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天津商标发展

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天津商标发展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天津法院受理的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法院依法审结了许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在刑事审判方面,不断加大刑事司法力度,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追究了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例如,天津钢管集团公司诉天津航拓立泰商贸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一案,法院判决天津航拓立泰商贸公司赔偿钢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

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促进天津商标发展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经济社会文化事业不断发展、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的社会影响越来越大。以天津法院为例,受理的案件几乎覆盖了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其中,涉及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权利人基于对司法程序、司法经验、司法救济和司法能力的信赖,越来越多地选择司法途径解决商业标识纠纷。市场经济环境中,以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等为载体的商业标识,不仅是经营者生产商品、提供服务的质量象征,而且是经营者个性特征、文化品位、商业信誉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商业标识在经营者提高商品和服务的附加值,扩大市场占有率,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属于能够为经营者创造财富的无形资产。作为天津市商标战略的参与者、实践者、司法保障者,我们从司法者的视角,全面总结了三年来天津法院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同时还关注和研究了天津市商标战略实施以来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并立足于司法者角度,提出了促进天津市商标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对策性建议。

调研过程中,我们在总结分析商标纠纷案件审判情况的同时,认真查找、阅读、掌握了大量有关天津市商标战略实施情况的资料,调查访问了近50家知名企业,召开了“天津市企业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天津老字号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向各企业发放调查问卷50余份。我们还与天津市、和平区、红桥区、北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深入了解商标权管理和保护的具体实践问题,最终形成了调研报告。

一、近三年天津法院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三年来,天津法院审理的各类商标权纠纷案件共236件,包括商标权权属纠纷、商标权侵权纠纷、商标权合同纠纷等,商标权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金额为1382万元。从案件审结方式看,既有判决结案,也有调解和撤诉结案。在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纠纷中,知名品牌企业提起诉讼的现象较为明显,既有国际知名品牌,如米其林、彪马、箭牌、宝姿、普利司通等,也有国内知名品牌,如大无缝、桂发祥十八街、七匹狼、普兰娜等。涉外商标权纠纷案件涉及日本德国英国、荷兰、法国、美国等多个国家。

天津法院在加强以商标权为代表的商业标识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净化市场环境,培育品牌意识,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文化繁荣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1.司法保护职能不断强化

天津法院通过积极履行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商标权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近年,天津法院受理的商标权民事纠纷案件持续增长,法院依法审结了许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例如,株式会社普利司通诉广州市宝力轮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骆驼”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案等。民事审判工作以制止混淆为核心,以为自主品牌的形成和企业品牌做大做强创造足够的法律空间为导向,准确把握商业标识保护的基本精神,充分考虑商业标识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加强对商标权、商号权、企业名称权保护的同时,合理认定对商业标识的正当使用,维护了社会公众的正当利益,有效遏制了不正当的搭车、模仿行为。在行政审判方面,依法有效地监督和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刑事审判方面,不断加大刑事司法力度,依法严惩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行为,追究了刑事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还与公安检察机关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助机制,形成了依法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的合力

2.司法保护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持续增长的同时,司法保护进一步扩展到了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包装装潢、地理标志、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利用互联网侵犯商标权、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等全新领域。尤其是随着商业网站、网店和网购用户的大量增加,互联网上的侵权者通过注册与知名企业名称近似的商标和域名开设网店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极为突出,司法保护涉及的领域日趋宽泛。

