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一些相关的概念
(一)民族与民族问题
民族概念形成于近代以来的欧洲,“指的是资产阶级民族国家中的统治民族,也就是以本民族为主体建立现代国家的民族。因此,民族的概念直接与国家的概念或者至少是一定程度的自治相关联。”[4]作为“理想类型”的民族至少应具备以下这些特征:作为一个社会集体拥有共同的名称;共同的长期居住的地域;共同的历史记忆、传说和大众文化;共同的经济及适用于全体成员的,由法律所规定的普遍的权利和义务[5]。从这些方面来看,在1947年以前,掸、克钦、钦、克伦等现代民族已基本形成。
缅甸独立之父昂山也有自己的民族观,他指出:“民族是一个集体概念,指的是这样一些人们:他们有着共同的痛苦或欢乐的经历,有共同的经济利益,有较长的共同的历史,他们不分彼此,紧密团结地生活在一起。虽然种族渊源、信仰的宗教和语言是重要的因素,但是更重要的是同甘共苦、荣辱与共的传统愿望使人们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了爱国主义(温达努)精神。”[6]这是1946年1月20日昂山在仰光大金塔召开的自由同盟大会上提出来的,后来被奈温领导的社会主义纲领党继承,并写入了纲领党的哲学思想文件—— 《人和环境相互关联的体系》 中。昂山对民族的定义实际上是斯大林的“四个共同论”的另一种表述形式。1913年斯大林在 《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 中提出的民族定义是:“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民族的四要素“只要缺少一个,民族就不成民族。”[7]昂山根据斯大林这一定义,推断在缅甸只有缅族和掸族才是真正的民族,而克钦、克伦、钦族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这导致了他政策上的一些失误。
民族问题是民族理论中最基础的理论。所谓民族问题,是指“和民族存在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存在于民族的活动、交往联系过程中,基于民族特点和差异所发生的,表现在民族诸特征及其具体形式上的民族间复杂的社会矛盾问题”。民族问题的产生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自然的因素,即由于各个民族在其特征特点等自然特性上的区别而呈现出民族之间的差别(民族特征),这种民族之间的差别,在一定条件下会产生出民族之间的矛盾。二是社会的因素(民族性质),即人为地违背民族发展的客观规律而导致的问题[8]。由于各民族特征之间的差异是普遍存在的,所以研究缅甸少数民族问题就必须比较多地侧重于社会的因素即民族性质方面。
(二)山区少数民族
这是本研究的主体,是一个在缅甸学界还没有经过明确界定、但在各种有关缅甸的文献资料中又经常使用的一个特定政治概念。在西方学者的著作中,如马丁·史密斯(Martin Smith)的 《缅甸,叛乱与种族的政治》(Burma,Insurgency and The Politics of Ethnicity)和约翰·F·卡迪(John F Cady)的 《现代缅甸史》(A History of Modern Burma)中,他们使用了“边疆少数民族(Frontier Areas Peoples)”(又译为“边区少数民族”)或“山区民族”(Hill Peoples)。在瓦西里耶夫的 《缅甸史纲》 中,作者也提到了“边区少数民族”。可以肯定的是,缅甸本国的学者也接受了这一提法,吴勒貌的 《缅甸政治史》、缅甸社会主义纲领党组织委员会总部编辑的 《少数民族反帝史》 和吴觉温的 《少数民族问题与1947年宪法》 中,都正式使用了“山区少数民族”这一词,而宁基达亚的 《缅甸的行政制度(19世纪到20世纪)》中则使用的是“边区少数民族”。另外缅甸还出现了一本由吴威马拉(勃生)撰写的 《缅甸山区少数民族》。受以上的西方和缅甸本国历史学家的影响,我国学者也采纳了这一概念,如贺圣达在 《缅甸史》、《当代缅甸》 中都使用了“山区少数民族”这一词。
最能体现山区少数民族的概念当属1947年 《缅甸联邦宪法》,“山区少数民族”出现在序言的第一句:“我们,缅甸人民,包括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克伦尼邦,决定尽我们所能,团结一心,建立一个主权独立的共和国。”[9]表明“山区少数民族”在缅甸经过相当长的殖民历史后,已成为一个约定俗成与缅甸本部当对应的概念。
山区少数民族,又称边区少数民族,指除缅甸主体民族缅族,以及孟族、若开等平原少数民族外的缅甸其他多居住在山区的少数民族,主要为掸、克钦、钦、克伦、克耶等少数民族。之所以不包括孟族、若开等少数民族,是因为在三次英缅战争后,英国占领了缅甸,建立了全面的殖民统治。在英国殖民体系中,孟族、若开族这些沿海或平原地区一直被归属于同一整体的缅甸本部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下;而掸族、克钦和钦族等集居的山区地域则采取了与缅甸本部不同的统治制度,这就进一步扩大了这些山区少数民族与缅族之间的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也包括心理上的隔阂与不信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过缅甸和山区少数民族的民族运动领导人艰苦的努力,1948年1月4日,缅甸宣布独立,同时与山区组成缅甸联邦。主权独立的“缅甸联邦”实质上就是缅族与山区少数民族团结、协商共同建立的新型现代多民族国家。(www.daowen.com)
