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福建法院商标司法保护成果亮点与展望

福建法院商标司法保护成果亮点与展望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为例,1994年1月设立时,仅有审判人员三名。福建法院民三庭商标司法审判队伍人数统计如下表:(二)主要特点30年来,福建法院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1.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审理难度不断加大。福建法院在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中,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

福建法院商标司法保护成果亮点与展望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法》颁布以来,福建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立足福建实际,积极开展商标司法审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工作成效,为福建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一些富有福建特色的经验和做法,在全国法院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肯定。

一、发展历程和主要特点

(一)发展历程

1.案件数量和审结情况

《商标法》实施以来,福建法院共审结商标民事一审案件(截至2012年6月30日) 1672件。其中2002年至2012年审结商标民事一审案件1571件,诉讼标的额金额18660.1万元,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706件,调解方式结案211件,调撤案件合计917件,调撤率达到58.4%;审结商标二审民事案件284件,诉讼标的额2531.5万元,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53件,调解方式结案43件,调撤案件合计96件,调撤率达到33.8%;审结商标再审民事案件2件。2008~2012年间,审结商标一审刑事案件278件,涉及415人;审结商标一审行政案件7件。历年商标一审民事案件审结数情况统计如下表:

2.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设立于1994年1月。2002年在全国法院机构改革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下称民三庭);其间,福建各中级人民法院相继成立民三庭,截至目前,全省9个中院均已设立民三庭(其中三明中院为民四庭)。2010年3月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鼓楼法院、思明法院和晋江法院三个基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专门合议庭,后鼓楼法院、思明法院经批准正式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民三庭);同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福州中院、厦门中院、鼓楼法院和思明法院开展知识产权“三审合一”试点工作。

完善机构设置后,福建法院根据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配备了政治素质好、文化程度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审判队伍不断壮大,素质不断提升。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为例,1994年1月设立时,仅有审判人员三名。截至2012年6月30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共有正式人员12人,均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博士1名、硕士6名、在读硕士1名,占总人数的2/3。

福建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审判庭)商标司法审判队伍人数统计如下表:

(二)主要特点

30年来,福建法院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主要体现出以下特点:

1.案件数量增幅明显,审理难度不断加大。自《商标法》颁布以来30年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全社会保护商标权意识的增强,福建法院审理的各类商标案件从无到有,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等总体呈上升趋势,例如1982年至1995年13年多间审结商标民事一审案件涉案金额为616.9万元;而2002年至2012年6月底10年间审结商标一审民事案件涉案金额为18660.1万元。同时,案件审理难度也不断加大,案件事实、涉及的法律规定等的复杂程度增加。

《商标法》颁布以来30年间审结的商标一审民事案件数量趋势分析如下:

2.案件所占比重不大,商标侵权案件较多。与同时期受理专利权、著作权纠纷案件相比,商标权纠纷案件数量相对不多。以1996~2005年间为例,福建法院共受理商标权民事纠纷一审案件327件,审结268件,仅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12.6%。在福建省法院审理的商标类案件中,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占商标案件总数的比例大,商标侵权人恶意“搭便车”,假冒注册商标现象较为普遍。

3.新类型案件增多,涉外案件增加。30年间,福建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案由几乎涵盖了商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各种类型,每年均有一些新类型案件出现。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的厦门华顺民生公司的“安井”注册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冲突案件、“恒盛”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相冲突案件,均属在国内较早出现并处理的权利冲突案件。此外,福建地处东南沿海,与台湾地区毗邻相望,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福建法院审理的商标司法案件中,不乏涉及其他国家或涉港、澳、台的案件。以2008年为例,福建法院审结的一审商标民事案件共190件,其中涉及境外案件(涉及其他国家或涉港、澳、台)共达到45件,占23.7%。所涉及也多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具体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分析如下图:

