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审判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商标审判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2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广东法院通过锐意改革,机制创新,重构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扭转了多年来为案所困的被动局面。广东商标案件的审理经历了由下放到集中再到逐步下放的过程。

商标审判三十年:回顾与展望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商标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律,颁布30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过程中,为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市场主体充分参与市场竞争、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诚信竞争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0年来,广东在改革开放中崛起、发展、强大,经济总量持续快速增长,成为中国最具竞争活力的区域之一、世界重要的制造业基地。近年来,广东致力于向结构调整和质量效益主导的经济模式转变,提出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目标。伴随广东政治经济生活的深刻变化,广东商标司法保护也走过了艰辛的发展历程。全省法院始终以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成功审理大批商标案件,不断深化商标法律保护的理论研究,不但使商标权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品牌建设和品牌战略得到长足发展,公正司法的形象在国际、国内社会中坚定树立,也为商标法律修改与完善作出了相应的贡献。

一、广东商标审判的基本情况

自1982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以后,广东法院陆续受理商标纠纷案件。当时并没有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该类案件由经济庭审理。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成立了知识产权庭,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但仍与民庭合署办公。同年,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市均设立了知识产权庭。1999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调整为与经济审判第二庭合署办公。2002年10月3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与此同时,全省21个中级人民法院也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庭或者专门合议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1982年《商标法》颁布实施以来,至2012年,广东法院共审理商标一审案件17767件。统计数据显示,广东的商标纠纷案件在2002年以前发展缓慢,数量不多。1987年以前,全省每年商标一审案件不超过5件,2002年全省商标一审案件才111件。从《商标法》颁布实施到2002年这20年间,广东审理的一审商标案件总数是618件。但在2002年以后,商标案件迅速增长,尤其是近三年来增长迅猛。2003年到2012年,全省法院共审理商标案件17448件,其中2011年4009件,2012年5818件(2003年117件,2004年362件,2005年309件,2006件292件,2007年606件,2008年1615件,2009年1989件,2010年2331件)。近10年商标案件的总数(17448件)是前20年商标案件总数(618件)的28倍多。

广东知识产权案件历年受理量自2004年开始一直位居全国首位。商标案件数量也逐年上升,商标案件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所占比例也逐渐增大。以往商标案件一般占知识产权案件的10%左右,但近年来逐年攀升,2011年已占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25%,其比例仅次于著作权纠纷案件,跃居第二。2009~2012年,广东法院新收商标一审案件分别占全国28.80%、27.55%、30.85%和27.85%,高于全省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占全国比重。在商标案件中,约有7成以上系商标侵权纠纷。在裁判过程中,广东法院依法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权利人损失。通过裁判,彰显了商标司法保护的力度和效果,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社会公众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司法保护力度,引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广东商标审判的成绩和经验

30年来,广东法院克服“案多人少”的高强办案压力,以仅占全国1/10不到的审判力量,审结了占全国近1/5甚至1/3的商标案件,较好地保护了商标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品牌发展和市场繁荣,在商标立法与司法、商标理论研究方面作出了贡献。针对商标司法中的多发、疑难、复杂、新类型问题,广东法院坚持正确的裁判原则,通过案件审理,对有关裁量规则进行了有益探索。

我们充分认识到,只有抓住机遇,立足长远,制定正确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战略,才能推动我省商标司法保护工作全面、快速、协调发展;只有坚持正确的司法原则,坚持依法适度保护和利益平衡,才能实现商标司法保护制度的本义;只有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才能达到商标保护双赢;只有紧抓监督指导,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才能不断提升商标司法保护能力;只有建立良好互动机制,统合商标保护各方资源,才能形成商标司法保护的合力;只有坚持体制创新,积极探索商标司法保护新机制,才能适应商标司法保护的发展需要;只有内强队伍素质,坚持学习总结,加强调研培训,才能使商标司法保护水平与时俱进;只有外树司法形象,发挥窗口优势,积极开展宣传活动,才能营造商标司法保护的良好氛围。

具体而言,广东商标审判的主要成绩和经验有:

