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内涵界定与实证分析
9.3.1 中国中等收入群体的界定
2002年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就提出了“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战略举措,自此,关心中等收入的学者就越来越多,但目前尚未形成对中等收入的一致的界定。中等收入者是国内的提法。刘秉泉(2003)认为中等收入者的实质就是中产阶层,既有较高的收入又有一定资产。林弘(2003)认为国外一般将中等收入者称为中产阶层或中等阶层,国内学者大都使用“中产阶层”、“中等收入阶层”来表述。但有更多学者将中国的中等收入者与中产阶层分离开来,并对中等收入者进行界定。常兴华(2003)认为中等收入者是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和生活水准都能稳定保持在中等或相对平均水平的居民。他强调中等收入者已达到一定的生活水平且收入具有稳定性,他通过预测在未来某年的人均年收入来作为现阶段中等收入的划分标准,并把人均年收入15000元左右定义为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标准下限,认为“如果基尼系数保持一个较为合理的区间,高收入者与中等收入者的收入差距应在2.5倍左右”。狄煌(2003)认为以指向准确、方法简便、概括性强的家庭人均收入水平作为确定中等收入者的唯一标准是比较合理的,家庭人均收入在10000—40000元即为中国的中等收入者。苏海南(2003)强调中等收入水平具有相对性,不是一个绝对数而是一个收入水平区间,且不同地区和不同时期的中等收入水平是不同的。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2005)认为“中等收入是个中位数的概念,不是指对现有收入的简单的算术平均水平平均数”,并认为中等收入是一个动态概念,会随着经济发展而提高。国家统计局城调总队课题组(2005)认为家庭年收入6万—50万元是界定我国城市中等收入群体的家庭收入(家庭平均人口为三人)的标准。顾纪瑞(2005)对国内外关于中国中等收入者的定义和测算方法进行了综述,认为以绝对收入水平定义中等收入群体有利有弊,利是能较准确地测算中等收入者的人数和所占比重、实际可操作性强且能进行国际比较;弊是由于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的存在,中等收入统一的上下限标准很难客观确定、主观性很强。陶冶(2006)认为中等收入是指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处于中等水平,中等水平是个有上限和下限的区间,而不是一个指标值,并认为由于中国各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之间存在一定差距,在中等收入水平这一问题上不能划一而论,各地区应用科学而又常年可操作的办法来确定当地的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可以利用全距、中值等数据来确定中等收入上下限。广东省统计局城调队提出了界定中等收入群体的“恩格尔系数法”,即认为食品消费占消费支出的比重界于小康与富裕群体之间的人就是中等收入者。还有一些研究使用的是将多个标准任取其一或者同时限定多个标准的方法来确定中等收入者,如四川省城调队(2004)将中等收入者的标准定位为家庭年均收入、家庭金融资产和财产、家庭拥有私家车和月收入的“三者居其一法”,但是这三条标准间不协调,且对家庭财产的估价在实际操作中难免产生估值是否正确的问题;江苏省统计局(2004)则使用不低于3000元的月收入与不高于30%的恩格尔系数来共同确定中等收入者。
笔者比较赞同狄煌和苏海南对中等收入者的定义和界定,认为一定的收入水平是划分中等收入群体的唯一标准,只要城乡居民的收入水平达到一定标准就是中等收入者。另外,就目前的国内形势和人们的价值观来看,以收入水平为主要依据来界定中等收入群体更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有数据支撑时,不能简单地以收入均值上下浮动一个范围来进行中等收入者的界定,而应该用更科学的方法进行具体界定。
参考陶冶(2006)的做法,笔者也根据当年最高收入户、最低收入户水平以及全距[6]来确定中等收入的上下限,具体做法如下:
中等收入的上限=中值+全距/6
中等收入的下限=中值-全距/6
其中:
全距=当年的最高收入水平-当年最低收入水平
中值=(当年最高收入水平+当年最低收入水平)÷2
用图9.3表示如下:
图9.3 中等收入界定示意图
这种做法的科学性在于,因为这是取当年的居民收入分布整体中居于中间水平的那一部分居民作为中等收入者,符合“中等”的意义。
9.3.2 中国各省中等收入群体的实证与测算
笔者查阅了各省的统计年鉴,将提供最低收入户、较低收入户、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中等偏上户、较高收入户、最高收入户的23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2012年七等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均值数据按上述界定法进行界定。笔者最终得到了如表9.1的结果。
