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与公共政策:政府作用的视角

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与公共政策:政府作用的视角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部分专题研究报告一、影响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若干因素[1]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规模和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在不断提高。分析这些问题,有助于有选择地采取措施提高不同行业的出口能力。希望本书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种分析视角,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与公共政策:政府作用的视角

第五部分 专题研究报告

一、影响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若干因素[1]

近年来,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规模和能力不断提高,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在不断提高。那么,哪些行业的出口能力强?哪些行业出口能力提高得快?其中有哪些因素在发挥作用?分析这些问题,有助于有选择地采取措施提高不同行业的出口能力。我们所能获得的高新技术行业相关数据,主要来自于国家统计局等部门编纂的《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2),这些数据的时间期限为1995~2001年。本书关于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分析以该统计年鉴为主,重点考察不同行业的出口能力及其影响因素。由于数据资料限制,我们的分析不够全面,可能有些重要的因素没有纳入分析框架。希望本书能够为相关研究提供一种分析视角,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1.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出口能力

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不断增强。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不断提高,极大地改善了我国商品的出口结构,高新技术产业已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十五”前两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累计达到1143.17亿美元,超过了整个“九五”期间的1109.60亿美元,是“八五”期间的4倍。与1992年相比,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一直保持着32.7%的年均增长速度,是同期GDP增长率的3倍多。根据海关进出口统计数据,2002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678.65亿美元,比上年增长了46.1%,2002年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占商品和工业制成品出口的比重分别达到了20.8%和22.8%,分别比1995年增长了14个和14.9个百分点。尽管我高新技术产品一直处于贸易逆差状态,但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正在逐步提高。2002年的贸易竞争指数为-0.1,分别比1995年和2000年提高了0.26和0.07[2]。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能力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在不断提高。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中不同行业的出口能力也不相同。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和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口径,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共分为核燃料加工、信息化学品制造、医药制造、航空航天器制造、电子通信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及办公设备制造、医疗设备及仪器仪表制造和公共软件服务等8大类。《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提供的数据不包括核燃料加工、信息化学品制造和公共软件服务等。本书分析对象主要是医药制造等5大类的17个高新技术行业(行业名称见表39)。我们利用17个高新技术行业各自在全部高新技术产业出口交货值中所占比例的大小表示不同行业出口能力的强弱:所占比例越高,出口能力越强。

表39 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状况(2001年)

注:*以1995年为基期。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计算。

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主要集中在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电子元件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等5个行业,航天器制造、生物制品等5个行业的出口能力很弱。2001年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电子元件制造和通信设备制造是出口规模最大的3个行业,其出口占全部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比例都超过了15%,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和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的出口规模次之,分别占14.91%和10.77%,这5个行业占高新技术产业出口的60%以上。航天器制造、生物制品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和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是出口规模最小的5个行业,它们的出口在高新技术产业出口总额中所占比例不足1.5%。

出口能力增长最快的是办公设备制造行业,2001年该行业出口交货值为151.99万元,较1995年增长了9.4倍;生物制品制造业的出口增长次之,较1995年增长了6.4倍,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和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等4个行业的出口规模也在不断扩大,与1995年相比,2001年这4个行业出口交货值的增长速度都超过4倍多。

总体而言,所有17个高新技术行业的出口能力都有所增强,其中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和通信设备制造是我国出口能力最强,也是竞争力增加最快的3个高技术行业,中成药材及中药加工和化学药品制造是我国出口能力增长最慢的两个行业。

2.影响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若干因素的实证分析

我们分别计算了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大企业和小企业出口交货值在17个高新技术行业出口交货值总量所占比重的变化情况(本书中的相应指标1995~2001年的增减变化以1995年为基期,用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各自出口份额代表行业的所有制结构,大小企业出口份额表示企业规模因素),也计算了不同行业R&D经费、政府R&D资金、专利申请、技术改造经费、技术引进经费、消化吸收经费额,以及购买国内技术经费等在全部高新技术产业相应指标中所占比例的变动情况。然后使用上述相对指标,与不同行业出口交货值在全部高技术产业中所占比例的变动值进行相关分析,结果分别见表40和表41。

表40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与企业性质、企业规模的相关分析

注1:**表示在0.01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双尾检验);*表示在0.05的水平上显著相关(双尾检验)。
2:样本数为17。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高技术产业统计年鉴》(2002)计算,下表同。

表41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与技术因素的相关分析

根据表40可以看到,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的出口能力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能力在统计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就是这两类企业的出口能力越强,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竞争力越强。但是,不同性质企业出口能力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影响程度不尽相同,与国有企业相比,三资企业出口能力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力的影响程度更大一些。表40还显示,我国大企业和小企业的出口能力与高技术产业的出口能力在统计上也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不同规模的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能力的影响程度不同。与小企业相比,大企业出口能力对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能力的影响更大一些。

