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赵 刚
[2006年12月8日第6版]
版权收费紧锣密鼓 反对之声沸沸扬扬
“好像从来没有一个由权力部门推出的收费标准遭遇过如此强劲的反弹——不仅各地文化娱乐业协会群起抵制,而且舆论也对此展开了经久不息的质疑。”
这是一家报纸就国家版权局公布KTV版权费标准后引发争论发表的评论。事态确如所言,卡拉OK版权费之争持续了很长时间,最近随着相关部门加快工作步伐,争论随之呈现白热化: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于今年7月19日向国家版权局上报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7月27日下午,国家版权局举行新闻记者座谈会,就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问题作出说明;8月20日至9月20日,国家版权局就卡拉OK版权使用费标准征求意见;11月9日,国家版权局网站公布了收费标准:卡拉OK经营行业要按照12元/包房/天的基本标准,支付版权使用费。
一石激起千层浪。11月20日,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第一个站出来向版权费公开说:“不。”该协会会长黄世球宣读公开声明:“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在上述法律法规问题未妥善解决之前,如果强行在广州地区开展收费活动,将保留其通过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其会员合法权益的权利。”此后,上海、长沙、成都、重庆等地卡拉OK经营者也表示质疑这一收费标准,上海市文化娱乐业协会提出,要求在全国范围召开听证会。
面对一片反对之声,作为卡拉OK版权使用费的收费主体的中国音像协会似乎又“口软”了。该会会长刘国雄表示,每天每间12元的收费标准并不是强制性标准。“12块钱只是上限,我们还有8块、10块的标准,具体怎么收,我们跟卡拉OK歌厅的业主去商量。”刘国雄强调,“有交不起的,我们现在就不收他的。”同时,目前收费只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试点开展,将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在全国推进。
11月28日,包括华纳、百代等著名唱片公司在内的80多家音像单位联合发表声明,支持卡拉OK版权收费每间包房每天12元的标准,并称使用者如果抵制或拒交版权使用费就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但是同时又称,愿意和使用者就具体价格进行友好交流,共同协商。
卡拉OK版权费的性质之争
“我觉得这不是一个该不该交的问题,而是早就应该交,只是一直没有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直截了当地肯定了卡拉OK版权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但是,卡拉OK经营者的看法可不是这样。他们在宣布抵制版权费的同时,列举了多条理由,集中在以下几条:第一,程序不公平。比如,广州市文化娱乐业协会会长黄世球认为,现在连政府部门在收费之前都会举行听证会进行讨论,而这次对卡拉OK版权收费,他们作为被收费的一方,竟然连参与讨论的机会都没有。第二,收费不合理。有的经营者表示,以包房数量作为收费依据不太科学,因为包房有大小、装修档次有高低,任何一间歌城的包房都不可能有100%的利用率,按照包房数量一刀切收费不公平。而且每天12元的价格太高,企业承受不了。第三,收费主体无资格。上海娱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朱南表示,收费主体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不具备法律资格。据介绍,具体负责收费的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筹)没有完成社团登记手续。
针对上述观点,郭禾认为是有一些人误解了卡拉OK版权费的法律性质,把它当作了一种行政性收费。但是实际上,版权费跟行政收费没有任何关系,这是一种私权,是一种财产,而且不是国家财产,它是那些企业或者权利人个人的权利,他们委托这个集体管理机构收费,而不是行政机关在这儿收费。“收费依据无非就是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一种财产权,你使用人家的作品,使用人家的音像制品,自然你就应当付费,这个费绝对跟行政收费没有任何关系。”郭禾认为,“就像在商店买东西,你可以认为价格无法接受可以不买,但不能非要买又少付钱。这个道理很简单,如果卡拉OK经营者认为价格高可以不用作品,但坚持用别人的作品,又不想付钱或少付钱,那么权利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于尚未完成正式备案手续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能否制定标准、收取费用,也是引起较大质疑的问题之一。对此,官方的解释是,2005年12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目前正在办理社团登记手续,在该协会未完成登记手续之前不能以集体管理组织的名义开展工作。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暂时不能收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等于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他人使用不能收取版权使用费,著作权人依法向作品使用者收取报酬不需要经过任何人批准。中国音像协会在筹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过程中,已经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的授权,而且这些权利人的作品目前正在被他人使用,他们的获酬权应该得到尊重。因此,国家版权局在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时规定: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尚未完成社团登记手续前,不能以这个组织的名义收取版权使用费,暂由中国音像协会代表其注册的著作权人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兵认为,在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问题上,需要转变观念。音像作品或者音乐作品,与著作权保护的其他作品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一幅画或者一个工艺品,或者一幅字,如果是名家的作品可以在市场上卖得很贵。而作者创作一首歌曲用什么方式得到他付出劳动的回报呢?它要通过演唱者的演唱,通过最终的用户的欣赏,或者自己来唱,实现这一类作品的使用。而这种使用,表现为广播台的广播,另外就是后来技术发展以后,录音录像这种带子的销售,还有最终的播放。“这个经济效益的回报,回报给权利人,唱片公司也好,歌唱者也好,原作者也好,必须跟使用的过程联系起来,带营业性的卡拉OK,拿出一定的利润,对权利人进行分配,也是合情合理的。”
