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更新时间:2025-0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

(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律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名称。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选择自己的名称,并申请登记注册。企业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

第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核准登记企业名称。

超越权限核准的企业名称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二) 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三) 不含行政区划的。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一) 冠以同级行政区划的;

(二) 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第二章 企业名称

第六条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企业分支机构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翻译原则自行翻译使用,不需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

第九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第十一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最高级别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一)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二)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第十三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一) 国务院批准的;

(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三) 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四)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第十五条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第十六条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第十七条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第十八条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二)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三)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第十九条 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第二十条 企业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三章 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第二十二条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

设立其他企业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企业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投资人签名盖章。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上应当粘贴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按照《企业登记程序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企业设立登记,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设立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登记机关应当自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变更名称,应当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属登记机关管辖的,由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申请变更的名称,不属登记机关管辖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

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30日内,企业应当申请办理其分支机构名称的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 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企业登记和企业名称核准不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企业拟变更的名称进行初审,并向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

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上应当载明原企业名称、拟变更的企业名称(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投资人名称或者姓名、企业登记机关的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有名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到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后,应在5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登记机关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情况送核准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被撤销有关业务经营权,而其名称又表明了该项业务时,企业应当在被撤销该项业务经营权之日起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等登记事项。

第三十条 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如其名称是经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注销登记情况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核准该企业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

(一)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二)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三) 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四) 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www.daowen.com)

(五) 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企业名称核准登记档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及企业名称核准登记表格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四条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依据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协定、条约等有关规定予以保护。

第四章 企业名称的使用

第三十五条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在有效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企业变更名称,在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前,不得使用《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上核准变更的企业名称从事经营活动,也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住所处标明企业名称。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信笺所使用的企业名称,应当与其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八条 法律文书使用企业名称,应当与该企业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相同。

第三十九条 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本机关管辖地域内从事活动的企业使用企业名称的行为,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三条 企业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名称争议时,应当向核准他人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 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资格证明;

(三) 举证材料;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署并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名称争议事实及理由、请求事项等内容。

委托代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资格证明。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按以下程序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

(一) 查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情况;

(二) 调查核实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有关争议的情况;

(三) 将有关名称争议情况书面告知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1个月内对争议问题提交书面意见;

(四) 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以下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名称,参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办理:

(一) 企业集团的名称,其构成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字样;

(二) 其他按规定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的组织的名称。

第四十六条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发标准格式文本,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标准格式文本印制。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关于执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工商企字[1992]第28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152号)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其他文件中有关企业名称的规定,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抵触的,同时失效。

(二) 企业起名重点注意事项

公司名称的组成方式为:行政区划+字号(商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比如“徐州市安德莱斯会计服务有限公司”,“徐州市”是行政区划,“安德莱斯”是字号,“会计服务”是行业表述,“有限公司”是组织形式。对于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依规定可以冠以“中华”、“中国”或“国际”的企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可以不冠企业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应使用国家规范的汉字,不能适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名称需译成外文使用的,由企业依据文字自行翻译使用,不需要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根据规定,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适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适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①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②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

③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⑤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适用的除外)、数字;

⑥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公司起名要注重公司名称合法性、专业性、品牌战略、行业特点,同时,从现代市场紧密结合的角度看,还要注意企业名称的“国际性”。比如中国福建的一些民营企业突然有一天产品打入日本市场了,可是突然又被人家禁售且起诉了,原因是这些产品的企业名字和日本一些地方名相同,违背了日本的法律!公司起好名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规则一:合法性

毋庸置疑,公司起名后需要经过工商注册机构审核,而工商企业登记对公司名称有许多规定。合法性是公司起名的首要条件,虽然一般不出问题,但也要引起重视。

规则二:品牌唯一性

新成立公司一般没有什么品牌,但是,一旦企业发展起来,可能很快就创立出来了自己的品牌地位。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

新成立的公司名称不要与现有的公司名称或市场品牌相重音或近形。这主要是因为一旦染上侵权纠纷,我们不仅是白给别人做了宣传不说,还是我们的人力、资金投入浪费掉了。

新成立公司品牌一旦打响,有可能别的领域别的公司抢战先机。市场什么最重要?信息!其次是企业品牌。如果我们的品牌信息不具有独特性、唯一性很容易被他人遗忘或得打擦边球的机会,这个在国际市场非常常见。

规则三:移情别恋

新成立公司最好与旧公司能有连续性,好让消费者产生“移情别恋”之心。如宝洁公司就有同一公司生产的多种洗发及洗涤用品问世。“声宝企业”与“新宝科技”也是移情之例。如果“爱之味”之后再出现个“海之味”的品牌或公司名,“康师傅”之后再来个“马师傅”,企业形象将会在大众脑海中更持续,因此很容易记住!

规则四:升级换代

如果新商品名出现后不能将旧商品来个升级还是会很容易拖垮企业形象!即使您使用单打独斗型的名字。“XXX可乐”之后出现“XXX纯净水”即是一例。比较保守的公司通常会以母品牌带动子品牌来确保升级成果。

规则五:异曲不能同工

像“英姿带”、“背背佳”争争吵吵又过了许多时候还是没个说法,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规则六:名称具有冲击力

广告人一天到晚说“冲击力”,可惜,名字中带有它的太少了,真正对顾客有冲击力的公司仍是明日黄花。

规则七:没有歧义

日本一家蛋糕公司好高兴取了“LAPUTA”拉丁式名字,结果行销葡萄牙时这个字却变成“烟花女”,有谁敢拿卖肉为生的蛋糕呢?由此可见,同样的取名在不同国情下,仍会产生天壤之别的效果。

规则八:取名要树立全球意识

发音要符合外国人的发音习惯,像“Pandora”、“K-Mart”、“FUJI”的共通性都是“简洁有力又带韵律”。

规则九:中英一致

如果您不关心中文字的英文表达力,让“大宏”变成“大公”,或“开元”变成“开涮”。那请不用再细读取名的游戏规则,以免眼睛“闪到”。缺少意境,商品很难和大众结缘。

规则十:反映公司实力

一些起名客户动不动要求起名公司说,一定要大气,一定要像通用中国移动等那样的跨国、国际化名字那样。我们常说,名字也是信息,名字要因人而宜,企业名字也要根据企业发展的阶段状况而进行,名不副实是中国人交往的一大忌讳。甚至有些起名客户不懂公司名称的国家规定,要成立“中”、“国”字头公司!说真的要做到这点很难,有时候连老板对自己的文化特质都“搞不清楚”!

规则十一:适合远观

正因为全球的户外看板业愈来愈受欢迎,所以如果您的公司名无法从老远的地方就让开车人士或旅客辨识,那么,广告效果将会大打折扣。

规则十二:适合书写

在勉为其难情况下设计字形,其结果势必让人摇头叹息。由于现代公司名称的传播是多元化的,一些平面媒体在宣传时就需要用到公司名称的书面效果,那么,书面是否好看、好认、视觉效果便于记忆也是公司名称好不好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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