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派思潮的盲信,危害着穆斯林教胞的团结
伊斯兰正统派四位著名教法学师表——艾布·哈尼法·奴尔曼·本·萨比特(伊历80—150/公元700—767)、马立克·本·艾奈斯(伊历93—179/公元712—795)、沙斐尔·穆罕默德·伊德利斯(伊历150—204/公元767—820)、艾罕默德·本·罕伯里(伊历164—241/公元780—855)。他们的法学主张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公议和类比这四大基本准则为依据的。如果其中有哪位师表在上述四项基本准则或其他确已共同认可的原则或常规之外欲有增加的时候,那么,所欲增加的部分必须受到“不得与《古兰经》和圣训相冲突”之共同规约之限制。
在信仰原则上,四位师表更是毫无二致,彼此之间不存在丝毫相左与轩轾,所以他们对于教义学家们关于信仰问题的众说纷纭,以及由此而引起的争论并不专注或予以关切。因为他们对信仰问题,始终未曾背离《古兰经》和圣训的昭示而倾向于哲学家的意见和希腊学者的逻辑。而且,他们对经训未曾妄加解释和弃置。比如艾布·哈尼法教长在他的《大学》著作中,我们可以读到他说的这样一句话:“安拉在《古兰经》里所提到他的手(3:73,57:29,36:83,67:1),面容(2:115,2:272,13:22,30:38—39,55:27,76:9,22:88),眼睛(11:37,23:27,52:48),精神(19:17,21:91,66:12,15:29)等,都是安拉所具有的、无形态的特性,我们不可以说。安拉的手,必定是指他的权力或他的恩惠,其他如‘面容’‘眼睛’‘精神’等,我们也不可妄自作解释,因为脱离经文的表义解释,便含有注销安拉该特性的意向,那正是盖德令耶派(意志自由派)和穆尔太齐赖派(分离派)所持的主张;此外,安拉的‘喜’与‘怒’,同样是安拉若干特性中两种无形态,无特性,我们不能像上述两派人一样,以意志自由论的主张,任意以理性去加以解释其喜与怒的表现。”
再如马立克教长,当有人请教他《古兰经》里多次提到安拉“升上宝座”这一问题作何解释时,教长说:“‘升上’一词的意思,人人都知道,但是,怎样升,则是任何人都无从知晓。所以问其究竟,是‘比得尔’(异端)。”
至于沙斐尔教长对此问题的答复是:“我确信‘升上宝座’是《古兰经》的原文作了七次如此地叙述,但如何‘升上’,不能比拟。我信仰《古兰经》原文中一字一词真实无妄,但不能对这种类似的经文擅自解释。在认知的能力方面,我觉得自己是可疑的,所以,我要竭力禁戒自己,对这样的问题不能畅论。”
艾罕默德·本·罕伯里教长则说:“‘升上宝座’是《古兰经》的原文所明确表述,但绝不是人类的头脑中所想象的任何‘升上’的情状。”
由此可见,四大教法学派的首领们,在信仰问题上,他们都是遵循一个共同的模式。但是,他们四位教长的弟子中,后来却有许多人,一方面声称自己在法学上师从本学派的首领,一方面,在信仰问题上则偏离了自己首领的原则立场,而遵循一些纷繁的道路,使自己陷入腐败的信仰泥沼而背离正道。假若他们把那些杰出的法学首领作为自己的楷模,把一些细节放在次要地位去考虑,那么,他们便如同从圣门弟子和再传弟子方面接受了伊斯兰的正确信仰,而且必将感受到自己所遵循的道路。正如穆圣所说的:“我已经把你们引导于一条光明灿烂的康庄大道上;在这条大道上,夜间如白昼一样。在我去世后,只有自取灭亡的人,才会离开这条大道。”所以,对于那些后来的各法学派的门生,并非要求他们在信仰上,像自己的先师做到百分之百的纯正,而只希望他们沿着先师们的道路,在信仰问题上,去进一步探寻、深究。毫无疑问,绝对的真理,只是圣门弟子们和再传弟子们,以及步他们的后尘而遵循杰出的四位教法学师表的一脉相承的道路。故此,诗人有云:“一切福利,在于追随前贤;所有邪恶,源于后人创新。”
