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商标案件回顾与展望》

《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商标案件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之际,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商标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商标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以及涉及房地产经营的商标案件等新类型的案件。二是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推动地方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壮大。

《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商标案件回顾与展望》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法院自2001年9月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以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大力指导下,在山东省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和支持下,一直高度重视商标案件的审理,妥善处理了大批商标领域内的纠纷,在依法保护商业成果、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自主品牌形成和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纪念《商标法》颁布30周年之际,现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展商标司法保护的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山东法院商标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2001至2011年,山东法院共受理商标一审案件6760件,审结6610件,在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列第一位。近几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商标案件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息息相关。随着山东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山东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数已经由2001年的16件增长到2011年的2099件。其中2011年的案件数量比2010年翻了一番,占全省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2012年1~6月份,山东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达到1133件,占全部收案数量的45.5%,商标案件已经逐渐成为山东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主要增长点,对山东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全局具有重要影响。这一方面归因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商标权人通过诉讼维权的意识越来越强,另一方面,也与山东省实施商标战略,大力培育本省知名品牌,加大商标侵权惩处力度密不可分。

图1 2001~2011年商标案件数量趋势图

二是批量维权现象突出,关联案件比重居高不下。从2007年开始,山东开始出现较为明显的商标批量诉讼,其中2007年商标关联案件为231件,占当年商标案件总量的36.7%;2009年达到473件,所占比重达到52.3%;2011年,商标关联案件则激增到1881件,所占比重更是达到了89.6%。商标关联案件不但体现在数量的快速增加,还体现在维权主体的多样化,既有美国耐克公司、德国波马公司等外国知名企业,也有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国内、省内知名企业。关联案件体现了权利人维权意识的增强,但也带来一些新问题,如裁判标准如何统一、商标权人的权利边界如何划分、同一品牌的多种商品先后诉讼如何权衡赔偿标准等,成为商标审判工作面临的新课题。

三是新类型和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审理难度加大。近年来山东法院审理的商标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商标特许经营合同纠纷、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以及涉及房地产经营的商标案件等新类型的案件。还有一些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比较新颖的案件,比如商标反向假冒、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认定等。此外,商标侵权纠纷往往与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相互交织,增加了商标案件的审理难度。相应的,商标纠纷案件适用的法律也越来越复杂,除适用《商标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外,《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也越来越多地适用到商标纠纷案件中来。

四是结案方式以调撤为主,社会效果较好。相对于判决,调解更有利于节省权利人的维权成本,使当事人及时获得补偿。因此,山东法院在做到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推进案件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引入科学技术专家参与调解制度、发挥行业协会力量以及加大对关联案件的调解力度等措施不断加大调解力度,2001~2011年,山东法院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调解和撤诉结案率始终保持在70%左右,有力地推动了案结事了和纠纷实质终结目标的实现,达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五是涉外知产案件不断攀高,纠纷类型日趋复杂。山东法院的涉外商标案件从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之初的零收案,发展到2011年涉及美、英、德、意、韩、日等国家的313件,近年来呈现出持续增长的良性发展态势。总体来看,山东的涉外商标案件仍以外方权利人维权为主导,争议标的以跨国公司知名商标和电子产品为主,如德国波马体育用品公司、美国UGG公司、耐克公司等,涉外商标案件争议所涉类型和领域日益复杂,裁判规则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关注。(www.daowen.com)

二、加强商标司法保护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做法

自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以来,在最高法院的正确指导下,山东法院不断强化审理商标案件司法能力,在吸收借鉴兄弟法院先进经验的同时,结合山东实际,不断积累总结出一系列适应山东地域特色的经验和做法,有效地遏制了商标侵权行为,依法维护了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了品牌经济的发展。

一是坚决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为品牌成长营造有利的法律空间和氛围。山东法院以保护商业成果、净化市场环境、培育企业品牌意识、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出发点,以制止混淆为核心,加强对商标的司法保护,正确界定商标保护范围,遏制不正当搭车仿冒行为。如在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诉多家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件中,许多民营加油站受利益驱使,在加油站的装修、装潢或使用的商标上模仿中石化,或者直接以中石化加油站的名义对外经营,侵犯了商标权人和消费者权益,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针对这种情况,山东法院及时开展了针对“中石化”商标维权的专项行动,通过及时收案、迅速保全、合理调判等措施,给予此类商标侵权行为以有力的打击,依法保护了“中石化”的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环境,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是依法慎重认定驰名商标,推动地方品牌经济的发展和壮大。山东法院按照“个案认定、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通过依法认定驰名商标,加大保护力度,制止贬损或者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驰名商标的品牌价值,推动地方品牌经济的发展壮大。如在古贝春公司诉武城津武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综合考虑“古贝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等因素,依法认定“古贝春”商标为驰名商标。该认定对古贝春公司的发展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使该公司的年产值和利税均实现了翻番增长,一跃成为山东乃至全国的知名白酒企业。又如新郎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上海视必康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新郎·希努尔”商标为驰名商标,助推了新郎服饰有限公司在我国军队大换装招投标活动中成功中标,为该公司创造了几个亿的销售收入,企业走上了良性发展的道路。自山东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十余年以来,山东法院共依法认定了“白雪”文具、“将军”香烟等53件驰名商标,有力地支持了企业品牌形象建设,增强了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了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此外,为加强对此类案件中的风险控制,山东法院在全国率先探索实行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判前审核工作机制,保证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工作质量,取得明显成效。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并在全国予以推广。

