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凯鈇
【内容摘要】随着中国高校后勤社会化的改革,高校主体身份也发生一定程度上的转化,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内涵,出现新的特点。本文拟通过对高校与学生关系的各种学说的简单梳理的基础上,结合后勤社会化的特征,对高校主体身份进行了研判,对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具体的考量,最后提出了实现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后勤社会化 法律关系 学生管理 法制化
所谓后勤社会化,是指高校后勤将自身的投入、生产、服务经营活动自觉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之中,归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整体框架之中(1)。
在后勤社会化的前提下,大学城学生管理工作面临全新的课题。尤其是随着2005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对学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从学生管理工作法制化的角度,从法律层面对大学城校区学校双重法律主体身份进行了粗浅的思考和讨论,以期对学生管理工作有所启发,对于依法治校有所裨益。
一、高校的法律主体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学生与高校的在学关系确是一种无名但有实的传统特别权力关系。这种特别权力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忽视学生的权利。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自主与国家对高校管理学生权力的控制约束相统一。在改革开放的初期,高校对学生的绝对的教育管理权,这种权力不受司法干预,只受制于法律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章。由于国家对于高等教育实行的是学生从入学到就业全部由国家大包大揽的政策,自然很少有人对高校的绝对的行政管理权及高校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提出质疑和挑战。随着上世纪末国家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政策的实施,高校与学生的关系发生了很多潜移默化的变化,首先高校与学生的契约化内容的增加,这使得高校与学生在教学服务的提高和接受方面被广泛理解为民事法律关系;其次是高校对学生的绝对的管理权受到一次次的冲击,(2)依法治校的呼声要求高校的教育管理权接受司法审查的监督。
另一方面,对于与教育管理活动无直接关系的民事关系包括民事赔偿关系的确认,则体现了对学生基本权利的维护和对高校权力范围的限定和权力行使的制约。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更新,要求尊重教育者的自由和受教育者的自由,减少国家对两者关系的过多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双方对自身权利维护的主动性。在法律把这种重要权利交由高校处分时,引入相应的司法监督显然是现实需要。总的说来,在对学生权利更加重视的条件下,我们应当超越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汲取其理论发展的新成果,更加注重保护学生的各项基本权利。当然,高校仍应享有一定的自主管理权限,可对学生的基本权利加以某些限制,只是这种限制需要在社会一般观念所认为合理的范围内进行,不可滥用。
二、高校法律主体身份在后勤社会化下转变
(一)我校大学城校区的后勤社会化的基本情况
我校大学城校区的后勤社会化管理主要集中于学生公寓的管理和学生食堂的经营管理两个方面。我校大学城校区共有8个区,共36栋学生公寓,学生食堂包括北区食堂和南区食堂。学生公寓由榕升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榕升物业公司”)进行管理,榕升物业公司还负责整个宿舍区的安全保卫工作。南北区食堂由我校后勤管理处经营管理,两个食堂都是自负盈亏、独立经营的经济实体。进行物业管理的榕升物业公司在相关领域的经营管理的经验和业绩,可以称为专业公司。从目前来看,我校大学城校区在学生公寓的管理及学生食堂的经营管理方面实行了社会化改革,即完全由社会化的专业公司对学生公寓进行经营管理。一般情况下,高校对于具体的经营管理事务无权进行干预。双方主要是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履行职责、相互分工、互相配合,从而形成一种相互约束、相互制约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后勤社会化下高校法律主体身份的特点
1.高校与后勤管理公司之间的契约化界定
高校后勤社会化的发展促使高校逐步分离了其原来所属的社会职能,如学生公寓、食堂的建设与管理等。后勤社会化下,学生公寓与食堂的管理都是由专业化的公司进行管理。在学生公寓的管理中,物业管理公司旨在提供一种物业管理的服务,是一种物业服务合同。而后勤化的食堂则在人员配备、经营管理、盈亏负担等方面完全由承包经营食堂的公司负担,其经营具有很大的自主性,食堂和学生之间完全是一种契约关系,食堂和高校之间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契约化首先表现在高校通过公开的招投标活动来选择最适合的专业公司来进行后勤管理;其次,不管是食堂还是学生公寓的管理,都是通过契约化的方式来界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样原来属于高校的管理事务得到了分担,而这种分担是由一些更具专业性的组织来承担,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高校的解放。当然,由于这些专业化公司毕竟本质上是一种赢利性的组织,赢利是其最终目标,所以在进行高校学生的后勤管理过程中,在后勤事务管理上,高校、学生与后勤公司之间在目标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并非完全一致。
