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拟从五个方面介绍两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与社会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农业与手工业,商品经济与自然经济的消长,赋役与户籍,人身依附关系,以及门阀士族的兴衰。
农业是古代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衡量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主要指标。西汉时期的农业经济,在战国、秦的基础上达到了中国古代的第一个高峰,在生产规模、工具、方法等方面,都为以后2000年农业的发展树立了基本模式。西汉铁农具的使用已相当普遍,时人云“铁器者,农夫之死士也”,〔1〕牛耕也十分普及。西汉中期发明了耦犁,犁铧全由铁铸,形制较大,宜于深耕,用二牛抬杠共挽,三人分别扶犁、按辕、牵牛。西汉晚期又有进一步改进,一人即可操作。播种方面出现了耧车,为后世长期使用。武帝末年赵过在西北地区推行代田法,将一亩耕地分为三甽(沟)三垄,耕作时甽垄逐年代换以恢复地力,从而提高粮食产量。成帝时人氾胜之著有农学专著《氾胜之书》,对当时农业生产的经验进行了系统总结,特别是根据关中地区的自然条件,探讨了精耕细作的先进技术。书中在代田法基础上提出了“区田法”,这是一种园艺式的集约耕作方法,掘坑点播,对不同作物采用不同的行距、株距和深度,对中耕除草、施肥、灌溉等环节也都有很高要求,可使单位面积的收获量成倍增加。西汉水利事业发达,关中形成了由郑国渠(秦时修建)、漕渠、白渠、龙首渠等许多渠道构成的水利网,其余地区也修建了为数众多的大小水利设施。史载西汉末年,全国垦田数字达827万余顷,户数1220余万,口数5950余万。以后近千年各朝官方统计的全国垦田、户口,均未超出上述数字。这里面当然有统计不实、隐漏不报的因素,不可尽信为真,但西汉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成就,亦足以由此略见一斑。
从新莽到魏晋南北朝,农业经济沿着战乱破坏和和平恢复的轨迹几度反复。东汉时期,农具的改进和水利的兴修都在西汉基础上取得了更新的成就。成书于东汉晚期的崔寔《四民月令》,从地主经营田庄的角度,按季节总结了当时的农业技术知识和管理经验。东汉末年的大动乱使农业生产受到严重打击,经济一片萧条。曹魏时人屡言其户口数仅相当于汉一大郡。西晋统一后版图与西汉相当,而户口数仅及西汉三分之一(其中部分原因为豪强大族隐匿户口)。不久动乱再起,南北分裂,北方农业迭遭毁坏,气息奄奄,南方农业则由于人口大量南流和社会相对安定,而在原来较低的水平上有进一步的发展。另外自两汉之际起,中国的气候开始由温暖期进入寒冷期,北方的年平均气温下降三四度,农业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而南方农业所受影响相对较小,且从此开始发展麦类等旱田作物的种植。总体而言,尽管在动荡中不乏短暂稳定和局部繁荣,但魏晋南北朝的农业生产毕竟没有超出汉代的水平。北朝后期贾思勰著《齐民要术》,总结自西汉以来北方农业生产的经验,是现存最早且完整的古代农业技术著作。
西汉手工业的成就非常突出。冶铁业规模巨大,已使用淬火法铸造铁器,使其坚韧和锋利程度大为提高,燃料也开始用煤。丝织业产品种类繁多而且精美,流及中西亚乃至欧洲,中西交通的“丝绸之路”此时已初步形成。铜器、漆器制造技术复杂,分工精细。东汉手工业继续发展,发明“水排”(水力鼓风炉)用于冶铁,造纸技术开始推广,制瓷业也在制陶业的基础上有了初步萌芽。两汉的官府手工业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行业繁多的庞大体系,私营手工业也相当繁荣,包括农村家庭手工业和独立的民营手工作坊,还出现了一些经营手工业致富的大手工业者,尤以西汉前期为最。到魏晋南北朝,手工业的分工状况、产品数量和生产技术仍保持着一定的水平,部分行业如制瓷、造纸比两汉更有进步。但这一时期手工业的成就主要体现在官营手工业上,私营手工业、特别是独立手工作坊的地位较两汉有了大幅度的下降。这与社会动荡和商品经济衰退的背景有密切关系。