(一)体制创新与时俱进,审判机构不断完善,商标司法水平不断提升

1.根据经济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状况,商标审判机制与时俱进,管辖布局、审判资源不断得到优化。广东法院通过锐意改革,机制创新,重构了广东知识产权审判格局,扭转了多年来为案所困的被动局面。广东商标案件的审理经历了由下放到集中再到逐步下放的过程。经过30年的探索、调整、改革,我省知识产权审判新构架基本形成。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管辖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30个,全省21个中级人民法院和部分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均已建立独立编制的知识产权庭。辅以广东还在广州、江门等地区采取让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审理邻近基层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方式,在案件集中的珠三角地区,实现了广东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全面下沉。广州、深圳、佛山东莞、江门做到了一般知识产权案件全部在基层法院一审。驰名商标审判力量部署也得到优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三个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别授权法院。广、深、佛三个经济最发达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取得驰名商标案件管辖权。中山市第一、二人民法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切合了当前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节约审判资源的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

2.按照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大力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三合一”改革由局部到在全省全面推广的试点工作。在案件最为集中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地区两级法院全面推行“三合一”工作,在珠海地区成立了高新区知识产权法庭,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2010年9月,佛山、中山、深圳三地两级法院获批同时开展“三审合一”试点工作;2011年7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批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6月,广州市两级法院获批开展试点工作。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广东三级法院从2013年开始全面推行“三合一”试点工作,形成高级、中级、基层三级法院协调联动的新格局。通过立体审判模式避免了刑民、行民知识产权案件的冲突,彰显了商标立体保护的强大合力。通过对杨梅、米东海等销售假冒“苹果”“诺基亚”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一批重要案件的成功审结,知识产权刑事审判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中的威慑力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3.广东法院坚持“以人为本”,大力提高商标审判水平。通过严把进人关,“走出去”、“请进来”、“借用外脑”、交流培训等各种措施提升全省法官整体综合素质,既注重提高法官的职业技能和专业素质,又注意提高法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廉洁司法意识和司法能力,确保知识产权审判优秀人力资源。目前,全省共有314人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硕士以上学历132人,占45.22%。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在审判历练中茁壮成长。

(二)调研指导有的放矢,调研成果亮点纷呈,理论研究不断深入

随着商标案件的增长,审判机构的不断完善和知识产权审判不断专业化、精细化,在最高人民法院强有力的指导监督下,广东法院的商标审判也在摸索中不断发展与进步。

1.制定指导意见,统一执法尺度。自2002年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开始,省法院就将开展知识产权审判调查研究,总结完善审判经验作为提升司法能力的重要手段。在历次的《商标法》修改和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中,广东法院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供最高人民法院和立法机关参考。在坚持谨慎和必要的前提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仔细研究商标纠纷案件,根据广东的实际需要,早在2000年,即制定了指导意见《关于审理商标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粤高法发〔2000〕25号),对商标的相似性判断、权利冲突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有力地促进了商标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

2.完成多项专题调研,总结提升审判经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完成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的调研”子课题“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调研任务,并完成调研课题的成果转化,使广东成为试行“三审合一”审判方式试点法院数量最多、范围最广、力度最大的省份。完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证据规则调研”中《涉外证据的证明手续》《证据保全与收集》《举证期限与证据失权》子课题调研、最高人民法院“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调研,并对广东省商标司法保护状况及有关商标司法保护中的重要实体和程序问题进行全面的调研总结,形成了10万余字的调研材料,提交的《广东省商标司法保护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获得全省法院优秀调研成果奖,提交的驰名商标调研报告《关于我省法院认定驰名商标情况的报告》对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驰名商标司法解释起了重要的参考作用。广东法院对商标领域的许多问题都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形成了众多调研成果,《加强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推动品牌经济的快速发展》《广东省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调查与思考》《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权问题》《侵犯商标权纠纷中的商标近似问题研究》《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司法对策》《商业标识中权利冲突解决原则的适用》《商标“抢注”的法律思考》《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与商标权的保护》《法院认定驰名商标三题》《商标侵权责任》等近百篇关于商标研究的论文在《人民司法》《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审判指导》等专业刊物上发表。广东法院还编辑出版了《广东知识产权案例精选》(一)、(二)辑、《冲突与平衡:广东知识产权审判十年巡礼》《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规制》等书籍,既有展示裁判理由和法理分析的案例汇编,又有全省系统内法官对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和审判实践问题的理论思考,较为系统总结了广东商标审判的实践经验。