一、学派思潮之盲信
关于教法学中的细则,或者说次要问题,各学派之间历来就相互存有很大差异,正如谢赫·马罕慕德·希勒图特和谢赫·穆罕默德·阿里·萨伊斯二位学者所说那样:“我们认为四位教法学大师们的门生,僵硬地死守着传统的习俗,他们被学派思潮之盲信所控制,在他们身上,专横强断。原来在四位师表口头上讨论过的各种被接受或被拒绝的一些主张、意见,竟被他们变成宗教义务或特权,强行人们履行、遵守和服从,凡在这种环境氛围中成长起来的后生们,一概不得有半点违反,于是,由此一度而出现了人们的宗教热情趋于萎靡,意志松动,伊斯兰法学停滞不前,人们失去了深究知识权利的局面。”
奥泽·本·阿布杜·赛拉目描写这些可怜的后生的情况时说道:“最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盲目因袭的法学家们,个个都是站在他们老师的弱点上,而且又找不到克服或避免其弱点的良方,尽管如此以讹传讹,他们仍然心安理得,亦步亦趋。对向他们提供《古兰经》、圣训例证,希望他们改正错误的博学人士,则弃之不理,一味为自己之盲从辩护和斗争,满足一些远离真理、荒诞不经的神奇怪谈和传闻来注释经训。”人们常常只喜欢向那些不受任何学派学说制约,但能与一切学派相协调、和谐的学者们请教求知。这种博览群经、胸怀宽阔的学者,对待任何质疑问难的求知者并不拒绝,也不会责备,直到各种学说、主张,以及盲目持门户者之真相大白于群众之心目为止。可叹那些思想僵化的人,追随自己的教法学老师,即使老师的知识缺乏可靠的经训证据,他们对老师仍然言听计从,对所传错误知识如获至宝,在他们看来,自己的老师似乎就是先知、使者。这种盲从,与真理和正道相去何等之遥远啊!任何有理性的人,是不乐意听闻这种乖戾行为在教门中出现的。
四位教法学大师,每一位都竭尽全力地从《古兰经》和圣训的有关法律、条款及其原理中,选择和创制出种种判例、条规,为人们制定好解决当时在宗教和社会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的办法,那是由于他们除了具有一颗虔诚与敬畏于安拉的赤心外,他们对于创制教法原理很精通谙练。许多师从他们的聪敏学生,也听从师长的教诲,采纳师长的高见,加以传播。但是,不久以后,四位教法学大师的学说逐渐形成各自独立的、体系完整的四家著名的教法学派,而后来的各派的学者中,每派的继承人,只崇奉本派师长的学说。只有个别学派的学生有择善而从、不拘一格的超派性思想,而多数后生在追随师长时,通常的性质仍然是思想僵化,表现出令人讨厌的盲信。我们曾经见过有的教法学者,其门户之见和顽固之程度,真是理性与教法都难以容忍。在《顿尔·穆哈塔尔》这部传统的著名教法大全《遴选的真珠》中记载着一段哈奈菲教法学派的判例:“崇奉哈奈菲教法学派学说者,如果转向沙菲尔教法学派时,要受到警告之处分,与暗示而诽谤他人者和奸淫女尸者同罪。”