3.司法保护水平不断提高

天津法院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每年的知识产权案件结案率稳步上升,二审改判或发回率则由原来的21%逐年下降至9%和10%。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诉讼调解效果显著。近三年知识产权案件的平均调解撤诉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2008年为50%,2009年为58%,2010年为57%,一些案件的成功调解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法国)伯纳德股份有限公司起诉伯纳德(天津)仪表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部分全国及天津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二审案件庭审,法国大使馆也派员参加旁听。由于庭审水平较高,调查事实清楚,为诉讼调解奠定了良好基础。案件最终调解结案,中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达成了相互谅解,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商标权益,也规范了侵权人的生产经营行为,还为双方此后的互利合作创造了机会。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公开审理,欢迎公众旁听庭审,还通过媒体、网络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和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司法保护的透明度得到进一步强化。天津法院网自2011年4月26日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栏”以来,已经有50余份知识产权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4.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天津法院始终注重依法适用临时措施和确定损害赔偿法律责任。通过慎重、合理、有效地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努力降低维权成本,增加侵权代价,加大对侵犯知名品牌行为的判赔力度,加重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侵权为业的行为人的赔偿责任,确保充分实现权利人合法利益。例如,天津钢管集团公司诉天津航拓立泰商贸公司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一案,法院判决天津航拓立泰商贸公司赔偿钢管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和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5万元。天津法院一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树立了天津法院良好的司法形象。又如,科美福—机械制造弗留利股份公司与天津柯美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商标、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天津柯美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科美福—机械制造弗留利股份公司的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万元。另如,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与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判决天津米其林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商品上及网站上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标识;停止使用含有“米其林”字样的企业名称,并赔偿5万元。

二、天津市实施商标战略的基本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调查了解到,从总体情况看,三年来天津市在实施商标战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绩。《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天津市商标发展三年规划》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商标战略在天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使加强商标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从一种各企业分散的自发行为,转化为一种组织有序的自觉行动。实施商标战略,使商标意识得到普遍增强,培育自主品牌,保护商标专用权,打击侵权行为,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追求和共识。商标战略为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规范市场秩序,建立诚信社会,形成自主品牌,发展品牌经济,推进天津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营造了良好的氛围。

(一)基本概况

《2010年天津市商标发展报告》显示,2008~2010年,天津市商标注册申请量分别为6005件、8733件、18500件;商标注册量分别为3908件、8264件、11809件,商标年注册量首次突破万件。2010年,天津市驰名商标数量在两年内由25件增至56件,“长芦”“光荣”等84件商标被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红三晶”“威志”等92件商标被初步审定为著名商标,“恩伯尔”“乐仁堂”等44件著名商标进行了延续认定,天津市著名商标拥有量在两年内由491件增至628件。此外,经过我们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区——天津市北辰区20余家企业以及天津20余家“老字号”企业的调查了解到,大多数上述企业在商标培育、发展、投入、管理、谋划、保护方面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努力。

其中,89%的企业拥有数件注册商标。其中,拥有1到5件注册商标的企业为32%,拥有5到10件注册商标的企业为14%,拥有10到20件注册商标的企业为4%,拥有20件以上注册商标的为39%(如下图)。

约60%的企业在内部建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或专设管理人员,品牌管理的组织形式及品牌管理制度日臻完善,有效地提高了商标知名度。约14%的企业认为应积极申请商标注册来增强企业的商标防御能力,16%的企业认为应增强品牌意识,19%的企业认为如果遇到商标侵权应积极采取维权措施,25%的企业认为应加强对企业和商品的宣传力度,扩大自身的影响,26%的企业认为在日常商标的管理中应加大管理和运用商标的力度(见下图)。

各企业还加强了对企业自身以及商品或服务的宣传力度,投入宣传或广告的费用有较大的增长。调查问卷显示,企业对于广告及宣传费用的投入比以往有较大增加(见下图),另有17%的企业都采取了注册以主商标为核心、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为保护性商标的商标防御系统。

(二)存在的问题

在看到商标战略的实施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作为司法者,我们立足于司法审判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归纳出以下一些影响商标战略整体推进,阻碍战略目标顺利实现的突出问题。

1.对商标战略的理解和认识有待深化

实施商标战略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主体参与,多方面努力,多角度推进。但是目前对于实施天津市商标战略仍然存在一些理解较狭隘、认识较片面的问题。有的认为,实施商标战略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缺乏积极参与的热情和责任感;有的认为,只要企业注册了商标或参与了争创名牌就是实施商标战略,把注册商标当成可囤积的“奇货”,自己既不使用,也不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商标使用许可、商标权转让等形式使注册商标产生效益,造成商标闲置,逐渐淡出公众视线,失去了往昔的辉煌,极大地浪费了商标资源;有的品牌意识较为薄弱,长期使用某一未注册商标,且满足于目前的产品销售或服务现状,缺乏扩大市场占有率的长远规划和打算;有的认为,注册商标数量多多益善,却忽视了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也不知道如何运用商标战略提高品牌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力。