3.开展案件评查与分析,加强指导与监督。商标权的无形性,使得侵权到处可在;商标保护的双轨制容易产生同案不同处理的矛盾;商标近似性判断在一定程度上的主观性以及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以及商标案件管辖权法院较多,导致各地法院司法尺度不一,损害司法公信力。为了掌握全省知识产权审判的总体情况,把好审判质量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了案件评查、分析和驰名商标的备案制度。2005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评查全省7个重点中级人民法院、3个基层法院各类一审生效知识产权案件313宗,整体把握了广东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基本情况,找出了各被评查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中普遍存在的问题,纠正了部分法院适用法律上的偏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省法院审理的二审重大改判的商标案件集中分析,在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培训班上逐一剖析评点,纠正商标司法保护中存在的不当认识和做法。目前,改判案件分析已经制度化,成为每年的惯例,有力地指导了全省的商标审判工作,提高了商标审判的整体水平。

(三)坚持商标权法定原则,依法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准确把握商标近似性判断标准

依照我国商标法律规定,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核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还包括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禁用权。由于禁用权范围具有弹性和模糊性,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因此,近似商标和类似商品的判断标准一直是商标司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司法实践中经历了从客观标准到主观标准,再到主客观综合标准的变化。在实践中对商标近似性判断曾经主要考虑商标构成要素的近似,也曾一度主要考虑消费者主观感受。随着实践的丰富与理论研究的深入,目前基本共识是主客观综合判断标准,即综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标构成要素近似性、主要组成部分近似性、相应市场格局划分、市场混淆等因素。广东法院还根据商标构成要素的不同,分别对中文商标、英文商标、翻译商标、书刊商标、图形商标、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商标以及立体商标的近似性判断方法和标准进行了探讨。在(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67号上诉人光明日报出版社与被上诉人广东星星文化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小星星百科丛书》《小星星智力丛书》《小星星系列画册》属于书籍,与“星星”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一种商品,具有可比性。在上述出版物中,“小星星百科丛书”“小星星智力丛书”“小星星系列画册”作为出版物的书名,可以确认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的行为。在“小星星百科丛书”“小星星智力丛书”“小星星系列画册”的书名中虽然包含有“星星”文字,但并非只是“小星星”文字,还有其他文字,该书名是由多个文字的组合,含义与“星星”注册商标的含义也明显不同,尽管在《小星星百科丛书》《小星星智力丛书》中有将“小星星”突出使用的事实,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进行整体比对、主要部分比对以及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情况下,两者容易分辨,不易产生误认,因此,光明日报出版社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到书名的完整性及其含义,而是局限于书名中的部分文字及其读音、含义,所进行的比对是不全面的,所作判决错误。”在(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81号上诉人中山市广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永备电池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中,法院裁判理由为:以多个印刷体的大写拉丁字母组成的文字商标,对于英语为非母语的相关公众而言,商标的显著部分应当是字形而非含义和读音;如果两个商标大部分字母相同,即使含义不同,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近似;在侵犯商标权纠纷的相似商标认定中,若当事人仅请求保护商标权的,应当将被控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本身进行比对,而排除其他如外观设计、包装装潢等相似的影响。在(2010)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89号上诉人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陈明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两者均为绿色的鳄鱼图形,不同之处在于头的朝向、嘴巴是否张合、尾巴是否上翘。在隔离的状态下,绿色的鳄鱼图案是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首先会注意到的印象,再加上绿色鳄鱼标识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面积极小,鳄鱼头的朝向、嘴巴是否张合、尾巴是否上翘这些细节又不是绿色鳄鱼标识的主要部分,因而这样细节的差异容易被相关公众忽视。而由于涉案鳄鱼图形注册商标显著性较强,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容易吸引相关公众对其商标整体的注意力,故在隔离状态下,更为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商标近似。

侵害商标权行为往往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交织在一起,使商标侵权行为的界定变得更加复杂。侵权人通过抢注他人在先使用的知名商业标识,将他人作品注册为自己的商标,或将他人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等手段,来达到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以及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目的。广东法院通过对蔡振文诉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 Vuitton Malletier)诉旭泽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等的审理,最大限度地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边界,坚决制止假冒商标、恶意抢注、搭便车模仿等商业标识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审判实践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总结出如下商标近似比对步骤:(1)确定请求保护的商标存在真实的权利,确认商标标识涵盖的全部内容及其主要部分;(2)确定被诉侵权商标的构成要素,明确被诉侵权范围,确认被诉侵权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3)判断标识是否近似:将两商标标识进行物理意义上的隔离比对,确认两者是否相同、相近似,如标识近似,则须明确是整体近似还是主要部分近似;(4)判断近似的标识是否进而构成商标近似:在商标标识构成整体近似或者主要部分近似的情况下,综合全案,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商品的关联程度、商品销售渠道、销售状态以及所涉商品的功能、用途、价格、质量、标识的使用历史及现状、是否有实际混淆的证据等多种因素,判断混淆的可能性。

