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超出百货公司授予的代理权,擅自与自行车厂签订自行车购销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表见代理。虽然李某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李某持有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和合同书,足以使自行车厂认为李某有代理权。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辩护理由,而是依据表见代理认定本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据此,本案的合同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

无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案情】

原告:飞翔自行车厂(以下称某百货公司)

被告:星光百货公司(以下称某百货公司)

2000年,某百货公司委托其业务员李某到上海购买冰箱500台。李某到上海后,很快与一生产冰箱的厂家签订了标的为500台冰箱的合同。之后,李某在上海看到山地自行车很畅销,使用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合同书,以百货公司的名义与一自行车生产厂签订了山地自行车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百货公司购买山地车1000辆,货款总计50万元,自行车厂在合同签订后的10天内发货。

李某回到单位向公司领导告知了定购山地自行车一事。公司领导认为定购50万元的山地自行车,一是占用本公司大量的流动资金,影响了公司的资金流动;二是山地自行车在本市的销路不是很好,于是要求李某速去上海撤销购销合同。与此同时,百货公司也向自行车厂发出书面通知,表示撤销此合同。然而,自行车厂在李某签订合同的第五天就已经发货。李某到上海后,合同所涉及的1000辆三地车已经发货,自行车厂要求百货公司支付货款,而百货公司拒付。双方交涉未果,山地车厂以某百货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审理】

原告诉称,本自行车厂有理由相信某百货公司业务员李某是代表百货公司签订合同的。况且,本自行车厂已经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合同,若某百货公司不给付货款,就构成违约。要求被告某百货公司履行合同,给付货款。

被告辩称:李某未得到购买山地自行车的授权,订立该项合同超越了公司的授权范围,而李某的越权代理,公司不追认,故该合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与百货公司无关,应由李某自己承担。因此本百货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一切责任应由李某一人承担。与本百货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超出百货公司授予的代理权,擅自与自行车厂签订自行车购销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表见代理。虽然李某没有代理权,但由于李某持有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和合同书,足以使自行车厂认为李某有代理权。自行车厂正是基于这种信赖才与李某签订合同的,因此,本合同是有效合同,其效力自然及于百货公司,故百货公司不能拒绝付款。百货公司事后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也并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不能构成对李某代理权的否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出表示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百货公司必须履行合同,在向自行车厂承担了合同责任后,可以要求李某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点评】

法院的判决是基于《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形成的。法院没有支持被告的辩护理由,而是依据表见代理认定本购销合同是有效合同。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个:

1.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客观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即出示能够证明自己接受委托为他人办理事务的文件或声明代理他人。

2.代理人所为的民事行为,须系向第三人(相对人)为意思表示或接受第三人的意思表示。

3.客观上须有相对人相信无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情形。(www.daowen.com)

4.第三人需善意且无过失,即不知道代理人所为的代理活动系无权代理行为。

符合以上构成要件的表见代理,具有与有代理权同样的效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如果因此受损失,有权向表见代理人请求赔偿。

本案中李某超越百货公司授予的代理权,擅自与自行车厂签订自行车购销合同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虽然李某没有购买自行车的代理权,但由于李某持有盖了本单位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足以使自行车厂认为李某有相应的代理权。自行车厂是基于这种信赖关系与李某签订合同的,因此本合同有效。其效力及于百货公司,故公司无权拒绝付款。那么百货公司事后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能否构成对李某代理权的否认?不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本案的合同责任应该由李某承担。但事实并非如此。第四十八条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使自行车厂完全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所以应该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一样,都是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但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如此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一方面,构成要件不同。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是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的代理行为,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另一方面,法律效果不同。无权代理情况下,本人享有追认权,无权代理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在本人没有追认前,无权代理行为处于一种效力待定状态。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行为无需经过本人的追认就可以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因此,表见代理不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而是有效代理。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被告百货公司败诉是必然结果。因为他把空白介绍信与空白合同书给了业务员李某,这样必然会构成表见代理,只要业务员李某自作主张,百货公司就得承担责任。为了避免这一切的发生,就必须避免表见代理的发生。在交待任务给业务员的时候,应有明确的授权委托书,不要代之以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

2.现在怎么做

目前的情况,百货公司也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给付自行车厂相应的货款,或者不要山地自行车,但得承担违约责任。在百货公司履行合同后,再由其业务员李某承担相应责任。

3.经验教训

本案告诉广大读者,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诉讼和履行不必要的合同,在派出业务员时,最好明确他的权限,签好授权委托书,避免使用空白介绍信或空白合同书,减少麻烦的发生。

(吴 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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