由此看来,该不该交的问题解决了,那么交多少才合理?业界的观点是,这需要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进行协商,这同样是一个由市场谈判而非行政部门决定的事情。“这个收费使用者可以不交,可以不用,这是一个商品社会的交易,但是你如果使用我们权利人的作品是一定要付费的,这是按照著作权法,按照国家的法律法令都是要做的这件事情。”正大唱片的董事长杨诚说。(www.daowen.com)
郭禾承认,卡拉OK版权费要获得全社会的认同需要一个过程,台湾是这样,在日本为了收音乐著作权的使用费也是费了很大的周折,所以刚开始实施的都需要有这么一个过程,要老百姓有这样一个意识,它毕竟不像颁布一个规定那么简单。
谁把版权局推向了火山口
记者/赵 刚
“这个事情现在确实是吵得沸沸扬扬。”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王自强在一个研讨会上针对卡拉OK版权收费引发的争论发出了上述感触。
作为国家版权管理部门的负责人,王自强是有感而发的,因为当前许多批评矛头指向了国家版权局。比如,一家报纸发表评论发问:“现在常常出现这样一种现象,遇到管理问题,遇到追究责任时,一些部门就相互推诿,逃之夭夭;而一遇到收费问题,却都站出来了,都想切一块蛋糕,分一杯羹。”“执法不能和收费挂钩,行政要脱离收费,不带自身利益的执法和行政是保证公正的基本前提。”从而将国家版权局力推卡拉OK版权收费与行政部门常见的乱收费和弹性收费联系起来。有的媒体批评,对卡拉OK版权收费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国家版权局现在拿出一个模棱两可的弹性收费标准,表现出行政的随意性。还有媒体直接怀疑国家版权局的动机,担心收上来的版权费到不了权利人手中,而成为有关机构的小金库。
面对这些质疑,王自强在多个场合解释,“这不只是国家版权局在制定标准,而且这是一个市场行为。”依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由集体管理组织制定,报国家版权局公告后实施。目前已获得国内外大多数权利人授权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筹)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标准(草案),并按照《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规定,将草案上报国家版权局。
“那么,国家版权局在卡拉OK版权收费问题上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版权局的角色就是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主要经营活动的一些基本规则进行备案,同时公告章程、收费标准和分配标准。集体管理组织和政府版权管理部门也不是行政隶属关系,政府版权管理部门与其是监管和被监管的关系,按照法律进行依法管理。”王自强说。
不过,即便有这些解释,国家版权局的行为在专家眼中仍然存在缺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沈致和批评,国家版权局公告的卡拉OK版权收费标准,还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并没有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
“为什么一定要通过政府制定这个收费标准呢?因为并非所有的音乐著作人都加入到音著协了,也不是所有的相关权益人都加入到筹备组了,那么游离于之外的权利人的权利怎么保证呢?又怎么保证在收了12块钱以后,把不属于协会会员的那一部分钱合理地交到权利人的手里?做不到,完全做不到。为什么呢?因为用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办法,为什么我们不反过来用市场方法解决这个问题呢?”沈致和质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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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及版权局都有收费办法
文化部和国家版权局现在都加大了对音像版权问题的监管,但也正因为都是文化管理机构,现在出现了两种版权收费标准。其中按照文化部的规定,收费标准是按照“卡拉OK内容管理服务系统”中记录的歌曲点击率收费的,而另一方则将标准固定为12元/包房/天。
名词解释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与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非营利机构)。其健全与否是衡量一个国家著作权保护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志。实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既有利于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知识创新,也避免“卡拉OK”经营者陷入不必要的诉讼困境。同时,国家版权局也将依法加大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力度,监督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版权费用合理分配,让广大权利人得到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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