4.案件涉及行业较多,社会影响较为广泛。从福建法院受理的商标案件来看,涉及的社会行业较为广泛,涵盖了农业、工业、第三产业(服务业等)三大行业,包括农产品商标;服装箱包化妆品珠宝、仪器、汽车、设备等各种产品的商标,以及金融餐饮教育健身等诸多服务行业,甚至电子产品等新兴行业的商标……这些商标案件的当事人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既有福建当地人员也有来自祖国大江南北、甚至世界各地的人员。涉案当事人的社会构成较为复杂:原告一方多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品牌商标拥有者;被告一方则多为小企业、小作坊、个体户等,商标意识相对薄弱,其发展目标多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成熟的长远商标规划。因此,商标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涉案当事人的权益,也关系到诸多行业的健康发展,甚至还会对社会经济、国际关系等产生相当程度的影响。例如,厦门厦华公司诉四川长虹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中华名小吃“扁食嫂”商标侵权纠纷案等,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5.案件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调解撤诉比例较高。商标权纠纷多发生于福建经济较为发达的福州、厦门、泉州三地。以2011年为例,福建法院审结商标一审民事案件222件,其中福州中院审结15件,鼓楼法院审结9件,厦门中院审结37件,思明法院审结45件,泉州中院审结56件,晋江法院审结30件,三地合计192件,占全省的86.5%。

在此基础上,福建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调解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调解机制,商标类案件的调解和撤诉比例较高。例如,2002年至2012年福建法院审结商标民事一审案件1571件,其中以撤诉方式结案706件,调解方式结案211件,调撤案件合计917件,调撤率达到58.4%。

6.调查研究卓有成效,制度建设不断完善。福建法院在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中,针对实践中的新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建设也不断完善。例如1997年,针对知识产权诉讼中许多证据都由被告控制,原告很难举证,实践中时常出现法院判决“十赔九不足”的状况,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时制定下发《福建省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定额赔偿的有关问题,特别是对侵权人财务账册混乱、侵权获利查不清的情况,认为可以综合考虑侵权程度、侵权范围的大小、侵权时间长短等因素,酌情确定一定数额的赔偿。该规定与2000~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的相关内容基本相同,对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1998年4月,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收案范围和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收案和管辖等问题,规范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立案工作。2001年8月,在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取得重要进展的形势下,重点调查研究知识产权诉讼机制与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之间的差距并提出对策。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针对知识产权审判未达到TRIPS协议规定的诉前禁令、制止侵权费用负担等要求,撰写调研文章《TRIPS执法要求与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及对策》。同时,积极参加由福建省科技工作委员会牵头的《入世与我省知识产权对策》课题的调研活动,该课题被确定为2001~2002年福建省软科学的三大课题之一。2005年11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三年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审理经验进行调研总结,并在当月召开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作了题为《积极探索与实践,认真做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工作》的典型经验发言。2010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蔡伟法官《涉外定牌加工(OEM)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调研文章获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优秀调研成果三等奖,等等。

7.机构设置日趋完善,人员素质不断提升。随着“知识经济”概念兴起,世界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中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也迎来了快速发展时期。为适应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党和国家的要求,福建法院陆续健全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庭的机构设置,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审判人员的素质,知识产权民事审判工作逐渐步入规范化、专业化轨道。商标司法审判工作的专门机构和人员从无到有,从少到多,素质从低到高,福建法院商标司法审判机构设置和审判力量不断完善和提升,符合审判工作的需要,推动审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二、特色做法和实践经验

(一)发挥涉外(涉台)商标审判独特优势

自《商标法》颁布30年来,福建法院针对审理的商标案件中涉外尤其是涉台因素较多的特点,利用地处东南沿海特别是与台湾地区毗邻相望的地理优势,将工作重点放在内强素质、内外沟通、借助外力三大方面,充分发挥出涉外(涉台)商标审判的独特优势。

1.内强素质

为进一步做好涉外(涉台)商标司法审判工作,福建法院组织法官认真学习《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WTO相关规定、台湾地区关于商标的相关规定等,并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与审判实践相结合。遴选本科以上,甚至是博士、硕士或有境外知识产权学习经历的人员充实商标司法审判队伍,并不断着力培养高素质法官:选派多位法官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国际性培训班、研讨会,如“中—欧知识产权培训班”,“中—美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研讨会”等;多位法官到国外、境外参加国际会议、进行学习交流考察等等,进一步更新知识、拓宽视野。

