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大学生恋爱与婚姻:中国古代婚姻的解释及社会意义

大学生恋爱与婚姻:中国古代婚姻的解释及社会意义

时间:2023-12-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古代对婚姻的解释不外于三种含义:一是指嫁娶的礼仪;二是指夫妻的称谓;三是指姻亲关系。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社会形式。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

大学生恋爱与婚姻:中国古代婚姻的解释及社会意义

三、婚姻的含义

(一)婚姻的概念

一对相互爱慕和眷恋的男女,交往到一定的时期,内心世界就有一种相互属于、不可分离的感情。他们在兴趣、需求、价值观和理想方面有诸多共同之处,希望永远结合在一起,一道去生活人生,一辈子同舟共济,而要建立这种持久的伴侣关系的最佳途径便是结婚。婚姻形态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还各自具有其不同的情况和特点。自人类建立起相对稳定而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男女两性关系之时,便可认定婚姻之事实已出现。然而,婚姻之概念出现则甚晚,是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法律出现之后的事。

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婚姻”常被记作“昏姻”或“昏因”。《礼记》中认为“婿为婚,妻为姻”。中国古代对婚姻的解释不外于三种含义:一是指嫁娶的礼仪;二是指夫妻的称谓;三是指姻亲关系。我国古代没有对婚姻概念的规定,只说明了其形式上是什么。现代出现了两种关于婚姻概念的歧见。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为当时社会制度所承认的社会形式。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是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形成当时社会群众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还有人认为,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即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25]

在西方,古罗马对于婚姻的学说常见于各法学家的著述之中。如莫德斯汀认为,“婚姻是男女间的结合”,乌尔比安认为,“不仅要有同居,而且要有婚意,婚姻方可成立。”[26]且当事人的结合可因双方同意和朋友作证而获得婚姻效力,即使其没有举行任何结婚典礼或其他所有的结婚仪式。中世纪教会法时期曾长期坚持完成一项婚姻无须任何形式要件的主张。当事人双方自己便是“婚姻圣事的执行人”。特兰特宗教会议之后,教会法规定明确而严格的结婚宗教仪式,欠缺结婚仪式的婚姻无效,但由于当事人具有结婚的意思,可以通过重新履行法定的方式使之有效化。可见,古罗马和中世纪的教会法规定的婚姻的核心是婚意和同居,而不包括各种仪式和程序。

现代的婚姻概念比人类初期的婚姻概念要复杂得多。在现代,婚姻一般指男女得到了社会及法律承认的结合之后夫妻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其基本点是社会所承认的性关系。婚姻是产生家庭、亲属的前提和基础,家庭、亲属是婚姻发展的必然结果。

(二)婚姻的本质

在文学家看来爱情是两颗心灵碰撞的火花,是纯洁的、神圣的,完美的婚姻应是爱情的结果,可惜世俗的婚姻有许多不是由爱情所决定的,这些婚姻更多是爱情的坟墓,所以文学家更喜欢描写爱情。

哲学家看来,婚姻是人生存需要的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统一,人要结婚是必然的,跟谁结婚则是偶然的。

在生物学家眼里,爱情婚姻与动物交配没有什么不同,都是生理需要。

在社会学家看来,婚姻是社会协作的需要,婚姻是为了组成家庭,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

政治学家眼里,婚姻是一种政治工具,用婚姻关系能达成政治目的,中国古代政治家最擅长利用此道。

从法律角度来看,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并为当时主流道德所认可的,婚姻关系的确立使双方具有夫妻身份并使双方在法律范围内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婚姻的成立和解除需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这些关于婚姻的特征是被多数人所认可的。

婚姻概念的发展由古至今遵循着一条从重实质到渐向管理制度倾斜的轨迹。婚姻缔结所要求的形式要件不断发展变化,但其中仍有其不变的实质,即婚姻中的本质性的、不随时代而变迁的根本性质。婚姻是男女两性的合法结合,所谓婚姻,是为社会所认可的,特别涉及男女双方制度化关系的匹配安排。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建立家庭和生育子女的意向。婚姻的性关系符合社会道德和法律认可的两性性行为准则

(三)婚姻关系的界说

婚姻关系包括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夫妻间的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在人格、身份地位以及生育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财产、抚养和继承等方面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婚姻关系主要有以下几种界说。

1.契约说(www.daowen.com)

视婚姻为契约的观念在西方国家产生,并至今仍在法学界占统治地位。契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此观念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时,后逐渐流行于世。该学说的代表人物康德认为:“婚姻关系是‘性的共同体’,是基于人性自然法则必要的契约。”婚姻契约说最早为1791年的《法国宪法》(第7条)所确认:“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现代一些婚姻法学者将契约说进一步发展,认为:“从法律的观点看,婚姻是一男一女为了共同的利益而自愿终身结合、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帮助以及生育男女的契约。”[27]该说是对封建包办买卖婚姻的反叛,在人类婚姻史上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2.身份关系说

该学说主张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关系是附随于人身上的权利、义务。创设这种关系的婚姻行为是一种身份法的行为,行为人须有结婚的合意,但是婚姻成立的条件和程序、婚姻的效力、婚姻解除的原因等都是法定的[28]。婚姻行为不应当视为契约,婚姻关系应被视为身份关系。身份关系说是目前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中的通说[29]。婚姻不是双方利益的讨价还价,应该是为了确立双方的身份关系,从而享有权利,并且承担有关的家庭和社会责任。

