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自由与社会制约
〔埃及〕穆罕穆德·卡米尔·哈泰
一个人在自己所生活的社会里,其个人自由所受的限度是什么?
这种限度可不可以被认为是人们自己的桎梏?个人有无权利破坏或超越这种限度?
自由,确实被公认为人们应该享有的一种极重要的权利。生活在社会上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自由权。但是,人人都为所欲为地滥用自由权,那么,人们的一切自由权,必定要彼此发生冲突和对抗,社会秩序势必要紊乱不堪。所以,对于个人的自由,必须有一定的约束,从而使甲的自由不致侵犯乙的自由,况且滥用了个人自由,不仅要侵犯别人的自由,而且有时还危害了滥用自由者本人,甚至会带来灭顶之灾。
社会对个人的自由,制定出一些必要的限制,是为了规范人们——不论是个人还是集体——有组织地生活,并保证大家的生活不致受到破坏和遭受各种伤害与危险。
因此,互相维护社会上的一些限度,是每个人的社会责任。大家都不会允许同类中的每个成员,无论在其自身方面,或同类范围内违反那些法度,因为这是为了保护每个成员和同类免遭违反法度所招致的恶果。
“谁违反真主的法度,谁是真正的不义者。”(《古兰经》2:229)
先知穆罕穆德对于社会成员应该共同遵守的这一职责及其所包含的意义,曾经作了形象的描绘。他说:“维护真主的法度者和以身试法者的比喻,就如一群人,对于航海上的船位分配,实行抽签,有的人抽到住上等,有的人抽到住下等。住下等的人们,如果需要饮水时,他们就要经过上等的人们去取水,但是,住上等的人们说:‘我们不让你们上来妨害我们!’于是,住下等的人们说:‘如果硬按等级来论的话,那么我们只好凿通船底取水了。’假使船主让这些住上下等的人们,为所欲为,不受船舶规章制度的约束,那么,大家都要同归于尽。假使上下都互相克制、同舟共济,大家便能安然航行。”
伊斯兰教在划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以及制定若干典章制度,以组织个人的自由等方面,所别具的价值,仅仅是既维护个人利益,同时又维护社会利益,并且确定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基础和共同命运。
如果我们观察一个人包括他的举止——它被作为其生存活动的最特殊内容——以及他在行使自己个人自由权利的范围方面所持的立场时,我们会发现他要是按自己随心所欲的方式来生活的话,那是不自由的,甚至在他个人的食、饮、消费等方面,也是不自由的。因为首先他要受他个人的利益所制约。其次,他作为社会的一名成员,作为社会结构的一砖一瓦来考虑,也是应该受社会的整体利益所制约的。
关于这方面,真主曾昭示:“你们应当吃,也应当喝。但是,不得过分。”(《古兰经》7:31)
因为饮食的过分,是有害于身体健康的。俗话说:“胃是疾病的寓所,定食是药剂的首脑。”
同时,饮食过量,造成人们的消化不良,而其中一部分消化不良的社会,则是依赖于其中另一部分人长期处于营养不良所付出的代价而存在的。
可能会有人认为,个人的钱财,自己要怎样开支,如何花费,都有绝对自由,旁人无权干涉,也没有理由阻止他随意挥霍。
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想法,是社会所不允许的。因为像这样一个不善于使用自己钱财的人,是会把他自己的钱财用到非法的方面去,从而使他本人的人格堕落,个人的自由也会因之而丧失。因此,社会对于这样的人,要加以控制,并把他置于保护之下,像其他的财产和个人权益受到保护一样。
所以,一个人一旦走出自己生活的小圈子,到了与社会直接发生关系的时候,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上的许多权利,一个人的自由受到一定约束,那是理所当然和完全必要的。
一个商人,如果把某些商品垄断起来,囤积居奇,等到人们迫切需要时,他便趁机以过高的、不合理的价格出售这种商品,像这样的商人,穆圣说:“谁把食品垄断四十天,谁已与真主无干,真主已与他无干。”
在这种情况下,统治者就有权利征收被垄断而囤积的所有商品,然后以合理的价格售予人们。(见伊本·梯密叶的《伊斯兰教的报酬论》)
维护社会利益,就要使公用事业国有化,让它成为全民所有,惠及整个社会,不得为个人所占有而任其管理和生产,独享了极大的份额成果。穆圣说:“火、牧场和水这三种资源,是世人所共同享有的。”
这是对公用资源所举出的例子,公用资源是人类生存的要素,任何人都不得独占,应当为整个社会所共有。
伊斯兰教对于金钱价值有自己的观点:它曾经限定金钱的职能在于为生活服务。伊斯兰教对财富的所有权和财富的使用,制定了许多法度和准则,严禁窖藏金钱而不利用,并以酷刑警告违犯禁令的守财奴,因为金钱的职能是要为服务社会而用的,不能让它冻结在富人的保险柜里。(www.daowen.com)
