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点
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需要维系其完整性、稳定性和协调性的基本原则。一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原则往往在法律的制定、发展和适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环境资源法也一样,其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法律秩序的和谐有序,都离不开用以指导和协调全部国际环境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般来说,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在国际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体现了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特点并构成整个国际环境资源法之基础和本源的基本准则。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开展国际环境保护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直接指导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规范。因此,明确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对国际环境资源法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国际环境保护所涉内容复杂,既与环境问题有关,又与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问题相互交织、密不可分,这时往往很难获得能够适用于所有领域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则。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较好地应对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只能求助于对国际环境资源法律关系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基本原则来对有关问题作出裁决。
应当说,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两者又不能完全等同。这也就是说,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联系上看,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确立应以国际法基本原则为基础,并受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支配和指导。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通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关系当然也不例外。因此,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自然要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并受其指导。从区别上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法体系中的位序不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是整个国际法律大厦的基础。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新发展。作为国际法的“特殊原则”,它只适用于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法律关系。
从现有的国际环境条约来看,指导国际环境关系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两个方面: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根据国际环境法的特点提出来的新原则或对旧原则加以发展从而适用环境领域的原则。[1]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方面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国际环境资源法需要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或者说,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应当能够适用于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关系;但是,另一方面作为国际法的一个新的特定领域,国际环境资源法无论在调整对象、所涉内容和调整方法上,都有着自己的鲜明“个性”。这决定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关系中的适用,不是简单地原则照搬,而是必须要针对国际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适应国际环境保护的特点和需要。因此,这必然要求在国际环境保护实践中,在以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为基础来处理和协调国际环境关系的同时,还要针对国际环境保护的特殊性总结和发展出一些符合国际环境保护内在要求的新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在国际法基本原则基础之上的,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有效延伸和发展。或者也可以说,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只不过是国际法基本原则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的特殊表现而已。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点:(www.daowen.com)
首先,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为各国所公认和普遍接受的法律原则。这种公认和接受,根植于国际环境资源法赖以建立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司法判例、国际软法文件以及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实践。
其次,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适用于国际环境保护的各领域,贯穿于整个国际环境资源法体系,并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这也就是说,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无论是有关污染防治的法律规范、亦或生态保护的法律规范、还是涉及自然资源的法律规范,都无一例外地要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保持一致,服从并接受其指导。因此,不能将国际环境条约中确认的、只适用于某个特定领域或特定对象的个别原则或个别政策,也视为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再次,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了国际环境资源法的特点,并构成国际环境资源法之基础的特有原则。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必须是能够全面体现国际环境资源法——这个国际法新分支的特点的原则,不宜将所有国际法的通用原则或共同原则当做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另外,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构成了国际环境法律体系的基础,这意味着,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各种具体法律规范都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化,整个国际环境法律体系都建立在这些基本原则的基础之上。
最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在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例如,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宣布了24项保育环境的原则,并明确指出用这些原则“指导和判断人类一切影响自然的行为”,“人人有义务按照本《宪章》的规定行事;人人都应个别地或集体地采取行动,或通过参与政治生活,尽力保证达到本《宪章》的目标和要求”。
目前,对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应当包括哪些内容,或者说,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范围为何,学界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识。[2]我们认为,对于一个新兴的、仍处于形成与发展阶段的学科而言,这种现象既是必然的,也是正常的。因为新而缺乏理论上的积累,导致国际社会对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认识上的不成熟;因为学科发展的历史短暂,很多新的思想、观点尚未得到充分的发展和确认。加之不同学者看问题的立场、方法、角度和判断标准上的差异,导致认识上的不尽一致也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无论如何,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以及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四项基本原则,即尊重国家主权和不损害国外环境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预防原则以及国际合作原则。可以说,这四项基本原则是学界在对国际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认识上比较成熟的看法,或者说是理论概括上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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