2.注册商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总量有待提高

天津市实施商业战略的总体目标是:“经过三年乃至更长时间的努力,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商标培育、发展、保护的工作机制,市场主体注册、运用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显著增强,企业创新成果和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商标品牌,商标战略对经济发展、文化创新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到2012年,使我市跨入全国先进省市行列;到2016年,使我市50%以上的区县达到商标示范区县的各项要求;到2020年,在我市形成市、区、县区域衔接及大、中、小企业结合的商标战略实施梯队,涌现出一大批商标战略示范企业,进一步促进我市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国家级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从目前情况看,注册商标的发展速度明显滞后于市场主体的发展,商标注册总量仅占国内商标注册总量的1.96%,与天津市GDP在全国的排名不相匹配,与经济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与经济发达省市的差距明显,而且现有注册商标的结构类型单一,产业分布不合理。有的行业注册商标数量很少甚至是空白,特别是文化、教育、出版、旅游、卫生、物流、电子商务等服务领域,拥有注册商标的比例严重偏低。此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数量也偏少。品牌的核心竞争力及回报率较低等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天津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瓶颈。

3.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有待加强

指导和支持市场主体实施商标战略,创造市场竞争优势,是实施天津市商标战略的主要任务之一。但是从我们调查的情况看,作为市场主体,企业在实施商标战略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

在被调查的近50家企业中,仍有11%的企业还没有自己的注册商标,这种现象在一些“老字号”企业中较为普遍。此外,“老字号”企业还普遍存在缺乏明确的商标规划,商标注册数量难以满足企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求等问题。

综合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商标意识和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企业生产经营理念严重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认识不到商标在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缺乏最基本的商标意识和法律知识。有的企业有产品无商标,或是商标命名和设计模仿重复,缺乏新意,导致自己的名牌产品被他人抢注而不得不花钱买回商标权,或者是因产品商标命名不当受到市场冷落。有的企业先研发产品,直到进入市场被消费者认识后才申请注册商标,结果不是已被他人抢注,就是同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注册申请。有的企业法律观念淡薄,对商标注册的申请、续展、转让、许可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等缺乏学习和了解,存在商标过期不续展继续使用、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许可他人使用、有意无意“傍名牌”“搭便车”等现象。有的企业忽视商标宣传,或是宣传方式不当,或是资金投入不足,或是只注重宣传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却不注重宣传商标,商标知名度不高。有的企业在改制重组、合资合营过程中,只注重对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忽视了对商标价值的评估,对无形资产的处理不当或重视不够,使几代人辛勤培育的著名品牌在改制或合资后被逐渐弱化,甚至销声匿迹。

(2)商标使用不适当。商标是企业与消费者进行信息沟通的桥梁。如何使用商标是提升商标品牌效应的重要手段之一。有的企业即使注册了商标,往往也不重视在商品包装上和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商标,使消费者无法在商标与特定商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建立联系,从而无法产生品牌归属感。有的企业缺乏商标使用的统一标准,许可不适格的企业使用其商标,或者在完全不相关的商品上使用其商标,不仅无助于商标价值的凝聚,而且还产生了淡化商标显著性的负面影响。(www.daowen.com)

