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中等收入群体与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新格局:理论阐释
9.1.1 中等收入群体的定义及特点
从名称上来看,中等收入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中等收入比高收入低,又比低收入高。中等收入群体顾名思义是指能获得中等收入的那部分人,在收入上属于中等阶层,既不特别富有,也不是仅能维持生活最低要求的人。
一个人的收入水平是界定其是否属于中等收入群体最重要的依据,因为收入是居民从事经济生活的前提,收入水平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倾向、受教育程度、贷款信用以及积累财富的能力,甚至可以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这有点类似于马克思“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面看到收入水平对人们生活的巨大影响:高收入者生活较奢侈,而低收入者生活较节俭;高收入者消费倾向低,而低收入者消费倾向高;高收入者往往会对其自身及子女的教育进行巨额投资并能获得较好的受教育机会,而低收入者甚至可能因为收入限制而放弃本已拥有的受教育机会;以个人收入水平为条件的消费信贷规模能使高收入者获得大额贷款,而低收入者只能获得小额贷款甚至无法获得贷款;高收入者可以投资于一些价格高昂的房地产、证券等资产,如果经济形势好则可能获得较大收益,而低收入者根本没有多大能力去购买资产,因此也就丧失通过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来获利的机会;高收入者通过将自己和家人从为赚取生活资料而奔波劳碌的情境中解脱出来,可以通过出国深造、旅游、休闲娱乐等增长见识,思想上比较开放,而低收入者因忙于维持生计无暇拓宽眼界,所以往往比较保守。
9.1.2 中产阶层在发达国家的经验
从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当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以后,中等收入群体的生活比较富裕,生活水平也相对稳定。相比中等收入群体,西方学者们较多地研究的是中产阶层。当然,中等收入群体不等于中产阶层。一般来说,中等收入群体不必区分居民在教育程度、资产规模、职业种类、价值观念、社会地位等方面的差别。20世纪初,Pannekoek(1909)就指出了中产阶层(middle class)的定义:“中产阶层是处于社会中最高和最低阶层之间的一个阶层。在中产阶层之上的是大资本家,在它下面的是无产阶层,即雇佣劳动者阶级。它构成了具有中等收入的社会集团”。Edwards(1943)、Mills(1951)以职业为标准来划分中产阶层并列出美国中产阶层的职业构成;North和Hatt(1947)通过对职业声望的实证研究并采用主观和客观的多个指标构成的一个指标体系来综合判定中产阶层;Centers(1949)以被访者凭自己的主观认识来判断自己或某人是否属于中产阶层;Duncan(1961)以教育地位、收入地位和职业地位来划分中产阶层;Warner(1963)运用公众声誉法来探测美国的扬基城的社会各阶层结构;Bourdieu(1979)、Rosenbaum(1999)以恩格尔系数作为居民消费水平的标准来从消费方面划分中产阶层;美国国情普查局于1982年起对美国的中产阶层家庭作出明确的经济收入界定。
许多发达国家或地区通过一系列政策来壮大中产阶层。比如日本在通过20世纪60年代的“国民所得倍增计划”所实现的强劲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了让所有国民都加入国民健康保险的“全民皆保险”,实施了保障人们养老金的《国民年金法》,再加上早已实施的学校教学质量均等的免费义务教育,在二三十年间就培养出来了颇具规模的中产阶层。日本的富人需缴纳高额所得税和遗产税,很多日本人都自认为是中间阶层,整个社会的收入差距不大。韩国、新加坡、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地区也通过做好社会保障、逐步提高劳动报酬、扶持中小企业等方式在20多年里培育出较大规模的中产阶层。北欧国家挪威的贫富差距也较小,中产阶层规模庞大。挪威非常注重收入均等,个人所得税率较高,对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实行严格控制,并对农民提供高额的农业生产补贴,使农民和市民的收入相差不大。美国在20世纪二战后至60年代末,经历了历史上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20年间的高利润率与低失业率并存,较合理的分配及稳定的劳资协商关系促成了庞大的中产阶层。但近年来美国的中产阶层却呈现出萎缩迹象。“2011年只有51%的美国成年人属于中产阶层,远低于1971年61%的比例。”(蓝建中等,2012)美国的中产阶层家庭普遍认为,金融过度创新、过低的资本利得税、上市公司丰厚的股权激励、倾向于富有阶层的税收政策、强势利益集团对社会财富分配的绝对话语权等影响了中产阶层的发展。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2012年出版的著作《不平等的代价》中指出,2009年美国的基尼系数已经上升至0.47,美国的政治体制已被强势经济集团绑架,税收政策有利于富人,导致美国经济增速下滑、社会动荡、中产阶层规模萎缩。(www.daowen.com)
9.1.3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构建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格局的核心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未来收入分配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明确指出,“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相应阐述和规定:首先是从初次分配角度,指出要“着重保护劳动所得,努力实现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增长机制。健全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由要素市场决定的报酬机制。扩展投资和租赁服务等途径,优化上市公司投资者回报机制,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其次,从再分配角度提出,“完善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合理共享机制。完善慈善捐助减免税制度,支持慈善事业发挥扶贫济困积极作用”。第三,从完善分配秩序和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角度提出要进一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比重,即“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调控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建立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清理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增加低收入者收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收入分配差距,逐步形成橄榄型分配格局”。
我们认为,从中国经济发展的当下情势以及未来中国经济创新驱动和转型发展的客观需要来看,构建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不仅对促进转型发展、加快市场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对实现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社会和谐稳定显得非常迫切。具体而言,所谓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我们认为就是要形成如下六个方面具体的收入分配格局:一是市场化机制和效率导向的初次分配格局;二是政府调节和公平正义的再分配格局;三是一体化发展导向的城乡收入分配格局;四是规范化透明化导向的收入分配秩序格局;五是科学高效导向的分配管理格局;六是激励化导向的分配制度格局。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未来中国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更具有指向性和清晰度,即跳出长期以来简单把收入分配改革等同于缩小收入差距问题,等同于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公平与效率等孰优孰劣的简单判断与争论,而是要明确指出要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厘清政府与市场权力在收入分配领域内的边界,逐步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其中,“合理”是指改变目前不合理的分配格局,赋予包括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等在内的各类生产要素,平等参与分配和讨价还价的权利,以激发各种要素活力竞相迸发;而“有序”则更加强调分配过程的规范化和机制化,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正义的分配价值,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
我们认为,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形成橄榄型收入分配格局,是构建合理有序收入分配新格局的关键内容和重要标志。这一点,可以从如下的分析中进一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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