(四)坚守商标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深入研究商标使用的立法本意,合理区分商标使用的不同形态

我国《商标法》采取鼓励商标注册和强保护注册商标的态度,以引导经营者增强自我保护手段,避免发生纠纷或者发生纠纷后易于处理。商标注册不是目的而是手段,注册只是为商标品牌预留发展空间。商标的价值在于区分商品来源,而非独占符号,只有在使用中才能实现其基本功能。在判断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的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不是相近似判断问题,而是被控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的定性问题。使用与否、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和使用频率、状态,直接影响商标的识别力和市场混淆的可能性,进而影响侵权判定和责任承担。商标使用的含义是商标法上的基本问题。从使用主体而言,是否只有商标权人的主动使用才是商标法上的使用?消费者或者媒体等被动使用行为是否包含在内?从使用形式上看,将商标图案作为商品的主要部分等方式是否属于商标上的使用?从地域上看,是否一定限制在我国境内?判断被控行为是否属于在商标法意义上使用商标,必须根据被控标识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起到使相关公众能够区分提供商品/服务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效果来进行判断。在(2008)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45号上诉人时间廊(广东)钟表有限公司、雄腾(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原告享有“四花瓣”注册图形商标专用权,而被告生产的“SOLVIL”手表表盘中部不规则地分布有五朵不完整的四花瓣图案,表盘中上部有“SOLVIL”字样,原告因此指控被告使用的四花瓣图形构成侵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从该手表对图案花纹使用的整体效果和作用来看,该图案是不完整、不规则地分布于表盘内部,仅起背景装饰作用,而且,被控侵权的“SOLVIL”手表将“SOLVIL”字样置于手表中上部即标注商标的惯常位置上,应当视为被控侵权的“SOLVIL”手表将“SOLVIL”字样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故认定被控侵权的“SOLVIL”手表上使用的图案花纹不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并非在商标意义上使用该图案,从而判令不构成侵犯商标权。在(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6号上诉人杜旭波与被上诉人澄海市莲上阳东纸塑工艺厂商标侵权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商标的功能而言,商标是独立于商品的,商标不能构成商品的一部分或是全部,否则,就会使商标表彰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丧失。从本案双方当事人实际使用的情况看,均是“五路财神”文字和图形放大,印在“神纸”上使用,其面积占据“神纸”的绝大部分,“五路财神”商标失去了应有的商标功能,而成为“神纸”的组成部分;纸塑厂依据对注册商标的此种使用状况主张权利,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的基本精神。(www.daowen.com)

(五)坚持利益平衡原则,尊重在先权利和现实市场格局,妥善审理与商标有关的权利冲突案件

对于企业名称和字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注册商标、驰名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如何处理,一直是审判实务中的一个难题。权利冲突的形成有其历史因素、社会因素和制度因素等深层背景,在对待权利冲突问题上,除了应该遵循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基本原则外,还应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原则。广东审理的大量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案件,多数涉及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著作权等之间的冲突。广东法院提出并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也就一些具体冲突类型的审理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江口醇集团公司诉四川诸葛酿酒有限公司、泸州千年酒业有限公司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享有“诸葛酿”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利,被告享有“诸葛亮”注册商标,涉及知名商品与注册商标的权利冲突与保护问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既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了权利的状况,也考虑到相关权利行使对于市场的实际影响,并未简单地否定某一方的权利,而是尊重权利的独立性,阐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自权利边界,规范相关标志行使行为,允许双方在各自的权利领域、范围内继续生产和销售,以区分两种商品以及商品来源。充分尊重各自享有的不同知识产权,为权利的行使划定边界,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权利的滥用。该案阐明了以下裁判要旨:商业标记的保护,并不绝对以注册作为必要条件,主要取决于某一具体的商业标记自身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的强弱;未注册的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与保护,尽管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但是首先应当考虑的标准是权利在先原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商标与字号产生冲突的原因在于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管理体制的问题,使得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商号作为一项知识产权,分别属于不同的主体,并在形式上均处于合法状态,因权利人从事的行业具有竞争性,而引起一系列的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形式为:将他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商号,并经营相同的产品;将他人的商号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并经营相同的产品或者服务;将他人本不相同的商号及商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及商号;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在不同的产品上或者登记在不同行业的商号上;将境内的知名商标或商号,在境外以及香港、澳门地区注册为商号,然后再委托境内的厂商予以使用。解决此类冲突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原则、正当合理使用除外原则。

