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 中国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运行基础
国家开发银行采用国家信用与机构信用相结合的运行基础,来实现政府的发展目标。这也是开发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重要区别之一。开发性金融主动地运用和依托国家信用建设制度和市场,在没有市场的地方建设市场,在有市场的地方充分利用和完善市场,使国家信用、国家开发银行信用和地方政府信用转化出企业信用,进而培育出多种层次的市场主体。
国家信用与机构信用结合的形式是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这是开发性金融的一个重要基本原理和方法。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是国际惯例,由来已久。开发性金融将政府的组织优势与国家开发银行的融资优势相结合,成为组织增信的社会功能,成为市场经济分配资源新的基础性平台和支柱。这当中政府起了关键性作用,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信用仍具有很高的能量,开发性金融机构不应将其“放空”。在政府组织增信中,政府不仅是一个必要的环节,而且从过去的被动角色变成一个主动角色,政府和银行的关系也不再是一个互相分离、冲突和力量抵消的关系,而是形成合力。这个原理既适用于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也适用于社区金融等中小企业融资。这既有利于增强经济活动,又有利于加大宏观调控力度,控制行业和项目风险。其核心在于建立一个风险控制机制和信用体系,使被增信一方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和减少损失。组织增信是国家开发银行与政府的一种重要合作方式,双方通过共建信用体系和制度体系来防范风险,体现的是一种共识、共建、协调、合作的关系,而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诉讼关系。通过国家及政府组织增信,能够有效弥补《担保法》的不足,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政治优势。多年来,国家开发银行不是靠补贴和国家贴息资金运转,也不是对国家信用简单地分配,而是在依靠国家信用的基础上,不断地运用和放大国家信用在市场建设和制度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为企业信用的发展创造条件。
特别地,国家开发银行的这种信用基础具有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独特优势。集中大额长期信贷风险是国家开发银行长期面对的一个问题,包括体制缺损风险、经济周期波动风险和项目失败风险,这是开发性金融项目的风险特征。开发性金融的运行基础有助于有效地应对这些风险。一是运用组织增信,使政府承诺、政府信用和政府协调弥补体制性缺损。二是把开发性金融、政府协调、资本市场和宏观调控结合起来,形成应对经济周期风险的有效机制。三是把国家信用债券化,在负债方使市场化发行的金融债券,从期限、品种、成本、效率等方面,都具有优于商业银行零售储蓄覆盖风险的能力。四是利用风险投资的大数法则,在资产方通过组织增信建设体制和市场,提高单个项目的成功率,降低企业经营失败风险。(www.daowen.com)
另一方面,开发性金融坚持把国家信用用于维护经济金融安全,提高整体和国际竞争力。在全球化的环境中,竞争力是决定性的因素,国内竞争力只是一个低标准,只有国际竞争力才是真正的高标准。在中国当前的现状下,国际竞争力是一大落后领域。国家开发银行作为政府的开发性金融机构,要成为国际竞争力建设的先锋,只有首先自身具备国际竞争力,才能成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建设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动力,在这一过程中,国家信用的支持是不可或缺的。
总之,将国家信用与机构信用结合,以市场业绩为支柱,以建设市场来实现政府目标,是开发性金融的运行基础,也是开发性金融对政策性金融的深化和发展。开发性金融坚持不因有国家信用而降低资产质量,也不因有好的市场业绩而丢失国家信用。开发性金融运用国家信用建设制度和市场,不以盈利为首要目的,但必须靠自己的盈利和市场业绩生存,保持资产质量。开发性金融的盈利有利于维护政府信用的市场形象,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其运行基础——国家信用和机构信用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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