根据表41可以看出,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有显著影响的技术创新因素主要有两个:政府R&D资金和专利申请。而行业的R&D经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购买国内技术经费等方面的相关科技投入,对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的提高没有显著影响。政府R&D资金和专利申请两个指标与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在统计上存在着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两个指标的相应数值越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出口能力越强。相比而言,专利申请对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的影响程度要大于政府R&D资金的影响。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把影响中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因素大致分为3类:所有结构因素、企业规模因素和技术创新因素(这些因素是我们基于数据实证分析的结果,不排除还有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对不同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影响如何?我们分别计算了这些因素对17个行业出口能力增长的影响,结果见表42。下面对不同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中这些因素的影响稍作分析。

(1)所有制结构因素

国有企业出口能力比较强的行业有10个。国有企业出口能力最强的行业是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制品制造和仪器仪表制造等3个行业;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飞机制造及修理、航天器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电子元件组织、其他电子制造、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等7个行业的国有企业出口能力次之;而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和办公设备制造等7个行业的国有企业竞争力最弱。

外资企业竞争力比较强的行业有11个行业。其他电子设备制造和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的外资企业出口能力最强;生物制品制造、通信设备等9个行业的出口能力次之;而化学药品制造、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飞机制造及修理、航天器制造等6个行业的外资企业出口能力最弱。

表42 不同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因素分析

注1:所有制结构、企业规模、技术创新等是指各个行业相应指标的增长率;
2:每个因素对行业出口交货值增长的贡献程度大小分别用★的数量表示;
★:50%~100%;★★:100%~200%;★★★:200%以上。

总体上,就不同类型企业的行业分布而言,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出口能力存在着较强的互补性:国有企业出口能力比较强的行业一般都是外资企业出口能力比较弱的行业,而外资企业出口能力比较强的行业国有企业的竞争力都比较弱。

(2)企业规模因素

大型企业出口能力比较强的行业有10个。化学药品制造、航天器制造、电子计算机整机制造和仪器仪表等4个行业的出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大型企业的出口能力;飞机制造及修理、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等6个行业的大企业出口能力一般;而大型企业在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生物制品制造等7个高技术行业中的出口能力最弱。

小型企业出口能力比较强的行业有13个。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家用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电子计算机外部设备制造和办公设备制造等6个行业的小企业出口能力最强;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电子元件等7个行业的小企业竞争力次之;而化学药品制造、航天器制造等3个行业的小企业出口能力最弱。

就企业规模的行业分布而言,大小企业的出口能力也存在着较强的互补性:大企业出口能力占优势的行业小企业一般占劣势,而小企业占优势的行业大企业的优势不明显或者不具有优势。小企业出口能力占优势的行业,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程度和开放程度一般都比较高,行业进入壁垒比较低,而大企业出口能力占优势的行业,大多是一些国有企业占优势的行业,这些行业的资本需要量很高,再加上制度性的限制规定,使得这些行业具有较高的进入壁垒,所以,小企业很难成为这些行业发展的生力军

(3)技术创新因素

政府R&D资金对企业出口能力有明显影响的行业有10个。航天器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办公设备制造和仪器仪表制造等4个行业出口能力与政府R&D资金支持的关联程度最高,这4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受政府R&D资金的影响程度最大;生物制品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等6个行业的出口能力受政府R&D的影响相对小一些;而化学药品制造、通信设备制造等7个行业的出口能力与政府R&D资金支持的关系最小,也就是这些行业的技术进步主要靠企业自身努力,而不是政府的支持。

专利申请对7个高新技术行业有明显影响。其中,化学药品制造、生物制品制造、飞机制造及修理和办公设备等4个行业的出口能力与专利申请数量存在着很大的关系,行业的专利申请数量越多,行业的出口能力越强,说明这些行业的出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们的原始创新能力,尤其是它们的自主创新能力。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电子元件和仪器仪表制造等3个行业出口能力对原始创新的依赖程度相对小一些;而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通信设备制造等10个行业的出口能力与专利申请的关系不明显。

总体上,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明显受技术因素影响的行业有12个。有5个行业的出口能力同时与政府R&D资金支持、专利申请存在着明显的关系,有5个行业仅受政府R&D资金影响,只有两个行业受专利申请的影响较大。技术因素是这些行业获得出口能力的重要法宝。但是,不容忽视的是,有10个行业的技术进步受政府R&D资金的影响比较大,这说明这些行业的自我创新能力比较弱或者创新意识不强,它们的技术投入主要靠政府资金支持。

3.影响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其他因素

由于数据限制,以上我们对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因素的实证分析并不全面。而且,不仅这些因素的影响通常交织在一起,还和其他因素的影响交织在一起,往往难以明确区分。结合国内外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一般经验,除了所有制结构、企业规模和技术创新因素以外,国家经济发展战略、产业政策、企业战略等也是影响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重要因素。

