立迈出了重要一步,也防止了联邦德国政府像历届德国政府那样对电影审查进行粗暴干预,甚至接管该工作。哈尔特利普表示:“这是我们的初步想法,因为我们都是从第三帝国统治下解放出来的孩子,所以我们希望建立一套自我审核制度,而国家对于电影事业的控制,则会导致这一行业的政治化[5]。”他们在1946年就启动了制定电影审查制度、成立电影规范机构的工作。
在各方的努力下,1949年7月18日,在当时西占区的黑森州首府威斯巴登比布里希宫,德国“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Freiwillige Selbstkontrolle der Filmwirtschaft,缩写为FSK)成立,并第一次履行其电影审查监督的职能。它所受理的第一部电影是早在1944年就拍摄,但被当时的纳粹德国禁止放映的影片《挑逗事件》(INTIMITTEN,导演Paul Martin,1944)。1947年,它首先是得到了当时盟军占领当局的放映许可,接着又通过了新成立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查。最终,“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对这部电影给出的结论是:允许面向公众放映,“但是不得对16岁以下的儿童青少年开放,以及不得在耶稣受难节、忏悔日和祈祷日以及万圣节和祭奠日放映”[6]。1949年9月28日在黑森州威斯巴登比布里希宫举行的仪式上,盟军当局正式授予“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在联邦德国行使电影审查的权力。德意志联邦、各州、教会以及电影界代表都出席了这次仪式。
这样,新成立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取代盟军占领当局承担起了对德国范围内上映的电影进行监督审查的职能,同时它也改变了德国电影审查史上历来由国家对电影进行监督审查的传统。从1949年起,许多曾被盟军占领当局禁演的电影重新获得了上映的机会。其他一部分电影则被要求加以“限制”,即它们只能在有限的场合加以放映。凡是推销这类“受限制电影”的行为都是被禁止的。
成立之初的“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防止个别电影在道德、宗教和政治领域造成不良影响。凡是采用下列题材或使用这些场景的电影,都将被禁止拍摄制作、租赁或是公开放映。它们是:
— 损害伦理和宗教道德,具有野蛮粗俗影响;
— 反民主,或具有军事主义、帝国主义、民族主义和种族主义倾向;
— 危害(联邦)德国对其他国家关系或有损德国在其他国家形象;
— 在德国或在某联邦州危害到了德意志人民宪法和法制国家基础;
— 人为地伪造事实[7]。
由此不难看出,“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最初的职能,主要是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社会稳定,捍卫社会伦理和宗教道德,净化电影市场。而在随后的几十年里,青少年保护逐渐在“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工作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在注重对青少年保护的基础上,“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最终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电影分级制度,并沿用至今。在本文关于“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介绍中,将对这一分级制度再作详细的说明。
“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除了根据青少年观众年龄的差异对电影实行严格的分级以外,还在德国一些联邦州针对节假日电影市场做出了特殊规定。按照德国《基本法》第140条,周日和基督教节日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另外在德国,诸如耶稣受难节、万圣节、忏悔日和祈祷日、国民哀悼日(纪念两次世界大战中阵亡者的日子)等被称为“安静日”,这些节假日享受法律特别保护。凡是同这些节假日的精神不符的电影,都被“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禁止在这些时段放映。“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建立之初,由于电影仍是主流媒体,因此该机构主要是针对电影、磁带等传统媒体而行使审查的职能。随着新媒体技术(录像带、影碟光盘等)的出现,电影审查制度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于1985年将这些新媒体也纳入了监管范围内。“联邦录像协会”同FSK紧密合作,来对所有出版的电影录像带进行监管。同年,“无年龄限制投放”的规定也正式开始施行。1995年起,数字媒体也被纳入了审核范围。
德国战后的历史被打上了冷战的烙印。由于美苏的对立和争霸,德国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并最终在分裂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了西部的联邦德国和东部的民主德国。“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成立伊始,恰好是联邦德国先行成立而民主德国的建立尚在酝酿中。由于东部地区受苏联控制,苏联方面对于西部的渗透行为严加防范,因此东部地区并不接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对本地区电影事务的管理,东部各州都没加入该机构。1948年10月7日,随着民主德国的成立,对东部地区电影的审查工作最终划归国家来执行。这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1990年两德统一。原东德各州加入了“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并向其派出了常驻代表,这意味着随着东部各州并入联邦德国,电影审查在德国全境也最终实现了统一。2004年12月9日,影片《索菲·索尔——最后的日子》接受“电影产业自愿自主规范机构”的审查,成为第10万部接受该机构审查的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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