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的,若突出使用,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若没有突出使用但足以引起混淆的,属于不正当竞争纠纷。在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与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黄勇、张宜坪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勇经营的永康涂料厂是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黄勇与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共同生产、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立邦”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突出使用在被控侵权产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与“立邦”驰名商标、中国立邦公司有关的误认;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是被控侵权域名www.nipponpait—jm.com的持有者,www.nipponpait—jm.com的主要部分“nipponpait与中国立邦公司注册商标近似,且对应的是立邦时时丽(江门)化工有限公司的包含公司简介、产品展示、联系方式等有关的网络信息,通过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指向了“立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该网站上宣传、销售的商品产生与“立邦”相关的联想,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该网站宣传、销售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构成对中国立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权利冲突诉讼中,争议权利的边界模糊性特点突出,利益平衡的司法原则适用、对司法政策的正确掌握在案件定性中显得尤为重要。如广州清绿公司与海南正强公司围绕“虾乐健”文字商标、广州维信公司与中山中仪花园公司围绕“海伦堡”注册商标、广东联邦家私集团与佛山市顺德联邦涂料公司之间围绕“联邦”驰名商标与字号纠纷。这些案件争议的权利不像物权那样具有天然的物理边界,也不像债权那样具有清晰的法律边界,权利人是否拥有权利,在什么范围内拥有权利,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禁止他人使用,均具有模糊性和弹性,需要裁判者从衡平原则出发,划清权利之间的界限,合理界定权利人禁止他人进入的范围和强度,从历史、现状和公平的角度妥善处理案件。

(六)坚持能动司法,积极探索新型疑难商标纠纷的解决方式,不断丰富商标司法保护的内容

1.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审理我国商标信托第一案。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于信托关系中,受托人系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故商标的信托与注册商标的物权公示性会发生权利主体的冲突。我国《信托法》实施于2001年10月1日。广东1998年审理的TMT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商标权属纠纷,标的达1亿元,该案当事人双方是委托关系还是信托关系,双方并无书面或者口头约定,只能依据双方交往过程中的行为表现、原始文件等书证等因素综合判定。该案问题的实质在于TMT商标权原属于谁,此后因双方的合作关系而产生的商标申请、核准登记的情况,是否足以改变原有的商标权属。该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权属的确认。该案对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商标信托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得出了与信托一致的结论,得到商标界的认可,迄今仍为我国商标信托唯一案。

2.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妥善审理我国立体商标第一案。我国在2001年才首次立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授权和保护。对立体商标的侵权判定应该秉持什么样的原则,才能兼顾和平衡立体商权人及公众的利益,是法院面临的新任务和新课题。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型新颖的味事达诉雀巢公司确认不侵犯立体注册商标纠纷中,面临复杂的事实和选择。一方面味事达公司的包装确实与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外形相同,另一方面,味事达公司使用该包装物的历史比雀巢公司的立体商标注册时间要早近30年。因此,我们决定从商标立法本意出发,围绕是否商标性使用、是否误导公众进行裁判,从味事达公司使用被控棕色方形瓶的历史沿革,确认味事达不存在主观恶意;根据被控棕色方形瓶上另外附着了显著、醒目的包装、装潢和味事达自身商标,确认味事达公司是将棕色方形瓶是作为包装物而非商标使用,不会误导相关公众。该案的判决广受业内和法学界赞赏,认为此案在综合考量主观意图、历史现状和立法本意、商标的显著性基础上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决。

