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超声已广泛应用于产科领域,在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普遍认为诊断超声的剂量对人体和胎儿无损害。20世纪70年代初,Macintosh和Davey通过大量实验,发现超声剂量超过8.3mW/cm2会增高血液中染色体畸形发生率,造成胎儿先天性生理障碍和畸形。为此,美国医院建议:孕妇在怀孕前3个月内尽量不做B超检查。日本也呼吁避免在胎儿器官形成期用超声多普勒胎心仪做胎心检查,可见超声辐射对胚胎、胎儿的安全问题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关注。
我国许多医务人员对此也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据报道:诊断超声对经腹辐照5min,可引起胎儿超微结构的变化,经辐照10min以上,可引起绒毛超微结构的改变。此外,诊断超声还对早孕绒毛膜组织的生化功能、DNA及细胞凋亡等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产前超声检查,特别是早孕期,必须坚持用最小剂量的原则,超声仪强度应在10mW/cm2以内,宜用黑白二维超声较为安全,探头移动扫描不超过5min,固定扫描不超过2 min,慎用彩色和频谱多普勒超声,避免对胎儿头颅、眼等部位长时间扫查,小于8孕周的胚胎,其头、脑、脊椎骨,尤其是眼睛对超声波较敏感,应拒绝一切与诊断无关的胎儿超声检查,如胎儿性别或商业性的检查等。中国超声医学工程学会曾于2005年11月召开的第二届超声诊断安全阈值及胎儿畸形研讨会上提出:早孕、中孕、晚孕期的超声检查以各期检查1次为宜。
中华医学会超声分会提出产科超声检查的总体原则是:掌握适应证,在最低超声暴露条件下获得必要的超声信息。(www.daowen.com)
产科超声检查可分为以下几种:①早期妊娠超声检查;②中、晚期妊娠胎儿常规超声检查;③中、晚期妊娠胎儿系统超声检查;④胎儿针对性(特定目的)超声检查。
要明确指出产前超声检查不能发现所有的胎儿畸形,妊娠18~24周应诊断的致命性畸形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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