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宠物上路法规指南-《人民法院报》创刊20周年纪念文丛

宠物上路法规指南-《人民法院报》创刊20周年纪念文丛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无论具体意见如何,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对于携带宠物进出公共场所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以做到有法可依。为此,对携带宠物行为立规矩,宠物出门也要依法而“行”,这是近年来很多人的强烈呼吁。对法律为宠物所立的出门“规矩”,各方反应是有差异的。有关专家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在对各地实践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全国统一性的规范,以协调好各方利益,让狗儿出门也有法可“行”。

宠物上路法规指南-《人民法院报》创刊20周年纪念文丛

记者/宁 杰 实习生/乔秀玲

[2006年7月28日第9版]

不久前,河南省郑州市和安徽省等地相继出台规定,禁止携带宠物乘坐公共交通车辆。相比此前一些地方出台的关于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带动物者上车的规定,这些规定无疑更加明确和严格。它们是否适当,能否得到切实执行,引起了人们的讨论。但无论具体意见如何,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对于携带宠物进出公共场所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予以明确规范,以做到有法可依。

人大代表呼吁为遛狗立规矩

重庆的潘女士管她养的狗叫“狗幺儿”。

“我的生活离不开狗幺儿。”在市中心广场遛狗的她亲昵地抚摸着爱犬脑袋说。小狗已经成为潘女士生活中重要的精神寄托,每天下午4点,只要没特殊情况,她会准时带狗出来散步

遛狗是众多“狗幺儿”主人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时出门办事,也会把它们带上。但是,在家里被主人无限疼爱的宠物,在外面未必人人都喜欢,因为这些小动物并不安分,比如可能随地大小便、咬伤他人甚至影响交通等等,这让很多人头疼,也很不满。

宠物出门要有“规矩”,不少人认为,宠物不应被带上公共交通车辆,有些地方的公交公司也确实这样规定了,但这样的规定必须于法有据。建设部公安部发布的于1994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对此并无禁止性规范,因此公交公司在执行这样的规定时多少有些底气不足。

天津、陕西西安等地出租车管理条例虽然也规定,出租车司机可以拒绝带宠物者乘车,但其涵盖面显然很小,无法全面规范携带宠物进出公共场所的行为。

为此,对携带宠物行为立规矩,宠物出门也要依法而“行”,这是近年来很多人的强烈呼吁。今年初,重庆市人大代表罗荣汉提出一份制定《重庆市宠物管理条例》的议案。罗荣汉认为,重庆的狗儿目前已处于失控状态,满街流浪狗乱跑,小区广场随处可见各种宠物粪便,一些狗儿还故意伤人。他建议,宠物主人不得将宠物带进公交车辆、客运船只等公众聚集的处所。

同样,上海市人大代表闻富国也指出,由于上海人养宠物现象较为普遍,已经造成了一些社会问题。他认为,限制宠物伤人或扰人,必须限制其活动范围。他建议有关部门起草《上海市宠物管理暂行条例》,以保障市民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按照闻富国的设想,今后上海应规定不准携带宠物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禁止哺乳类宠物乘坐交通工具。确因不得已而外出,主人应束以圈链,并采取防止动物咬人的措施。

安徽等地为带宠物出行立法

如今,罗荣汉、闻富国的想法在其他一些省市已经变成现实。河南、安徽等地不久前都制定了相关条例、规则,对携带宠物出行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

从今年6月15日起实施的《郑州市公共交通车辆乘坐规则》规定,携带宠物者、赤膊、醉酒者等六类人禁止乘坐公共交通车辆。将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则更加明确地规定,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的,由城市环卫部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携带犬、猫外出,未能及时清除宠物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条例还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城市市区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并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违反规定的,将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几年前,安徽省淮北市一商场曾在门前立了块“规矩牌”,上面写着:请勿吸烟、请勿带宠物、请勿摄影、请勿带包等。此举当时受到人们质疑,认为这有侵犯消费者权益之嫌。如今,至少就“请勿带宠物”一条,商场管理者可以名正言顺地说这有法可依了。

