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人民法院报》:深入剖析牛市第一案

《人民法院报》:深入剖析牛市第一案

时间:2023-12-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杭萧钢构的股票“一飞冲天”之前,陈玉兴并不是从罗高峰处第一个得到公司的利好消息。内幕交易罪名为何成立今年2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被告人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徐蓓姿介绍,由于陈玉兴有立功表现,而且该案三名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不算太恶劣,因此法院在量刑上有所考虑。与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同期被法院受理的,还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案。

《人民法院报》:深入剖析牛市第一案

记者/侯晓玲 余建华

[2008年2月24日第1版]

344亿与4037万

27岁的罗高峰大概怎么也没想到,2007年2月的几天里,和陈玉兴之间的电话往来竟然导致了自己人生中的“滑铁卢”,并且让自己成为“牛市第一案”的主角。

罗高峰,浙江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办副主任、证券事务代表。1972年出生的陈玉兴,曾经供职于同一公司的同一职位。只不过,陈在2006年12月辞职。之后,罗高峰接替了他。

在杭萧钢构的股票“一飞冲天”之前,陈玉兴并不是从罗高峰处第一个得到公司的利好消息。2007年1月下旬,陈玉兴从安徽子公司总经理王更新处获悉杭萧钢构正在洽谈一个18亿左右的合同,2月初,陈打电话询问王更新合同的进展情况,王更新告知“正要与香港人谈判”。

2月11日,陈玉兴与杭萧钢构事业部经理罗晓军等人在杭州龙井村聚会,罗谈起杭萧钢构正与香港中基公司洽谈安哥拉安居房建设工程项目,金额达300亿。兴奋的陈玉兴当即将此消息电话告知了自己的炒股合作者——王向东,指令王于2月12日将股票账户里的剩余资金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月12日,王向东按照陈玉兴的指令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 776996股。

让陈玉兴兴奋不已的杭萧钢构“大单”安哥拉项目,其实是将安哥拉的安居房由混凝土结构改成钢结构。至2007年2月8日,经杭萧钢构与香港中基公司多轮谈判,双方就该项目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中国证监会后来确认:2007年2月8日为金额达344亿的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形成日,2月8日至14日为安哥拉项目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在这段时间里,罗高峰主动或是被动地获知有关安哥拉项目的信息,并且有意无意地将信息透露给陈玉兴。

1月31日晚,罗高峰陪同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宴请公司独立董事竺素娥等人,从单银木等人的谈话中获悉公司正在洽谈安哥拉项目合同。2月12日,罗高峰在与公司其他部门的工作联络中,进一步知悉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正在谈判安哥拉项目合同。当日下午,陈玉兴主动打电话给罗高峰,因罗正忙,二人未能深谈。至下午17时许,罗回电话给陈,将其所知悉的安哥拉项目信息泄露给陈。当晚,陈玉兴向王向东下达2月13日再次买入杭萧钢构股票的指令。

2月13日上午,王向东买入杭萧钢构股票2398600股。陈玉兴以罗高峰委托其管理的晁励春股票账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42800股。当日下午,杭萧钢构总经理周金法通知罗高峰次日参加安哥拉项目协调会,并告知合同已草签。罗高峰又将合同已草签的情况泄露给了陈玉兴。随后,陈又指令王向东于2月14日将账户上的所有资金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

2月14日,王向东以涨停价买入杭萧钢构股票1787300股。随后,罗高峰将公司开协调会和次日出公告及公告的具体内容泄露给陈玉兴,陈玉兴又告知王向东,指令王继续持有杭萧钢构股票。

3月15日,陈玉兴从罗高峰处得知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遂指令王向东次日卖出杭萧钢构股票。3月16日,王向东按照指令将6961896股杭萧钢构全部卖出,获利4037万元。

内幕交易罪名为何成立

今年2月4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被告人罗高峰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陈玉兴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王向东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37万元。对陈玉兴、王向东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037万元予以追缴。

检察院在起诉时,没有将罗晓军等人向陈玉兴透露的消息列为内幕消息。负责审理该案的丽水中院法官徐蓓姿向《法周刊》表示,法院只根据检察院的起诉内容来认定,因此在判决中没有明确罗晓军的行为是否为泄露内幕信息。

与此相类似的行为还有,2007年2月12日,杭萧钢构2006年度总结表彰大会上,董事长单银木在讲话中提到:“2007年对杭萧来说是一个新的起点,如国外的大项目正式启动,2008年股份公司争取达到120亿,集团目标为150亿。”但并未讲到项目名称标的等实质内容。法院认为,单在内部会议上透露的模糊信息尚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须具备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的要件,而且单银木是在内部会议上笼统提到该信息的,不能视为已将内幕信息公开化。

至于罗高峰、陈玉兴、王向东三人的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内幕交易罪为何成立,丽水中院的看法是:

首先,本案涉及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关于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的规定,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安哥拉项目谈判达成一致的相关信息,在杭萧钢构于2007年2月15日发布公告之前,属于内幕信息。