可以看出一个人如果放弃哈奈菲派学说而转向沙菲尔派学说,便构成诽谤他人和奸淫女尸者一样的罪行,应受同等性质的处分。这种不近情理的断法,曾引起哈奈菲学派中众多学者的唾弃与反对,已不足为奇。所以,谢赫·马拉·阿里·戈利说:“如果照此判例推断,那么,哈奈菲派的首领艾布·哈尼法本人,一旦放弃自己的学说转向沙菲尔派学说的话,不是也要受到他的后生们警告之处分吗?相反,如果沙菲尔教长放弃自己的学说,转向哈奈菲派学说,他不是应该获得哈奈菲派人一份奖赏吗?如此而论断的话,那岂不是成了异端者之言论!?真的,假若某人在诽谤了自己原来崇奉的学派情况后,改奉别的教法学派——不论是沙菲尔学派或哈奈菲学派,或其他学派,那么,此人也要受原来学派之处分。不仅如此,假若艾布·哈尼法教长,一旦转向别的教法学派以后,尽管他是一位虔诚、博学的知名学者,他所作出的证词,将是不被原来自己学派的门人们所接受。这是《哲瓦希尔》(《教法精髓》)一书后面所记述的。”
读者所读到的上述这些话,对于任何一位虔诚的穆民来说,本来不应该如此信口开河,因为正统派中,一切竭尽全力创制教法的学者无一例外不是严格遵循正道,服膺《古兰经》、圣训的教导,忠诚地为穆斯林大众服务的。四位杰出的教法学师表,从来都没有打算自己要独树一帜,成立一定的法学派别,所谓四大教法学派,是后人形成的。所以,在伊斯兰民族中,任何个人不应该声称自己是传统的、地道的哈奈菲派,或沙斐尔派,或马立克派,或罕伯里派;任何一位后学,如果自己不具备创制教法的资格,那么,则应该以四位教法学大师为楷模,仿效他们在治学上一贯严谨、虚心的风范,如《古兰经》所昭示的:“如果你们不知道的时候,应该请教有教养的人。”(《古兰经》16:43;21:7)切勿自命不凡,误人误己。有一位穆斯林长老说过这样一句话:“谁师从一位虔诚的博学者,谁将安全地去会见安拉。”
二、学派思潮之盲信的消极面及困境
各教法学派中持偏见的人们,在他们的著作中所撰写的内容,反映了那些盲从学派学说的普通群众时常出现的愚昧行为,导致教内之间怨恨和祸患时有所闻,使人深感遗憾。谢赫·穆罕默德·赖施德·里萨说:“如果一个城镇里的穆斯林居民,都是清一色地盲信某一教法学派学说,一旦发现一个异己教法派的穆斯林出现在该城镇的时候,那么,全城镇居民顿时将会像脱缰的牛马一样疯狂,灾难在彼此对立之间立刻产生。那必将给本来光辉的伊斯兰历史篇章涂上污点。我们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常常耳闻目睹过许多丑恶的传说。比如,其中有这样一件怪事:有一个崇奉哈奈菲教法学派学说的人,站在礼拜堂第一排,听到他旁边的人诵读《古兰经》第1章,因其诵读规则与自己所诵读不同,便惹起他的不满,于是握起拳头,狠狠地打在那颂经者胸上,接着又往其脊背上打了一拳,被打者一下跌倒,几乎丧命。还有一个礼拜者,因在打坐中念到作证词时举起食指,竟被旁人将其食指擗断。教历13世纪末,在黎巴嫩的的黎波里,因教法学派相互之间的分歧与偏见彼此相辱,伤害之事愈演愈烈,以致一位沙菲尔派的长老无可奈何地到当时任伊斯兰教法典的权威说明官(穆芙梯)处申诉说:‘请你把我市所有清真寺,在我的学派和哈奈菲学派二者之间作调整、分配,以区别教法学之不同。因为对方一位教法学者,为该派一名男子娶了我沙菲尔学派中的一名妇女,消息传开以后,对方那位教法学者竟将我们这学派人列为‘艾赫里·邹麦’(即在伊斯兰国家保护下的犹太人和基督徒)一样看待。因为对方有的人对沙菲尔教法学派的穆斯林之信仰持怀疑态度,所以,这二人的婚姻,在对方那位学者看来是非法的。再加上以下原因:沙菲尔学派和艾施阿里学派及其他学派,认为一位穆斯林一旦说了‘如果安拉意欲(即印沙安拉呼),我是一位穆民’这样的话,是允许的,因而说此话者的婚姻也是合法的,可以作为与有经人通婚的经文类比判断,所以,我们被对方的教法学者当成有经人一样看待处理该婚事。’”