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自春秋、战国之际开始发展,至西汉进入一个高峰,“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得其所欲”。〔2〕全国已形成了若干大的经济区域,各有商业发达的中心都会。首都长安有户8万余,口24.6万,是全国最繁华、富庶的城市。洛阳、临淄、邯郸、成都、宛(今河南南阳)合称“五都”,与长安并居全国六大都市之列。位置较偏的吴(今苏州)、蓟(今北京)、番禺(今广州)也都是一方商业中心。商业行业繁多,商品丰盛,用于商品销售的经济作物在农业生产中也占有一定的地位。政府虽执行重农抑商政策,但目的主要在于限制农民弃农经商和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故受影响者首先是中小商人。除汉武帝中后期外,大商人所受触动不大。特别是西汉前期,如晁错所概括,“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是所谓“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3〕故而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并讽刺“无岩处奇士之行而贫贱,好语仁义,亦足羞也”。〔4〕
东汉商业仍然比较繁荣,洛阳取代长安成为最大的商业都会,国家对商业经营的垄断、限制也少于西汉中后期。但商业发展主要表现在奢侈品销售上,日常生活用品的交换未见增长。与此同时,自然经济因素却有了一定的上升。豪强地主多经营田庄,组织较大规模的多样性生产,具有很强的自给自足性质。如《四民月令》书中所描述的田庄,既种植谷物、蔬菜、经济作物,又从事纺织、酿造、制药等手工业、副业生产。这类田庄的增多,直接导致了商品交换范围的缩减。大商人也往往将利润所得用以兼并土地,贿买官爵,妨碍了商业进一步发展。西汉钱币使用非常普遍,除黄金、铜钱外基本没有其他物品用作交换媒介。到东汉,黄金首先退出了流通领域,而布帛在交换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原来用钱币支付的赏赐、犯罪赎金、人头税等渐次改用布帛。这也潜含着商品经济衰退的趋势。
经过汉魏之际的大动乱,商品经济严重凋敝。洛阳、长安等大城市遭受严重破坏,商业活动在一段时期内几乎陷于停顿,钱币的作用随之严重萎缩。曹魏建立后,“罢五铢钱,使百姓以谷帛为市”。购买物品、计算物价皆普遍使用布帛或谷物,甚至为便于交易,将成匹的布帛裂为片段。奸滑之徒“竞湿谷以要利,作薄绢以为市,虽处以严刑而不能禁也”。〔5〕此后三百余年,钱币在北方亦偶有使用,如西晋时鲁褒即曾作《钱神论》讽刺贵族官僚聚敛钱币的行为。但其流通都为时较短,且一般只限于各政权都城等局部地区。北魏孝文帝时,铸造太和(孝文帝年号)五铢钱并大力推行,然收效有限,很多地方“犹以他物交易,钱略不入市”。〔6〕东晋南朝的钱币流通相对广泛,但其商品经济的起点较低,币制混乱,铸币质量不佳,故钱币仍是与谷帛并行。与此相联系,魏晋南北朝的商业活动也以南方为盛,北方商业明显衰退,总体上看,较之两汉远为逊色。
在商品经济凋敝的同时,自然经济的地位继续上升。战乱中大量出现的坞壁成为北方自然经济的主要单位。坞壁一般都据险而设,内部组织严密,耕守结合,自给自足,与外界的经济联系十分微弱,有的甚至长期与外界隔绝。一些坞壁发展为州郡治所后,人口聚集渐多,一定程度上带有城镇性质,同时旧的城市也会在乱后得到部分重建。但这些城镇或城市主要只是作为一个地区的政治、军事中心而存在,缺乏汉代城市的交换职能。在南方,豪强大族广占土地,建立田庄,并在其中实行多种经营,生活所需大都自行解决,对商品交换的依赖也很小。如陈郡谢氏的谢灵运作《山居赋》,夸耀其田庄物产丰富,应有尽有,称“既耕以饭,亦桑贸衣,艺菜当肴,采药救颓”,“供粒食与浆饮,谢工商与衡牧”。