2.高校与学生在后勤管理方面更具平等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后勤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不是只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呢?学生的居住饮食也是影响学生学习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高校倡导辅导员进公寓,说明实际上高校对学生的管理不仅仅限于课堂和教学活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延伸到了学生的课余生活中。这样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与后勤公司之间的服务管理必然形成一种交叉关系。比如高校会保留制定宿舍管理制度、对宿舍进行调配等权力,并把这些措施作为对学生进行日常管理的一个方面,而这些管理可以看成是高校的内部行政管理行为。当然除此之外,由于高校已经把宿舍的日常保安、物业维修、清洁卫生以及派送报刊、收取电费等行为委托于物业公司,这些领域社会化程度比较高,后勤公司与学生在相关法律关系中更加注重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从而增添了高校与学生之间在后勤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民事法律关系色彩。
3.高校、学生与后勤管理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一定复杂性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是人们根据法律法规而结成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由于高校管理程序的复杂性,不能用一种简单的法律关系来对待高校与学生的关系。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高校与学生以责任分担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比较合乎实际。
高校的发展与社会联系越来越紧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呈现出了多重性,即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内部管理关系等共存。民事法律关系是对高校传统办学理念和管理方式的冲击。一方面高校并不是在所有场合都是以行政主体的角色出现,很多时候是以民事主体的角色出现,如学生和高校的后勤服务之间存在着平等的契约关系,学生因交纳学费享有作为消费者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高校的管理权限并不是概括性支配和命令权,如高校对学生的人身权利并没有概括性的支配权,学生也没有一定要全部接受的义务。
学生与后勤公司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虽然学生接受了后勤管理公司的服务,但是学生并不直接与后勤管理公司签订合同,学生对于后勤管理公司的服务不满意,认为后勤管理公司有违约行为,也很难直接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解除与后勤管理公司的后勤服务合同。以物业公司为例,如果学生认为物业公司违约,也只能通过高校与物业公司进行法律方面的交涉,提出责任追究甚至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学生直接接受物业服务却不能提出解除合同,是为什么呢?主要是由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学生不是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高校才是合同一方签约当事人,所以主张合同上的权利应该由高校提出来。如果高校不积极履行合同权利,容易造成学生合法权益的受损。最后,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以住宿为例,在高校与学生之间实际上存在一个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每一个学生在入校时都会被要求交纳住宿费,高校给予学生开具的收据实际是合同成立的书面证明。高校所收取的学生的住宿费实际上已经包括了物业管理的费用,因为学生不用单独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即可以享受清洁卫生、物业维修、保安等服务,而这些是高校与物业公司签约的内容。
三、对高校与相关方法律关系的再思考
(一)尽量完善相关契约
由于契约双方的认识的有限理性及第三者无法验证性,契约总是不完善的。但是我们应当尽量去完善它,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出现推诿的现象,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纠纷。实践中,由于合同订立不够详细,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而引发的争议是时有发生的。比如,对于物业的维修,应该在多长时间内进行维修,如果物业公司拖延,将承担什么责任,如果合同事先做了规定,在违反时就可照章办事。再比如食堂方面,为了更好地督促其提高饭菜质量,可以规定一定量的投诉作为承担某种违约责任的条件等等。当然即使没有完善的契约,双方也可以本着互利互让的精神通过事后的谈判来达成一致,补充条款。但是,在一些重大问题上,特别是涉及大额赔偿的问题,如果没有签订比较完善的合同是容易发生纠纷的。
(二)让学生成为与后勤公司直接缔约的主体(www.daowen.com)
虽然学生是后勤服务的直接接受者,却不是直接与后勤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的缔约方。由于学生成为了高校与后勤管理公司契约之外的“旁观者”,所以当后勤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或者后勤管理公司侵犯其自身合法权益时,即使学生很不满意,也只能向高校进行投诉和反映,然后由高校与后勤公司进行协商,提出违约责任的追究。如果涉及诉讼,学生在这样的诉讼中只能充当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作为原告直接提起诉讼。这在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成本和难度。所以,从更好的维护学生权益的角度出发,有必要让学生直接成为与后勤管理公司签约的缔约方,或者让高校成为学生的代理人,以学生的名义代表学生与后勤管理公司签订服务合同,法律后果则由学生自己承担。这样,在后勤服务的缔约中,学生与高校之间的法律变成代理与被代理关系。当然这样做,势必增加签约成本,给高校带来一定的麻烦,也可能带来学生单枪匹马很难抗衡财大气粗的后勤公司的不利后果。不过学生与后勤公司直接缔约更有利于理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况且以上的弊端也不是不可克服的。
(三)加强高校在履约过程中高校的监督检查职能
由于高校在后勤社会化契约中是签约的一方当事人,所以具有监督后勤管理公司全面履约的权利。其次,由于高校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以对于其与后勤公司之间的签约的内容最清楚,而学生虽然是实际上接受服务的“当事人”,因为不了解合同的详细内容,可能在后勤公司怠于履行其义务时也无从知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而积极主张维护自己的权利。
