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审判调查报告:新疆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

商标审判调查报告:新疆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新疆法院共有专门审理商标民事案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45人,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12人。在已审结的479件商标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及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极少,尚无涉外商标民事案件。近年,新疆法院审理的相关联的商标侵权系列案件逐年增长。

商标审判调查报告:新疆法院审理商标民事案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新疆地处祖国西北,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点地区,是祖国西北的战略屏障,是国家战略资源的重要基地。近年来,新疆法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以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为重点,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为落脚点,对商标权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大,使商标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为满足人民群众对商标权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推进创新型新疆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通过对新疆法院近年来审理商标权民事案件进行梳理,我们在分析案件数据和审判特点的基础上,对审判工作中取得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对涉及的疑难法律问题进行了归纳,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设想与打算。

一、基本情况

1.组织机构及队伍建设情况

截至2011年底,新疆法院系统(兵团除外)中有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等7家法院设立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商标民事案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虽然没有单独设立知识产权庭,但也设立了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的合议庭或指定专人从事商标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目前,新疆法院共有专门审理商标民事案件及其他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人员45人,均为本科以上学历,其中:硕士研究生12人。机构的设立和人员的相对固定为审理商标民事案件提供了组织保障。

2.案件审理情况

从2002年至2011年新疆法院共审理商标民事纠纷一、二审及再审案件共计479件。其中,2002年至2004年以前受理的案件数总体呈下降趋势,2005年开始呈上升趋势,2006年至2011年增幅加大。反映出随着国家对商标权保护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强及新疆商标权民事司法保护、行政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对商标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2007年、2008年的商标民事案件数量增幅较大,与全国范围内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案件大量增加的情况类似,出现了部分在内地法院未能得到驰名商标司法认定,而继续在偏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次谋求司法认定的情况。之后,2009年至2010年新收案数有所回落。2010年新疆法院共审理商标民事案件42件,但2011年新疆法院新收商标民事案件129件,增长幅度高于其他民商事案件增长幅度,相比2010年新收案件上升207.14%。这个数字反映出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召开后,全国19个省市陆续开展了对口援疆工作,新疆经济渐趋活跃,与经济及科技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的商标权案件数量迅猛上升,同时反映出随着几年来新疆商标权司法保护宣传力度的不断加大,宣传叠加效应显现,人民群众、企事业单位利用商标权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

从总体上看,从2002年至2011年新疆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562件、商标纠纷案件479件、著作权纠纷案件796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50件、其他纠纷案件146件。商标民事案件占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21.45%,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中居第三位,商标民事案件以调撤方式结案的达到50%以上,发回改判率不到5%。在已审结的479件商标民事案件中,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占绝大多数,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及商标权合同纠纷案件极少,尚无涉外商标民事案件。

二、新疆商标民事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1.涉案数额小,社会影响大。多数案件诉讼标的额较小,商标权蕴涵的科技含量较低,但社会影响相对较大,受舆论关注程度较高。几年来涉商标民事案件争议标的额少则几千元,多则几十万元,很少有上百万元的。如:库尔勒香梨集体商标纠纷案、哈密五堡大枣商标权纠纷案等。

2.行政执法先于民事诉讼较为普遍。不少起诉到一审人民法院的商标民事案件的权利人预先向工商部门投诉举报,有的在起诉之前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由工商行政主管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并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或工具并予以处罚,商标权利人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在人民法院诉讼索取经济赔偿。

3.诉讼主体具有特殊性。在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原、被告为自然人的较少,绝大多数都是企业。自然人作为原、被告的,一般都是各类业主或者个体工商户。近年来,权利人为拥有知名品牌的企业的案件增长较快。例如:楼兰葡萄酒、古城老窖白酒、乌苏啤酒、昆仑润滑油等。

4.关联的系列案件呈多发态势。近年,新疆法院审理的相关联的商标侵权系列案件逐年增长。例如: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甄丽、邢永涛等商标侵权系列案5件,相关联的系列案件增多,不仅增加了案件数量,而且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法律关系复杂性呈现“三多”,即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多个部门、多层权利”。“多层权利”,如商标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著作权竞合、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竞合等。审判中需要具有宏观视野,综合考量各种因素,平衡各方利益,才能妥善解决纠纷。

5.侵权类型较为集中。最常见且数量最多的商标侵权案件类型是,在相同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

6.案件的分布不均衡。新疆商标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经济相对较发达的乌鲁木齐、伊犁、吐鲁番、昌吉等北疆地区,而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数量就占到全部案件的60%以上。产生案件区域分布不均衡状况的主要原因除案件管辖规定的原因外,地区经济发达水平与知识产权案件的多少密切相关。

三、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的具体做法和取得的经验

1.严格审判管理,提高案件质量

为保证商标案件的审判质量,全疆法院在审理商标民事案件的庭审、合议、文书制作等各个环节上狠下功夫,加强管理。要求合议庭法官同心协力,各负其责,确实做到: (1)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充分保证当事人在庭审中行使诉讼权利,规范庭审。(2)严格执行案件合议制度,按照承办法官、参加合议法官、审判长的顺序,就案件事实、处理意见及理由充分发表每个法官的意见。(3)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将认定事实的理由和适用法律的理由紧密结合,客观、详细地论述裁判理由,作出具有逻辑性、合理性、公正性的裁判。(www.daowen.com)