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发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成长和国际竞争力提高日益重要。例如,1995~1999年仅ICT投资对OECD国家经济增长率贡献率就达到了0.3~0.9个百分点。所以,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利用各种政策工具,从不同层面促进高技术产业成长及其竞争力的提高。概括起来,有利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手段主要有:①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计划。例如,美国的信息高速公路计划、英国的AAITP计划、日本的5GC计划等,使得这些国家的信息通信技术及其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②通过税收激励措施,促进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的创新投入力度。法国规定企业R&D经费享受50%的税收抵扣,德国、日本、英国等都规定了100%的R&D折旧率。③鼓励创业投资发展,促进创新和技术成果转化。例如,比利时政府通过股权投资或者直接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的办法,美国通过贷款担保等手段,促进创业投资及其科技型企业的创新和发展。④通过各种机构或者计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如日本的Kohsetsushi中心、德国的“生产技术计划”等。⑤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园,促进产业集群发展,如芬兰的“竞争及网络政策”。此外,围绕着高新技术人才培养和争夺的相关政策,也是国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出口能力不断增强的重要原因。

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的提高也与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战略及相关政策措施、企业自身发展战略以及高新技术产品的国际需求因素等密切相关。我国的“863”计划和火炬计划、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都是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迅速成长的重要原因。一些税收方面的优惠措施也是很重要的因素,如高科技产业开发区的高科技企业,按15%的所得税税率征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等。

近年来,海尔联想等一些大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快速发展成长,它们的“走出去”战略,也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能力不断提高的原因。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也影响着高新技术行业的出口能力。我国多数高新技术企业处于产业分工中的加工组装阶段,加工贸易(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在高技术产品的出口中所占的比重很高,2002年这一比例高达89.6%。此外,美国、欧洲等国家和地区的市场需求强劲,也带动了中国高新技术行业的出口增长。这些因素对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影响,有待于进一步具体研究。

4.促进我国高新技术行业出口能力的若干建议

(1)针对不同行业的具体特点,采取不同措施

就行业的所有制结构而言,由于化学药品、中药材及中成药加工、生物制品制造、飞机制造及修理、航天器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医疗设备及器械制造和仪器仪表制造等高新技术行业的出口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有企业的出口能力。而且这些行业又是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相对较小的行业,所以,对这些行业而言,应该通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继续保持国有企业在这些行业的出口能力优势。同时,也要鼓励外资或者其他社会资本进入其中的一些行业。

对通信设备制造、电子器件制造等行业,除了继续加大外资投入力度以外,还要特别重视国有企业在这些行业的发展,以加强国有企业的市场反应能力和竞争能力。

(2)在鼓励发展大企业的同时,要积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个国家和产业的竞争力离不开大型企业的支撑,没有具有竞争力的大企业,一个国家和产业很难在国际上获得竞争力。多年的发展经验也说明,我们以前的“抓大放小”和鼓励大企业集团发展的战略思路是正确的。正是由于海尔、联想、创维等一大批电子企业的发展,我国信息技术产业才在国际上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是,大企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大量的中小企业发展,没有中小企业提供的配件和相关服务,大企业也无法建立自己的技术、生产和营销体系。由于高新技术产业具有收益高、风险大、对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它更需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

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力量,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作用也日益显著。2000年科技型中小企业已超过8.6万家,上缴税金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为城镇提供了75%的就业岗位。但是,融资困难仍然是困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全国8.6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仅有5%~8%能获得银行贷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发展创业投资。例如,制定《创业投资管理条例》、《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和指导创业投资行为;给予创业投资税收优惠,如各类创业投资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规定政府采购对象中必须有一定比例(30%~50%)的中小企业,等等。

(3)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我国有许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附加值并不高,技术含量也不高,出口能力的获得不是靠自有技术,而是靠廉价劳动力成本,通过“加工贸易”的方式实现。前面的实证分析也表明,我国多数行业出口能力与自主的R&D投入无关,即使出口能力有赖于R&D,也不是企业本身的R&D投资,而是政府的R&D资金支持。总体上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R&D强度要比发达国家低20~40个百分点。缺乏技术创新尤其是自主创新的有力支持,一个产业的长远发展将会受到很大制约。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出口主要靠三资企业带动,而国际资本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和投机性,当它们发现更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和更有利可图的市场的时候,资本就会转移,与资本相对应的产业也会发生转移,这种情况将对我国高新技术行业的长远发展很不利。因此,应该采取多重政策工具,鼓励企业自主创新,使企业的出口能力和发展能力建立在自我技术基础之上。结合国外经验,有利于创新的政策工具包括税收优惠、政府援助、创业投资、政府采购等。以税收政策为例,“技术准备金”制度、允许R&D资本化处理、鼓励加速折旧等都有助于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

(4)克服各种贸易壁垒

近年来,包括高技术产品在内的许多中国产品,在国际上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其中,国外的反倾销事件就是一例。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2002年上半年共有17个世贸组织成员发起了104项反倾销调查,有16项针对中国,中国是世贸成员中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针对这种情况,一方面我国企业要积极进行反倾销应诉,从法律和事实上进行申辩和驳斥;另一方面,也需要有一批熟悉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市场的专业人才;同时,可以通过发展专业的反倾销应诉市场中介,在相关部门指导下积极应对。

随着各国关税壁垒的降低或逐步消除,一些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国外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重要手段。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近几年,我国60%的出口企业遭遇到了国外的技术壁垒,技术壁垒对我国出口的损失每年都超过450亿美元,占年出口总额的25%以上。此外,VCD、DVD以及程控交换机、移动存储等行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都应该引起重视。

