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中的四大“雷区”,切勿踏入
小王是一家大型IT公司的技术人员,他在公司已经工作3年了,工作压力一直很大,加班无数,经常超负荷地连续工作,但公司从来不支付加班费。小王逐渐厌倦了这样的工作环境,同时也想给自己寻找一个更大的发展空间,因此萌生了跳槽的念头。但以前经常听说员工因为跳槽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事例,所以,小王也不敢贸然跳槽。
跳槽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有很多或明或暗的“雷区”,想要成功跳槽又不惹得一身麻烦,在跳槽前后一定要仔细盘算清楚。在职场中,员工因为跳槽与公司发生纠纷,大多都体现在对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上。如果你打算跳槽,那么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不要误入“雷区”。
雷区之一:《服务期协议》
如果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了《服务期协议》,除非公司先有违约行为,否则员工必须等到服务期结束,才能向公司提出辞职。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不能随便与员工约定服务期,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公司曾经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过专业技术培训。
如果公司与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其中如果没有关于违约金的条款,则该《服务期协议》对员工没有实际约束力;如果规定了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也不能过高。根据法律规定:违约金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实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雷区之二:《竞业限制协议》
如果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或约定过“竞业限制条款”,则在选择跳槽的目标单位时必须注意:竞业限制期间,员工不得到与原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工作,也不得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否则,一旦《竞业限制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中规定了违约金,员工就必须按照约定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
竞业限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作为限制员工自由就业的对价,公司在竞业限制期间,必须按月给予员工一定的经济补偿。否则,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就不能成立。
雷区之三:工作交接
无论是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还是被公司辞退,都必须办理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是员工离职的必备手续之一。如果员工本身没有过错,而是由于公司原因(如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员工工资,或由于公司为降低运营成本而裁减员工)导致员工离职,则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离职时,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导致公司正常工作受阻,或造成经济损失,则公司有权拒付经济赔偿金。
雷区之四:提前通知(www.daowen.com)
通常情况下,员工和公司都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一个月(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就是违约,应向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不过,如果出现以下情形,则员工无须提前通知公司,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称为“即时解除”。
1.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3.公司未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4.公司涉嫌无证经营或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5.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员工权益;
6.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方式或者乘人之危,使员工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此外,如果公司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员工可以立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这在法律上称为“立即解除”。
“即时解除”和“立即解除”虽然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应当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员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跳槽之前,职场人一定要先将离职可能涉及的法律条文搞清楚,然后再“另攀高枝”,切勿粗心大意,让原单位抓住把柄,阻碍自己顺利跳槽,或使自己遭到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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