汉承秦制,向普通百姓征收的赋税主要有两项,即按土地征收的“租”和按人口征收的“赋”。汉初轻徭薄赋,田租十五税一,稍后减为三十税一,直至东汉末基本未变。田租征收谷物,并非临时计算实际产量按三十分之一课取,而是通算多年的平均产量,以三十税一的标准折合为固定的数额来缴纳,是一种定额课税制。汉武帝时更改亩制,将各地大小不等的划亩标准(多为百步一亩)统一定为240步一亩,亩的面积增加,而租额大体仍旧,这样田租占亩产量的比率实际上又大大低于三十税一,有“百一而税”之称。赋的征收标准,为民年15至56,每年出赋120钱,为一“算”,称算赋。14岁以下(大多数时候起征年龄为7岁)出20钱(武帝时增至23钱),称口赋。与田租的轻省相比,赋的负担对百姓更为沉重,尤其是贫民。武帝时将口赋起征年龄前推至3岁,结果“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7〕成年男子为政府负担的徭役,主要有三种。一为“正卒”,指两年兵役,一年在本地,一年赴京为卫士。二为“戍边”,亦为兵役,一生中需赴边疆戍守一年。三为“更卒”,指力役,每年在本地从事一个月的无偿劳动。更卒可纳钱代役,称为“更赋”。
为保障赋役征发,维持社会稳定,汉朝实行了一套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秦末刘邦入咸阳,“收秦丞相御史律令图书藏之”,〔8〕秦朝的户籍资料和有关管理制度因而被汉朝所继承。汉朝户籍又称为“名数”,通常每年八月由地方官统一查验户口,称“案户比民”或“案比”,在此基础上登记造册,书明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身份、相貌、土地、爵级等情况,年终逐级向上申报。秦汉地方官每年向上级汇报治绩,称“上计”,户籍状况是上计的一项主要内容。比较而言,西汉时户籍登记相对更为完备,东汉则因豪强地主势力膨胀,大量隐匿人口,致使国家掌握的户口数量始终不及西汉。
汉魏之际,赋税征收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曹操平定河北后,将赋税项目统一规定为田租每亩四升,每户又出绢二匹、绵二斤,此外不得擅征。户出绢、绵后来统称“户调”。自此百姓的赋税负担由租、赋变为租、调。“调”的原义为财政调度,东汉已有此名,主要指租、赋之外的一些临时征敛,至汉末成为正式赋税,取代了赋的地位。调与赋的区别,一是由按口征收变为按户征收,二是由纳钱变为纳实物,这是因为经过汉末丧乱,朝廷难以掌握确切人口数字,而且商品经济严重衰退,不得已而为之。西晋户调之法,丁男之户绢三匹、绵三斤,丁女或次丁男为户者减半征收。但此数只是一个平均数字,征收时官府还要根据事先按资产划分出的九个户等进行调配,户等在上者多收,下者少收,以使负担相对合理,这称为“九品混通”。另外西晋实行“占田制”,规定农民占有土地的最高限额为丁男70亩,丁女30亩,其中必须负担田租的“课田”为丁男50亩,丁女20亩,平均每亩四升。但占田制下的田租究竟是完全履亩而税,还是根据课田总租额“九品混通”后按户摊派,史籍的记载不很清楚。东晋南朝田租之制屡变,户调则较长时间内大体沿袭西晋之制,只是征收物品以布为主。梁、陈之时,户调改为按丁征收,称“丁调”。北方的赋税征收亦原则上承袭魏晋旧制,直到魏孝文帝实行均田制后,才统一颁行新的租调制,以一夫一妇为单位,征租粟二石,调帛一匹。统言之,到南北朝后期无论南方、北方,赋税征收都是以丁为主,“九品混通”之制已失去意义。徭役方面,在大部分时间里兵役都由世袭专业化的兵户或胡族成员负担,一般民户主要承担力役。其具体征发名目、期限因时而异,战乱时期更无规制可言。(www.daowen.com)