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是,包括高新技术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要大力发展具有自我知识产权的产品,形成自主技术优势产品,并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政府也要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和指导。

此外,还要结合高新园区的“二次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发展。

二、创业投资的功能与发展趋势[3]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创业投资发展的国际经验看,作为一种新型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并不是简单地承载提供资金的职能,它还在创新项目孵化、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从宏观角度看,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以及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创业投资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这些作用。

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有时也称为风险资本(Risk Capital)。1946年,世界上第一家现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公司——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merican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ARD)在美国成立,其目的是促进技术成果商业化,尽快形成规模[4]。此后,创业投资开始在世界各地生根发芽。时至今日,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创业投资已经成为促进创新融资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工具。创业资本是“实行专业化管理,为新兴的、以增长为目标的未上市公司提供股权式融资的资本”[5]

作为一种独特的融资方式,创业投资与传统的银行融资或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融资方式在投资对象、投资方式、投资收益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见表43),正是这些差异使得创业投资在新兴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所以,创业资本的显著特点是,除了提供资金外,它还是一种无担保高风险的、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投资人积极参与的、追求超额回报的中长期权益性投资[6]

表43 创业投资与一般金融投资比较

资料来源:杨华初,《创业投资理论与应用》,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16页;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15页;本文改动较大。

1.创业投资是促进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型工具

作为一种新型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并不是简单地承载提供资金的职能,它还在创新项目孵化、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宏观角度看,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以及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突出功能成为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主要理论基础。

(1)一种新型创新创业融资工具

创新及其商业化是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与老企业相比,具有新思想、柔性结构的新企业更容易适应客户需求,但是,许多创新型新企业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短缺一直是困扰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该问题很早就被学者们认识到(Macmillan,1931)[7]。随着高风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这一问题尤为突出。1957年,美国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新企业普遍缺少股权资本投资。BVR (Bundesver band der Deutschen Volks banken und Raiffeisen banken,1998)的最近研究也表明,在德国,49%的创业者面临金融资源短缺问题。

基于科学活动的企业,其投资的潜力价值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对新兴创新型融资存在很高风险,与此同时,模仿、创新的市场实现等也会产生另外一些不确定性,投资者很难判断这种投资效果如何。此外,创新型初创企业通常规模比较小,资本有限,缺乏声誉和抵押资产,再加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等问题,使这类企业难以从银行获得贷款。这就需要构建一种不同于传统方式的新型融资机制,用以消除创业者与投资家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规避道德风险。这种机制就是创业投资。在这种机制中,创业资本是一种私人资本,主要用以支持新兴的、创新的、高风险的、潜在收益高的企业发展。创业资本家是专业性的融资中介人,他能够综合运用各种机制缓解各种代理冲突,还可以提供资本和管理服务,并使企业与咨询者、律师、投资银行家或称职管理者之间建立必要的联系。

(2)激励创新

作为一种管理专业化的资本工具,创业资本非常重视对高增长的私人企业进行股权或与股权相关的投资。尽管技术机会的可获性等因素对创新有着重要影响,但是,在R&D支出不变的条件下,创业资本对专利数量以及其他类型的创新测度指标具有重要影响。Hellmann and Puri(2000)的研究也发现,追求“创新者战略”的企业更易于获得创业资本支持,它们可以在企业初创期就获得这种融资[8]。这意味着创业资本家的存在对于创新者而言,减少了某种产品进入市场的时间。与其他融资制度相比,创新者更愿意将获得创业资本视为企业生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基石。这说明创业资本对于创新企业而言尤为重要[9]。Kortum和Lerner(2000)发现,创业投资对创新具有显著影响。平均而言,在激励专利申请的潜力方面,与传统企业1美元的R&D相比,1美元创业资本的作用要高于前者3~4倍。Tereza Tykvova(2000)等人的研究也证明,创业资本在经济的整个创新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3)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20世纪90年代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引起许多经济学家的高度重视。尽管增长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是创业投资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力支持[10]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有些学者甚至认为创业投资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通过资本、技术与市场的有机融合,创业资本促进了高新技术成果的商业化进程和产业化规模,培育和扶持了半导体、计算机、信息技术以及生物工程等尖端技术产业的迅猛发展,并依靠技术进步,促进了经济发展。20世纪60年代的新兴半导体行业、70年代的生物技术个人计算机产业、80年代的工作站和网络产业、90年代互联网的商业化及由此引发的电信产业变革,都得到了创业资本的支持。国内外的统计数据显示,无论是投资项目,还是投资资本,高新技术行业一直是创业投资的重要投资领域

创业投资不仅关注高新技术产业,也十分关注传统产业的升级改造。在英国,大约有60%的创业投资是与传统企业改造有关的,通过向老企业提供资金,促使其重焕生机[11]。德国的大部分创业投资也主要投向一些传统部门,包括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的传统优势产业。

