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及救济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及救济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借款协议无效,故秦和平抵押房产的条款亦无效。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虽然最后法院认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而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表面看似乎原告并未败诉,但实际上从原被告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法院的判决对于原告来说是败诉了。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及救济

【案情】

原告:北京电光源研究所(以下简称电光源研究所)

被告:北京市方达新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达公司)

1999年5月17日,北京电光源研究所与北京市方达新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广告警示板发光装置合作协议书,约定:电光源研究所首期投入20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市场开发费用,使用期限四至五个月,年回报率不低于15%。方达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亲和秦和平房产(大兴县半壁店乡绿茵化雨春风取1号、6号、16号别墅总面积720平方米)作为抵押,以确保电光源研究所投资保险性。如方达公司不能如期返还,电光源研究所有权处置方达公司所抵押的房产并终止该协议的执行。协议签订后,电光源研究所与1999年5月18日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给付方达公司200万元,方达公司也将秦和平个人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方达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电光源研究所催要借款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原告电光源研究所诉称:我所于1999年5月17日与方达公司、秦和平签订广告警示板发光装置合作协议书。依合同约定我方于5月18日借给方达公司、秦和平以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北京森林公园春风取1号、6号、16号别墅)作为抵押,并保证年回报率不低于15%,借款期限四至五个月。借款期满后,我所多次催要,方达公司、秦和平均拒绝偿还借款,故要求方达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秦和平承担连带责任,解除合作协议并由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方达公司辩称:电光源研究所给付我公司的200万元是履行广告警示板发光装置合作协议,而不是我公司向其借款。现我公司资金紧张,电光源研究所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和平个人为公司联营合作而向其抵押的价值200万元的房产。

被告秦和平辩称:我同意用我个人所有的北京森林公园春风区1号、6号、16号别墅代方达公司偿还电光源研究所合作投资款20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5月17日,北京电光源研究所与北京市方达新技术开发公司签订广告警示板发光装置合作协议书,约定:电光源研究所首期投入200万元作为该项目的市场开发费用,使用期限四至五个月,年回报率不低于15%。方达公司以其法定代表人秦和平个人房产(大兴县半壁店乡绿茵化雨春风取1号、6号、16号别墅总面积720平方米)作为抵押,以确保电光源研究所投资的保险性。如方达公司不能如期返还,电光源研究所有权处置方达公司所抵押的房产并终止该协议的执行。协议签订后,电光源研究所于1999年5月18日履行了合同的约定,给付方达公司200万元,方达公司也将秦和平个人房产进行抵押登记。借款到期,方达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电光源研究所催要,方达公司以抵押房产依协议约定到期不能偿还时,可折抵200万元归电光源研究所所有为由,拒绝偿还借款。

北京电光源研究所与北京市方达新技术开发公司签订的广告警示板发光装置合作协议系名为合作,但实为借款协议。该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的规定,应属无效。因借款协议无效,故秦和平抵押房产的条款亦无效。对此,三方均有过错。方达公司从电光源研究所所借款项应予返还,方达公司不能返还借款时,秦和平应承担方达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点评】

通观本案案情及法院判决结果,对于本案而言,弄清纠纷的性质至关重要。如果认定双方之间是合作协议,那么被告不仅要如期偿还200万元,而且还要履行自己做出的年回报率不低于15%的承诺。如果认定为借款协议,则就出现了本案的判决所确定的情况。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广告警示板发光装置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借贷。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原告光电源研究所以“市场开发费用”的名义给付被告方达公司200万元,使用期限为四至五个月,年回报率不低于15%,并且以方达公司法人代表的个人房产作为抵押。从协议内容可以看出,原告在此项目中不参与经营,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任何义务,双方合作开发项目若盈利,原告可享受不低于15%的年回报率;若亏损,则不承担任何损失,仍可收回本金。该借款协议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此种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应认定为无效。同时,方达公司法人代表秦和平实际上是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出现在协议中的。秦和平作为方达公司的法人代表,应该了解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对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其在该无效协议的签订过程中是有过错的,应承担相应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相关规定,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认定为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据此法院认定秦和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www.daowen.com)

虽然最后法院认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因而判决被告返还借款,担保人承担三分之一的责任,表面看似乎原告并未败诉,但实际上从原被告双方当初签订协议的目的来看,法院的判决对于原告来说是败诉了。原告不仅得不到原告承诺的15%以上的回报率,反而连本金收回都出现问题。本案中,原告想通过规避法律获得利益是其败诉的直接原因。目前银行存款利率低,贷款利率高,贷款手续也比较繁琐。而我国法律则明确禁止公司之间的借贷,现实中便出现了很多像本案这样的情况,借各种名义进行借贷以规避法律,获得利益。不发生纠纷则吧,发生纠纷则对于借款方是非常不利的。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在现实中,无论是借款还是合作,都是存在风险的。对于双方明知的借款,则应依法进行。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公司企业间的借贷,因此对于本案而言,原告本不该轻信他人的承诺,把自己大笔资金借给其他公司。

2.现在怎么做

对于法院已经判决了的案子,原告应依法请求被告方达公司和秦和平承担各自的责任。鉴于方达公司称现在公司资金紧张,原告电光源研究所应赶紧请求担保人秦和平履行其法律义务,担保人有三处共价值200万的房产,原告应及时主张其权利,最好是拍卖其房产,这样至少可以挽回三分之一的损失。同时,密切注意方达公司的动向,若多次请求其仍不还款,则及早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如申请其破产等。

3.经验教训

第一,在我国法律仍然规定禁止公司企业之间借贷的情况下,公司企业之间一定不要冒此风险进行借贷。否则,许多自以为万无一失,包赚不赔的情况往往会弄得自己该得到的没得,不该失去的却失去了。如本案,若是原告把这200万存在银行,四个月下来利息也是很可观的,而把这部分钱借给其他公司,则现在连本金也难收回。

第二,发生纠纷之后,向法院起诉并非惟一的选择。如本案,被告方达公司及秦和平个人都认可该协议,并有价值200万元的房产作为抵押。若是不通过法院,双方私下协商,将抵押的房产自行处理偿还借款,则双方不仅减少了一大笔诉讼费用的开支,最大限度的减少损失,而且原告的权益也能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200万元的房产转让偿还,同时还能向方达公司请求偿还,总比被法院判下来让秦和平承担三分之一好。)。而且不伤双方和气,以后双方还可以保持较好关系,继续合作。

(陈兴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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