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身和家属免遭火刑
《穆民守则》之一
“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而预防那以人和石为燃料的火刑,主持火刑的,是许多残忍而严厉的天使,他们不违抗真主的命令,他们执行自己所奉的训令。”(《古兰经》66:6)
这节《古兰经》的降示,将在虔诚的穆斯林的心灵深处,引起深刻的思考。因为真主以此警告他们,除自身的操行修养外,还要在自己的家庭中尽到教育、指导家人的责任,这样才能保护自己和家属免遭将来的火刑。真主在这节经训里生动地描绘了火刑的可怕形状,以及违反主命者必遭的后果。如果对真主的命令疏忽大意、玩忽懈怠,那就赶快悔过自新,所以紧接着真主又在下节经文里号召信士们要做真诚的悔罪:“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向真主诚意悔罪,你们的主或许免除你们的罪恶,并且使你们下临诸河的乐园。在那日,真主不凌辱先知和与他一起信道的人们。他们的光明,将在他们的前面和右边闪耀,他们将说:‘我们的主啊!求你完成给我们的光明,求你赦宥我们。你对于万事,是全能的。’”(《古兰经》66:8)
这又是向他们描绘了等待着悔罪者的乐园的景象。但是穆斯林要达到这样预期目的在自身和在家属中承担的责任是较沉重和艰巨的。乐园与火狱都呈现在自己和自己家属的眼前,两者都在等待着应受的人进去。
应怎样才能预防火刑而蒙真主允诺进入乐园呢?经注学家们对此提出了大同小异的几种见解和注释。例如:阿里大贤说:“所谓‘预防’,就是对自己和家属实施伊斯兰教育和训练。”伊本·阿巴斯说:“预防火刑,就是切实地服从真主,远离真主所禁止的一切罪恶行为,命令家属记念真主,那么,真主就拯救你们,不致遭受火刑。”穆查希德说:“(预防的)意思是:你们当敬畏真主,并嘱咐你们的家属也当敬畏真主。”格达德说:“你当命令家属服从真主,让他(她)们不要违抗真主,并且要帮助他(她)们去实践真主的一切命令。如果发现他(她)的有违背的言行,要加以斥责和制止。”赞哈克和穆戈忒勒认为:“教育自己的家属,包括亲属和奴仆在内,懂得真主所制定的律例,以及禁戒的事物,这是穆斯林的义务。”
以下一节圣训的意思也是与这节经文相符合的,穆圣说:“儿童到了七岁的时候,你们就应当命令他们(她们)礼拜;到了十岁,如果还要旷拜,就应对他(她)们实行惩罚。”(艾卜·达伍德和艾罕默德所传圣训)
法学家们也主张:儿童到了七岁,就应当培训他(她)们练习礼拜、斋戒等力所能及的善功。这样坚持下去,那么,到了成年以后,便会自觉地服从真主,远离罪恶,放弃非法的行为,蒙受真主之帮助,不致遭受火刑之苦了。所以,真主说:“你当谨守拜功,拜功的确能防止丑事和罪恶,记念真主确是一件更大的事。真主知道你们的做为。”(《古兰经》29:45)
“人和石为燃料,”伊本·买斯乌德说,“这里所说的人,是指那些被投入火狱里的罪犯。”他们在火狱里遭受惩罚,同时也就成为火狱的燃料。正如《古兰经》指出的:“至于乖张的,将作火狱的燃料。”(《古兰经》72:15)至于“石头”,经注学家们认为是硫磺一类的,因为硫磺石这类石料,温度最好,最易点燃。用这种炽烈的火刑惩处违背真主命令的罪犯是恰到好处。又有人说,石头是那些被多神教徒奉为神灵而顶礼膜拜过的佛像,将来也要被投入火狱。因为真主将对罪犯们说:“你们和你们舍真主而崇拜的,确是火狱的燃料,你们都将进入火狱。”(《古兰经》21:98)