(4)培育创新文化企业家精神

在创业投资推动下,一批小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超级大公司,一批企业家得以成长。在这种发展过程中,更创造了一种崇尚创新创业的企业家精神。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是推动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能够将科学和发明由潜在的生产力转变成现实的生产力,使企业进入良性发展周期。与创业投资相伴而生的硅谷“已经创造出了一种商业文化,其中,快速的技术变化使企业家承受更大的风险,竞争对手、投资者、供应商、外包商和顾客之间有着非同寻常的联系与合作,个人价值比团体价值更被看重”[12]。在这种创新性商业文化中,孕育了各具特色的企业家(见表44)。

表44 硅谷的企业家精神

资料来源:李钟文,“硅谷创业精神的四种类型”,载李钟文等主编,《硅谷优势——创新与创业精神的栖息地》,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23~134页,有改动。(www.daowen.com)

2.国际创业投资产业发展的四大趋势

由于资源禀赋条件、制度基础、市场规模、科技知识积累以及经济发展阶段等存在不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模式也各具特点。这些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三类:证券市场中心型、银行中心型和政府中心型[13]。不同模式在资本来源、投资阶段与对象、资本市场发育程度等方面有较大差异(见表45)。总体上,美国、英国创业投资主要是以其发达的资本市场为基础[14],日本、德国属于银行中心型的创业投资模式,对于以色列、韩国等一些创业投资后起国家,政府发挥着较大作用。尽管各国发展模式各异,但是国际创业投资产业发展也呈现出一定的趋同性[15]

表45 创业投资发展的三种典型模式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1)科技型行业(高新技术行业)是创业投资最为集中的产业

表46 创业投资的行业与阶段分布:国际经验

注:
①包括国家安全、军事应用和保护民众抵御各种威胁等领域。
②例如,日本Nippon投融资公司(Nippon Investment & Finance Company)约有60%的投资项目是投向有10年或10年以上历史的企业。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无论是美、英、日等发达国家,还是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创业资本高度集中在IT行业(见表46),这主要由IT行业的高增长性和高扩散性决定的,而IT技术的广泛应用客观上助长了该行业的成长空间。进入21世纪,生物(包括生命科学、医药保健、生物科技等)行业正在成为创业投资关注的新兴增长点。国际创业资本的这种行业分布状况与整个科技革命浪潮和世界经济发展高度耦合,这种趋势将持续一段时间。如果说20世纪90年代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了IT领域,那么21世纪将是IT和生物科技平分秋色的时代。由于成熟性的技术变革和旺盛的市场需求,融合现代通信技术的大众传媒娱乐等行业有可能成为创业投资的又一热点,尤其是热衷于网络行业的投资者可能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2)多数国家的创业资本集中在了早期阶段,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发展

那些具有创新精神的初创型小企业,通常是创业资本的重点投资对象(见表46)。通过发现有潜质的小企业,通过股权投资和提供增值服务,伴随着小企业的成长壮大,创业资本家将会得到高额回报。尽管初创型小企业面临诸多风险,但是对这类企业投资所需资本较少,风险实际上较小。因此,在创新、创业环境较好的条件下,许多创业资本将目光投向了新成立企业。1997年,美国创业资本中有37%是投向新成立的企业。以色列创业投资业最成功的一点也是引导资金进入处于早期发展阶段的公司,而且主要是起步阶段的公司。1999年开始,超过50%的以色列创业投资资金投向处于起步阶段的公司。

受美国科技泡沫崩溃的影响,由于资本规模有限和国内市场环境限制,印度创业投资经历了投资阶段上的转变,倾向于投向企业发展的后期阶段,这与以前重视初创型企业投资明显不同。日本的创业投资也比较偏爱成熟项目,这种状况与日本创业资本来源结构有很大关系,因为证券、银行等机构对投资的稳定性要求更高一些。

(3)英、美等创业投资先行国家的创业资本主要来源于机构投资者,以色列、韩国等创业投资发展的后起国家更加看重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

不同类型国家的创业资本来源不尽相同,不同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创业资本结构(见表47)[16]。在美国和英国,机构投资者一直是创业投资的最主要来源,其中养老基金占有重要地位。在创业投资资金额中,美国养老金占50%左右,英国养老金占25%。但是,由于许多欧洲和亚洲的国家规定养老基金不得介入到私有股权市场,所以这些国家的养老金不像美国那样在创业资本来源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但是机构投资者作用巨大。欧洲创业资本的最主要来源是银行,约占总量的26%,日本是企业,占46%。以色列的创业投资业基本形成了政府资金和大量来自海外机构的资金相结合的一种机制。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资金的作用逐步减弱,私人资金的作用逐步增强。在韩国,近年来尽管养老金等机构投资者资本数量不断增加,但是机构投资者所占比例较低,其创业资本主要来自政府和大集团。

表47 创业资本的主要来源:国际比较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4)创业投资区域高度集中

创业投资具有高度的区域集中特点,一个国家创业投资的50%以上集中在少数几个经济发达地区。从投资地区分布来看,日本创业投资的重点地区为东京和大阪两个城市,集中了创业资本的一半以上。英国各地区的私人股权市场非常不平衡。20世纪80~90年代,不论是在金额上还是在数量上,东南部和伦敦吸引的创业投资资金最多,2001年这两个地区得到的创业投资资金总额占英国全部创业投资金额的52%。以色列的创业投资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域集中趋势,根据OECD报告,Tel Aviv和以色列中心地区继续吸引着大部分的创业投资,最近几年,75%的创业投资投向Tel Aviv等地。而韩国的创业投资主要集中在大城市SEOUL和周边地区。这种地域的不平衡反映了人力资源、经济活动和金融资源的地理集中特点。