魏晋南北朝的户籍管理有一些与两汉不同的特点。其户籍种类不一,有若干类特殊身份的人单列户籍。如自曹魏开始一部分百姓世代当兵,专列为兵户,北朝由官府役属、承担某种特殊工作(如手工生产、屯田、放牧之类)的人户列为杂户(亦称隶户),又有专供寺院役属的僧祗户、佛图户,等等。西晋统一后,对户籍进行调查统计,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纸书写,以便长期保存,遂有黄籍之称。到东晋南朝,为侨居南方的北方流民设置临时户籍,用白纸书写,称白籍。白籍居民的赋役可得到优免,但经过多次“土断”措施,绝大部分白籍户都就地转为黄籍,一体承担赋役。因“九品混通”制度的需要,在正式户籍之外还出现了记载财产的“资簿”。地方官要定期对民户家产进行评估,定出户等,书于资簿。评资时或过苛,“桑长一尺,围以为价,田进一亩,度以为钱”,以致百姓“树不敢种,土畏妄垦,栋焚榱露,不敢加泥”。〔9〕另外在士族阶层基本凝固成形后,由于他们享有免役特权,故户籍上要注明显示士族身份及等级的家世、婚宦等情况。伪造谱牒、冒充士族以求避役的现象也屡屡发生。在北方,十六国大多统治短暂,户籍紊乱,甚至出现“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的状况。〔10〕北魏时户籍制度逐渐完备,至孝文帝时实施三长制,国家对基层户口的控制已较为牢固。西魏、北周编制预算赋役征发情况的计帐,与传统的户籍相配合,其工作更为复杂,为以后隋唐所继承。
就财政角度而言,面向农村社会的赋役征发只是国家收入的一部分,还有另外一部分收入来自工商业及自然资源。西汉前期,租、赋所入归大司农掌管,充国库,此外“山川园池市肆租税之入”,皆作为皇帝和诸侯封君的“私奉养”,〔11〕其中皇帝的“私奉养”由少府负责管理。这样就形成了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的区分。汉武帝实行盐铁专卖、均输平准、算缗告缗,使财政收入大幅度增加,但这些来自工商界的收入与租、赋一样仍归大司农与国库。东汉下至南北朝,国家放松了对工商业和自然资源的垄断,这方面收入在财政中所占比例有很大下降。同时少府的财权渐归入大司农,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趋于混合不分。具体的工商杂税名目甚多,前后又有不少变动,兹不具列。
从两汉到魏晋南北朝,社会上人身依附关系的形态经历了较大变化。两汉人身依附最显著的社会阶层为奴婢(秦朝已然),畜奴现象十分普遍。奴婢又称为奴僮、家人、臧获等,其法律地位几乎与物质财产相同,除任意杀害受到限制外,主人可以随意役使、殴辱、赠送及买卖。奴婢有官、私之分。官奴婢主要来源于罪犯、俘虏,私奴婢主要来自买卖。另外两者之间还通过赏赐、籍没等方式彼此转化,如汉武帝实施告缗后,即从被告发的商人手中没收大批奴婢入官(史称“以千万计”,乃概言其多,非实数)。通常认为汉代奴婢人数在200至300万,较高的估计则为600余万。这些奴婢一部分被用于家内服役、贩运贸易之类非生产性劳动,但也有相当多的人从事农业、手工业生产,手工业中使用奴婢尤为常见。西汉中后期,破产农民大量沦为奴婢,致使社会矛盾激化,故而王莽有冻结奴婢买卖之举,东汉光武帝也一再下诏释放奴婢或改善其待遇。在东汉,奴婢数量的增长基本上受到了控制,其待遇和地位也有所提高。
奴婢以外,两汉社会中还存在其他一些具有依附性的社会阶层,其中主要是租种豪强地主土地、缴纳地租的佃农和为豪强地主雇佣耕作、领取雇值为生的雇农。佃、雇农阶层早在先秦即已产生,到西汉人数有了明显增加,佃农尤甚,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12〕的现象,自西汉中期以下越来越多。朝廷也常把国有土地出租给破产农民,以缓解流民的压力,称为“假民公田”,这些农民于是成为国家的佃农。国家对佃、雇农的法律和社会地位一直没有作出专门规定,在观念上仍将他们与身份完全自由的自耕农同等看待。但事实上,他们在经济上对地主的依赖又必然演化出超经济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些依附性的佃雇农通常有宗族、宾客、徒附、部曲等名称。