2.内外沟通

福建法院在商标司法审判过程中,不断加强与境内外,特别是台湾地区的沟通与协调。第一,在法院内部设立涉台事务专门机构。例如,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特别设立台办专门处理与台湾地区有关的事项,台办主任由祖籍台湾的人员担任;截至目前,两岸法院相互协助的范围已基本实现全覆盖,台湾地区高等法院及21家地方法院通过协议途径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送达文书或调查取证请求,我省九地市的法院均为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提供了相关协助。第二,海峡论坛成为品牌。近年来,福建法院每年组织召开海峡论坛(该论坛现已成为福建法院的特色品牌之一),邀请台湾地区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的公务人员以及律师、法律学者等,研讨两岸的法律问题,包括两岸商标司法审判实务工作中的困难与协调问题等。第三,涉台审判、协调机构不断壮大。福建法院设立了多个设立涉台纠纷调处中心和涉台纠纷巡回法庭等;2012年6月15日,福建法院还在全国设立首个涉台派出法庭——海沧法院涉台法庭;同年6月18日,福建法院在漳平台湾农民创业园设立的“涉台司法服务工作站”揭牌,虽然上述法庭和工作站还无法直接处理涉台商标案件,但也开始在这些案件的审理工作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第四,延伸法律服务,做好涉台商标司法审判便民工作。福建法院主动走访涉台案件当事人和台资台企等,通过开设涉台司法服务电话专线和司法服务信箱,协助涉台机构为台商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建立与台办、台资企业协会等联系沟通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涉台案件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台商依法经营;并进一步加强释法答疑,开展网上远程立案、电话预约立案、远程视频、巡回审判等工作。

3.借助外力

福建法院根据全省台湾籍人士较多的特点,着力从司法领域推进对台先行先试,出台《关于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与台办、台联等单位联建调解衔接工作站,选任台胞、台籍人士、台企高管人员等一批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担任涉台案件陪审员、调解员,通过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共同调解等方式借助这强有力的“外力”,协调案件,妥善处理好涉台纠纷。同时,福建法院也认真做好涉台审判特邀调解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交流、走访座谈、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特邀调解员涉台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技能;采取措施规范涉台审判特邀调解员工作制度,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制定特邀调解员工作指引和具体操作流程,明确特邀调解员资格和调解原则、范围和调解员选择、介入、回避等程序;大力推进涉台案件调解先行,将调解贯穿涉台审判各环节,在诉前、立案、开庭前、庭审中、庭审后和执行中,加强调解权利、义务、程序的告知、释法析理和判后答疑,争取调解时机;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联动机制,在“法院——台办”联络协调机制基础上,完善台商投诉协调和涉台民商事纠纷诉讼调解渠道的衔接,通过整合台办等各部门力量,最大限度化解涉台民商事纠纷。在涉台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中,福建法院始终保持司法创新的意识,建立党委主导,法院、台办、台胞陪审员与社会各界等共同参与的矛盾解决机制,不断提升涉台审判工作公信力

福建法院涉台商标司法审判工作已经形成品牌,成为方便台商诉讼、增进两岸合作交流的平台,成为台胞了解大陆法律、政策的窗口,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做出了自己的贡献。

(二)保障民族运动品牌商标发展

安踏匹克、鸿星尔克、乔丹、七匹狼、虎都、九牧王、拼牌等等,这些国内耳熟能详的民族运动品牌多集中于福建省泉州市。历年来,福建法院也审理了不少上述民族运动品牌的商标案件,并在保障民族运动品牌商标的发展上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形成了福建的特色与亮点。2002年1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第一起涉及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福建法院依法贯彻“依法认定、因需认定”的指导思想,严格遵守驰名商标认定内核及备案制度,使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工作在实体及程序上均做到依法、规范。

福建法院在保护民族运动品牌商标方面也注重能动司法,积极为民族企业做好司法服务保障工作。在涉台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中,福建法院积极做好司法便民工作,2004年,泉州市15家服装企业的17个注册商标(多为民族运动品牌商标),其中多为驰名、著名商标,在澳门被抢注,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在得知该情况后,及时组织人员赴泉州市调查了解事态发展,于同年12月完成《关于泉州市十七个注册商标在澳门被抢注的调查报告》,但由于澳门与内地属于不同法域,内地商标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无权直接撤销抢注的商标,根据审理相关案件的经验,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方面提出解决问题的针对性参考意见,得到了福建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为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三)保护国内国外商标一视同仁