伊斯兰教法学学术研究之所以僵滞不前,其原因是教法学家们曾有过这样的决定:后来的学者,对于前辈的学者已经研究过或者已经侧重过的问题,不得再作探讨,或另作侧重,只能依前辈学者的意见行事,因为“伊智提哈德”(创制)的大门已经关闭,后人不可以去开启。因此,他们把一部分传统教法典籍的条款,视如《古兰经》和圣训的原文一样视为神圣不可改变或侵犯;他们也不允许自己超脱那些教法条款,而将求知的勤奋局限于经训的文字、措辞方面,不重视经训的立法与创制证据及源头。在后来的教法学家的许多著作中,作者提出的任何一项判断、案例,几乎没有《古兰经》或圣训的只言片语作依据。这种情况只是在后来被称之为“衰落”的若干年代,即伊斯兰奥斯曼帝国被瓦解后的世纪中,出现的学术衰微。在这个时期,伊斯兰各国的统治者们愚昧无知,他们不关心学术文化,不尊重学者、专家;人们原来的向学热情一落千丈,思想变得拘执、呆板;人人忙着以一些不可能实现的假设、谜语、玄想来自我取悦。这些后学们本来应当紧步其中二位后来居上的优秀学者之后尘,向他俩看齐。这两位学者是著名的《精通教法学原理》一书的作者伊本·哈兹目(公元994—1064年),这位原系沙菲尔教法学派的学者,因不囿于本派学说之见,后来转向以达伍德为代表的直解学派,认为阐释教法应以《古兰经》和圣训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否则一概不予承认。据载,他一生著作达400余种,内容涉及教义、教法、圣训、逻辑、历史、文学和希腊哲学,是一位博学多才的伟大学者;另外一位是罕伯里学派的学者伊本·古达目·阿布杜拉(伊历620年卒/公元1223年),精于各教法学派之分歧与原则知识,著有《木昂瑙》。在这两位博学的后辈大师的著作中,着重谈到艾布·哈尼法等四位教法师表们关于伊斯兰教法的立法、创制方面的论据及说明,以致引起伊斯兰学者们中之宏才——大马士革的沙菲尔派的法学家伊本·阿布杜·赛拉目(伊历660/公元1262年卒)的极大兴趣,于是在他的《教法原理》这一名著中,论证伊本·哈兹目和伊本·古达目·阿布杜拉二位学者之著作,大大优越于其他教法学家们的作品,因为他俩的著作,字字珠玑,放射出光辉。当然其他的学者,如纳威·安萨里、伊本·泰米叶、艾布·沙麦这几位杰出人物的著作,也洋溢着珠联璧合的精神与优点。所以,伊本·阿布杜·赛拉目说:“凡从事教法学的学者,不应该将自己局限于某位教长的学说一个方面,对于任何问题的评估是否正确、是否可信,要看该问题的性质内容,接近《古兰经》和圣训的程度如何来决定。”
后学者如果获得勤奋求进、孜孜不倦的各种学习方法,并且避免门户之见、盲从附和、思想僵化,客观地去深究后来那些教法分歧的根源,那是容易找到答案的。沙菲尔教长曾禁止人们盲从他本人,也禁止盲从其他人。但是很遗憾,有一部分后学倾向于给沙菲尔教长的著作填塞许多被圣教与理性常常谴责和拒绝的神话,于是鱼目混珠,以假乱真。如果有谁打算批判这种伪托行为的话,那么,杜撰者在书中早就准备好应对的令人恐怖的手段,警告说:“谁要批评本书,请当心恶果的来临。”以及“和平共处,相安无事,请勿干预,否则,后悔莫及。”他们如此专横霸道,其目的是不希望穆斯林们运用自己的理性和思想,禁锢他们的天性去思考、观察、认识鲜明的伊斯兰真理。