其次,陈玉兴辩护自己没有内幕交易罪的主体资格,但其实是符合的。他明知罗高峰是杭萧钢构可以知悉内幕信息的人,也明知安哥拉项目信息是尚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在得到该信息后,通过刺探等手段来确定和核实该信息的准确内容和真实程度,属于非法获得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另外,具有利用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入或卖出证券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内幕交易。陈玉兴在3月15日从罗高峰处得知了证券监管机构要调查杭萧钢构的内幕信息后,于3月16日指令王向东将杭萧钢构股票全部卖出,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因此,即使陈玉兴指令王向东于2月12日至14日买入杭萧钢构股票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该笔股票的交易仍属于内幕交易。

丽水中院认为,公开、公平、公正是证券市场的基本原则,而陈玉兴、王向东的内幕交易行为严重违背了这一规则。

徐蓓姿介绍,由于陈玉兴有立功表现,而且该案三名被告人的作案手段不算太恶劣,因此法院在量刑上有所考虑。充分考虑了事实、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各个方面。这个判决是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显示了惩治此类犯罪的决心。

老鼠仓”背后还有更大获利?

与内幕交易刑事案件同期被法院受理的,还有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案。不同的是,这批案子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股民提起虚假陈述有关诉讼的依据,主要建立在证监部门关于杭萧钢构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及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的调查结论上。证监部门认为,2007年2月12日,在杭萧钢构尚未就安哥拉项目合同进行公开披露的情况下,公司董事长单银木在大会上泄漏了有关境外工程项目的信息,这违反了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定。

而且,2007年1月至2月初,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就安哥拉项目举行了多次谈判,并于2月13日签署合同草案。但是直到2月15日,公司才正式刊登公告。

在信息披露的误导性陈述方面,2007年4月5日,公司董事潘金水接受媒体采访,公开发表“证监会调查的对象主要是二级市场的违规行为”、“公司在信息披露等方面并不存在违规情况”等与事实不符的言论,严重误导了投资者。

基于以上原因,证监会于5月10日对杭萧钢构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单银木、周金法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对潘金水、罗高峰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坊间比较普遍的观点则是,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的只是转包合同,这份合同能否履行存在着很大风险,但是,公司一开始并没有充分地提示隐含的风险。一位钢结构的专业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该合同可能是“一项无法完成的任务”——即便杭萧钢构推掉国内所有客户的订单去实施该合同,也需要大约十年的时间。

由于风险没有得到提示,许多普通股民在杭萧钢构股价飙升的过程中,扮演了扑火的飞蛾。

这个飙升的过程是令人惊诧的:从2007年2月12日到3月16日,杭萧钢构10个涨停。3月19日,上证所对杭萧钢构实行停牌处理。4月初,证监会已开始调查杭萧钢构,但其股价走势仍然诡异——两个跌停后,出现了5个涨停的惊天逆转。5月中旬,杭萧钢构已被证监会通报处分,而且公安部门已开始调查内幕交易案,但却仍能在5月14日开始又一轮涨停大戏,最终于5月25日归于平静。当天,杭萧钢构股价达到31.58元的历史峰值。

坊间的看法是,杭萧钢构后期的股价飙升,主要由“散庄”所为。而前期的飙升,则另有内情。而且,这显然不是由内幕交易案的三个被告人能完成的。

2月12日的公司大会大约有400人参加,3楼的会议室几乎坐满。根据王向东的说法,当日,他在操作买入杭萧钢构股票时发现已经买不进去了。也正是从这一天开始,杭萧钢构的涨停大戏开演。

而在3月16日,经过了10个交易日的涨停后,杭萧钢构罕见地打开了涨停。短短10分钟后,股价再度被买单封死涨停直到收盘。当天,该股成交量高达3614.5万股,成交金额3.88亿元,创出上市以来的天量。(www.daowen.com)

分析人士认为,可能就是在这一天,大量内幕交易资金退出了。

公司高管曾向媒体披露,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大单时,几家国内知名企业也在签约现场。“按照完整的安哥拉安居计划,杭萧钢构在当地造房,房子造好后海尔负责其内部的家电、家居,另外建房所需钢材的运输设备则从中集、柳工等公司购买。因此,在杭萧钢构与中基签约之时,这几家企业可能亦有耳闻。”巧的是,3月16日,卖出金额最大的营业部是长江证券上海东方路营业部,金额高达79706257.16元。长江证券的第一大股东即为青岛海尔。

另一个巧合是,在2007年4月、5月间的第二波急涨行情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振华路证券营业部的席位多次上榜。资料显示,中集集团与招商证券同为招商局集团旗下公司,中集集团亦曾有参股招商证券的记录。

这些情况让许多人至今还在怀疑,在罗高峰三人制造“老鼠仓”的背后,还有更大的获利者。这三个人不是“大鱼”,而是“小鱼”甚至“虾米”。

对中国股市的启示

侯晓玲

业界认为,杭萧钢构内幕交易案的一审判决,充分表明了中国证监会对利用内幕交易获得不当暴利行为的打击力度,也对那些为了获取暴利而不择手段的操作者们作出了最生动的警示。