宗族本来是广义的“同宗同族”概念,宾客的原义为依托权门的游士食客,两者自西汉中期起一般分别指代同宗、非同宗的依附农民。因其对地主具有难以随便脱离、且通常身份世袭的私人隶属关系,故有“徒附”之称,因在动乱中常被地主组织为私兵,故又称为“部曲”。这样一个介于自耕农和奴婢之间的社会集团,到东汉有了更大的发展。光武帝推行“度田”,就是一次国家企图干预豪强地主占有依附农民的举措,但并未完全达到目的。豪强地主广建田庄,从事多种经营,其劳动者既有“奴婢千群”,又有“徒附万计”。〔13〕尽管此时奴婢在生产中仍起着很大作用,但在法律上仍属自由人的依附农民也变得越来越重要。一方面奴婢地位缓慢提高,另一方面依附农民的身份日益卑微,两者逐渐靠拢,以致出现了“奴客”、“僮客”之类连称。
从东汉末年到魏晋,非奴婢的人身依附关系已完全发展成熟,它通常被称为“部曲佃客制”。战乱使更多的农民被豪强地主所控制,他们不仅要为地主耕种土地,缴纳地租,还要服劳役,任杂务,战时则武装为私兵部曲,不单立户口,而附于主家户籍,世代相袭,非自赎或主人放免不得脱籍。但他们又都有自己的财产,并且不像奴婢那样可以买卖。在动荡的形势下,国家对这些依附人口进行清查、控制更为困难,不得不默许其存在。曹操创立户调制,舍丁而税户,就是这方面的表现。而且曹操兴办屯田,招募流亡农民为“屯田客”,父死子继,产品与官府对半或四六分成,不负担自耕农应承担的租调徭役,实际上是国家照搬了民间的人身依附模式。此后曹魏又将一些屯田客赐给大臣充私家佃客,仅供其役属而不承担国家赋役,则表明开始承认私人依附关系的合法性。孙吴也广泛推行了“复客”(即以佃客为赏赐)的制度。西晋颁布占田制时,规定官员可按品级占有不同面积的土地,同时也可以拥有不同数量的合法的“客”,称为“荫客”。此举有限制违例多占佃客的用意,但事实上收效不大。以后直到南北朝,无论在北方的坞壁或是南方的田庄,部曲佃客都是其中主要的劳动者。相比之下奴婢的数量越来越少,史籍中常见“免奴为客”、“免奴为部曲”之类记载,说明大批释放后的奴婢转化成了部曲佃客。随着佛教的流行,寺院经济膨胀,寺院拥有大量称为僧祗户、佛图户的私属人口,实际上也是变相的佃客。部曲佃客数量过多,影响了国家的赋役收入,故而历朝统治者也经常采取检括户口之举,力争将限额外的部曲佃客重新划为国家编户,但只有北魏的三长制、均田制实行效果较为彻底,使自耕农数量有较多的增加。
与民间人身依附关系的发展、变化相适应,魏晋南北朝国家控制的依附人口也主要不再是官奴婢,而是一些与部曲佃客身份类似的阶层。如曹魏的屯田客,所受人身束缚要明显高出西汉“假民公田”下的国家佃农,但又不同于官奴婢,实际上相当于国家的新型依附民——佃客。地位相近的又有专业化的世袭兵士,称为士家。汉朝的普遍义务征兵制在魏晋已经破坏,国家只能牢固控制一部分人户,令其世代当兵。他们单列“士”籍,集中居处,男丁为兵,妇孺转输,役及全家,父子兄弟相继,非立大功不得脱籍改业,婚姻亦仅限于同类,多由官府配嫁。东晋以下,这些世袭兵士又有军户、营户等名称,但性质大体相近,都是民间私兵部曲的变型。另外,北朝还存在一个称为杂户或隶户的贱民阶层,多来自拓跋鲜卑统一北方时的战争俘虏,也包括一部分罪犯。他们为官府承担手工造作、屯田、放牧之类特殊工作,职业世袭,单立户籍,且不得与良人通婚。杂户的地位低于平民而高于奴婢,性质亦与国家控制的部曲相当。
从东汉到魏晋,统治集团中逐渐形成一个带有贵族色彩的门阀士族阶层,它拥有特殊的政治和社会地位,其影响由南北朝一直延续到唐代。关于这一阶层的情况,前文已有多处述及,此处再从总体上略加概括,并补前文之未备。