三、教法学的革命
伊斯兰各学派中尽管存在一些伪作和弊端,但是,前辈的教法学师表们,给我们后人留下了许多很有价值的珍贵著作,其意义堪称伊斯兰法学方面一场无可估价的伟大革命,后人可以依据他们这些名著作衡器,把教法著作中存在的赝本、劣作和糟粕进行过滤、筛除,区别其中之真假与良莠。现代的教法学家们,欲制定出与时代生活相适应的教法时,他们便可以从那些珍贵的古典教法典籍中获得指导与启示的教益。在此,值得陈述的是,在这个时代,已经有不少研究教法比较学的学者和专家,他们倾向于效仿一部分前辈教法师表的治学风范,制定教法。比如伊本·鲁施德(公元1126—1198),这位阿拉伯哲学家、教法学家,自幼便受到家庭严格的伊斯兰教育,能背诵全部《古兰经》和千段圣训。公元1153年,他到马拉喀什从事教育和医学著述。据载,他的著作共有70余部,内容包括哲学、逻辑学、伦理学、政治学、医学、教义学、教法学和文学,并对《古兰经》和圣训作过注释。稍后的学者中,如也门的法学家邵卡尼(公元1760—1824),生于萨纳,成学后任该市大法官,他认为盲从是非法的。他一生有一百多部著作,其中《优秀学者之指南——伊斯兰法理学真理考证》最为著名。沿着这些学者的治学道路而出现的近现代的教法学作品,有谢赫·赛伊德·萨比格的《菲格亥·逊奈》(汉译本《伊斯兰教法》)和谢赫·优苏福·格尔塔威的《论伊斯兰教律中的合法事物与非法事物》《当代教法决疑论》《天课法》等,这都是以经训作凭据,而不受某一特定教法学派学说限制的新近名作。此外,还有谢赫·穆罕默德·阿布笃、谢赫·马罕慕德·希勒图特、谢赫·阿布杜拉·本·栽德等这些当代著名学者所撰写的有关教法著作,都是针对人们在现代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而在古典教法经典中找不到答案时制定的相应决断。这些当代学者,对所有因时代变化、社会发展、科技困扰而出现在穆斯林日常生活中的这样那样的新问题和挑战作出相应的教法判断,不论其是正是误,但他们的判断具有不受传统的束缚,抛弃学派思潮的盲信,而以探究经训证据为主旨的标志性特点。所以,当前的情况与任务,要求教法学家们,在坚持《古兰经》和圣训导向下,深入宽阔的伊斯兰法学领域,把握是非原则,根据时代的变化和社会的发展,针对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创制相应的教法律例,为穆斯林大众解决所面临的实际问题,给他们消除困难与疑虑。这是《古兰经》所昭示的:“安拉不欲使你们烦难。”(《古兰经》5:6)“安拉要你们便利,不要你们困难。”(《古兰经》2:185)“关于宗教事,他未曾以任何烦难为你们的义务。”(《古兰经》22:78)(www.daowen.com)
