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性道德的发展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发展的过程,并从一个侧面体现与丰富着性文化的内容。
(一)性道德
1.性道德的含义
“性道德”——一种特殊的规范调节方式,是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系并发挥作用的性行为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如果没有道德的约束,性行为将成为玷污人类文明的脱缰野马。当然除了性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外,法律规范同等重要,这部分内容将在本书第五章进行阐述。
2.性道德的价值分析
性道德的价值可以从两个不同的视角来加以分析:一个是生物学的视角;另一个是社会学的视角。
1)性道德的生物学的视角
性道德具有优生和防止性传播疾病的重要价值。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两性关系是杂乱的,两性之间什么人可以与什么人性交,在什么时间和地点性交,是没有规定的。因而,每一个男子可以成为每一个女子的丈夫,每一个女子也可以成为每一个男子的妻子,这样就会出现乱伦情况。原始群团中这种血缘家族内男女性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在其几代人甚至是几十代人后越来越明显地暴露出来。他们的后代弱智和低能,先天性遗传病增加,不育、早产、痴呆和畸形儿的情况越来越多,婴儿的出生率、成活率不断下降,质量越来越低。到了旧石器时代的晚期,人类种族繁衍几乎濒临灭绝的边缘。这时人们面临两种选择,一种是放弃不准不同图腾群团之间发生性行为的群体意志,开创出新的男女性关系,另一种是继续维护图腾间的性禁忌,听任人类走向灭亡。“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规律,终于迫使人类选择了前者,即制定了禁止血亲关系性交的性禁忌。这种性禁忌的出现开创了性伦理道德的先河,然而它的产生并非人们的主观意愿,而是为了保证人种的优生,减少性传播疾病的发生而做出的选择。在这种性伦理道德的约束与规范下,人类得以繁衍和兴旺。
2)性道德的社会学的视角
性道德的价值是通过其社会功能和社会作用来体现的。彭晓辉教授认为,性道德的社会功能是指在长期的人类社会生活中,性道德本身历史形成的各种能力和功用,一般来说包括认识、调节、教育、评价、命令、激励、指导等多种功能,而其中最基本的是性道德的认识功能、调节功能和教育功能。其中最主要的是性道德的发挥对婚姻关系的调整作用。
婚姻是为社会法律认可并保护的两性基于性关系的主要结合形式。这种结合形成了社会公认的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家庭是基于两性结合与血亲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形成的包括亲属关系在内的社会关系的组织形式。尽管家庭关系较为复杂,但性关系始终是家庭关系中的核心关系,是体现婚姻、家庭本质的独特关系。因此,性道德就成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最重要、最经常、最直接、最有效的规范和手段。一定的性道德,表明一定的社会对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规定和要求,它能有效调整其关系,促进婚姻与家庭的稳定和睦。在这方面性道德所起的作用,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可替代。
3.性道德对社会生活的重要影响
性道德规范的直接对象是个人、婚姻和家庭。其关系是个人是婚姻的主体,婚姻是家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家庭是社会的细胞。个人、婚姻和家庭的性道德状况,必将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文明发展的重要精神力量。性道德通过个人、婚姻和家庭作用于社会生活,通过性宣传、性教育、性评价等形式积极引导和规范人们的性观念和性行为模式,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性文明的发展以及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
需要认识的是性道德具有双重的社会作用,有积极和消极之分。凡符合人性、反映先进生产关系、符合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的性道德,就对完善个体综合素质、稳定婚姻家庭、促进社会文明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则必定腐蚀个体精神,破坏婚姻家庭的稳定,阻碍社会文明的发展。社会主义性道德是在以往性道德基础上发展起来,是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性道德。
(二)婚姻家庭道德
1.婚姻家庭道德的概念(www.daowen.com)
婚姻家庭道德是道德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一定社会或阶级根据其总的道德要求,调节人们在婚姻、家庭生活方面的关系和行为的道德准则。
2.婚姻家庭道德的发展
人类社会历史上各个社会形态的婚姻家庭道德,既有某些前后相继的联系,也各有其自身特点。婚姻家庭道德具体可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1)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