然而杭萧钢构案带来的启示,绝不仅只于这一个方面。

由于合同签订人的特殊身份,这个案子揭示了跨境监管的难题。对于中国监管层来说,查处杭萧钢构与中基公司签订的合同很容易。但延伸至中基公司和安哥拉政府的合同,则存在法律障碍。事实上,一个刚刚经历过战乱、GDP只有300亿美元左右的非洲小国,一个听起来来头不小却始终戴着神秘面纱的香港公司,和一个在A股市场本来名不见经传的上市公司,仅仅凭着两份合同,就共同造就了2007年A股市场的一只“牛股”,且还让人奈何不得。

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在中国资本市场屡见不鲜,杭萧钢构案成为了又一个典型。与当年老一辈造假的典型代表蓝田股份对比,杭萧钢构的手法更为高明,“切香肠”、“挤牙膏”、点点推进,分时段、有选择地透露签订大笔金额合同的细节,而对自身的履约能力和合同风险只字不提,完全违背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原则。

对于信息披露的随意性,我国的监管主体权力有限,对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处罚仅限于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罚款,同时,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和异常事件的处理效率还不够高。这种类似“打屁股、挠痒痒”式的处罚对于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起不到太多震慑作用。相比之下,美国纽交所的纪律处分可谓“铁律”,纽交所对于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可以暂停其交易或者作出退市决定。

另一方面,从股民的心态来看,杭萧钢构事件中散户的“搏傻”也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各方质疑、证监会立案的情形下,无数散户仍在奋不顾身地往前冲……一位4月25日加仓4.5万股的散户在网上留言:“我们想的是赚钱,不管大单真假”;另一位在4月26日加仓5万股的散户得意地总结道:“股市中就是玩个心跳,如火中取栗,险中取胜!”但是,没玩多久,绝大部分散户就被“套牢”,而“主力”早已全身而退,人间蒸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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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萧钢构民事诉讼的进展及预期

2007年12月21日,杭州中院受理了股民状告杭萧钢构虚假证券信息纠纷案共计47起,加上已立案4起,目前,虚假陈述案件共有51起。

该系列案件原告认为,杭萧钢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单银木、潘金水、陆拥军、罗高峰构成共同虚假陈述行为,应对投资者因此而发生的实际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证券类案件的特点,该系列案件原告区域分布较广,诉讼标的额累计达200多万元。

这批案件的代理人之一、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洪增认为,原告应该还可以根据内幕交易的判决书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但由于在内幕交易方面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法院如何操作却是一个难题。

另一代理人、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宋一欣则撰文指出,在杭萧钢构案中,由于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的侵权行为并存、联动、呼应、互为因果而非单立,故出现了侵权责任竞合(从侵权人角度)或请求权竞合(从受害人角度),且有可能出现民事侵权责任或请求权的竞合。对此如何处理,在证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是语焉不详的。

杭州中院方面对《法周刊》介绍说,目前尚未接到任何针对内幕交易提起的民事诉讼。针对虚假陈述提起的民事案件还在审理之中,未开过庭。

………………………………………侯晓玲

作者自述

轻轻地对报社道一声:谢谢

1998年的夏天,二十五岁的我青涩、稚嫩,从充满自由气息的北大迈入庄严神圣的最高法院,我,走出了人生中重要的一步。

自进入人民法院报以来,我几乎一直在周刊部任编辑和记者,先后经历了《正义周刊》和《法周刊》时代。

回首看,十四年间,青春已逝,岁月荏苒。但我不禁要感叹,在周刊的这段岁月是美好的。美好,在于我在这里拥有一个个意气风发、志向相投的同事;美好,在于我曾用笔墨挥洒心中的热情和对世界的关注。

诚然,这十四年,也是中国法治进程不断前进的十四年。法院报的事业,随着法治的进程在发展、壮大。在法院报成立二十周年之际,我感悟,正是报社事业的蒸蒸日上,给了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此,我要轻轻地对报社道一声:谢谢。

人生如白驹过隙。在这短暂的几十年里,我所做的事情惟有坚守理想、寻找幸福。每个人的理想不尽相同,但我想对报社所有的、可爱的同仁们说:愿我们都找到心中的幸福。

余建华[1]

作者自述

1985年大学毕业到部队,操枪弄炮20年后,转业到人民法院工作,并开始舞文弄墨,从最初的怕写、不善写稿子,到主动找线索要求写稿件,这转型的阵痛远非一两个不眠之夜的谋篇布局、推敲词章所能展示的。现在的工作是紧扣浙江审判实践,对法院工作重点亮点、先进典型、新类型案件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快、准、稳”地向社会宣传,《浙江高院给农民吃了颗“定心丸”》、《浙江高院做护航人更做领航人》等稿件被省委主要领导批示肯定;撰写的多篇作品在全国和浙江省获奖,包括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秀新闻作品三等奖、全国人大第十九届新闻奖通讯三等奖;荣立三等功、二等功各一次;每年被评为优秀记者。

【注释】

[1]人民法院报浙江记者站站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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