在山区少数民族中克伦族是一个特例。按照英国殖民统治的行政区域的划分,克伦族绝大多数居住的地区按说不应属于山区少数民族,而属于较平坦的缅甸本部的范围,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克伦族居住在山区。另外,克伦族居住的萨尔温地区虽然原来属于山区,但《1935年缅甸政府组织法》 将其划为“第二分区”,规定缅甸政府也有一部分权力进行管理,这样,萨尔温地区的政治地位类似于山区到缅甸本部的一种过渡形态。总的说来,按照克伦族的文化、语言、宗教特点,最重要的是按照其民族意识和民族心理特点,也将克伦族划分为山区少数民族。在争取独立建邦、争取本民族政治权利的行动方面,克伦族比任何其他少数民族更加迫切和激进。无论对于殖民时期的英国政府还是独立建国后的缅甸政府而言,克伦族问题都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另一个特例就是克耶族。按照英国的殖民统治区域,克耶族地区算是一块小小的“飞地”,在贡榜王朝时期,克耶族与英国政府签订了保持中立的条约,因而在殖民统治时期它一直保持了政治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它既不属于英国的山区少数民族管理机构的统治范围,也不属于缅甸本部的范围,其文化、语言、宗教近似克伦族,其具体情况与孟族、若开族也有所区别,所以也将其划分为山区少数民族。
(三)民族自决权
民族自决权的思想有久远的历史。英国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被认为是首先承认人民和民族自决权的哲学家之一。人民自决权的思想还植根于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让·雅克·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的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强调的“主权在民”为人民自决权的提出奠定了思想基础。列宁主张一切民族都有成立单独国家的权利,并且民族国家边界应与民族分界线相吻合,民族自决原则写入了苏联第一部宪法。同时,美国总统威尔逊于1918年宣布了“被治者的同意”的民族自决原则,这个文件使民族自决权与威尔逊总统联系在了一起。
所谓民族自决权(Self-determination),是指每一个民族都有权决定自己的命运。它的核心内容,就是把每一个民族的命运和地域的集中独立联系在一起,主张一族一国。
《联合国宪章》 肯定了民族自决权的合法性,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196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承认所有的民族都有自决权,依据它,广大被殖民或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享有完全的独立和自由权利。
但是,联大同时对民族自决权的行使规定了明确的限制与条件:被视为拥有自决权的领土指的是其统治国不仅“在地理上与其分离,而且种族或文化上也与其不同的地域”。因而自决权有其适用范围,即只能特指欧洲殖民帝国和距其数千里之外的亚非拉殖民地之间的关系。对于一个国家传统的疆域,联合国大会强调:“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焦点。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上来看,民族自决思想导致了主权国家的诞生,它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与整合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过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家关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为在现有政治结构中创造新国家提供了依据。如果说19世纪的民族自决主要起到了“向心力”的作用,即以分散的的同一个民族为基础,建立民族—国家(例如19世纪欧洲的意大利和德国);那么20世纪的民族自决则是一种“离心力”。一战后,它促使在奥匈、土耳其等古老帝国瓦解并形成了新的民族—国家;二战后,它又激励了各殖民地被统治民族从殖民帝国体系中追求独立;冷战结束后,一部分原多民族联邦国家的少数民族要求独立,挑战现有主权国家的完整与统一(如前南斯拉夫)。
而缅甸的特殊性在于,它是在二战后殖民地独立浪潮中一个比较早走向独立的国家,却本身面临着少数民族独立的诉求。这种两难使缅甸主体民族选择了妥协、中间和模糊的道路,召开了彬龙会议,响应少数民族的要求,建立了多民族联邦国家。
而从缅甸山区少数民族的角度来说,他们一直受到外部世界的政治概念、政治理论的影响,政治成熟度不断提高。其中克伦族的政治发展水平最高,除了争取具体的民族利益外,他们还不断地提出反映现代民族意识的政治权利要求,民族自决权成为殖民时期山区少数民族的民族运动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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