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体系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体系是指调整国际环境保护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所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目前,国际环境资源法已经形成了一个由各类规范组成的数量众多、内容庞杂、功能互补、相互制约的比较完整的体系。这个体系既包括国际法中的“硬法”,也包括“软法”性质的法律文件;既有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基本法,又有针对特定保护对象的国际立法;既有关于防治污染的国际条约,又有涉及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国际条约等。从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情况看,虽然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还很不完善,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进一步完善的潜力。
结合国际环境资源立法的实践,当前国际环境资源法体系主要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文件[25]
之所以称其为“纲领性”法律文件,是因为这类法律文件主要规定的是有关全球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行动计划等方面内容的国际法文件。由于该类文件具有原则性和指导性,对国际环境资源法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它们也被称为“国际环境基本法”。
国际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文件通常是由联合国或联合国召开的重要国际会议以宣言或决议的形式通过,因而这些纲领性文件基本上都处于“软法”的地位。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联合国等国际组织签署了许多重要的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纲领性文件。较具代表性的有:《人类环境宣言》、《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世界自然宪章》以及《约翰内斯堡可持续发展宣言》等。
二、针对特定环境保护的单项立法
这类有关环境保护的所谓“硬法”性国际法律文件,是目前国际环境资源法中最为发达的部分,它们主要由保护特定环境的国际条约和其他形式的国际法律文件组成。这类法律文件数量众多、涉及范围广泛,主要包括大气、海洋、内陆水体、土地、森林、野生生物、生物多样性、自然和文化遗产、南极和外层空间等。具体而言,这类法律文件主要有:关于保护大气环境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议定书、《长程越界空气污染公约》;关于保护海洋环境及其资源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部分内容、《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及其议定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公约》等;关于保护和利用国际河流和国际湖泊的《保护莱茵河免受化学污染公约》、《多瑙河水域捕鱼公约》、《亚马孙河区域合作条约》、《英国(加拿大)与美国边界水域条约》等;关于保护土地资源的《防治荒漠化公约》;关于保护森林资源的《国际热带木材协定》和《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保护野生生物的《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主要湿地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关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关于保护南极资源的《南极条约》和《养护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公约》等。
上述这些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公约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都是为了保护特定的环境而分门别类进行的国际环境立法,归纳起来它们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保护大气环境的国际立法。该类立法主要是国际社会针对大气污染所造成的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等污染危害而制定的。依据立法来源和形式的不同,这类立法又可分为国际层面的大气环境立法、双边以及多边大气环境保护的立法两类。
2.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立法。为保护国际海洋环境而签订的公约和协定很多,主要涉及海洋污染、对污染源的防治与控制以及海洋生物资源的保护等,这是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的单项立法。
3.保护淡水资源的国际立法,即国际水法。
4.保护土地资源的国际立法,主要是为了防止地球土地的荒漠化。
5.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立法。该类法律主要是以防止物种灭绝,保护那些濒危、珍贵的稀有野生动植物物种为主的国际生物资源保护法。
6.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国际立法。
7.保护外层空间环境的国际立法。
8.保护森林、湿地、山地等的国际立法。
三、针对其他有关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律文件
这类国际法律文件主要不是以针对特定的环境或环境要素为保护对象,而是针对与环境有密切关联的一些问题的立法。例如,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问题、核污染问题、贸易与环境问题、国际环境标准问题、军备和战争与环境问题等。这类与环境有关的问题影响面广,往往涉及多种环境要素的保护和多重国际关系。因此,对这类问题的立法往往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国际影响。
目前,与这类环境问题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主要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核材料的实质保护公约》、《核安全公约》、《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及有关司法判例、国际标准组织制定的ISO 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等。
图2-1 国际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示意图[26]
推荐阅读
1.王曦.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环境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2.万霞.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国际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点?
2.试分析国际环境资源法体系的构成。(www.daowen.com)
【注释】
[1]Steven Ferrey,Environmental Law,Third Edition,New York,Aspen Publishers,Inc. p576.
[2][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9.
[3]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1.
[4]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33.
[5]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40.
[6]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58.
[7]《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引言,第7部分。
[8]《濒危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序言。
[9]其实这种依据主权的自由开发利用行为也是相对的。例如,按照《人类环境宣言》第21条对国际环境法领域有关国家权利义务的规定: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政策开发本国的资源,同时也有义务保证其管辖或控制下的活动,不致损害他国的环境或属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10]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0.
[11]例如,正是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不断升级,才导致了一些重要国际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和大量有关国际环境保护方面的纲领性公约和特定领域国际环境保护法律文件的产生。这便可以说是当今国际环境资源法主体之间,在国际环境保护方面意志协调的一个最好的证明。
[12]万霞.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36.
[13]21世纪议程——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文献汇编.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译.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3: 2.
[14]王曦.国际环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62.
[15][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4.
[16]《斯德哥尔摩环境宣言》,原则2。
[17][法]亚历山大·基斯.国际环境法.张若思,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3.
[18]韩健,陈立虎.国际环境法.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8.
[19]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国际法年刊.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4: 383.
[20]蔡守秋,常纪文.国际环境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3-24.
[21]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85.
[22]《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序言。
[23]《生物多样性公约》,序言。
[2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3条。
[25]有的学者也将国际环境保护的纲领性法律文件称之为“国际环境基本法”。参见戚道孟.国际环境法概论.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 45;林灿铃.国际环境法.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5.
[26]万霞.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理论与实践.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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