据伊本·艾卡·哈泰米传述:先知穆罕默德诵读这节经文“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而预防那以人和石为燃料的火刑”的时候,在场聆听诵读的有几位圣门弟子,其中有一位听了以后说道:“真主的使者啊!火狱的石头像现世上的石头吗?”穆圣说:“以我的生命在其掌握的真主盟誓,火狱里的一块石头要比整个世上的山岳还要大。”那位老人一下被吓得昏厥过去,跌倒在地。穆圣把手放在他的胸部后,他立刻恢复神智。穆圣对他说:“老人家!您诵读清真言‘万物非主,唯有真主’吧!”老人遵命诵毕,穆圣以乐园向他报喜,圣门弟子们问道:“我们当中还有谁可有这种幸运?”穆圣说:“不错,真主不是应许过吗?”(艾卡·达伍德圣训集)
“这是畏惧站在我面前(受审讯),而且畏惧我的恫吓者所得享受的。”(《古兰经》14:14)
“不错,真主不是应许过吗?‘这是畏惧站在我面前(受审讯),而且畏惧我的恫吓者所得享受的。’(《古兰经》14:14)”
“主持火刑的,是许多残忍而严厉的天使。”古尔特伯对这一句经意的解释说,“这些管理火狱的天使,心地残忍,如果有人向他们求怜时,他们是不会理睬的。因为他们生性暴怒,他们像人们喜欢食物一样,只喜欢惩罚犯人。”何况他们的任务就是忠实地“执行自己所奉的训令”,从来“不违抗真主的命令”而对犯人不寄存丝毫怜悯同情之心。
对本节经训,近代杰出的经注家赛义德·古特卜更有其独到的见解。所以在他的《古兰经注》中作了不同凡响的、深谋远虑的发挥。现摘译有关部分,以飨读者:
作为信士,确有责任引导自己的家属,改善自己的家庭,正如有责任规范自己,改进自己的心地一样。
我们在《古兰经》65章(离婚章)里已经说过:伊斯兰教是与家庭很有密切联系的宗教。因此,信士在自己家中的责任和必尽义务,要加以肯定。穆斯林家庭是穆斯林集体的核心,是伊斯兰社会赖以组成的细胞。(www.daowen.com)
一个穆斯林家庭,确是伊斯兰教信仰的堡垒之一。堡垒不仅内部要牢牢地结合,其外部也还要有坚固的防御;守卫堡垒的每个战士,要克尽职守,不能让堡垒有任何裂隙和缺口。否则,就会给敌人以可乘之机。
首先,要把伊斯兰的教义传授给自己的家属是信士的重要职责。也就是说把堡垒从内部巩固起来,把其中所发现的每个缺口堵死。但是,一个穆斯林,不论是作为父亲或母亲,如果单枪匹马,还不足以使堡垒固若金汤,安全无患。必须要父亲和母亲通力合作,共同承担责任,保卫自己的子女。任何英雄要想单靠男子,即使是集体力量来建立伊斯兰社会,那是徒劳的。他必须要有妇女参加到这个社会里来,一齐努力。因为妇女是后代的守护者。而后代既是未来的种子,又是未来的果实。
因此,《古兰经》是针对男女而降示的,《古兰经》组织了穆斯林家庭,使它建立在伊斯兰的基础上,《古兰经》责成信士要承担家属的责任,正如责成他们承担自身的责任一样。那就是体现在“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而预防那以人和石为燃料的火刑”这一经训里。
“对安拉的这一命令,伊斯兰教的宣教师、教长们,应当理解,而且应当很好地理解。向自己的家属:妻室、母亲、儿女,然后再向教胞宣教是首要的任务。为了缔造穆斯林家庭,就应该充分注意对穆斯林妇女的造就,谁欲建设一个理想的穆斯林家庭,谁就应该寻找一个贤良的穆斯林女子作自己的妻子。否则,伊斯兰集体的建立,就要无限期地推迟,或者即使有了伊斯兰集体,它的结构也将是松散无力,漏洞百出!”