近年来,福建法院审理的涉及国外商标的案件日益增多,更不乏一些国际知名品牌案件,如耐克、阿迪达斯等运动品牌,人头马、轩尼诗等洋酒品牌,路易威登、香奈儿登喜路、伯爵表、万宝龙等等国际奢侈品牌。只要是合法注册的商标,不论是国外商标或国内商标,不论是福建省外商标或者省内商标,福建法院秉持一视同仁的原则,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并获得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例如,2008~2010年间,福建法院审理了数十件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起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福建法院一方面做好调解工作,数十件案件撤诉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则针对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实侵害原告商标合法权益的,对其合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法院经分析认为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的,则驳回其诉讼请求,从而较为妥善圆满的解决了数十件案件纠纷,平等保护了国内外商标的合法权益。再如,2011年6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霍尼韦尔国际公司与福建省福安市环球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荣获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颁发的2010~2011年度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历年来,福建法院审理的商标案件也多有入选全国典型案例或全省知识产权保护年度十大案例,如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金伏宋假冒注册商标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典型案例,并刊登于《人民法院报》等等。

(四)推进“三审合一”整合审判资源(www.daowen.com)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要求法院“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确定“探索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的综合审判法庭”。作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纲要》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审判“三审合一”改革试点工作在福建法院得到深入推进,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同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鼓楼法院、思明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开展以来,福建法院统筹部署审判力量,明确受案范围,出台运作规范;此外,在实现民事、行政案件统一受理的同时,积极争取政法委支持,协调解决刑事案件统一受理中公、检、法三家的配合问题;与检察院、公安等联合发文明确案件集中管辖及其具体操作流程等,促成“三审合一”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三审合一”审判模式在商标类案件的审判过程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商标行政案件以及商标刑事案件通常都是在商标民事案件的商标权属以及侵权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依照行政诉讼程序法刑事诉讼程序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进一步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统一审判标准、提高审判质效,获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好评。如思明法院民三庭妥善审结了GPX公司诉中策橡胶公司、林德叉车公司跨国商标权纠纷案、星级酒店销售假冒国际名牌产品案等一批影响重大的案件,引起媒体广泛报道。上述跨国商标权纠纷案件妥善处理后,原、被告双方分别送来“重视知识产权,彰显司法公正”、“公正执法,公道人心”的锦旗表示感谢。2011年11月24日,欧洲最大、全球第二大洋酒集团的国际知名企业法国保乐力加公司全球法务总监苏珊带领下属马爹利公司法律顾问一行,专场从法国赶来送上“扬司法公正利剑,为品牌维权护航”的牌匾,对福建法院“三审合一”、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及时有力打击制售假冒洋酒犯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表示敬意和感谢。

(五)调判结合力促案结事了人和

福建法院在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中,以案结事了人和为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多策并举、案结事了”的方针,树立注重调解的司法理念,把诉讼调解和促进当事人和解作为重要的结案方式,最大限度地体现调解在解决商标案件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及时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福建法院通过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依托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行业协会,加强与工商局等部门合作,通过委托调解、邀请调解、协助调解等方式,发挥行业协会和专业人士优势,建立调解组织、调解员信息库,聘任特邀调解员,人员包括党政机关人员、律师、村干部、代表委员、教师、医生各界人士等;建立信息共享、联席会议、重大事项报告、联防联治、司法建议办理等机制,拓展电话调解、上门调解、网上调解、巡回调解等形式,进行诉前、诉中以及诉后的全方位调解机制,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商标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

1.以调解促合作

福建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案件中,十分注重为当事人创造继续合作的条件,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帮助其实现商标价值,并从中获得相应的收益,又能让他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标专用权,获得经济效益,不仅化解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促进了商标的利用与传播,使商标的市场价值和竞争优势广泛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市场竞争力和文化软实力,充分体现了审判工作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局服务的宗旨。例如,在上诉人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原审被告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厦门SM分店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经福建高院主持调解,诉讼各方达成协议: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将商标注册证号为第1587043号的“鸵鸟及图”注册商标转让给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泉州市金华油脂食品有限公司向厦门湖里区南强之路商标事务所支付商标受让费。

