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这个时代,婚姻家庭面临着强烈的冲击,那种“永结同心、白头偕老”的新婚祝愿也渐渐失去现实的意义,仅仅变成一个美好的愿望,曾经的海誓山盟也经不起一点点的挫折,围城外的诱惑深深地动摇着婚姻的根基,婚姻大厦摇摇欲坠。据统计,我国每年有1 000万新人走进婚姻的殿堂,组成新的家庭,也有100万男女从围城中撤出,如此高的离婚率越来越成为一个威胁社会稳定的严峻问题。男大当婚、女大当嫁,缔结婚姻是顺理成章的事,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如何规范自己的行为,这是我们每个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人都必须思考的问题。
1.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在《论离婚法草案》中马克思明确指出,婚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爱情,只有这种出于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也才具有生命力,才能保证婚姻的质和婚姻的幸福。他说:“谁也没有被强迫着去结婚,但是任何人只要结了婚,那他就得服从婚姻法律。结婚的人既没有创造也没有发明婚姻,正如善于游泳的人没有创造、发明水和重力的本性与规律一样。所以,婚姻不能听从已婚者的任性,相反地,已婚者的任性应该服从婚姻的本质。”恩格斯在《起源》一书中有一段非常深刻的话,他说:“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婚姻的本质就是婚姻应该建立在爱情的基础上,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
2.结婚应充分自由
婚姻的基础是男女双方的相互爱慕,婚姻中起作用的不是家庭的利益、家族的利益,不再是一种政治行为,这就肯定了婚姻的自由和自主。恩格斯在《起源》中说道:“按照通例,年轻王公的未婚妻都是由父母选择的,要是他们还活着的话;反之,在双亲去世的时候,他就同大诸侯们商议,自行选择,在这种场合,大诸侯们的意见总是起很大的作用。对于骑士或男爵以及对于王公本身,结婚是一种政治行为。”这表明在当时的社会上层人物那里,男女双方并没有结婚自由,婚姻的缔结更多是出于利益的考虑。同样在普通市民中也没有婚姻自由,同样是家庭的利益决定婚姻。纵观中世纪,恩格斯指出:“直到中世纪末期,在绝大多数场合,婚姻的缔结仍然和最初一样,不是由当事人自己决定的事情。”“当事人双方的相互爱慕应当高于其他一切而成为婚姻的基础,在统治阶级的实践中是自古以来都没有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男女双方通过订立契约来缔结婚姻,这种结婚方式相对于以前完全否定当事人的意愿的结婚方式无疑是个进步。但是,这种契约婚姻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它们仍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恩格斯认为:“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经济因素不再成为婚姻的重要考虑之后,才有可能真正实现结婚自由。”
3.离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重要内容和重要标志,而离婚自由则是婚姻自由的必要补充。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承认离婚自由。婚姻作为一种伦理关系,只是就其概念而言不可离异,但任何实际存在的婚姻都不可能完全符合自己的概念和本质,所以实际存在的婚姻是允许离婚的,同时又极力反对那种轻率和任性的离婚。自由并不等于任性,任性是一种主观自由,只是夫妻双方或单方的主观意志。据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离婚很多是由婚外恋引起的,这些离婚者往往打着追求爱情的幌子,把婚姻自由仅仅理解为单方面追求性爱的自由,只讲爱情而不讲责任。其实爱情是和责任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只有建立在爱情与责任相统一基础上的婚姻才是道德的。
(新华网:中国式离婚 2011年06月29日 来源:青年报)
【注释】
[1]罗国杰,等:《伦理学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5。
[2]〔保〕瓦西列夫:《情爱论》,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2。
[3]王崇焕,等:《人生奥秘新探索——人生学概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88。
[4]Casler L.:Is marriage necessary.New York,Human Sciences Press,1974.
[5]Martinson F.M.:Ego deficiency as a factor in marriage,American Sociological Review,1955(20),161-164。
[6]弗洛伊德:《群体心理学和自我分析》,熊哲宏,匡春英,等,译,载《弗洛伊德全集(第四卷)》,55~122页,长春,长春出版社,1998。
[7]Solomon R.L.,Corbit J.D.:An opponent-process theory of motivation.I:Temporal dynamics of affect,Psychological Review,1974(81),119-145.
[8]Peele S.:Love and addiction,New York,Ta-plinger,1975.
[9]Winch R.F.:Mate selection,New York,Harper & Brothers,1958.
[10]Greenfield S.M.:Love and marriage in modern America:A functional analysis,Sociological Quarterly,1965(6),361-377.
[11]Walster E.:Passionate Love,In B.I.Murstein(Ed.),Theories of attraction and love,85-99,New York,Springer,1971.
[12]黄希庭:《心理学导论》,521~551页,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1。(www.daowen.com)
[13]侯玉波:《社会心理学》,148~152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14]刘金花:《儿童发展心理学》,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15]周春燕,黄希庭:《成人依恋表征与婚恋依恋》,载《心理科学进展》,2004(2),215~222页。
[16]李朝旭:《斯腾伯格的爱情三角形理论述评》,载《社会心理研究》,1996(3),59~63页。
[17]Sternberg R.J.:The triangle of love,New York,Basic Books,1988.
[18]Sternberg R.J.:Love is a story,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8。
[19]Lee J.A.:The colors of love,Don Mills,Ont.,New Press,1973。
[20]Yela C.:Componentes básicos del amor:algunas matizaciones al modelo de sternberg,Revista de Psicologla Social,1996,11 (2),185-201.
[21]Berscheid E.:Interpersonal attraction,In G.Lindzey,E.Aronson(eds.),The Handbook of Social Psychology,3rd ed.,New York,Random House,1985(2),413-484.
[22]Berscheid E.:Seasons of the heart,In M.Mikulincer,G.Goodwin(eds.),Dynamics of love:attachment,caregiving,and sex,New York,Guilford Press,2006,404-422.
[23]赵志毅:《论大学生友情教育——兼论大学生正确人际交往观的形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24]闫永军:《大学生友谊发展分析——郑州高校调查数据》,中国社会学网www.sociology.cass.cn。
[25]陈苇:《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0。
[26]桑德罗·斯奇巴尼:《民法大全选译(Ⅱ)家庭》,费安玲,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7]John De Witt Gregory,Peter N.Swisher:Understanding Family Law,P19,Sheryl C Scheible,1996.
[28]转引自吴祥江:《民事契约理论与我国婚姻立法》,载《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2期,32页。
[29]杨大文:《亲属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30]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1]巫昌桢:《婚姻与继承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32]张悦:《婚姻:契约?制度?》,载《引进与咨询》,2001(5),25页。
[3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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