真主说:“窖藏金银而不用于主道者,你应当以痛苦的刑罚向他们报喜。在那日,要把那些金银放在火狱的火里烧红,然后用来烙他们的前额、肋下和背脊。这是你们为自己而窖藏的金银。你们尝尝你们藏在窖里的东西的滋味吧!”(《古兰经》9:34—35)
这是伊斯兰教以社会的名义,对个人在私人财产所有权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自由所规定的部分限制。
伊斯兰教的重要价值,还在于限制个人的自由不得超越廉洁、节约与适中的限度,以便解放人们,免于被情欲所奴役,以至陷入有损德行和颓废的深渊。
饮酒,或者服用麻醉剂的人,为了不敢面向生活而希图逃避,往往醉生梦死、不省人事,其金钱、健康和尊严,也随之而消耗、损害或丧失。他本来应该是身心健康、意志坚强,享受着高尚的生活,在谋求个人、家庭和社会的幸福方面,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可是由于滥用了个人自由而造成自身和社会两方面的损失。
一个穆斯林女青年,在穿着方面,超出了适中的限度,盲目地、肆无忌惮地追求低级社会所抛出的那些妖艳离奇的糜烂生活方式,把自己应该掩护的羞体裸露无遗。她本来应该把羞耻心和自尊心扩散在自己的四周,然而她的奇装异服却在自己的前后左右招来了许多有毒的视线和猥亵言语;如果她是一个个性坚贞,谨守宗教和道德所规范的言行的人,在自己的衣着和操行上作为旁人的一种楷模,那她就不致成为服装设计师手中的玩物。
假使社会放任每个人,按其私意,为所欲为,那么,这种个人自由必将给其本人和社会带来恶果。
所以,要常常强调全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领域里的各个方面,彼此应该共同承担责任。因为大家都有责任在人们互相之间,建立公道与平等的原则,有责任同不义、剥削、压迫和腐败作斗争。
伊斯兰教的重要价值,还在于为人们承担这些社会职责,并按正确的方式来履行这些职责而规划了一条途径,叫人们在尽职上谨防松懈、妥协。
真主说:“以时光盟誓,一切人确是在亏折之中,惟信主而且行善,并以真理相劝,以坚忍相勉的人则不然。”(《古兰经》103:1—3)
穆圣说:“你们当中,无论谁,见到非法行为,他应当用手去制止,如果他不能用手制止,他应用口去劝阻,如果用口也做不到,让他用心去默默祈祷——这是最弱的信仰了。”
真主又说:“以色列的后裔中不信主的人,曾被达吾德和麦尔彦之子尔撒所诅咒。这是由于他们的违抗和过分。他们对于自己所作的恶事,不互相劝诫;他们的行为真恶劣。”(《古兰经》5:78—79)
曾经有人常常用下面这节《古兰经》来为自己的不负责任辩解:
“信主的人们啊!你们当保持自己的纯正。当你们恪守正道的时候,别人的迷误,不能损害你们。”(《古兰经》5:105)
他们认为除自己外,不负责其他社会义务,只要自己坚守真理,别人的偏差与自己毫不相干。艾卜·伯克尔在一次向大众演讲时,曾纠正了某些对上述这节《古兰经》含义的误解。他说:“诸位,你们常常读这节《古兰经》的,但是你们却把它置于不适宜的地位。我曾经听穆圣说过:‘人们如果见到非法的行为而不加制止,那么,真主或许要降下惩罚,遍及到每个人。’”
真主也曾警告:“你们当防备一种灾难,否则,受害的绝不限于你们中的不义者,你们要知道,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古兰经》8:25)
一个社会之所以遭受灾难,往往是因为人们破坏了法制,造成非法的行为蔓延的结果。所有灾难就不仅仅限于降临那些招来灾难的罪魁祸首,而是殃及到善良与良莠。
阿伊莎曾经传述穆圣的话说:“罪恶一旦在大地上显露,真主就要把惩罚降诸世人。”阿伊莎当时说道:“可是在世人当中还有服从真主的人啊!”穆圣说:“不错,然而服从真主的人,最终要归到真主慈惠那里。”
对于服从真主的人来说,看到罪恶的出现,不能坐视不理、袖手旁观,他们应有鲜明的立场,对一切非法行为作面对面的斗争。否则,不能算作是完全地服从真主。
劝善戒恶是伊斯兰教在共同遵守的职责领域方面所具备的重要价值。社会上的每个成员,都有劝善戒恶的职责,而且要克尽其责,使用恰如其分的方式、方法。伊斯兰教史上的褒赏制的产生就是居于伊斯兰教本身的价值,这种制度赋予每个社会成员对违抗教法和犯罪有告发的权利,即使违抗行为和犯罪事实不是针对告发者。社会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其中任何一个成员所遭遇到的不幸,都被认为是全体成员的不幸。
(译自《宗教价值和社会》)原刊于《伊斯兰》1992年第1期,总第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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