此外,后勤管理公司一般来说都是一些实力比较雄厚的专业化的公司,单个的学生在庞大的公司面前,显然是势单力薄,即使权利受到侵犯,也没有能力自己维护。比如,食堂提供的饭菜质量很差,在竞争不足的情况下,由于学生处于弱势地位,即使是学生有意见,如果高校不出面交涉,食堂也可能对学生的抗议置之不理。况且学生也不是与食堂的缔约一方,没有追究食堂违约责任的法律依据。除非发生食物中毒的情况,学生得依据侵权行为提出损害赔偿。最后学生由于法律知识欠缺、法律意识薄弱等方面的原因,其权利容易受到后勤管理公司的侵犯。基于以上的理由,高校在监督后勤管理公司认真履约方面应该扮演积极的角色。这样,一方面在于督促后勤公司认真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在于发现学生管理过程的问题,防患于未然。
(四)仍需加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后勤社会化不能一“化”了之,由于社会化还处于过渡时期,学生对于后勤社会化下专业公司的服务和管理有一个适应过程。针对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我们作为高校生工作的实践者,其基本任务就是要加强学习、转变观念、善于思考、审时度势、认真工作,积极探索全新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模式和方法,以适应形势发展对学生工作的新要求。
(1)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深入研究,适应发展,真正全面落实“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使命。这是对高校学生工作者提出的具体要求。只有提高自身素质,不断适应学生工作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才能有效地做好新形势下学生的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
(2)转变观念,改变过去传统的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的思维定势。根据新形势、新情况和新任务,进一步明确社会、学校、家庭以及学生本人的责任,强化法制观念,充分尊重学生的自我意识,树立“有所管、有所不管”的思想,把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纳入到整个社会大环境之中。
(3)建立大学生生活园区,积极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科学的适应新形势、按市场经济模式运作的管理制度。建立并完善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是学生公寓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管理干部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
(4)重视班级建设和党团思想教育,强调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高校后勤社会化之后,要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思想轨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就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班级建设和党团思想教育。加强学生组织纪律性教育、集体主义思想教育,充分发挥学生党团组织、班级组织和骨干队伍在学生思想教育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可以增强班级的凝聚力,保证学校有关政策规定的执行和落实,保证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有效进行,提高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觉性。
(5)重视学生群体中的信息收集与反馈工作。高校后勤社会化、学生住宿公寓化之后,我们要积极同大学生生活物业管理部门密切联系,建立学生生活评价制度,建立学生日常生活信息收集与反馈渠道及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了解学生的日常思想动态、生活状况及行为举止,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教育工作。
(6)注重加强教学管理过程中和学籍管理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工作,促使专业设置和教学课程能够牢牢地抓住学生。这方面的工作,在学生日常生活管理脱离学校之后将显得更为突出。
(7)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高校后勤社会化之后,我们要充分发挥校园文化的导向、熏陶、约束、调节等教育功能,积极增设第二课堂,加大社团活动的力度,开展集思想性、教育性、知识性、娱乐性于一体的业余文化生活,寓教育于活动之中,以增强作为大学应有的学术氛围和作为学校应有的学术吸引力。
四、结束语
高校后勤社会化,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在高校的具体体现,但改革必须围绕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的人才这一根本目标,改变观念、开阔思路、大胆探索,认真解决出现的新问题,把后勤社会化改革与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养一代优秀人才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翁岳生.行政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申素平.尽快理顺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J].中国高等教育,2003,(17).
[2]龙君,吴国璋.对高校后勤社会改革的思考[J].理论界,2002.(03).
作者单位:福建工程学院法学系
【注释】
(1)龙君、吴国璋.对高校后勤社会改革的思考[J].理论界,2002.03.
(2)这方面有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要求发放毕业证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要求发放博士学位证案、2003年“怀孕女生”诉重庆邮电学院要求撤销处分案等代表性的案例。而且,学生诉讼学校的各类行政诉讼案件有燎原之势。这些诉讼中学校都被作为行政主体,学校教育管理的绝对权威受到了不断增加的学生诉讼和司法审查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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