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长期看,互联网金融掀起的“鲶鱼效应”,对于改善银行服务质量和创新金融产品具有一定的触动作用。然而在实际展业过程中,短期内银行体系时刻面临竞争压力,特别是在非金融机构的小额存贷、支付清算以及理财业务等领域,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争夺日趋白热化。正规金融利用体制优势挤占互联网金融的事例屡有发生,核心问题在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最大阻力来自传统金融规制部门对金融业态创新缺乏充分认识和有效的监管手段,脱胎于旧金融体制下的互联网金融,成为推进新一轮金融体制改革的“催化剂”。
8.5.1 中国规制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政策
从现有政策供给看,主要是从加强准入审核与提高行业标准两个方面,规范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和P2P贷款企业的经营行为。
一是对从事移动支付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颁发第三方支付牌照,进行从业资质认证。2010年6月,央行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根据规定,非金融机构提供支付服务需要按规定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成为支付机构,未取得的企业则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截至2013年,中央银行共发布七批第三方支付牌照,累计250家企业(见表8.6)。
表8.6 央行第一至第七批《支付业务许可证》授予情况
二是出台进一步规范P2P互联网金融企业展业的行业标准。例如,2013年12月18日,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企业联盟发布《网络信贷行业标准》,成为国内网贷行业协会出台的第一部行业标准。该标准规定,联盟内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挪用出借人资金,必须建立自有资金与出借人资金隔离制度,不得以期限错配方式设立资金池,由此控制P2P借贷的行业风险。
8.5.2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约束与瓶颈
政府在规制创新业态时,往往出现双重效应,可能直接触发新模式和新规则的创立,但也可能由于信息不对称,以及决策部门多头管理需要相互协调内耗大量的行政成本,导致不能对新型业态做出准确的业态分类和精细化管理。目前,制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市场竞争引发体制内的金融企业通过保护性政策限制和挤压体制外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展业。传统金融在大呼“狼来了”和“互联网金融威胁论”的同时,利用体制优势,在宣传舆论造势上,夸大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从而达到压制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目的。国际经验表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之间并非一种“非此即彼”的替代关系,而是丰富金融生态环境的互补与共生力量,关键在于政策形成能否着力于培育信息化、国际化和法制化的营商环境。
其次,金融监管手段显然滞后于现实发展需要。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是按照主体来进行监管的。比如银行由银监会来监管,保险由保监会监管,互联网金融服务主体的边界具有模糊性,其业务模式也不确定,这就给监管带来难度。2013年下半年,由于立法和监管不力,P2P行业进入“多事之秋”,先后有湖北“天力贷”、浙江“非诚勿贷”等多家P2P出现挤兑或难以兑付事件;一些看似运营良好的P2P平台也时有坏账发生。[12]数据显示自2013年10月以来,已经有超过72家P2P平台倒闭或者跑路,涉及金额12亿元左右。[13]门槛低一方面提高了互联网金融的参与度,另一方面也是促进互联网金融风险高筑的重要原因。
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展业障碍还体现在其他一些方面,诸如基础设施等硬件发展相对滞后、互联网金融所依托的带宽与大数据环境尚未形成、与各层面的数据接口还不通畅、缺乏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回单管理和税收管理具体办法,以及金融人才特别是互联网金融所需要的复合型创业人才比较匮乏等。
8.5.3 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政策建议
中国互联网金融在展业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正是金融体制改革所要解决的难题。加快推进中国金融体制改革,为互联网金融业态创新提供国际化法制化的营商环境,是中国经济再度释放改革红利实现“中国梦”的关键环节。(www.daowen.com)
1.打造适宜的营商环境
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减少项目行政审批。在促进和丰富互联网金融业态创新方面,工商和税务等职能部门要率先转变工作理念,树立为企业发展服务的观念。在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创业兴业行为,提高对商业模式创新和业务拓展方面的容忍度。
2.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与中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最大的区别,在于中国尚未实现利率市场化,推进利率市场化化改革,特别是放开存款利率上限,既是中国主动加快开放进程,利用开放倒逼改革,借助互联网金融提高资本利用效率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有助于规范互联网金融展业,形成健康有序的市场发展环境。
3.革除各种金融垄断形式
根据WTO协议关于金融开放的有关规定,境外相关组织机构已瞄准国内市场开展移动支付及转接业务,这意味着在进一步开放市场的同时,应当着力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为此,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调研各类移动支付组织的发展情况与政策需求,制定符合市场化需求的行业发展规划,制定鼓励自由竞争的政策导向,减少因体制摩擦而出台的临时性、冲击性的政策,打破金融服务的行业垄断,为国内互联网金融创造规模化发展的环境与机会,以应对国际竞争。
4.强化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
一是建议在“创新发展,市场选择;联合监管,各守一段”的监管原则下,逐步深化和细化研究无缝联合监管方案;明确银监会、央行、工商等监管机构在P2P贷款平台的职责边界,发挥银监会和央行的监督功能,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建立起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经营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二是建议实行分类监管,对于发展比较成熟、问题比较突出的业务,要加强监管;对新业态成长初期,建议采用“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即“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两条红线不能碰),只明确列出不可从事的业务范围,未在清单所列范围的行为都应被许可,符合鼓励市场自我发展不断创新的思维模式。
5.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以互联网金融产业链的视角检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情况,促进通信、大数据、数据库管理、云计算、软件开发、互联网维修、互联网终端设备等关联产业。逐步向第三方支付机构开放第二代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征信系统、网上银行跨行支付系统、公民身份联网核查系统等支付清算业务相关系统,完善数据库的对接,向互联网金融机构开放银行间的同业拆借市场、票据市场、债券市场、外汇市场等,形成具有金融信息处理与备份功能的数据中心,确保金融信息安全与私人交易信息得到严格保护。
6.完善第三方支付凭证管理
税务主管部门应针对互联网金融机构展业过程中遇到的税收管理问题,赋予符合一定要求和规范的支付凭证以报税做账功能,鼓励企业在流通环节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总之,要进一步发挥互联网金融在中国经济升级过程中的驱动作用,有赖于深化改革,通过简政放权,塑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在资源配置、价格发现、信息对称、降低成本等方面的功能与优势,合理解决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培育助推中国经济创新转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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