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资源法》中的应用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资源法》中的应用

时间:2023-12-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共同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资源法》中的应用

第三节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一、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含义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指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的国家都负有共同的责任,但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原因不同,责任的大小必须有差别。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应当承担比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或者是主要的责任。该原则包括两个相互关联的方面,即共同责任和有区别的责任。

“共同责任”是指由于地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全球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成为对国际社会提出的一项共同义务要求。因而,作为国际社会组成部分的任何一个国家都负有保护和改善环境的共同责任。这也就是说,共同责任要求每一个国家都必须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承担义务。这意味着,各个国家不论大小、贫富、强弱等方面的差别,都应当在全球环境保护中担当一份责任。

共同责任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各国必须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和改善本国管辖范围内的环境。作为地球整体环境的一部分,一国国内环境的状态将直接影响国际环境的整体格局。而且事实上,全球环境问题也是由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局部环境问题累积和演化而成的。因此,有效地解决各国国内的环境问题与全球环境保护有着同样重要的意义。

其次,各国应当采取防治措施,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这是在国际环境关系方面对每一个主权国家提出的国际环境保护义务,也是主权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中具体适用的一个现实表现。

再次,各国应当广泛参与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地球是人类的共同家园,任何一个国家和民族都不可能游离于其外而独善其身。“就环境与人类的整体性而言,环境问题是公害,对所有的人都有害,损害人类的共同利益;环境保护是公益,对所有的人都有益,增进人类的共同利益”。[19]因此,全球环境保护问题既是事关人类共同利益的大问题,事实上也与每一个国家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这决定了只有世界各国最广泛的参与,全球环境保护事业才能取得成功,环境保护的成果最终才会惠及每一个国家。

最后,各国应当在环境保护方面相互支持和援助。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有能力的国家应当帮助能力不足的国家来一同应对环境问题。尤其是发达国家,掌握较充分的技术和财力资源,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去防控全球环境问题对其造成的不利影响;而发展中国家则由于技术和财力上的不足,对于全球环境问题基本上处于无防卫能力的境地。因此,发达国家理应在技术、资金、信息、教育等方面扶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在解决环境问题上的能力。事实上,“如果不顾及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共同责任和国际环境合作都是不现实的。而没有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全球环境的保护和改善亦无从谈起”。[20](www.daowen.com)

“有区别的责任”是对共同责任的限定。共同责任要求每一个国家都必须承担一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但又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每个国家都负有同等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各国之间,这个责任的分担不是平均的,而应当与不同国家在历史上和当前对地球环境造成的破坏和压力成正比。具体而言,就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环境责任的承担上应当有所区别。因为全球环境问题主要是由于发达国家在以全球环境的退化为代价来获取发展资源的历史进程中造成的。即使是现在,发达国家在生产和消费中使用的环境资源和排放的废弃物依然占全世界总量的大部分。这也就是说,就目前情况看,地球环境所承受的来自人类社会的压力,其大部分仍然来自于发达国家。因此,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的情况看,发达国家都应当在致力于全球环境保护的努力中承担与发展中国家有区别的责任,即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

况且,发展中国家作为全球环境退化的主要承担者和环境问题的最大受害者,较之发达国家在“技术和财力资源”上的优势,它们在解决环境问题的能力上存在明显不足,这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只能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所有的国家来均担事实上存在差别的责任显失公平,其结果只能是谁也不承担责任。无疑,“责任的大小决定了义务的多寡,在责任有差别的情况下,如果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发达国家同等的义务,显然是不公平的。发达国家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理所当然地应承担更多的义务,不能以共同责任为遁词而逃避”。[21]

总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公平承担责任原则在国际环境领域的体现,是‘各国共同的环境责任’与‘优先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需要’的结合,是强调公平而有区别的责任”,[22]它较好地体现了在全球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公正性。根据该原则,发达国家在全球环境保护的一致行动中,应当率先致力于践行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切实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和资金等方面的援助,努力与发展中国家携手共同参与到全球环境保护的事业中来。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也应当正视自己承担的环境保护义务,尤其是要做到吸取发达国家以往的教训,在发展过程中协调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关系,走可持续发展之路,避免因发展失调对环境造成更大的破坏。尽管在国际环境关系方面,各国存在不同的利益,但在面临全球环境问题的挑战时,“人类共同利益是大同,各国利益的不平衡是小异”。[23]因此,国际社会只有在协调好人类共同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广泛而有效的国际环境合作,求大同、存小异,人类共同的美好未来才是可以预期和变为现实的。

二、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依据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1972年的《人类环境宣言》中就有所体现。例如,《宣言》指出:“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是关系到全世界各国人民的幸福和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也是全世界各国人民的迫切希望和各国政府的责任”。“各地方政府和全国政府,将对在它们管辖范围内的大规模环境政策和行动,承担最大的责任”。[24]“所有国家的环境政策应该提高,而不应该损及发展中国家现有或将来的发展潜力,也不应该妨碍大家生活条件的改善”。[25]“应筹集资金来维护和改善环境,其中要照顾到发展中国家的情况和特殊需要,照顾到它们由于在发展计划中列入环境保障项目而需要的任何费用,以及应它们的请求为此目的供给额外的国际技术和财政援助的需要”。[26]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初步确立始于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由大会通过的《里约宣言》在其原则7中宣布:“各国应本着全球伙伴精神,为保存、保护和恢复地球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进行合作。鉴于导致全球环境退化的各种不同因素,各国负有共同的但是又有差别的责任。发达国家承认,鉴于他们的社会给全球环境带来的压力,以及他们所掌握的技术和财力资源,他们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确立,既是对环境问题的历史和现实的承认,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环境责任的承担方面斗争与妥协的产物。尽管《里约宣言》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但由于发达国家仅承认其在追求可持续发展的国际努力中“负有责任”,而非“负有更大责任”,因此可以认为发达国家对其国际环境责任的承认是不充分的。[27]

除了《里约宣言》外,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则进一步明确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例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各缔约方在充分认识到地球气候的变化及其不利影响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的基础上,承认气候变化的全球性,要求所有国家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及其社会和经济条件,尽可能开展最广泛的合作,并参与到有效和适当的国际应对行动中来。[28]为实现《公约》的目标和履行其各项规定,《公约》要求“各缔约方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后代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因此,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另外,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努力中,还“应当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尤其是特别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也应当充分考虑到那些按本公约必须承担不成比例或不正常负担的缔约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29]

不仅如此,1997年《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还签订了《京都议定书》。该议定书首次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缔约方消减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规定了具体的目标和时间表,要求他们在2012年时将其人为温室气体的排放总量在1990年的排放水平上减少5%。[30]这应当是体现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一项重要的国际法律实践。总之,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在一系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得到了体现,该原则已经被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并成为指导世界各国参与全球环境保护的一项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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