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未及时异议导致失败,救济途径

未及时异议导致失败,救济途径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书画院收到书画集后,对印制质量、印刷地点、交货时间等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现代公司已履行了印刷义务,书画院应给付合同约定的费用。被告书画院在发现原告现代公司将合同交于第三人履行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是其败诉的根本原因。对于定作人书画院来说,应及时监督对方履行情况。

未及时异议导致失败,救济途径

【案情】

原告:(香港)现代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

被告:陕西书画艺术研究院(以下简称书画院

书画院受陕西省政府的委托,编辑出版《陕西省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该书画集主要用于陕西省委、省政府对外馈赠的需求。2001年7月21日,书画院(甲方)与陕西旅游出版社(乙方)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及补充协议,合同约定:该作品为甲方(编著、编、摄、绘)享有著作权;由乙方出版,享有中文简体字、繁体字和各种外文专有出版权,甲方有权建议再版,乙方可以未经甲方同意决定再版,但需向甲方另付稿酬。补充协议约定:该书画集制版印刷费、作者的稿费、设计费均由书画院支付,该书画集在深圳印刷。经陕西旅游出版社许可,书画院与现代公司于2001年8月11日签订了总价款为78万元的加工承揽合同,约定:由现代公司为书画院印刷《陕西历代名家书画精选》(后更名为《陕西历代书画名家精品集》)上下册共1000套(含上册书盒1000个);该书画集为全精装,封面采用布料,其中上册带布料精装盒1000个;以现代公司收到书画院签字同意付印的稿件后60天内,在西安验收为准。同时,规定书画院先付定金50%,余款收货后一星期内付清。合同签订后,现代公司将该书画集交由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现代公司与他人合作成立的合作公司)印制。同年9月28日,书画院一次性电汇给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预付款60万元。书画院亦派人赴深圳进行校稿。承印期间,现代公司为书画院增加制作下册书盒1000个。2002年1月9日晚,该书画集的出版首发式在西安人民剧院举行。同年2月13日,书画院收到通过铁路运输由深圳发来的书画集,托运人为深圳龙岗区横岗新隆印刷厂。书画院接受验货后,并未提出任何异议。该书画集出版后,受到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书协和美协等单位的赞赏,并受陕西省政府的通报嘉奖。经核实,该书画集有44处文字错误,一处图像错误。

书画院之所以将该书画集交由现代公司制版印刷,目的不在于印刷100套书,而是要得到现代公司制作的印刷软片和PS版,以便回西安扩大印刷,保证印刷效果。该书画集制版费323000元(含在78万元之中),其中制印刷软片费为296000元,制PS版费27000万元。下册书盒经西安市价格事务所价格鉴定平均单价为55元,总价格为55000元。后现代公司以自己已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而书画院却不按时支付余款为由提起诉讼。

【审理】

书画院答辩称:下册书盒系口头约定赠与的。其所以不付款是因为现代公司未按口头约定将印刷软片及PS版交还。同时反诉要求:现代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应在香港印刷却改在深圳印刷,以及错印书画集,应承担修复、重印或者降低加工费用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代公司与书画院签订的印制书画集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且已实际履行。书画院收到书画集后,对印制质量、印刷地点、交货时间等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现代公司已履行了印刷义务,书画院应给付合同约定的费用。故判决书画院给付余款。

【点评】

本案是关于书画印制的加工承揽合同。被告书画院在发现原告现代公司将合同交于第三人履行时未及时提出异议是其败诉的根本原因。《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这两条规定了承揽人的义务——即不得把合同约定的工程的主要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而只能是将辅助性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且还要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义务。而本案中,现代公司将整个主要工作都交给第三方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完成,且事先未经定作方书画院的同意,尽管第三方是现代公司与他人的一个合作公司,但是毕竟二者不是一个法人,从这一点来看,现代公司已经构成严重的违约。若此时书画院及时提出,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则不会有后来的纠纷发生了。

首先,书画院与陕西旅游出版社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中明确规定:该书画集在深圳印制。其次,书画院将60万元预付款一次性付给了第三方深圳现代彩印有限公司。再次,书画院数次派人校稿,都是在深圳,而非香港。第四,印好的书画集是由深圳发来的,托运人为深圳龙岗区横岗新隆印刷厂。第五,书画院在接货验收后,直至其提起诉讼,超过两年多的时间,一直未对印刷地点、印刷质量等问题提出任何异议,只是要印刷版,以便扩大印刷。(www.daowen.com)

由以上不难看出,书画院在事后知道现代公司将工作印刷任务全不交给第三方进行时,采取了默许的态度,应视为同意。故书画院失去了向现代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最佳机会。之后在发现书画有印刷错误时也不及时向现代公司提出,二是采取不支付余款的方式。这样一旦被起诉到法院就必败无疑了。

【救济】

1.本该怎么做

对于本案而言,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算是比较明确的。双方只要严格依照合同来履行就可以了。对于定作人书画院来说,应及时监督对方履行情况。对于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便将印刷任务全全交给第三人完成的严重违约之事,定作人应在承揽人印刷过程中就对其提起违约之诉,要求对方严格按照合同来履行。

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我国合同法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有无过错,只要有违约,一旦有违约金的约定,就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书画院如果与现代公司有约定违约金的话,那么在现代公司出现前述的严重违约的情况时,书画院就能很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了。

2.现在怎么做

鉴于本案中,现代公司所交付的书画经核实有44出文字错误,一处图像错误,书画院可以要求现代公司将印刷错误的书画重印或者降低报酬。

3.经验教训

本案的教训可谓惨痛,原本对方违约,现在却造成自己败诉,真让人痛心。对于需要签订承揽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建议在签订合同之前把合同法的相关内容找来看看,并牢记于心;或者咨询一下有关人士。同时,签订合同后,要有监督对方是否按照合同履行的意识。一旦发现有违约现象,能够协商解决则解决,不能就及时提起诉讼。同时在验货时,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对方提出,要求对方重作、修理、更换等等。这些都是承揽人享有的权利。

(陈兴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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