3.小结

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创业投资发展的国际经验看,作为一种新型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并不是简单地承载提供资金的职能,它还在创新项目孵化、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从宏观角度看,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以及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创业投资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这些作用。

尽管各个国家的市场基础、制度条件和文化背景等存在很大差异,但是由于创业投资在激励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各国均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政策工具。根据OECD分类标准,各国相关制度安排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直接政策措施和间接政策措施。前者一般是指诸如专项公共基金计划、金融激励、政府股份投资和贷款等措施,其目的在于增加创业投资资金供给;后者是指政府建立合适的经济、体制和法规框架,使资本市场能在这个框架内向新办的创新型企业有效地输送资本。这些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①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直接助推、引导,如股权投资、贷款担保等。②完善法律制度:从多方面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制度保证。③加强创业投资组织机制建设。④畅通出口: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创造有利于创业资本循环的机制。另外,组建全国性质的创业投资协会(如美国、以色列、欧盟等),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市场中介机构建设,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培养专业人才等也是许多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国外政府如何激励创业投资发展[17]

作为一种新型创新创业融资机制,创业投资并不是简单地承载提供资金的职能,它还在创新项目孵化、创新成果转化、市场开拓、企业管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从宏观角度看,创业投资在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升级改造以及经济增长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些突出功能成为政府支持创业投资的主要理论基础。尽管各个国家的市场基础、制度条件和文化背景等存在很大差异,但是,由于创业投资在激励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特殊功能,各国均大力支持创业投资发展,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政策措施。

1.政府参与创业投资:直接助推、引导

股权投资是政府直接参与创业投资的一种基本手段,该手段在一些创业投资后起国家的应用比较普遍。这种手段可以具体化为三种基本方式。

第一种是由政府出资直接组建创业投资公司。例如,由政府提供3000万澳元作为启动资本,成立于1993年的澳大利亚集团公司,完全按照企业化方式运作,为初创企业提供种子和启动资本,用于澳大利亚技术的商业化。组建创业投资母基金也是由政府出资直接组建创业投资公司的一种重要方式,以色列的YOZMA在此方面的表现尤为突出,也最为成功。YOZMA母基金共建立了10个混合基金,每一个混合基金的资金规模大约为2000万美元,其中YOZMA基金出资800万美元左右,其余1200万元资金由境外机构提供。YOZMA作为新的创业投资基金的合伙人承担出资义务,参与基金运作,但是YOZMA基金不派人参加董事会,不干预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具体事务,具体的投资决策完全由YOZMA及其合伙人选择的管理团队自由决策。该种方式在以色列创业投资发展以及20世纪90年代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二种是股权担保,其主要目的是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并对投资者的部分损失提供补偿,从而保证投资者进行创业投资的积极性。股权担保主要有两种类型[18]:①损失分担担保。荷兰是最早采用该种担保方式的国家(1981年),该方式规定,对投资于早期阶段的私人创业投资基金所造成的损失,由政府提供50%最高金额达500万荷兰盾的担保,后来降为250万荷兰盾,不征收任何担保费,也没有利润共享要求。德国的BTU也属于损失分担担保,该方式规定BTU向创业投资家前5年的股权投资损失提供50%的担保,但是与荷兰做法不同,如果项目盈利,担保机构除了收取利息收入外,还要分红。②偿还借款豁免,如葡萄牙的“贴现和辛迪加基金”,主要对那些向高风险中小企业提供的投资再融资担保,对给定时期内可以偿还贷款的利率予以豁免,担保费只用来支付基金管理费,若此时期内投资人出现损失,则无须偿还贷款。

第三种方式是贷款担保。该方式是指政府为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提供担保,目的是促使金融机构向有发展潜力但无法达到抵押贷款标准的中小企业(包括科技型中小技术企业)贷款。其实质是创业创新企业以“政府信誉”为抵押的一种融资方式,带动银行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投向创业企业,通常政府的贷款担保可以使资金放大10~15倍。总体上,英、美、加等国家的贷款担保计划由商业银行受托经营,而德、法、日等国的担保受到地方贸易协会、金融机构的资助,同时得到政府担保[19]。从政府担保实践看,美国的做法最有代表意义。1953年美国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如在15.5万美元以下的贷款政府提供90%的担保,而15.5万~20万美元的贷款政府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政府又规定银行向创业企业的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20]

2.完善的法律制度:从多方面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制度保证

创业投资产业法律体系建设的核心精神则是“鼓励、扶持、保护”。国外创业投资相关法律主要集中在如下三个方面:

一是放松投资管制,拓展创业资本来源。许多研究认为,美国创业投资之所以能够在20世纪80年代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1978~1981年颁布和调整的六个主要的法规:1981年的《收入法》、1981年的《经济复兴税法》(the Economic Recovery Tax Act)、1979年和1980年允许养老基金投资与私人股权的相关规定、1980年的《小企业投资激励法》(Small Business Investment Incentive Act),以及1981年的《激励股票期权法》。实际上,从第一家现代意义的创业投资机构建立算起,经过了大约20多年的努力,美国才构建了一套有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法规(见表40)。这些法律分别从小企业界定、投资管制、资本收益税率等方面对创业投资相关环节和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从而刺激了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的热情。同时,也规范了创业投资行为。

对于其他一些国家(除美国之外),完善相关法规,放松管制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是创造条件允许机构投资者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资本来源的美国创业投资得到了成功发展。与美国相比,其他国家的机构投资者对创业投资领域的介入有限,其原因之一就是政府管制。例如,英国的《金融服务法》(1986)和《英国养老金法》(1995)等限制了养老金投向高风险的领域,造成了私人股权投资市场的不活跃。为此,英国政府已建议改变1986年的《金融服务法》,放松养老金不得投资于私人股权基金的条款。与此同时,2000年的《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在1982年《保险公司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7年《银行法》的基础上,形成了一个法律框架,成为单一的金融服务业的调节器,希望能够鼓励机构投资者更加愿意投资于风险高一些的处于早期阶段的公司。

表48 美国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制度

在大量吸引美国机构投资者资金的同时,以色列政府对本国机构,包括养老金、保险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为确保创业投资资金的进一步流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以色列政府正在着手放松投资规则。OECD的一份研究也建议,以色列政府应该重新审查和重新制定“禁止本国养老金和保险金投资未上市公司”的规则。韩国政府也出台和完善了相关法规,为创业投资发展创造制度环境。例如,《培育创业产业特别措施法》(1997)解除了创业投资者的限制,允许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养老金等都可以向创业资本投资,而且银行向创业资本的投资不受限制。

表49 典型国家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法律

二是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培育创业投资对象。由于创业资本的投资重点集中在了高新技术产业方面,而这类行业的技术创新特点显著。中小企业尤其是基于科技的中小企业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表现,客观上为创业投资培育了大量的投资对象源,因此,不少国家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法律对企业技术创新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给予了很大关注。这些法律涉及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各个层面(见表49和表50)。

三是加大税收优惠力度,激励创新与创业投资。大多数针对创新投资的税收优惠措施并不是一种独立的税制安排,而是体现在激励创业投资的各种计划和制度中,方式比较灵活,可以针对与创业投资相关的许多环节(见表50)。荷兰的“富叔叔计划”规定,凡是在8年期内投资于创立期公司,均可以免交所得税优惠,若在这8年期限内出现投资损失,可以抵扣所得税。新加坡的《创业投资激励计划》规定,创业投资的项目,其出售被批准的创业企业股份所产生的全部损失,可以由投资者在其他课税中抵扣,对于股权投资部分给予100%的抵扣[21]

表50 支持企业创新活动的税收优惠和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综上所述,由于创业投资与企业创新有密切关系,从广义上看,激励企业增加创新的一些税收措施,也可以视为一种间接的激励创业投资的税收制度。此外,那些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从本质上看也是对创业投资发展的一种间接激励。

3.加强创业投资组织机制建设

起源于20世纪末的第一批创业投资有限合伙公司,这种方式对20世纪80年代后的美国创业投资产生了积极影响,目前有限合伙公司掌管的投资量约占全部私有股权投资的80%。在创业投资有限合伙中,创业投资家是普通合伙人,负责基金的运营管理(见图15)[22]。投资者是有限合伙人,投资者监控基金的运行并参加基金的年会,但是,只要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就无权直接参与基金的日常管理活动。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经营时间、创业投资家的报酬分配等通常由合约规定[23]

多数研究认为,有限合伙制是美国创业投资得以发展和获得成功的重要组织制度基础。因此,效仿美国创业投资组织方式也成为其他国家的一项重要举措。日本在这方面表现得比较明显。以日本的创业基金模式为例,根据该国的《民法》任意合伙条款规定,合伙制可以避免双重纳税,可以从外部投资者中私募资金,但是所有的合伙人都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但是《民法》下的任意合伙制基金不能给投资者的有限责任提供法律保证。为消除养老基金等机构投资者的顾虑,1998年日本议会通过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法》,并且公布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基金的合同样本、被投资企业价值的计算方式等相关文件。这种法律规定为日本合伙制创业投资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图15 美国创业投资流程图基于有限合伙的组织制度

4.畅通出口: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创造有利于创业资本循环的机制

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是促进包括创业资本在内的资本流动的重要保证。所谓多层次资本市场,是指与创业投资不同阶段要求相适应的以股票为主要对象的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一般由一板(主板)市场、二板市场以及场外交易市场构成。这三级市场分别面对质量、规模、风险度等不同的高科技企业,满足高科技开发和产业化不同阶段的需求。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是保证创业资本以初始公开招股或者是以出售的方式退出投资的基础。