在郑州市开了多年出租车的李师傅对郑州市新出台的规定十分欢迎。并不喜欢猫儿狗儿的他说,以前有乘客要带宠物上车,如果他拒绝,往往会引发争执,甚至被投诉拒载,今后他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加以制止了。

宠物主人希望多给一点空间

但对于携带宠物是否一律不得乘坐公共交通车辆,一些养宠物人士有不同看法。

在北京一家法制类报社工作的郑女士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她说,不能携带宠物上公交车,这是应该的,因为这会影响到他人,而如果是带宠物坐出租车,由于乘车空间相对封闭,不会影响到公共利益,只要不是可能危及他人的大型犬,应该准许。郑女士强调,携带宠物应该做好卫生工作。当记者询问带宠物出门随时做好清理粪便等卫生工作是否麻烦时,郑女士表示“一点不麻烦”,她认为这也是养宠物人应当做的,在她所在的养宠物人的圈子里,大家对此会互相督促和提醒。“这和氛围有关,养宠物的人要共同形成一个讲究卫生、讲究公德的良好氛围”,郑女士说。

郑女士的同事闫女士养了一条“金毛巡回猎犬”,这是一条高近60厘米,长超过一米的不折不扣的大型犬。当记者问她禁止带宠物上公共交通车辆是否给她带来不便时,她说:“平时躲还来不及呢,养大型犬就怕惹事,所以平时除了允许宠物出入的场所,一般不带狗出门。”她平时如果带狗出门,多是用私家车。但闫女士也呼吁,希望法律能给大型犬更多的生存空间。

对法律为宠物所立的出门“规矩”,各方反应是有差异的。而对于这些规定在现实生活中能否得到切实执行,一些人在叫好的同时也表示疑问。记者随机采访了安徽省合肥市街头的一些出租车司机,他们表示有这样的规定是好事,但如果有乘客抱着狗上车,不让他上车,活就给别的车抢去了,所以有时也就让上了。

看来,“规矩”立后,如何进一步完善,并在生活中得到切实执行,有关部门还是应给予密切关注。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但方圆画得好坏,与规矩是否得当也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关于如何更恰当地规范携带宠物进出公共场所的行为,一些地方性规定的出台并不能停止争论。有关专家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应在对各地实践情况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尽早制定全国统一性的规范,以协调好各方利益,让狗儿出门也有法可“行”。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www.daowen.com)

第75条第1款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第2条第1款规定:本规则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车船是指在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中、小型公共汽车)、电车地铁列车、旅游客车、出租汽车、索道缆车以及城市水上客运船只。

《安徽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除了规定不得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禁入标志的室外公共场所外,对何谓公共场所也做了明确界定。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公共场所是指”: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网吧;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医院、学校、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城市道路、广场。

宁 杰

作者自述

有一家报纸把办报宗旨定为“负责报道一切”,产生了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当然,不可能真的有一家报纸能够做到报道一切,所以,这毋宁理解为一种态度,一种宣示。报道,将公众并不知晓但有必要知晓的信息予以周知,这是媒体的责任,也是媒体的功能所在。

所以,才有“报道无禁区”一说。不过,要做到报道一切,仅仅做到“无禁区”是远远不够,同样重要的,还要“无盲区”。这是一枚硬币的两面。

生活中有很多问题,细小,但却重大,与公众的距离看似很远,其实很近。对这部分信息,记者有必要保持足够的敏感性,不能让它们失落于报道的盲区之中。

“禁区”可以归咎于客观环境,而“盲区”则是主观问题。盲区的存在更不可原谅。

个人破产,律师会见当事人,这些都是“小”问题,对绝大部分处在常态生活中的读者来说,好像很远,但它们事关人的尊严与社会秩序的维护,关系到法制的健全与完善,在这个意义上,又绝非“小”问题。

对社会公众而言,也许事件很远,但意义很近。基于此,也就有了这两篇报道。

笔者希望,如果这样的报道,能够照亮公众视角的盲区,那会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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