真的,在教法学家们之间存在意见分歧是不应受到责备或非议的,那些分歧,也不应该成为批评的焦点,因为在伊斯兰教法学研究中,法学家们对某一个问题的看法存在分歧,正是伊斯兰法学活力与弹性的象征和伊斯兰学术研究工作中民主作风和思想自由的表现。所以教法学方面,有这样那样的差异与分歧,是自然的、正常的事情,因为人们的理解能力有悬殊,知识水平有高低,受过的教育程度也深浅不同。教法或教律这个词,阿语是“菲格亥”,有“理解”“知道”“懂得”“通晓”等意思。每个人对任何事物的“菲格亥”能力、水平、程度如何,是根据其本人的天赋素质、所受教育、环境状况、思辨能力、视野宽窄等等诸多内外因素而决定。读者或许听过《古兰经》关于封斋的时间是:“至黎明时天边的黑线和白线对你们截然划分”(《古兰经》2:187)这节经文吧!当时,圣门弟子中,竟有人如实地本着经文的字面意义,拿来黑线和白线各一根放在一块,用肉眼来做区分,以此确知黎明时的开始;另外,又有一位圣门弟子因坏大净没有水来净身,他便遵照经训之教导,用土代净后作礼拜,这位圣门弟子居然把用土和用水在数量和使用上相比,于是便让自己的全身在泥土中打滚,用土洗头洗脸,洗脚手。以此完成代做大净的程序。后来,穆圣获悉他们的这种情况后,才给他们解释经文中的“黑线和白线”的正确所指,以及“代净”的意义和方法。
四、教法学家之间存在分歧的原因
上面已谈到教法学家们之间存在意见上的分歧,是正常的事情,不足为奇;在一定情况下,还是一种好事,是生活之所需。那么,产生分歧的原因是什么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1.经训文字的指示及经训意义的广泛而引发意见分歧。每个单词,如果含有几个意义的时候,便有可能使其中某一个含义侧重于其他含义。例如《古兰经》在谈及离异的妇女的守制期时,作出这样的规定:“被休的妇女,当期待三次‘古鲁叶’。”(《古兰经》2:228)经文中的“古鲁叶”一词,既可以作“月经”解释,也可以作“洁净”解释,因此,教法学家们对于被休的妇女,如欲再嫁他人时,她应守制的期限,便有不同的意见,到底是“三次月经”后,或是“三次洁净”后?争论的结果,两种不同的见解或者分歧,都是正确的,可以作法定期限而成立。再如“无辜而被杀者,我已把权柄授予他的亲戚,但他们不可滥杀,他们确是受援助的。”(《古兰经》17:33)经文中的“权柄”一词,根据其含义,既可以解释为死者家属具有向杀人者讨还血债而作以杀抵杀的权柄,也可以解释为(1)以命抵命;(2)或加以宽恕;(3)或收取罚金。这样,从以命抵命到收取罚金,对于凶手来说,愿意或被迫的过程中,教法学家们便发生了分歧。
2.圣训的传述问题。有的圣训曾传述到某人,但未传述到某人;或者有的圣训,某人具有其正确可靠的传述线索,而某人未握有其可靠的传述线索,仅仅是个别人所传述。但是有的人相信在一部分圣训中,因传述方面存在弱点,于是在遵循这类有弱点的圣训时,要附加若干条件,而别的人则认为不必有附加条件,如“穆尔赛利圣训”和“闷格特尔圣训”两种性质之圣训,前者为“传述线索非连续性圣训”,后者为“传述线索中断性圣训”。
3.相互冲突和重复的经训。例如停止的经文之论证及注释,也属这类性质。在某位学者看来,证据与令人信服的原则有冲突,而在另一位学者看来,证据与原则并无冲突,例如特殊的或众所理解的一般性原则,是否就是另一种证据,或不足以成为论据。