2.注重调处案件,力求定分止争

新疆法院在审判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严格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在厘清商标权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各个环节。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积极引入专家调解、行业调解,邀请行政机关协助调解。2011年新疆法院审结的商标民事案件中,一审调解率达到65.31%,二审调解率54.29%,在维护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化解矛盾,做到了“案结、事了、人和”。

3.总结审判经验、规范司法行为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兄弟法院做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形成《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使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更加规范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汉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座谈会精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对新疆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进行了认真总结,形成《新疆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情况报告》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并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制定了《新疆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的实施办法》,要求全疆各分、中院做到已生效裁判文书即时全部上网。目前,新疆法院审理的商标民事案件均可以在互联网上检索查阅。

(3)自2010年起就新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每一年都形成《新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及《新疆知识产权审判年鉴》,其中对商标权司法保护状况都作出了全面的总结,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新疆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

4.坚持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

(1)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难题。新疆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促进新疆自主品牌的形成和品牌经济的发展,加强同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为新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及新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创造有利的法治环境。新疆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新疆的高新技术企业,拥有的“特变电工”商标是驰名商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该企业积极宣传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司法政策,引导企业正确认识和使用知识产权,强化企业的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企业在创新中发展,在发展中不断创新,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2)抓好典型商标权民事案件的媒体宣传。在新疆法院审理的案件中,有涉及“楼兰”“古城”“昆仑”“海德”等在新疆具有广泛知名度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通过审判,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审判形成典型案例,我们积极向新闻媒体发布,大力宣传,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起到了积极的法制宣传作用。同时,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期间,精心组织庭审观摩,邀请社会各界人士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观摩。通过庭审观摩形式、发布典型案例形式,大力宣传商标权司法保护,增进全社会对人民法院商标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认可。

四、对疑难法律问题的思考及对策

1.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问题

在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商标权与企业名称(字号)冲突的案件,也就是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字号)经工商登记注册使用,导致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发生的权利冲突。例如,吐鲁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诉新疆世纪楼兰酒业有限公司及齐连平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库尔勒慧眼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新疆慧眼电子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等都涉及权利冲突问题。

对于将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同类商品或者服务中突出使用其字号,从而导致与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冲突的商标民事案件,在认定商标侵权后是否应判决商标侵权人变更其企业名称,实践中一直存在着不同认识。有的法官认为,法院有权判决商标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有的则认为,法院不能判决被告变更其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范围,商标权人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请求变更,法院不予审理。我们认为,根据工商管理机关有关工商企业名称管理的相关规定,工商企业必须按工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规范使用,只有工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其名称,才予以处罚,所以,要求商标侵权人变更企业名称的,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

2.对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的认定及赔礼道歉民事责任的适用问题

随着社会对商标权保护意识的提高,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方式呈多样化发展趋势,手段亦更加隐蔽,给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案件的审理带来了诸多难度,而且商标侵权案件的特点赋予了法官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时往往需要作出主观判断,造成不同法官对同一问题认识不一,也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难度。如企业名称被简化使用构成与在先注册商标相似,是否属于企业字号突出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该企业与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和误认,在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致,有必要就企业名称“突出使用”的情形作一个清晰的界定。又如商标侵权是否适用赔礼道歉问题,在法官中亦产生了不同认识。我们认为,赔礼道歉民事责任方式主要适用于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即姓名权、荣誉权等侵权行为中,而商标权主要为财产权利,商标受损主要是财产权益的损失,即使侵权行为给商标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也最终导致商业利益的损失,可通过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式予以赔偿,而不采用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式。

3.对侵权损失数额的认定较难把握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损失的方法以及使用法定赔偿的情况下自由裁量的幅度,但在审判实践中经常因当事人所举证据的效力不高难以查明产品销售情况和非法利润,因而前两种方法很难适用。实践中往往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官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裁量赔偿数额,但现有的《商标法》规定的幅度过宽,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执法尺度不统一,导致同种情形的案件判决数额起伏不定的情况。我们建议,将法律规定的裁量幅度细化为具体的分段式的量化幅度,与商标侵权的各种因素一一对应,便于实践中把握裁判的尺度,增强裁量赔偿额的客观性

新疆法院在近几年的商标民事审判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特别是2011年在人员减少,而商标民事案件大幅上升的情况下,克服种种困难,顶住工作压力,仍按上级要求圆满完成了商标案件审判的各项任务,这是与新疆法院各级党组的领导、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人大的监督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及全体干警的共同努力分不开的。今后我们仍将紧紧围绕国家和新疆工作大局,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提升商标民事案件审判水平,努力延伸审判职能,加大商标权司法保护力度,进一步完善审判机制,加强与商标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密切配合,为新疆的长治久安和跨越式发展提供良好的商标权司法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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