2.以调解促发展

福建法院努力通过有代表性的商标纠纷的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的引导作用,促进相关行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健康规范发展。近年来,国内外有关商标权人同时针对若干被告提起大规模诉讼呈集中爆发态势,权利人包括波马公司等商标权人,被控侵权人包括分布在福建各个地区,对被控侵权人的现有经营产生了很大冲击。福建法院从实际出发,在对此类案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但如果一味判决势必会对相关行业形成较大冲击,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福建法院慎重处理此类案件,积极与权利人和有关行业组织进行沟通,优先采取调解方式结案。首先,通过大量调解工作强化经营者商标意识,使其承认具有侵权行为;其次,做好权利人工作,要求其在赔偿数额上做一定的让步,给经营者留出生存空间,以此推动相关行业经营模式的转变,使其健康有序发展。如2008~2010年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涉及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PUMA AKTIENGESELLSCHAFT RUDOLF DASSLER SPORT)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的二审案件达52件,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调解工作,最后以调解方式结案18件,令当事人撤诉24件,调撤率达80.8%,其余10个案件也依法公正裁判,妥善解决了相关的纠纷。

3.以调解促和谐

30年来,福建法院调解水平不断提高、商标民事案件的调撤率始终保持较高水平,一大批案情复杂、矛盾尖锐的案件得到妥善处理,有效地实现了各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从根本上化解了矛盾纠纷。例如,2008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联调两起“特香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原告龙海市特香包食品有限公司以被告泉州市伍氏特香包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宣判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随后,被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停止对其享有著作权的TXB图案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经协商,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决定联手调解上述两个案件。省、市两级法院法官对这两个案件进行联合调解,耐心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履行后,原告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促进了社会的和谐。

(六)能动司法延伸商标审判服务

福建法院在优质高效地履行商标审判职能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大力发挥司法能动性,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创新能动司法机制,着力打造商标司法服务品牌,营造良好的商标保护环境,为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服务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保障。

1.审判中积极采取措施,及时遏制侵权行为

商标类民事案件的多数权利人希望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有效的保护而侵权行为能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常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禁令等手段来达到其诉讼目的。对此,为切实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福建法院积极采取诉前、诉中禁令、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手段,及时、有效地制止不法侵权行为,使权利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的保护。如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南安一家公司诉浙江温州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立案后便依申请立即组织审判人员前往被告所在地,在其生产场所对其侵权产品进行查封等保全措施,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其侵权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在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努力下,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其侵犯商标权的违法行为并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依法对侵权人予以民事制裁,加强了对权利人和非违约方的司法救济,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

依法保护好福建省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知识产权,提升相关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福建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体现。1997年至2000年间,福建三明钢铁厂的“闽光”牌商标遭受大规模侵权,侵权者生产的假冒螺纹钢质次价低,扰乱钢铁市场,严重损害了该厂的声誉,而该厂在体制转轨过程中也一度陷入困境。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了解这些情况,在受理三明钢铁厂诉福州仓山螺洲轧钢厂等近30家企业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系列案件后,考虑到被告侵权证据容易转移,依申请均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进行证据保全,及时固定、封存侵权证据,促成大部分案件以调解形式结案,并公正高效处理调解未成功的其他案件,有力地保护了三明钢铁厂对“闽光”注册的专用权,为该大型国有企业快速发展和经营机制转换提供良好的司法保障。

2.法庭外“司法大走访”,切实做到司法为民

福建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过程中,积极开展司法大走访活动,针对商标案件的特点,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畅通民意沟通渠道,在法院与企业、群众中搭建了一座“连心桥”。一是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座谈会等形式,通报法院商标审理工作情况,虚心听取代表和委员就加强和改进法院商标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监督;二是走访相关机构,通过走访商标案件审理过程中常涉及的工商、检察、公安、海关等各兄弟单位,积极构建彼此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走访企业代表,商标案件当事人多为企业,福建法院积极走访金融机构、大型国企、民营企业及台资企业等,为企业的商标经营管理提供针对性的法律意见,探讨建立固定联络渠道和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四是走访案件当事人,一方面通过走访注重化解心结,切实解决问题,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回访已经结案案件当事人,进一步做好诉后的释明工作,并了解其现实需求,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提升群众满意度。