(3)商标管理不规范。严谨规范的商标管理对于企业形成自主品牌,防御恶意侵权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商标管理作为企业的一项综合性工作,主要包括商标的设计、注册、印制、使用、保管、仓储、销毁等内容。有的企业既没有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也没有对商标管理建章立制,造成商标管理的放任无序和混乱不堪。有的企业随意改变注册商标的图形、文字及其组合,致使消费者难以辨认,为假冒注册商标大开方便之门,使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商标保护能力较弱。商标注册仅仅是起点,商标价值的真正实现在于持续使用和长期有效的保护。近年来,天津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商标违法案件逐年增长。面对商标被侵权假冒,有的企业打假积极性不高,或有畏难情绪,客观上纵容了侵权行为的泛滥。有的企业虽然具备一定的自我保护能力,也内设了相应的职能部门,但是对于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打击假冒侵权行动,不愿意过多投入,工作重心始终放在产品的生产和研发上面,主观上形成了“放水养鱼”的现象,待产品市场成熟,需要提升品牌竞争力时,反而要与“所养之鱼”展开激烈竞争。有的企业在商标被侵权时,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处理,或者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认定侵权和赔偿,但是对于大量的市场调查、取证工作,却不去做或不知道怎样做,证据材料方面的准备严重不足,给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带来证据不足,难以依法认定和处理等难题。

4.行政保护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商标权的行政保护是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运用法定行政权力,通过法定行政程序,用行政手段对商标权实施全面的法律保护。商标权行政保护包括对商标权侵权案件进行行政调处和行政执法。目前,行政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商标行政保护工作的内容应进一步丰富,特别是在协助企业提升商标知名度,树立品牌形象方面,应积极拓宽工作思路,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行政保护工作制度和行为规范应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确保行政执法各环节合法规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应进一步加强,管理交叉或职责不明的现象应加以改善;一体化的综合信息工作平台应进一步完善,全面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个别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应进一步提高,对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的学习应予加强。

5.司法保护能力有待于全面提升

近年来,随着天津企业创造和保护自主品牌意识的明显增强,涉及商业标识的争议越来越多,涉及知名企业的重要品牌乃至地方利益之争的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各种商业标识类权利冲突的纠纷越来越多,司法审判解决新问题的压力更大,保护创新的责任更大,促进发展的作用更大,司法保护主渠道作用逐渐显现。目前,司法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依法采取诉前临时措施和证据保全措施保护商标权方面稳妥有余,积极作为不够;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方面谨慎保守,对法律标准的理解和掌握过于严格;对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判赔力度应进一步加大;地方本位主义导致的司法标准不统一现象仍然存在;加强商标权保护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尚未妥善处理;个别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还需进一步提高。

三、大力推动商标战略实施进程的建议与思考

商标作为最主要的商业标识,不仅是区别不同产品和服务来源和提供者的符号,而且是质量、技术、商业模式和企业文化等无形资产的载体,是提高产品、服务附加值的重要无形资产。实施商标战略,有效利用商标资源,不断提升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商标的能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和建立诚信社会;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从而整体上提高天津的核心竞争力。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实施商标战略需要着眼于宣传、引导、创造、管理、规范、使用、维权等各方面,多主体积极参与,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1.提升商标战略的重要地位,把实施商标战略纳入法治化轨道

天津市政府已经颁布并实施了《关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天津市商标发展三年规划》,明确了天津市商标发展的整体规划和具体目标,并且通过了《天津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批转了市工商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商标和域名工作的意见》。上述行政规章和制度的制定,保障和促进了天津市商标工作的健康发展,将实施商标战略纳入了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经过积极努力,目前天津市在“着力发展一批优势支柱产业,一批大型企业集团,一批知名品牌”方面,已经取得了显著成绩。天津市工商局建立了注册商标信息库,驰名、著名商标信息库和驰名、著名商标后备企业信息库。并且分别于2008年、2010年发布了《天津市商标发展报告》,公布天津市的商标数据和企业商标使用情况,对天津市商标工作的特点、发展规律和存在问题提出了分析意见和建议。实践经验的积累和基础工作的完成,为提升商标战略的法律地位提供了科学依据,奠定实践基础。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建议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制定天津市商标发展战略及商标管理和保护、著名商标认定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全面提升天津市商标战略的法律地位,确保商标战略沿着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持续健康发展。