4.有些证据,在其是否真的值得可信时,在法学家们看来,会发生意见分歧,例如对可嘉的事物,宣教的裨益,麦地那人的功修等的评论等方面上。罕伯里法学派权威学者谢赫·伊本·泰米叶在他《消除对四大教法学师表之非难》一书中畅述了学者们的意见分歧的许多原因,他说:“任何一位法学师表,都有自己的独特见地作为其本人提出法学建议或意见的根据。”伊本·泰米叶在该书前言中写道:“作为穆斯林应该本着《古兰经》的教导:‘谁以安拉和使者以及信士为盟友,(谁便是安拉的党派),安拉的党派,确是优胜的。’”(《古兰经》5:56)而信士中,特别要与那些作为穆圣继承人的德才兼备的学者结交往来,保持友好关系,他们蒙安拉的优遇,使他们成为灿烂的明星一样,照耀着生活在世间的人群,而穆斯林蒙他们的引导与教育走上正道。这些导人于正道的穆斯林学者,绝不像穆圣受命复兴伊斯兰以前每个民族中那类邪恶学者和现在混迹于伊斯兰各种组织、团体中追求名利的世俗学者那样,背离经训,误导大众。而前面所述的那些优秀的、真知灼见的穆斯林学者,他们是穆圣在民众中的代理人,他们恢复和弘扬穆圣的遗教。有他们,《古兰经》得以昌明,同时,他们凭借《古兰经》,他们才可以顶天立地,能言善辩,舌战敌人。特别是普遍受到全体穆斯林欢迎和尊重的四位教法学大师,他们中没有哪一位在对待圣训、圣行方面,有过丝毫违背之表现与疑点;他们一致认同:作为从事教法研究的学者,必须绝对服从穆圣的言行,即圣训、圣行,并认同除穆圣的言行外,对任何学者的言论,都可以取舍,但是如果发现其中有与圣训冲突者,则必须舍弃不取。”
五、穆斯林应以宽宏大量的胸怀对待教法上与自己有分歧的教胞
我们希望忠于自己的信仰,并力图引导其他穆斯林兄弟服从和恪守《古兰经》与圣训的教导的同仁志士,不要因为在伊斯兰大家庭中有人在教法上与自己有差异、有分歧,而感到烦闷、难受,更不要把那些在部分教法上奉行与自己所奉行的教法学派不同的教胞,当作自己的敌手看待,妄断对方为异端、邪教,即使自己所奉行的教法学说比对方的论证强而有力,也不可居高自傲,轻视对方。君不听说吗?从前,圣门弟子们在一些教法问题上,彼此之间也存在过分歧,但是,分歧不论多少,并未影响他们的团结、和睦;他们一本“穆民皆兄弟”的经训,始终相亲相爱,从未因教法分歧而拉帮结派、党同伐异或盲信自己所崇奉的教法学说为千真万确、至高无上的,并诋毁别人所遵循的教法学说为异教邪说;他们从来没有出现过现在的人们这种愚昧无知的鲁莽行为。他们在礼拜时,都欣然跟随与自己教法见解相左的伊玛目一道礼拜,心中始终不存芥蒂。
如果在某些问题上,有学术性价值需要讨论或实际情况所需,而且你认为真理是在你一边,并且有充分地证据,那也不妨与你意见相反的教胞作善意的交流,相互了解、认识,进行心平气和地座谈、讨论,避免互相攻击与猛烈争论,因为《古兰经》教导我们说:“你们应以最优良的方式与信奉天经的人辩论。”(《古兰经》29:46)与异教犹太教徒和基督教徒进行辩论,尚且要以最好的方式,那么与自己的教胞作辩论时,方式和态度更应讲究礼貌,否则,教胞反而不如异教徒应受礼遇,那是极其错误的。因此,我们应该懂得人类的性质,一个人如果从他的父亲或祖父方面已经接受下来并喜爱着的一种习惯,要想轻易、急燥地改掉,是困难的。对于这种情况,《古兰经》叙述道:“有人劝他们说:‘你们应遵守安拉所降示的经典。’他们就说:‘不然,我们要遵守我们祖先的遗教。’即使他们的祖先无知无识,不遵循正道,他们仍要遵守他们的遗教吗?”(《古兰经》2:170)以及:“有人劝他们说:‘你们来遵守安拉所降示的经典吧,来服从使者吧!’他们就说:‘能满足我们的,是我们祖先的宗教。’即使他们的祖先无知无识,不循正道,他们仍然要遵守他们的宗教吗?”(《古兰经》5:104)我们还可以好好思考一下,安拉命令穆圣怎样回答那些顽固不化的多神教徒的上述托词时,说道:“即使我显示你们一种比你们的祖先的宗教更为崇正的宗教,你们还要遵从你们的祖先吗?”(《古兰经》43:24)安拉本知他们的祖先没有遵循正道,也本知穆圣难以引导他们舍弃偶像崇拜,但是,安拉仍然命令穆圣在其宣教时,应以最优良的方式,即最温和的态度,循循善诱,准备让对方乐意倾听自己的证据。《古兰经》常常以此为例证,训导我们在与人们进行辩论时,即使对方是异教徒,也应遵守礼节。