“初期的穆斯林集体,情况比我们现在的要兴隆繁荣……在麦地那建立过典型的穆斯林社会,那是由伊斯兰所监护——伊斯兰以自己对人类生活的清洁概念来监护,并以源于这一清洁概念的法律来管理。这个穆斯林社会的归宿,也即全社会男女成员的归宿,是真主及其使者,即归依真主及其使者的律例。一旦有什么律例降示,那也就是最终的裁判,由于有这样的社会,并有它的概念及其权能来管理生活,所以对于妇女来说,要按照伊斯兰教的意图来塑造自身,问题就比较容易;对于丈夫来说,要按照伊斯兰教的法程来劝告妻子,培养自己的子女,也同样顺利。
可是现在,我们是处在一个变化着的形势下,生活在许多愚昧的状态中,即社会方面、立法方面、道德方面、习俗方面、制度方面、礼仪方面、文化方面等。
妇女同这种愚昧的环境相处,如果她想响应伊斯兰教的召唤,不论其响应是出于她自身的觉醒,亦或是由于她的丈夫、兄弟、姐妹们,或父母的指引、推动,她总将深感有一种沉重的,甚至致命的压力。
在如此愚昧状态中,有的地方,不论男子也好,妇女也好,统统都是向着一个观念、一种裁判和清一色的性格起诉争讼。而有的地方,男子则是向现实生活中不易存在的纯粹观念起诉,女子则在与纯粹观念作愚昧、野蛮敌对的社会压迫下挣扎。毫无疑问,妇女对社会的反应及其传统观念的敏感性高出一倍。
“那么作为一个男信士,他所承担的义务,也就相应地要比妇女承担的义务要高一倍。因为他既要为自身预防火刑,又要为自己和那些在毁灭性压力和顽强的诱惑力下抗争、徘徊的家属们预防火刑。
“因此,他应该明确自己这种沉重的义务,以便为此付出直接性的努力,要比初期穆斯林集体中任何一位男性教胞付出的种种努力高出几倍。现实既然如此的严酷,那么,谁要想建立一个理想的穆斯林家庭,以免全家将来遭受火刑,他首要的任务,就是必须物色一位虔诚的穆斯林妇女,作为自己的贤内助,以便她能愉快地胜任伊斯兰教信仰的堡垒之一——家庭的合格卫士。因为她的观念的源泉是与其丈夫一样,是来自伊斯兰信仰。但是,作为穆斯林男性,在物色自己的对象过程中,往往将会经受许多事物之考验以至做出种种牺牲。例如:有的人会被女方虚伪的外表而牺牲;有的人将被下流人家的美色而牺牲,不一而足。本来他的初衷是要选择有伊斯兰正信并能协助自己建立穆斯林家庭,即伊斯兰堡垒的助手,可是往往被对方的巧言令色、虚伪粉饰和名利地位等欺骗而做出牺牲。因此,那些盼望伊斯兰复兴的穆斯林家庭的家长们,你们作为父辈的任务,应当明确,伊斯兰复兴的活生生的细胞,实际上就寄存在你们的手里。你们首先就应该把伊斯兰的教义、教育,面向你们的妻室、儿女,培训他(她)们准备作为你们的继承人。要大家积极响应真主的昭示:“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为自身和家属预防那以人和石为燃料的火刑。”因为大家既是信士,那么积极响应真主之昭示,便是责无旁贷、义无反顾的事情。(译自赛义德·古特卜《古兰经注》——《在﹤古兰经﹥荫庇下》第6卷3619至3620页)
如果对真主之昭示和警告,听而不闻、无动于衷,甚至不信,那么,到了身临火刑、要想托辞,已为时太晚了。所以,执刑的天使告诉他们说:“不信道的人们啊!今日,你们不要托辞,你们只受自己行为的报酬。”(《古兰经》66:7)
求真主默助和引导我们坚守正道,启迪我们兢兢业业地恪守教法,不断地提高自身的修养,以身作则,教育和影响自己的妻室、儿女服从真主的命令。从而预防火刑。
阿敏!
(原刊于《智慧》1991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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