3.坚持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则,妥善审理我国“日化商标第一案”。原告广东宝凯实业有限公司以3100万元的价格经法院执行拍卖取得4项奥妮商标权,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转让。其后原告在市场上发现被告澳思美日用化工(广州)有限公司、奥妮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奥妮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使用了奥妮注册商标的产品,遂诉至法院。被告以四份《商标许可合同》辩称其早在拍卖前就从被执行人处取得奥妮商标使用权,宝凯公司作为新权利人不得禁止被告使用。本案商标争议长达6年之久。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标许可中的善意第三人,是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与商标人就涉案商标进行交易并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先订立的未经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注册商标权利人之间就该商标在后订立的转让合同的效力。原告参与拍卖的全过程均被法院告知拍卖商标没有权利瑕疵,国家商标局登记资料亦未注明该商标有转让、许可、质押等事实,故原告属善意第三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判决对未备案的商标许可合同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及如何认定第三人属善意等问题进行了阐释,对同类案件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4.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妥善审理反向假冒案件。在审理深圳市优比速快递有限公司与优比速包裹运送(广东)有限公司商标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原告比被告成立早且规模小,被告成立晚且实力雄厚,尽管原告使用优比速商标在先,被告使用“优比速”标识在后,但消费者可能会误认为注册商标权人(原告)提供的服务来源于被告,被告构成反向混淆侵权。判决明确了“弱肉强食”的反向混淆行为亦是商标侵权行为。

5.坚持填平原则,力求破解赔偿难问题。在浙江三维公司诉干人友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中,判决认为,侵权人的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及经营成本后就可以得出销售净收益,即侵权获利。现查明侵权人销售收入减去进货成本的收益为729万余元,侵权人不愿据实提供其侵权期间经营开支的证据,但法院考虑到生产经营客观上必然存在经营成本,为公平起见,综合考量侵权人的经营规模、经营性质等因素后酌定其经营成本为200万元,从而计算其侵权获利为529万余元。法院认为,销售净收益还可以用销售收入乘以利润率来计算。若认定侵权获利为529万余元的,则可以计算出被告的平均年利润率为21%,比同类合法经营企业年利润率高出6至9个百分点。被告系侵权经营,不用支付商标许可费,其利润率高于合法经销商,合乎市场规律和生活常识,反过来也印证了侵权获利为529万余元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据此,最终判决侵权损害赔偿额为529万余元。该案创造性地运用了将实际查明的侵权销售数量、行业一般利润率等与酌定的侵权经营成本、侵权利润率相结合从而计算实际损失的方法。

6.充分运用调解手段,圆满解决涉外纠纷。2012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公司Ipad商标权属纠纷,苹果公司认为深圳唯冠公司参与谈判,且与台湾唯冠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以诚实信用原则,主张实质上转让成立。由于深圳唯冠公司未在转让合同上签章,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遵循形式考量因素,据此认为唯冠公司非合同当事人,不受合同约束,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由于当事人协议行为本身的不规范性,加上注册商标转让有特殊要求,致使该争议的处理必然会产生形式思路与实质思路之争,两条思路必然会导致不同的裁判方向和结果,不论选择哪一种裁判方向,都会充满争议。调解无疑可以使双方通过再一次博弈对双方协议重新做出安排,弥补难以兼顾双方利益的裁判的不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析时势,深感只有促成调解,才能实现IPAD商标价值最大化,实现各方多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精心制定工作方案,经面对面、背对背的多次调解工作,让当事人充分了解利弊得失,创新适用“替代查封”方法解决商标过户难题,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案以苹果公司6000万美元获得IPAD商标成功调解,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与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被誉为“开创了涉外商标权权属纠纷解决的新路径,在知识产权审判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美联社表示:“本案让中国政府有机会展示,他的法庭可以公正地解决知识产权争端。”