总之,我们对待教法上有分歧的问题,应该在原则与细则之间、主要与次要之间、断然的经文与或然的证据之间、个人传述的圣训与连续不断传述的圣训之间、重大问题与琐细事情之间,要作明确之区分,不可一概而论。前辈学者们对待任何事情都一向能主次分明,作先后缓急地去解决。他们认为那种只重视谴责小错而忽视制止大罪的做法是愚蠢的行为。据沙菲尔教长传述:“穆罕默德·本·阿哲拉尼其人,常常劝人行善,止人作恶。有一次,麦地那的省长发表了一长篇演说,当他走下讲台,准备礼拜时,伊本·阿哲拉尼指名道姓地对那位省长说:‘你这个人,应该敬畏安拉,你在穆圣站过的讲台上,作了冗长的报告和絮叨啊!’省长一气之下,下令将他拘禁起来,消息传到伊本·艾布·邹毕那里,他便前来会见省长,说道:‘你把伊本·阿哲拉尼拘禁起来了吗?他是一位喜欢劝善戒恶的人啊!’省长说:‘我确实下令拘禁了他,他不但对我下达命令,还当众批评我,视我软弱可欺。’伊本·艾布·邹毕听了详情后说道:‘伊本·阿哲拉尼成了一个糊涂人。他原来认为你食饮非法的食物,穿戴非法的衣着。可是,他对此仅仅以‘你应该敬畏安拉’这样一句含蓄的话暗示,也未采用恰当的方法向你谏诤,只是当众指谪你在穆圣的讲台上讲话太长,说话罗嗦。把存在的问题和性质作了颠倒。’”接着省长下令将伊本·阿哲拉尼驱逐出境。
“还有一件轻重倒置的传述,有几个伊拉克人来问阿布杜拉·本·欧麦尔说:‘有人在朝觐受戒期间失手打死了一个蚊子,要怎样罚赎?’阿布杜拉说:‘看来你们很关心一个蚊子的生命,可是你们怎么不问我,阿里之子侯赛因被杀害这件血案是如何了结的?一个蚊子在无意的情况下被人打死,侯赛因则是有预谋而被杀害的,何况人与蚊子之生命、价值二者之间,是不能等量齐观的,你们怎么如此糊涂?!’”
思想僵化的人,常常犯下罪行而不自觉,他们不时与反伊斯兰的敌人亲切会面,握手言欢,还以为这样做是广交朋友。由于食古不化,率由旧章,自以为是维护圣教、严守教规,殊不知,他们的许多行为是在拆毁圣教,亵渎教法,把伊斯兰推离出人类生活的轨道,给敌人提供可乘之机来控制穆斯林青年们的理智,从而使我们的后生们误认为伊斯兰只不过是落后、愚昧的同义语。所以有一位哲人无限感慨道:“伊斯兰圣教,因受渎神论者和教内思想顽固者双手所骚扰而在申诉委屈,穆斯林青年认为伊斯兰是愚昧,而老年人则相信愈愚昧愈无知,就是爱护圣教。”
安拉啊!求你不要因那些思想僵化、愚而自用者们的一意孤行和渎神论者的放肆妄为,使伊斯兰受挫失色而惩罚我们;求你纯洁我们的信仰,那是我们一切事业胜利的保证;求你改善我们的现世,那是我们生活的空间;求你为我们完善后世,那是我们永恒的归宿;求你在我们人生的各种福利中,增加余庆;求你使死亡,成为我们从一切邪恶方面获得安息的契机,阿敏!
2003年8月译自卡塔尔《民族月刊》
奉至仁至慈的真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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