2.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完善商标优惠奖励政策

我们建议,通过充分调研,有针对性地制定有利于商标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激励政策。采取政府引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继承传统与开拓创新相结合,营造环境与重点培育相结合,推荐评价与扶持保护相结合的措施,通过培育、扶持、保护、激励等手段,重振一批历史悠久的老字号品牌,发展一批有广泛影响力的国内驰名商标,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品牌。例如,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以优先采购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对于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企业,在融资贷款、土地使用、税收政策、科技立项、新产品开发等方面予以支持;加强商标专用权质押融资工作,特别是在企业遇到融资困难的情况下,引导和帮助企业利用自己的商标权益,实现从“知本”到“资本”的转变,促进企业和社会各界对商标价值的认知与认可;帮助和支持出口品牌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宣传、参展和营销等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天津企业面向国内外的宣传、交流与商业合作,提升天津商标在国内国际市场的知名度。

3.凸显企业主体地位,加强企业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建设

可口可乐公司的创办人阿萨·G·坎得勒曾说:“即使我的企业一夜之间烧光,只要我的牌子还在,我就能马上恢复生产。”商标作为企业信誉、产品品质的标志,是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的重要手段。商标的知名度一旦被市场认可,不仅是消费者选择商品的指引,而且可以为企业带来无穷的商业利益、商业机会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企业在加强实施商标战略的能力建设方面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商标发展规划。加强对企业自身商标战略中普遍性和前瞻性问题的研究,制定一套科学、合法、切合实际的企业商标发展规划,做到品牌建设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使加强商标注册、管理、运用、保护工作,培育自主品牌,在企业内部达成共识,成为全体员工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2)正确处理好产品与商标的辩证关系。要清醒地认识到,推进商标战略不是华而不实的形象工程或面子工程,商标的知名度是建立在产品质量基础上的。不顾产品质量,本末倒置,盲目追求和片面夸大商标作用的战略,同样无益于企业的发展壮大。

(3)加强企业内部商标管理人才队伍建设。企业内部应建立专门负责商标工作的职能部门,注重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的培养。一些全球知名企业基本上都拥有健全的商标管理组织机构,专门负责企业商标的管理和保护,有的商标事务执行官的职位相当于公司副总裁。实践证明,培养一支责任心强、法律水平高、综合协调能力强的商标管理队伍,对于企业依法规范经营,扩大品牌效应,预防侵权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4)增强商标注册意识,提高注册能力。商标注册是商标受到法律保护的基础。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在先”原则,企业应坚持商标先注册后使用的策略,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商标策划与注册,根据发展需要,不断扩大注册商标总量。商标是企业的“形象大使”,作为一种文化载体,凝聚了企业的精神追求。设计和申请注册时,应注意商标的合法性、显著性和文化内涵,显著性越强的商标越能被注册成功,获得的保护程度越大。例如,设计商标时,应以臆造和任意性商标为先,示意性商标次之,尽量避免使用描述性商标,杜绝只顾眼前利益,走“傍名牌”的捷径的短视行为。此外,企业还可以采取主商标与副商标同时注册的方法,构筑防御商标侵权的自我保护体系。《商标法》对注册防御商标的问题未作具体规定。对于尚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在注册防御商标时,注意商标构成要素应具备独特的显著特征,否则无法起到对主商标的防御保护作用。

(5)加强商标管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企业内部应加强对已有注册商标的管理,通过创新商标保护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侵权线索,主动收集相关证据,积极向行政执法部门请求处理,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采取更为及时有效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被侵权事实的调查和证据收集工作也可以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或律师事务所代理。

(6)提升商标的有效运用能力。企业应积极探索推进商标市场化运作,提升商标知名度、美誉度和市场认知度,提高商标的影响力。充分发掘商标权的市场价值,通过以许可使用、质押、出资等方式盘活商标这一无形资产,或者充分利用展会、交易会的集合、联动效应,实现商标价值和效益的最大化。