(七)坚持服务大局原则,以商标司法形成的共识为裁判圭臬,不断对涉外定牌加工案件的妥善解决进行尝试

涉外定牌加工案件进入公众的视野,肇始于200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美国耐克国际有限公司诉被告西班牙CIDESPORT公司、浙江省嘉兴市银兴制衣厂、浙江省畜产进出口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案,该案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的强烈关注。10多年来,从NIKE纠纷案件到鳄鱼(CROCODIL)纠纷案件,大家一直对涉外定牌加工问题是否构成侵权及侵权赔偿责任存在争议。对于涉外定牌加工,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尚属法律空白,最高人民法院亦未在批复、判例中明确表态,仅在法发〔2009〕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妥善处理当前外贸‘贴牌加工’中多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工方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因此,根据不同的理论,有不同的审判结果。广东是世界著名的制造业基地,涉外定牌加工占有广东经济总量的可观权重,在具体案件中如何衡平各方利益,维护法律权威,又服务经济大局,是摆在广东法院面前的亦老亦新的问题。广东法院的司法实践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在早期的审判中,认为国内加工商受托制造商品构成侵权,应予以赔偿。之后进一步考虑到国内加工商制造的产品全部用于出口,没有挤占国内商标权人的市场,不应赔偿,但应该停止侵权。随着商标审判的不断精细化发展,对商标“使用”涵义的不断拓展和混淆理论的普遍适用,广东法院认识到:对于涉外定牌加工是否构成侵权问题,不宜一概认定为侵权或者不侵权,而应当区别对待,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在(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468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在司法实践中不宜将涉外定牌加工行为一概认定为侵权或不侵权,而应区别案件的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就本案而言,首先,鳄鱼恤公司主张保护的‘CROCODILE’注册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Crocodile’英文加鳄鱼图形组成的组合商标并不相同。长汀公司在接受委托加工时,审查了委托人Yamato公司在日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在判断该商标是否会构成侵权时,即使对相关商标的注册情况予以检索,也不易判断该商标是否对鳄鱼恤公司‘CROCODILE’注册商标构成侵权。因此,长汀公司在履行必要注意义务后,按照订单进行加工,并无侵害鳄鱼恤公司注册商标的故意。其次,长汀公司在产品上标注被诉侵权商标的行为,形式上虽由加工方实施,但实质上是基于有权使用被诉侵权商标的日本Yamato公司的明确委托,而且受委托定牌加工出口的产品全部销往日本国。因此,被诉侵权商标只能在日本国市场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日本国消费者可以通过该商标区分商品来源为Yamato公司。涉案产品并未在中国国内市场实际销售,涉案产品的被诉侵权商标并未在中国国内市场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中国国内相关公众不存在对该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和误认的客观基础,鳄鱼恤公司的中国市场份额也不会因此被不正当挤占,其注册商标的商标识别功能并未受到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肯定广东法院的探索显然有益于最后达成共识和统一标准。

(八)准确把握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本意,按照因需、被动、个案、事实认定原则,积极开展驰名商标司法认定

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本意在于给予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较大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商标驰名是给予较大范围和强度保护的前提和事实要件。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案件中,要准确把握制度本意和定位,通过正确裁判,有效引导当事人正当运用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切实履行好司法保护驰名商标的职责。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认定一度泛起恶意、虚假诉讼,骗取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使驰名商标制度陷于异化的沉渣,损害了司法权威,背离了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在认定驰名商标问题上,广东法院一直积极而慎重,坚持全面衡量,稳妥掌握,慎重认定,树立权威;在保护力度上,也根据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度不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一直没有偏离驰名商标保护的宗旨。

在(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2号上诉人邓振强、广州市松本电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顺德市松本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顺德松本公司的“松本及图”“松本电工”商标应当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案件涉及驰名商标争议之认定,不能只从一个市一个省的区域范围来考量,而必须从全国范围来考量;不能只从案件诉讼双方的商品及商标孰优孰劣来考量,而必须在全国全行业的范围内对其是否广为公众知晓进行考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既然在顺德松本公司已经注册使用了“松本及图”商标的情况下,还允许广州松本公司在不同类别、不同商品上注册“松本”文字商标,说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不认为顺德松本公司的“松本及图”商标具备了驰名商标的各项条件,在商标注册管理上没有对上述商标给予驰名商标保护。人民法院在判断商标是否驰名时适用的标准也应与行政机关保持一致,在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时也应特别慎重。顺德松本公司的“松本电工”商标于1998年10月注册、2000年4月被广东省工商局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使用商品:高低压开关板、插座),并由广东省工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推荐认定“驰名商标”,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并未就此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这证明顺德松本公司的“松本电工”商标虽然是广东省著名商标,但该商标尚未达到驰名的程度。顺德松本公司经受让取得的“松本及图”商标于1993年1月在第6类(连接器)、第9类(塑料线槽、圆管、调速器)、第11类(民用灯具、排气扇)商品上注册,顺德松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是开关、插座,本案案件事实显示,“松本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的知名度还低于顺德松本公司生产的开关、插座商品的知名度,“松本及图”商标连“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知名度也没有达到,不予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雅马哈株式会社与广州爱玛电子有限公司、邹汝盛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中,雅马哈株式会社请求法院确认“雅马哈”汉字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原告向法院提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调解中心的仲裁裁决确认“YAMAHA”商标为驰名商标,但并未对“雅马哈”汉字商标进行认定,即使原告诉称的为宣传“雅马哈”商标的产品所作的宣传及广告投入费,也只有部分资料是为宣传“雅马哈”汉字商标的商品而作,且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不长,亦无证据证明宣传所覆盖的地域范围及公众认知的程度等,确认“雅马哈”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依据不足。