在美国,没有以纽约证券交易所、NASDAQ全国市场及小型市场、各类场外交易市场等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就很难形成公开招股的阶梯式上升局面。没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垃圾债券市场的活跃,出售方式所必须借重的企业收购活动也不可能非常活跃。在整个资本市场体系中,二板(创业板)市场兼具为创业资本退出和高科技企业融资服务的双重功能,如NASDAQ。美国资本市场体系在创业投资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对其他国家产生了重要影响。

为加强对高技术企业的服务,成立于1999年的英国techMARK等子交易市场对伦敦交易市场的上市规则做了一些修改,放宽在techMARK的上市标准。针对Tel Aviv股票交易市场(TASE)流动性有限和退出渠道不畅等问题,以色列政府于2000年修改了《证券法》,允许以色列的公司既可以在TASE上市,也可以在US上市。同时,利用Tel-Tech Index监管科技型上市公司以及政府背景的创业投资基金的表现。1996年,韩国政府建立了韩国纳斯达克市场,对风险企业的申请上市采用了非常宽松的条件,同时对风险企业上市交易的税收及各项费用进行减免。这些政策措施对完善资本市场、拓宽退出渠道、促进高科技企业的股权融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另外,组建全国性质的创业投资协会(如美国、以色列、欧盟等),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市场中介机构建设,完善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培养专业人才等,也是许多国家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重要举措。

【注释】

[1]原载于《宏观经济研究》,2003年第10期,与导师周叔莲先生合作。

[2]资料来源:http://www.sts.org.cn。

[3]此部分与吉国秀合作完成。

[4]该公司最初由MIT的校长Karl Compton、哈佛大学的Georges F.Doriot教授以及当地企业领导者共同组建,后来改组为公开上市的封闭型基金。1957年ARD对数字设备公司(Digital Equipment,DEC)投资了7万美元,后来增值到了3.55亿美元,增长5000多倍,成为创业投资成功的一个神话。

[5]托马斯·赫尔曼,“风险投资家:硅谷的‘教练’”,载李钟文等主编;《硅谷优势——创新与创业精神的栖息地》,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316页。

[6]资料来源,http://www.zgjrj.com/fxtz/new_page_1.htm。

[7]Macmillan,H.(1931),Report of the Committee on Finance and Industry,Cmnd.3897,London,HMSO,cited from Tereza Tykvová,venture capital in Germany and its impact on innovation,Dept.International Finance and Financial Management,Centre for European Economic Research(ZEW),August 2000.

[8]转引自Paul Gompers and Josh Lerner,“The venture capital revolution,”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15 No.2,Spring 2001,pp.145-168。

[9]转引自Paul Gompers and Josh Lerner,“The venture capital revolution,”Journal of Economics Perspectives,Vol.15 No.2,Spring 2001,pp.145-168。

[10]作为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也可以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看作是创业投资得以产生发展的重要原因,因为20世纪中叶以来,高新技术产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其他融资机制作用有限的条件下,创业投资也获得了巨大发展空间。

[11]杨、刘桓,“中国创业投资业的现状、问题和对策研究”,《科技管理研究》,2003年第2期,第6页。

[12]李钟文,“硅谷创业精神的四种类型”,载李钟文等主编,《硅谷优势——创新与创业精神的栖息地》,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106页。

[13]这三种模式参考了高正平的相关研究成果,但表述有差异。参见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第26~36页。也有人提出了另外三种创业投资发展模式:包括面向小企业的私营风险投资公司的美国模式;以大企业、大银行为中心(集团内部投资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以及以国家风险投资为主体的西欧模式。总体上看,两者的概括大体相同。后一种归纳参见许正中,《高新技术产业:财政政策与发展战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30页。

[14]当然,这两个国家的创业投资具体模式也存在一定差异。与美国相比,英国的创业投资有如下特点:基金形态更具灵活多样;资金来源的多渠道与跨国界等,参见王伟光、孔欣欣,“美欧IT产业的投融资体制及启示”,《中国科技成果》,2003年第17期。

[15]这种趋同性主要是根据美国、日本、韩国、英国等国家相关情况归纳整理而得,并不是上述三种创业投资发展模式的简单细化。

[16]我们认为,并不存在一种所谓的最优资本结构,也不能以某国为参照标准来评价他国资本结构。到底何种资本结构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取决于创业投资主体在既定投资环境下的理性选择。作为政策制定者,政府的作用在于创造资本顺畅流转的环境,并结合各自经济发展阶段培育合适的资本流转机制。

[17]本部分原文发表于《中国科技论坛》,2004年第6期。

[18]王松奇、王国刚,《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19]高正平,《政府在风险投资中作用的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年。

[20]杨华初,《创业投资理论与应用》,科学出版社,2002年。

[21]王松奇、王国刚,《中国创业投资发展报告2002》,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

[22]该图来源于W.D.比格利夫、J.A.蒂蒙斯,《处于非十字路口的风险投资:美国风险投资的回顾与展望》,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4页。

[23]根据合约,创业资本家收取一定的年固定费用,再加上可变报酬。前者通常按照基金资本或净资产的1.5%~3%提取,后者按基金投资利润的20%左右计提。保罗· A.冈珀斯、乔希·勒纳,参见《风险投资周期》,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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