从表9.1可知,中等收入上限最高的是浙江,达54986元;中等收入下限最低的是甘肃,仅为15024元,各省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表9.1 各省城镇居民的中等收入上下限(元)
资料来源:各省2012年统计年鉴。
笔者将天津、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广西这8省归入东部地区,内蒙古、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海南8省归入中部地区,剩余的重庆、贵州、西藏、甘肃、宁夏、青海、新疆7省归入西部地区。最终得到的计算结果如9.2所示。
表9.2 东、中、西部地区中等收入上下限均值及中位数(元)
注:(1)表中东、中、西部各省或直辖市的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以及高收入户的调查户数、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各省市2012年的统计年鉴。
(2)人口加权均值是以各省市年鉴上的年末人口数占东、中、西部地区总人口的比例作为权重,对各省市的可支配收入进行加权运算后所得的均值。
(3)全国倍率是年鉴上公布的全国可支配收入均值与笔者计算所得的全国人口加权均值的商。从最低收入户到最高收入户,这一倍率分别为1.102、1.099、1.114、1.128、1.154、1.175、1.210。
(4)全国倍率均值是各项人口加权均值与其相应的全国倍率的乘积。
从表9.2可知,按照可支配收入均值法所计算得出的中等收入上下限,东部地区为25652—43314元,中部地区为20536—34614元,西部地区为17285—29539元;按照人口加权均值法所计算得出的中等收入上下限,东部地区为25815—43823元,中部地区为20063—33458元,西部地区为17397—29045元;按照全国倍率均值法所计算得出的中等收入上下限,东部地区为30679—52752元,中部地区为23800—40250元,西部地区为20640—34942元;按照中位数法所计算得出的中等收入上下限,东部地区为27808—46238元,中部地区为20023—33505元,西部地区为17058—29291元。东、中、西部地区的中等收入上下限呈逐级递减趋势,差异较大。(www.daowen.com)
9.3.3 上海中等收入群体的实证与测算
由于北京、上海、广州这些大城市的收入较高,居民收入情况与其他地区有所不同,其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值可能会与其他地区的收入值差异较大,故笔者专门对上海的中等收入群体收入值进行了界定和估算。由于《上海统计年鉴2012》中仅公布了收入五等份分组的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笔者要想采用上述中等收入界定法,需要推测上海的最低(或最高)10%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数值。笔者在此使用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推测。
1.原始值倍数推测法
原始值倍数推测是笔者根据各省市2011年统计年鉴中有最低10%收入组和最高10%收入组的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数据(即收入七分组,共23个省),取最低10%收入组与较低收入组的倍数均值0.64倍来推测上海的最低收入;计算最高10%收入组与较高收入组的倍数,取最高者黑龙江省的1.87倍来推测上海的最高收入。
2.中等收入上下限倍数推测法
对统计年鉴上公布的27个省的2011年城镇居民收入均值数据这是笔者根据收入七分组和五等分组所算得的各省的中等收入上下限进行倍数计算,取最高的倍数黑龙江省的1.16和1.26倍来推测上海的中等收入上下限。
3.王小鲁灰色收入推测法
按照王小鲁(2012)的观点,由于大部分高收入者有隐瞒真实收入的动机,所以关于高收入者的统计数据并不真实可靠,需要进行推测。在王小鲁的收入调查样本中,2005年城镇最高收入组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97127元,统计局样本的这一收入为28773元,两者的倍数约为3.376倍,笔者在此沿用这一倍数对上海的最高收入组的收入进行推测;而王小鲁的收入调查样本的最低收入组与统计局样本差异很小,故笔者将对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依然沿用通过原值倍数推测出的最低收入户收入值。
最终笔者得到的推测结果如表9.3所示。
表9.3 2011年上海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群体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区间(元)
注:表中上海的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中等收入户、中高收入户以及高收入户的调查户数、可支配收入数据来自《上海统计年鉴2012》。家庭中等收入的上下限按人均中等收入的上下限乘以《上海统计年鉴2012》公布的2011年平均每户2.7人所得。