在通过案例坚持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因需认定、个案认定、事实认定的同时,广东法院还坚持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行备案制度。为了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2006年12月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备案制度的通知〉的通知》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进行了统一,要求只有在案件审理确有需要即一般是在注册商标需要跨类保护或恶意注册他人商标为域名时,才涉及有无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对于未注册商标不能随意扩大保护,一般不宜把未注册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认定的及时备案、上报作了详细规定,在全国率先明确了认定驰名商标案件只能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有关意见被2009年1月5日实施的驰名商标司法解释所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2009〕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下发《关于重申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要求广东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除了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均不得受理;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拟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应报省法院民三庭对相关案件进行审核后,方能认定。为了进一步做好驰名商标审核工作,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还专门研究了案件的立号、批复内容和格式等问题,形成一套规范流程。通过建立健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审核工作制度和备案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事实认定的严格把关,确保了广东驰名商标司法保护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截至2012年,广东共认定驰名商标36件,未发现虚假诉讼,亦未有驰名商标认定的其他不良反应。

三、广东商标审判前景展望

从案件的发展趋势看,广东的商标案件仍在逐年上升,局部地区“案多人少”矛盾仍然十分突出,案件压力短时间内还难以得到有效缓解,公正高效裁判案件仍然是第一要务。广东还将面临专业审判力量流失、机构迅速发展过程中带来的新手多、对审判经验缺乏总结提炼、管辖权下沉带来的强化指导监督、市场诚信缺失带来的司法风险等等问题。商标领域的一些基本问题仍然没有解决,比如各类不同商标近似性判断问题、商标使用问题等,同时新问题也不断出现,如商标权利冲突问题,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等。当今世界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各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竞争更加激烈,互联网经济兴起,网络技术突飞猛进,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不断带来商标新问题。下一阶段,广东法院将重点做好如下三项工作:

一是以推动“三审合一”为抓手,加大对商标的司法保护力度。以全省三级法院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司法改革试点为契机,审理好商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发挥司法主导作用。要保持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商标行政执法机关的良好沟通协调,加强对商标权的保护,严厉制裁商标假冒、恶意模仿等侵权行为,净化品牌经济发展环境。

二是探索实行证据披露和证据妨碍原则,推动证据制度改革,加强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依法减轻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责任,破解“赔偿难”问题,提高赔偿数额,降低维权成本,加大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不正当行为的力度。

三是加强对商标领域新问题的研究探索,为商标法制建设贡献广东智慧。重点研究网络环境下商标权的扩张与限制问题、搜索引擎服务商利用商标作关键字搜索引发的商标侵权的问题、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商的帮助侵权等问题。广东法院将在审判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探索,在商标审判实践中也应当遵循奚院长年初提出的“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司法政策,争取在商标审判中处理好商标立法与司法的关系、强保护与弱保护的关系、地域性与全球性的关系、主观性与客观性的关系、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形式司法与实质司法的关系、历史与现实的关系、谨慎司法与大胆尝试的关系。通过鲜活的案例、深入的思考提炼,凝聚并呈现广东法院的智慧。

三十功名尘与土,八千里路云和月。成绩和着汗水,热闹透着宁静,都已随历史的一页悄然翻过。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创作推陈出新,商标保护任重道远。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代大潮中,广东法院将继续高举司法为民、与时俱进、科学发展大旗,始终贴近时代脉搏,顺应时代呼唤,挺立品牌经济潮头,始终作为经济建设智慧果实忠诚的麦田守望人,一如既往迎接挑战、担当责任、不辱使命,以辛勤的耕耘,无私的奉献,不断谱写广东商标审判事业公平与正义的新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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