三是依法合理解决权利冲突,维护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山东省不但是一个经济大省,更是一个历史文化大省,在处理案件时,即要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充分尊重历史,科学平衡各种有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在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诉济南市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天丰园饭店的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由来已久,从上个世纪40年代开始一直沿用至今,狗不理灌汤包已成为天丰园饭店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天丰园饭店在使用“狗不理”三字时并非为争夺市场,不存在搭他人便车的主观恶意。但是由于狗不理商标系驰名商标,显著性强,普通消费者看到狗不理三字就会与天津狗不理公司提供的餐饮服务联系到一起,对于驰名商标而言,对其应施以较普通商标更有力的保护。因此,为规范市场秩序,体现对“狗不理”驰名商标的充分保护,结合对历史因素的充分考虑,天丰园饭店不得在企业的宣传牌匾、墙体广告中等使用“狗不理”三字,但仍可保留狗不理猪肉灌汤包这一菜品。该案综合运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等法律原则对商标权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之间的权利冲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该案入选了2008年第2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四是准确界定权利边界,防止权利滥用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把双刃剑,既要做到依法保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又要防止权利滥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在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鲁西南民间织锦在鲁西南地区已有上千年的历史,“鲁锦”指代这种具有山东特色的手工纺织品,已被国家级主流媒体、各类专业报纸公认,“鲁锦织造技艺”也于2008年被公布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鲁锦”已构成山东传统民间手工纺织品的通用名称。鄄城鲁锦公司在其产品包装盒、包装袋上使用“鲁锦”两字,不构成对“鲁锦”商标专用权的侵犯。该案的依法裁判体现了“利益衡量”和“平等保护”的原则,规范了山东省棉纺织产业生产和销售秩序,促进了鲁西南地区鲁锦产业整体发展,在山东省传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与经济建设紧密结合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该案入选了2010年第1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被评为“2009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100个影响中国的知识产权经典案例”。

五是衡平各方利益处理好关联案件,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近年来,山东省商标关联案件数量快速增长,占商标案件总量的比重越来越大,关联案件的处理已关系到商标审判的全局。针对这一情况,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多次召开座谈会研究关联案件的特点及规律,并就关联案件裁判标准及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统一。在商标关联案件中,大部分案件的被诉侵权人为个体工商户,法律意识淡薄,赔偿能力较差,特别是同一个地方的侵权人联系紧密,如处理不善,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基于上述特点,山东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在正当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与保障小工商户生存经营、引导相关行业正常有序发展、维护各方主体利益平衡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是通过个案的处理确立民间普遍认可的侵权损害赔偿尺度,使得侵权行为在双方当事人均可接受的适度范围内得以规范,力争“调撤一案,带动一片”,使权利人降低维权成本,得以快捷有效实现维权。如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彪马”商标系列案中,通过有效的调解工作,不但将诉至法院的4起案件顺利调解,而且辐射到将尚未诉至法院的25起案件一揽子解决,从源头上化解了纠纷,充分体现了“以当事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及“和谐诉讼、能动司法”指导思想。

六是依法贯彻平等保护原则,树立商标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正确处理好本国当事人与外国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严格依法保障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国内市场的统一开放,完善投资环境和增强投资信心,意义重大。山东法院始终保持知识产权审判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依法公正裁决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树立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国际形象做出了应有贡献。如在美国雪佛龙全球能源公司诉济南加德士润滑油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法院认为,济南加德士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润滑油商品上突出使用了“加多士”文字,其行为侵犯了雪佛龙公司的“加德士”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济南加德士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雪佛龙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该案被评为“2009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件”。以该案为代表的一系列涉外商标案件的公正审判充分体现了山东法院在涉外案件中贯彻的平等保护原则。

尽管山东法院在依法审理好商标案件、助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上级法院的要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其他先进法院的先进经验相比,还存在一定的距离。非常感谢最高人民法院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学习、交流和提高的机会,我们会以此次会议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山东法院商标权司法保护工作,也衷心希望大家多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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