我国的传统文化也有将婚姻视为一种身份关系的传统,它认为:“为了重要的社会新陈代谢作用,社会上必须具备负责抚育的基本团体来完成这任务。每一个社会所容许出生的孩子必须能得到有人抚育他的保证。所以在孩子出生之前,抚育团体必须先已组成。男女相约共同担负抚育他们所生孩子的责任就是婚姻。婚姻是社会为孩子们确定父母的手段。”[30]

我国的法律受苏联法律影响,认为将婚姻看成是契约,是将婚姻关系商品化,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所以中国多数学者认为将婚姻本质视为身份关系,才符合我国的文化传统,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本质,才有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文明建设。

3.制度说

该学说创始于大陆法系的法国。1902年法国学者卢斐补主张婚姻并非契约,而为制度之一。持此学说者认为,婚姻当事人仅有制度上的权能,故婚姻当事人结婚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无任何关系。彭奴卡也认为,结婚行为是以婚姻当事人结合而达到婚姻制度上的效果为目的的法律行为。夫妻不能变更婚姻效果,更不能因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自行解除[31]

在我国,此种观点多数建立在否定契约观的基础上。制度说普遍承认婚姻具有契约性,但不认可契约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而认为制度性才是婚姻的本质。制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因为婚姻必须得到国家的认可。制度说提出契约应有自由创设性,婚姻却并不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的。无论是结婚、离婚还是婚姻缔结后的法律效果都受法律的强制规定,各国的婚姻法基本都有关于婚姻缔结的禁止条件,也有必须达到的法定条件要求。还有婚姻关系具有排他性,而契约没有。婚姻的保护与民事契约的保护也不同。因而婚姻不是契约,国家的干预决定了婚姻是制度。

婚姻制度说认为:“在目前平等自由观念深入人心,个人有着自己独立人格的今天,持婚姻是一种契约的观点已不具有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积极作用。相反,它使得人们产生将婚姻关系商品化的不良倾向,以契约自由为托词逃避婚姻的责任,不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只有明确婚姻是一种制度,才有助于唤起人们的责任意识,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婚姻,对待家庭![32]

4.伦理说

黑格尔是此学说的创始人,并由新黑格尔学派继承。该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伦理实体,是有法律规定,有伦理性的。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性关系”,这种自我意识与对方的统一就是爱,而这种爱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33]。通常的契约成立之后,契约当事人仍有个别的、独立的人格,而婚姻成立的目的是实现统一,将有“自我意识”的男女两性,合二为一,扬弃双方自然的、个别的人格,另行成立一个完整的人格。

上述学说各有其独到之处,但也有其不足之处。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方面。

首先,契约说所着重阐明的其实是结婚行为的本质,而不是婚姻关系的本质。即使其涉及婚姻关系也只是仅及其表,而未及其实。身份说认为,婚姻是为了确立双方的身份,指出了婚姻关系缔结的结果,婚姻使双方具有了身份关系。身份说强调婚姻中双方的身份性,其他的关系只是身份关系的附属,夫妻应按照自己的身份享有权利,并且承担有关的家庭和社会责任。此种重视双方身份属性,将其他关系视为是附属而严重忽视婚姻中财产关系的学说,更符合封建时代对婚姻关系的要求,并不适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身份说犯了一个错误,将婚姻关系的本质与该本质所产生的人身的、财产的权利义务因果倒置。婚姻的确具有人身性,也有身份关系的存在,但这并不是婚姻关系的本身,只是它的结果而已。

其次,制度说强调了法律对婚姻关系的强制性规定,忽视了双方在婚姻中的自由协商性。如果将婚姻关系的法律本质确定为制度,强调婚姻关系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那么法律必须对婚姻关系中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否则没有规定的问题无法发挥婚姻法律的作用,而现实中的婚姻是不断变化的,法律不可能对婚姻关系中的问题完全规定到。而且婚姻关系的本质是制度,那么夫妻双方的关系就会制度化、模式化,双方往往也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婚姻关系而缺少感情因素和自由选择,尤其在产生问题时,一切依照法律规定则不利于发挥双方的协商功能。因而将婚姻法律本质看成是制度不利于婚姻关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对婚姻关系的自由选择以及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中的自由协商。而伦理说强调了婚姻关系中爱的因素及双方的感情和付出,注重道德上的实体性而忽视了法律更重要的是对婚姻关系中双方利益的调整,与身份说一样并不符合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婚姻关系。婚姻伦理说注重于婚姻关系的精神层面和伦理层面。如不论其观点中思想本身的合理性,该观点实际已进入婚姻关系本身的探讨了。但其思想内涵在现代社会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只注重了精神层面而忽视其他如婚姻的市民性和物质性,因而亦不可取。

婚姻关系具有不同于其他任何一种社会关系的本质——以夫妻生活为目的的相对稳定的共同生活关系,是为自然意义上的婚姻关系。

从婚姻的本质上看,婚姻是社会行为,婚姻是男女双方通过择偶结成夫妻。婚姻是男女结成夫妻关系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两性结合形成婚姻,但绝非所有的两性关系都是婚姻,只有规范化、制度化了的两性关系才是婚姻。婚姻是一种社会行为,社会要用法律、道德、风俗来规范它,限制它。家庭来源于婚姻,由婚姻而生成,并以婚姻为直接依据。苏联学者谢苗诺夫说:“婚姻关系包含性交关系,但绝不归结为性交关系。婚姻关系是两性关系的一定社会组织。它必须以结婚双方负有一定的为社会所承认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婚姻是人们为了维持正常的社会生活依社会风俗和法律规范化了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社会行为。正因为如此,婚姻问题是人类社会的一个重大课题,历来为社会所重视,并为此立下许多限制和规矩,以保障婚姻的成立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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