4.加强协作配合,发挥“双轨制”保护模式积极作用

我国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实行“两条途径、并行运作、优势互补、司法终局”的“双轨制”保护模式。“双轨制”模式是基本符合我国国情的一种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在根本目的上是殊途同归的。其中,行政保护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的、积极主动的、高效率的、强有力的保护方法,重在维护商标权领域的公共利益。司法保护是一种更加注重权利人意愿的、相对更加公正合理的保护方法,重在保护私权利和解决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共同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的两大特色:主动保护与被动保护相结合、兼顾效率与公平。

“双轨制”保护模式的特色为商标权的保护提供了良好条件。在“双轨制”保护模式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应在充分发挥两种保护模式各自优势特点的基础上,共同建立有效的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对商标保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加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紧密衔接与配合,共享商标权管理与保护的信息资源,尽可能统一执法和司法标准,积极研究和应对当前商标侵权方式的不断变化,有针对性地及时采取保护措施。例如,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中已经确认侵权的案件,可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情况,并将经过确认的侵权人信息、侵权事实、行政处罚情况建立档案,供司法机关调阅参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还应加强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各类企业的联系,共同搭建法律咨询援助平台,共同引导和帮助企业合法经营,积极防范,依法维权,有效应对侵权行为。

5.公正审理案件,延伸审判服务,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司法机关肩负着推进天津市商标战略顺利实施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假冒注册商标刑事犯罪案件、商标行政案件,以及涉及商标、商号、企业名称、地理标志等商业标识侵权纠纷民事案件和不正当竞争案件,打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制裁假冒、仿冒等混淆和误导公众的侵权行为,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促进驰名商标、知名品牌的培育和发展。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方面应做到:

(1)有效发挥司法裁判的终局作用。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多,新类型案件增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的情况下,法院应始终坚持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审判效率,注重审判效果。通过典型案例的示范效应,使司法裁判不仅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实现特定当事人的商标权益,而且为社会公众提供普遍的行为指引和价值判断。

(2)有效发挥司法裁判明晰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通过司法途径处理的商标权纠纷案件,大多数专业技术性强、疑难复杂程度大,不仅涉及《商标法》的适用,而且还涉及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中的问题,需要审判人员查清是非责任,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尺度。上级法院在司法审判过程中确立的审理标准和判断原则,以及通过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形成的司法政策和审判规范,不仅成为下级法院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而且为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参考。

(3)有效发挥司法审判解决纠纷的主渠道作用。近年来,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途径解决商标权纠纷的主渠道作用日益显现。公正高效的审判可以给商标权利人提供包括刑事救济、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在内的全方位救济。在商标权民事审判方面,通过依法采取各种临时禁令措施,可以更加及时有效地保护商标权人的利益;通过坚持全面赔偿原则,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可以切实增加侵权代价,降低维权成本;通过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和加强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可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商业成果,培育自主品牌,促进品牌经济的发展。

(4)有效发挥司法审判服务商标战略的能动作用。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商标权保护难点、热点问题,或者具有苗头性、倾向性、事关发展大局的问题,法院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对策和依法应对的措施,通过向地方立法工作建言献策,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向相关行业、企业提出司法建议和意见等方式,加强审判延伸服务职能。此外,法院应主动为知名企业等开展法律讲座,积极参与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问题研讨,及时发布商标纠纷典型案例,为商标战略的实施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支持。

6.加大商标战略宣传力度,营造有利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是实施商标战略的重要保证。着力构建政府领导、主管部门负责、新闻媒体支持、企业主动、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商标战略宣传体系,大张旗鼓地宣传实施商标战略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门户网站开设商标品牌宣传专栏,城区主要街道设立驰名、著名商标和知名品牌展示宣传牌。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采取讲述真实故事,宣讲典型案例、释疑说法,开展商标法知识竞赛等生动、活泼、有趣的宣传方式,引导公众强化商标意识和品牌意识,主动提供举报线索,自觉抵制假冒、仿冒商标的产品,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创造,尊重劳动,保护智力成果,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

(课题组成员:钱海玲 王屹松 裴 然 向晓辉 杨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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