由于以上三种推测值存在差异,又各有其道理,只取其一可能有失偏颇,综合起来,笔者认为可取三种推测值的均值来作为上海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上下限,即约6万—10万元。从《上海统计年鉴2012》中公布的相关数据来看,比如2011年上海的人均GDP已达82560元,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为52655元,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为25102元,6万—10万元的上海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区间也是比较合适的。
由于缺乏微观数据,所以即使明确确定出上海中等收入群体的可支配收入上下限,也难以得出中等收入群体在上海所占的比重。笔者通过来自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人口中心和中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的国际合作项目——中国经济、人口、营养和健康调查(CHNS)[7]的数据,将以上求出的上海中等收入者的6万—10万元的收入上下限剔除通货膨胀后降低了25%(这一数据为2011年上海中高收入组可支配收入均值40771元减去江苏中高收入组30385.88元的差额占上海中高收入均值的比例),即40993—73439元,在CHNS的2009年江苏省个人收入微观数据中,收入处于这个区间的样本量为81,占2009年江苏省样本938的8.6%。考虑江苏和上海的差异,笔者推测可支配收入为6万—10万元的上海中等收入群体约占上海人口的20%。
9.3.4 中国未来“潜在中等收入群体”的收入结构与规模
笔者所界定出的中等收入上下限基本对应于统计年鉴上所公布的中等偏上户。如果要实现有效的“扩中”,比较合适的做法就是把比中等收入者中收入略低的人的收入增加上来,使其挤进中等收入群体。笔者在此称这些收入略低于中等收入群体的人为“潜在中等收入者”,基本对应于统计年鉴上所公布的“中等收入户”。这些“潜在中等收入者”的收入来源构成如何?他们的规模有多大?我们能通过增加这些人的哪些收入来促使其挤入中等收入群体?现在笔者就来进行一些考察。
由于笔者现在需要的是中等偏上收入户的收入构成数据,由于数据残缺,为将更多的省份纳入观测值,笔者将可获得的18个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城镇居民收入五等分组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四种不同收入来源的数据进行了占可支配收入比重的计算,最终得到如表9.4的结果。
表9.4 各省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
注:仅使用了可支配收入中的工资性收入(或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或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其他收入忽略不计。其中内蒙古的收入数据仅分为薪水、财产收入和转移收入,笔者将薪水视为工资性收入,财产收入视为财产性收入,转移收入视为转移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则做零处理。
资料来源:各省2012年统计年鉴。
由表9.5可知,除高收入户外,西部地区转移支付的占比均比东、中部地区低,而其工资性收入占比则较高;中等偏下户、中等收入户的财产收入比中等偏上户、高收入户低。笔者所关心的中等偏上户,无论东部、中部还是西部,其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均比高收入户低,这就是需要着重增加的两部分收入。另外,无论哪个地区、哪组收入户,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均超过50%,所以有效提高居民的工资也是增加“潜在中等收入者”收入的重要措施。
表9.5 东、中、西部地区城镇居民的收入来源结构(%)
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辽宁、上海、江苏、福建、广东、广西,中部地区包括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海南,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四川、西藏、陕西、甘肃、宁夏。
这些“潜在中等收入者”大约能占到全国人口的1/5,即2.6亿居民。这些居民是最容易挤进中等收入群体的,由于不同年龄阶段的人身体健康程度不同,从事工作的努力程度也不同,笔者认为,这些“潜在中等收入者”以中等收入户甚至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的年轻人和中年人为主。这些人有机会接受更多教育、学会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在社会上比较容易获得就业机会,所以有着较高的收入流动性,比其他人群更有能力增加收入,挤入中等收入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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