3.单位间加强沟通合作,加大商标保护力度

福建法院积极加强与兄弟单位间的协作配合,主动与工商、检察、公安等机关商讨加大商标保护对策,参与开展相关专项行动。例如,2005年初,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实施《2005年至2007年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规划》,明确民三庭参与开展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的主要目标,要求:将食品、药品商标违法、制售假冒驰名商标、非法印制驰名商标标识等案件的审理作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重点;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制裁力度,对那些重复侵权、故意侵权的,在定额赔偿法定幅度内足额确定赔偿数额,让权利人的损失真正得到补偿。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对不构成犯罪的,除判决被告承担民事责任外,还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实行大要案及时汇报制度。对事关全局、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和各种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及时向福建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本院分管领导汇报,确保案件处理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2011年,福建法院一如既往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按照《全省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精心部署和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工作等。

4.机构上设立巡回法庭,构建便捷诉讼平台

2011年4月26日,福建在全国版权保护示范县德化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由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审判人员组成并任命德化县法院一审判人员为该院代理审判员。巡回法庭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固定办公点或采取上门服务相结合,为当事人提供维权指导服务。通过走访德化科技文体局等相关部门和冠福、卓越、佳美公司等知名陶瓷企业,了解企业维权需求,宣传商标司法保护有关知识,扩大巡回法庭影响。在德化县举办由30多家企业和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参加的知识产权法律讲座,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结合中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围绕“如何进行德化陶瓷品牌的司法保护”等企业感兴趣的内容开展法律讲座,为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富有建设性和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巡回法庭成立以来,指导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和商标保护工作,增强企业品牌意识,并积极构建多层次的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执法沟通协调机制,已初步建立了与知识产权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司法确认机制,实现了知识产权行政与司法保护的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同时积极化解纠纷,把矛盾纠纷消除在萌芽状态,有力促进当地陶瓷企业的和谐、有序发展。

5.渠道上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构建便民服务网络

21世纪是信息科技飞速发展的时代,人们的工作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福建法院与时俱进,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构建便民服务网络,注重发挥网络便民功能、引导功能、沟通功能。一是加快内外网站建设,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建立便捷诉讼平台。试行网上预约立案、判后答疑、文书公开等举措,方便群众诉讼。二是加强网络舆情监控,注重正面引导。均由专人负责网络舆情,成立网络评论员队伍,建立“舆情危机”应对预案,妥处舆情突发事件。同时,通过内外网及时反映工作动态,宣传法院工作,树立人民法院、人民法官良好形象。三是提升民意沟通工作,畅通联络渠道。设置中院网络领导信箱,2011年共收到各类意见建议22条,经整理转有关部门办理6条,及时在网上给予回复16条,受到网民肯定。与泉州人民广播电台联办《平安在线》节目16期,两级法院领导与听众、网民进行现场互动交流。

(七)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商标意识

宣传普及商标法律制度,增强社会商标保护意识,一直是福建法院的工作重点。1998年,国家司法部授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先进单位”称号,以表彰在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方面所发挥的积极作用。1999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纪念知识产权庭成立五周年活动期间,分别在福州、厦门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福建近20家新闻媒体到会报道,向社会各界广泛宣传五年来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成果,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收到良好的社会舆论效果。2000年,针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较淡薄的现状,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法制报社共同开辟“知识产权”专栏,每期选择一个主题,通过一些案例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营造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自2001年4月26日首个世界知识产权宣传日以来,在每年的“4·26”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与福建省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工商局、版权局和福州海关等单位,联合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宣传活动。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也都积极协同当地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活动,扩大知识产权审判的社会影响力。一是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福建法院充分利用“4·26知识产权宣传周”这个平台,开展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声势较大的宣传活动;一是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福建省上一年度年知识产权审判的总体情况和下一步的工作重心,同时公布上年度福建省十大知识产权审判典型案例;二是对社会上影响较大的“厦港”商标侵权案件、蔡海滨诉力丰石材公司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开庭时还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有关人员到庭旁听,庭审结束后召开座谈会听取代表们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意见建议;三是举办现场法律咨询,就群众关心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四是组织专题报道,全面展示司法保护知识产权取得的成就,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等等。