汉武帝“独尊儒术”以后,社会上形成了一批既有经济和宗族实力,又有文化背景的“士族大姓”,东汉创业集团即基本出自这一阶层。在东汉,一些士族大姓因世代通经入仕,位至公卿高官,还有一些则长期把持地方政权,往往又被称为世家大族。尽管有“党锢之祸”和汉末战乱的冲击,世家大族整体实力上升的趋势并未改变,而且事实上也成为魏、蜀、吴各政权的骨干力量。曹魏在选拔人才方面实施九品中正制,以收乡里“清议”之权,但九品中正制反过来成为世家大族巩固自己势力的工具,一些当朝为官的家族逐渐独占上品,垄断高官,形成“公门有公,卿门有卿”〔14〕的局面,门阀士族就此产生。所谓门阀,本为“家门阀阅”的简称,指家族的政治背景。魏晋时形成的门阀士族,虽然就社会阶层整体而言是东汉世家大族的延续,但就具体家族来看则都是当朝显贵,与祖先在东汉的官爵地位不一定有关。然而随着九品中正制的推行,门阀士族很快凝固成为具有封闭性、排他性的集团。一般来说,一些在魏晋连续几代多人被九品中正制评为上品(二品)并因而担任高级官员的家族,以后就成为高门士族。而在九品的评定中未能获得上品(居于三品以下)但仍有多人担任低级官员的士人家族,形成了士族中的“次门”即次等士族。至于那些在魏晋没有“士”的身份,其成员没有资格被中正品评的家族,其后代即使贵盛,通常也不能称为士族,而被称做庶族或寒人。这样自东晋以下,“门阀”逐渐成为门第的同义语,它不完全意味着当时或近期的政治地位,而更多地决定于承自“冢中枯骨”(祖先)的特殊血统。
东晋是门阀士族的鼎盛时期,高门士族琅邪王氏、颍川庾氏、谯国桓氏、陈郡谢氏、太原王氏相继主持朝政,相形之下皇权反而趋于衰弱。这些高门士族都是自北方南迁的侨人。“侨姓”士族门户很多,高下不一,又因南渡早晚拉开身份差距。此外,江南地区还有一些土著的“吴姓”士族。士族身份皆列于户籍,可因此享有免役的优待,又多广占田产,荫庇部曲佃客。这一时期,高门士族尚较有活力,故能支撑东晋百年之久。东晋末高门士族衰落,侨姓次等士族力量上升,相继建立了宋、齐、梁三个王朝。到南朝,作为士族代表的高门士族已经严重衰败。颍川庾氏、谯国桓氏、太原王氏在东晋末年的政争中已基本覆灭,琅邪王氏、陈郡谢氏等剩余的高门也人才凋零,失去实权,仅成为政治上的点缀品。他们首先是鄙薄武职、脱离军权,其次是不耐烦剧,不再担任重要行政职务,最终只能出任俸禄优、品级高、事务清闲的所谓“清官”。面对越来越多掌握实权的寒人,士族被迫深沟高垒,严自标置,宣扬“士庶之际,实自天隔”,〔15〕通过婚(婚姻关系)、宦(所任职务)与寒人严格划清界限,甚至几乎完全隔绝来往。由于长期以来社会上形成了尊崇门阀的观念,显贵后的寒人总想设法与高门士族交结,但却屡屡碰壁,狼狈不堪。然而高门士族的自我封闭、孤芳自赏,只不过使自己变得更加虚弱。至侯景之乱,他们当中的许多人因为“肤脆骨柔”、“体羸气弱”,往往“坐死仓猝”,或是颠沛流离,“转死沟壑”,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16〕陈代高门士族仅存一些残余力量,到隋朝统一后,则已几乎消失无踪。
在西晋灭亡后的北方,士族的命运有所不同。西晋士族凡未南渡者,多凭借宗族力量据险(坞壁)自保,经历了艰难困苦,最后仍得到胡族统治者的依赖、重用,其免役特权和在选官方面的优越地位也大体能够保证。在北魏统一北方的过程中,士族成员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民族隔阂尚存的情况下,士族炫耀门第、自我标榜之举也引起鲜卑贵族的敌视,最终引发了崔浩国史之狱,很多士族牵连受祸。魏孝文帝汉化改革中专门有“定姓族”一项,不仅人为地制造出一批鲜卑“高门士族”,也对北方汉族士族的门户高下进行了评定。评定标准兼顾各家族魏晋时官爵和在北魏的政治地位,定出清河崔氏、范阳卢氏、荥阳郑氏、太原王氏、博陵崔氏、赵郡李氏、陇西李氏等家族为一流“盛门”,以下门户各有差别。这样就一度确立了汉化鲜卑人与汉族的联合门阀统治。虽然此后不久北魏衰亡,门阀统治未能长期延续,但北方士族的活跃程度却明显优于同时期的南朝士族,直到隋唐仍然得到时人企羡、敬重。其所以如此,是因为北方士族在复杂环境下腐朽较为迟缓,进入北魏后仍长期担任军职和繁杂的行政工作,保持了活力。另外他们扎根宗族乡里,基础深厚,故元气长存不衰。即使在时代更易、政治特权丧失后,他们仍能凭借宗族力量和文化传统维护自己的社会地位,从历史舞台消失还要经历一个较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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