人类脱离动物形态的初期,曾经有过杂乱性交关系的时期。在这个阶段里,人类的性交关系虽然已经根本不同于动物,也不是乱得毫无秩序,但是还没有出现限制性交关系的习俗规定。在蒙昧时代中期以后,由于排斥亲属通婚,先后出现了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和对偶婚等婚姻家庭形式,才逐渐形成调节两性和血亲关系的相应的婚姻家庭道德。在血缘群婚阶段,婚姻家庭道德的主要要求,是维护同一血族团体内部按辈分划分的级别婚姻,限制同一亲属不同辈分的两性间互为夫妻。在普那路亚群婚阶段,婚姻家庭道德的基本要求是,维护两个婚姻集团不在同一血族团体内的族外婚姻,限制同胞的以及旁系的兄弟姊妹间互为夫妻,保障子女分别由父亲所在氏族和母亲所在氏族抚养成人。在对偶婚阶段的婚姻家庭道德,要求排除一切血缘亲属间的通婚,而且婚姻只能由作为氏族首领的“母亲”缔结;要求女子在与主夫同居期间严守贞操,主夫和主妻的关系只有在两个氏族亲属调解无效时才能离异和另择配偶;要求子女均由母亲所在氏族抚养成人。
2)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
在原始社会末期,逐步从对偶婚制中产生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但是这种婚姻家庭关系的最后胜利则开始于奴隶社会。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道德调节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方向,是维护按父亲计算世系和继承财产的家世利益与宗法等级制度。在这两种社会制度下,婚姻家庭道德的主要规范,按中国的传统说法是“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即在亲系关系上正宗尊、旁宗卑;在父子关系上,子从父;在兄弟关系上,弟敬兄;在男女关系上,男尊女卑、夫主妇从。西方奴隶制和封建制时代的婚姻家庭道德,也与此大体相同。在这种婚姻家庭道德的约束下,一夫一妻制是片面要求妇女的,女子居于极端屈辱的地位,被数不清的清规戒律所束缚。
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道德表现出两种不同性质的倾向。资产阶级在同封建制度斗争时曾宣布:婚姻应以相互性爱和夫妻真正自由为基础,家庭成员均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它实际通行的婚姻家庭道德,不仅继续保留着歧视妇女等方面的要求,而且更突出地贯穿着利己主义和拜金主义的原则,允许甚至纵容婚姻家庭关系以权衡个人利害为转移。正是基于这样的婚姻家庭道德,通奸和卖淫成为一夫一妻制公开的补充形式,婚姻家庭的解体和青少年性犯罪日益加剧。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无产阶级,由于婚姻当事人双方均没有财产,婚后夫妻和子女都进入劳动力市场,因而在他们中通行的婚姻家庭道德是另一种倾向:个人性爱是婚姻关系的常规,家庭情谊是整个家庭关系的基础,一夫一妻制对男子也成为约束。
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道德
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在人类婚姻家庭关系发展史上引起了根本的变革,并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无产阶级的婚姻家庭道德基础上,形成了调节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新的道德准则。其基本要求有以下几个方面。
(1)婚姻应主要以爱情为基础。这一道德准则,首先要求婚龄男女双方应主要由于恋爱而缔结婚姻,即具有纯洁而真挚的爱的感情,有着共同的生活理想和志向,能于婚后共同承担相应的义务,才能自主地按照社会认可的公证方式结为夫妻。其次,还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后继续保持和加深爱情,做到互敬、互爱、互学、互助、互让、互谅、互慰、互勉。
(2)夫妻双方应当相互忠实和恪守贞操。在婚姻关系经过公证程序成立后的整个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以任何理由发生婚外性行为,包括与婚外人通奸、姘居、恋爱等,都是不道德的。这一道德要求与封建社会“从一而终”的道德要求有根本区别,它是建立在个人性爱基础上,并诉诸夫妻双方;不反对夫妻因感情破裂而离异,但反对把任何因感情变化而引起的离异都视为道德的。
(3)家庭中全体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应是平等的。这一道德准则要求每个家庭成员都应当自觉尊重其他家庭成员应有的各种权利,也要求每个家庭成员自觉履行自己应尽的各种义务。实现这一道德准则就在于否定任何形式的夫权、父权、家长权及男尊女卑的旧偏见。
(4)尊重和保障老人、妇女和儿童的正当利益。在社会主义社会的家庭关系中,子女对于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包括生、继、养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死去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自觉地供养、体贴和尊敬。父母对于未成年的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及继养子女)、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对失去父母的儿童,应当自觉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进行各种良好的教育,使他们在德、智、体诸方面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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