此外,福建法院扎实做好裁判文书和审判信息上网工作,所有已结案件的法律文书均及时在“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方便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增进司法透明。积极向“福建法院网”提供典型案例和重要审判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对知识产权审判的关注和认同。及时将与商标司法保护有关的规范性指导意见等,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以及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充分了解司法裁判尺度,增强司法的可预见性。

(八)狠抓队伍建设确保审判质效

福建法院采取多种措施,强化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商标审判人员的整体素质,确保商标案件审判质效;一是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增强了队伍的思想政治理论素质,提高大局观念,切实做到为民司法;二是加强专业化建设。通过学习、培训、交流、考察等多种形式,提升审判人员审理商标类案件的能力和水平;三是加强司法形象建设。30年的商标司法审判过程中,福建法院涌现出许多优秀的法官,展现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良好形象,多名法官因公正办案司法为民得到当事人好评,当事人送来锦旗、写来感谢信;四是加强队伍现状分析。全年按时召开四次队伍现状分析会,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查摆不足,并针对队伍存在的思想、作风、纪律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督促加以整改,确保队伍始终朝着健康、向上的态势发展。

三、主要体会和完善建议

福建法院30年商标司法审判工作,在制度建设、审判质效、队伍建设、调研成果、法治宣传等各个方面都有一个量的提升和质的飞跃,工作卓有成效。当然,商标司法审判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对此,我们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建议:

1.商标案件“三审合一”有待推进。福建法院自商标案件“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效。从一年多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三审合一”审判机制既是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具体贯彻落实,也符合商标审判的特性,有利于强化商标保护的力度,但也有两个主要的问题影响了“三审合一”试点工作的开展。一是知识产权(包括商标)刑事案件内核请示制度。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的要求,具有涉外因素(被告人或被害人为涉外人员或侵犯涉外品牌,包括港澳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均按督办案件办理,需要逐级上报内核,未经其答复不得下判。内核制度无疑对下级法院准确适用法律、统一裁判标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司法实践中也反映了该制度的一些问题,包括较为严重的影响审判效率(据统计,思明法院2011年内核案件平均审理实践是246.25天)、浪费审判资源(三级法院审理,至少四次审委会讨论、五次合议庭合议)、违法审限制度、影响审判效果、违反审级制度(实际上剥夺了一审法院独立裁判的权力)等等,因此,相关法院也希望能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层面实现“三审合一”,理顺审判流程、优化审判资源。二是福建法院“三审合一”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但目前只在福州中院、厦门中院和鼓楼法院、思明法院试点,随着试点工作的成功,为更好地发挥“三审合一”机制的作用,建议可以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更多法院推广。

2.商标案件管辖格局有待优化。目前,除试点的鼓楼、思明可以审理商标案件一审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晋江法院可以审理商标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外,福建其他所有81个基层法院对商标一审案件尚无管辖权。

在商标案件数量较少,人民法院缺乏对此类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为保证审判质量,商标一审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其合理性。《商标法》颁布至今已经30周年,商标案件数量大幅增长,法院审判人员素质不断提高,也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审判经验。在此情况下,建议优化商标案件管辖格局,将专业性并非很强的一般商标民事案件下放到基层法院管辖,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例如,早在2000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发布《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知识产权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201号)。优化商标案件管辖格局,可以简化救济程序,缩短维权周期,降低维权成本,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提高群众的商标维权意识。

3.《商标法》相关规定有待完善。《商标法》自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至今,已经过去10余年。在此期间,《商标法》逐渐暴露出一些的问题,突出表现在:商标审查积压情况较为严重、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对商标侵权行为处罚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不相适应;商标代理服务市场急需规范,等等。商标审判实践中也碰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网络技术冲击对《商标法》的挑战,包括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问题;商标“混淆可能性”的基准性地位问题;有关商标淡化保护的问题;OEM出口贸易中的商标权地域冲突问题;《商标法》无明确规定又确实需要撤销商标从而涉及到《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请求对未在我国境内使用、注册的商标给予保护的,请求对不知名但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给予保护的,请求对未达到驰名程度的商标给予跨类别保护的,依据《商标法》第41条第2、3款提出撤销注册商标但已经超过上述条款规定的五年争议期限等情形);商标刑事保护中的非法经营额计算问题等等。可见,现行《商标法》在诸多方面已经滞后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和完善,福建法院也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开展相关问题的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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