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办公室为你的隐私设防?
作为一个职业人,个人的一切资料,比如年龄、学历、经历、爱情婚姻状况等要分“公开”与“隐私”两大类。 隐私本身也是一个相对而言的概念,同一件事情在一个环境中是无伤大雅的小事,换一个环境则有可能非常敏感,一定要保护自己立于安全地带。
一、你的隐私范畴有哪些?
个人隐私有哪些?
1. 你的家庭背景是否会对你的工作产生大的影响?
2. 你与某些亲人或者朋友的关系是否不宜别人知道?
3. 你的历史记录是否会影响别人对你道德品质的评价?
4. 你某些与众不同的思想是不是会触动一些敏感的神经?
5. 你的生活方式是否有些与传统相悖?
6. 你和某领导的私交是否可以成为公开的“秘密”?
7. 你与领导的某些私人渊源一旦曝光,会给你带来障碍还是好处?
……
同事是工作伙伴,不是生活伴侣,你不可能要求他们像父母、兄弟、姐妹一样包容和体谅你。你应该知道,在办公室有些话不该说,有些话不该让别人知道。以下列举的,都属于个人的隐私范畴,在谈论的时候,一定要加倍小心!
1. 不要在公司范围内谈论私生活,无论是办公室、洗手间还是走廊。
2. 不要在同事面前表现出和上司超越一般上下级的关系,尤其不要炫耀和上司及其家人的私交。
3. 即使是私下里,也不要随便对同事谈论自己的过去和隐秘思想。除非你已经离开了这个单位,你才可以和从前的同事做交心的朋友。
4. 如果同事已经成了好朋友,不要常在大家面前和他(她)亲密接触。尤其是涉及工作问题要公正,有独立的见解,不拉帮结派。
5. 对付特别喜欢打听别人隐私的同事要“有礼有节”,不想说的可以坚决地说不,对有伤名誉的传言一定要表现坚决的反对态度,同时注意言语要有风度。如果回答得巧妙,就不但不会伤害同事间的和气,又保护了自己不想谈论的事情。
保护隐私一来是为了让自己不受伤害,二来是为了更好地工作。当然也没必要草木皆兵,只要是工作之外的问题全部三缄其口,这样便很容易让人以为你这个人不近情理。有时候,拿自己的私人小节自嘲一下,或者和大家一起对别人开自己的无伤大雅的玩笑,呵呵一乐,会让人觉得你有气度、够亲切。
二、如何保护你的隐私?
办公室里“安全第一”。即使是相对宽松的工作环境,也还是要以工作为重。公私分明的人是大家最欣赏的类型,而敬业不仅仅意味着勤奋地干活,更意味着以大局为重,不把私人领域的事情带到工作中来。
有些很个性化的东西,如果不是体现在工作的创意中,最好别表现得太淋漓尽致。因为个性是私人的,而工作是大家的。在工作场合,还是多一点共性,隐藏一点个性为好。
很多时候,同事之间最好保持一种平等、礼貌的伙伴关系,彼此心照不宣地遵守同一种“游戏规则”,一起把“游戏”进行到底。更多的时候,你需要去体谅别人。站在同事的角度替他们想一想,也许更能理解为什么有些话不该说,有些事情不该让别人知道。
同事是由形形色色的人组成的,大家都是普通人,有着平常的善良与平常的心计。很少有人刻意去伤害别人,但彼此知道得太多,无心的伤害就更加不可避免。(www.daowen.com)
三、密切同事关系不必交换隐私
除了自己对隐私的把握尺度以外,如何应对别人的关心或者窥探也是一门艺术。比如当同事亲切地问起,“你最近怎么样啊?”,尤其是和你的女(男)朋友,或者老婆(公)怎么样啊这类话题时,除了大而化之地说“还行”或者“挺好”之外,你还能怎么办?你知道对方是出于善意的关心,你也知道对方期待着你在“还行”或者“挺好”之外能再多说点什么,以显示你们的关系比一般客套更进一步。但无论如何,这时候必须谨记,千万别把人家当成了心理医生。
有的人会认为关心别人的私事是一种关系亲密的暗示,或者是导向亲密关系的途径。事实上有些东西是不方便与人分享的,所以在希望别人不要探视你的内心世界的同时,将心比心,你也不要用谈论私事的方式来拉近和同事的关系。
四、侵害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实践中,侵害公民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公开宣扬、报道、谈论他人隐私或秘密传布,扩散他人隐私。
2.偷看、偷听有关隐私的书信、日记、录音、录像,并加以扩散。
3.非法窃取他人隐私,造成他人沉重精神负担或引起严重后果。这种情况下,窃取隐私的行为即使未加以扩散,亦构成侵犯隐私权。
4.使用人超出约定范围使用演员、艺术模特的肖像,泄露了演员、艺术模特的隐私。
5.未经他人允许,私自临摹、绘画、摄制、窃取、展览、张贴他人肖像,泄露他人隐私的(如展示裸体、人体隐秘区域、生理缺陷等)。
6.发表批评的、揭露他人不良行为的文章、有泄露他人隐私的内容造成不良后果的。
7.发表描写真人真事的纪实性文学作品,泄露文中有关人物名誉和隐私的。
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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