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情况加强保护
依法审理商标案件确保地方经济发展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受理商标权案件总量不大。2009年1月至2012年7月,总计受理各类商标案件360件,其中商标权属侵权案件321件,商标合同案件34件,其他商标类案件5件。省高级人民法院总计受理各类商标案件99件,其中商标权属侵权案件73件,商标合同案件25件,其他商标类案件1件。但不管商标案件的受理总量大不大,只要审理公正、高效,就能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此,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了区分情况,加强保护,依法审理商标案件,确保地方经济发展的商标案件审理方针。坚持既定的审理方针,公正高效地审理商标案件,是吉林省法院系统审理商标案件的特色。
一、确定商标权属、侵权案件——加大打击与保护力度
近三年以来,吉林省审理的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321件,占商标类案件总量的89%,是商标权案件中比重最大的案件类型。而在这类案件中商标权侵权案件有227件,占商标权属、侵权纠纷案件71%。因此,公正高效地审理商标权侵权案件一方面应当加大打击商标侵权力度,另一方面应当有力保护商标权属、侵权的权利人。
对于是否构成商标权侵权,严格依照《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判断——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审理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诉陕西欧珂药业有限公司商标权侵权一案中,紧紧抓住“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陕西欧珂药业有限公司在外包装上使用的“绿红黄”三色组成的装潢图案进行判断,最终确定陕西欧珂药业有限公司在外包装上使用的“绿红黄”装潢图案不构成对吉林省吴太感康药业有限公司“蓝红橙”注册商标的侵犯。
在吉林省法院系统商标案件审理中,确立打击商标侵权,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对于构成商标权侵权的案件,加大打击力度保护商标权人的权利。在审理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王竹“小小孩”商标的案件中,确定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小小孩识字》侵犯了王竹的“小小孩”商标,根据“小小孩”商标的声誉、知名程度以及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恶意、侵权行为性质、后果、侵权持续时间等情节,依法判决湖南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赔偿8万元。
吉林省法院系统在审理商标案件中,不仅注重对商标权的保护,同时也加大了对不正当竞争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全面、有力地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审理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诉通化长白山葡萄酒有限公司、通化圣大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不仅认定通化长白山葡萄酒有限公司、通化圣大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瓶贴中突出使用“长白山”侵犯了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长白山加图形”的注册商标(“长白山加图形”商标系驰名商标),同时认定侵犯了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自1965年至今一直使用长白山作为企业名称),亦构成对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遂依法判决通化葡萄酒有限公司、通化圣大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商标权、停止侵犯在先企业名称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长白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1万元。(www.daowen.com)
对于法律规定不明确,审判实践存在较大分歧的商标权侵权案件,做好调解工作,依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审理江门市华声饼业有限公司与东丰县迎丰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一案中,江门市华声饼业有限公司诉称,东丰县迎丰食品有限公司在饼干外包装上使用奶牛图标侵犯了其于2010年取得的“奶牛”注册商标(图形商标)。东丰县迎丰食品有限公司辩称,该图案是福建港福公司在1990年开始使用的,后其与福建港福公司合作成立迎丰公司,2000年由成立的广东迎丰食品有限公司使用。2004年广东迎丰食品有限公司倒闭,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对该图案其享有在先使用的权利。这类案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一种观点认为,我们国家实行商标注册原则,应当保护注册商标;另一种观点认为,商标注册实际自愿原则,不注册不等于没有权利使用,应当尊重在先使用的事实。基于此,吉林省法院积极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最后顺利调解成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各方的权益。
二、商标合同纠纷——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双方共赢
商标合同主要分为商标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等类型。这类商标合同纠纷在纠纷发生前双方存在一定合作关系,且合作的基础非常好,只是在合作的过程中才出现了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对于这类纠纷,吉林省法院系统制定了认清双方合作形势,加大调解力度,力争双方共赢的审理方针。在近三年的审理中,这种审理方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一方面树立了权威的法治形象,另一方面为社会经济持续、稳定、有序的发展提供了和谐的司法环境。
在审理浙江凯旋家居与王安泰、吉林广达家居商标转让合同、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王安泰在有争议的情况下通过转让合同取得了“红林”商标的所有权,并授权广达家居使用,凯旋家居认为转让合同无效,二者共同侵权,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注意到王安泰与凯旋家居的既往合作历史以及双方关于商标转让的合作意向,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纷争,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达到了几方共赢。
三、对于商标纠纷类案件——创新理念,积极探索最佳解决方式
在商标纠纷案件中,存在同一商标权利人起诉众多侵权人的案件。这类案件影响较大,处理稍有不慎可能对当事人双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对于这类案件,吉林省法院的审理思路是创新理念,积极探索最佳解决方式。
在阿迪达斯公司诉中东大市场多家业户商标侵权案件中。阿迪达斯公司是运动品牌的国际大企业,被告众多业户所在的中东大市场在吉林省亦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众多美誉。吉林省法院系统从我省的经济发展角度对该案高度重视,通过多次耐心细致地调解,使两家企业最终摒弃前嫌,达成谅解,并最终撤诉,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并尽最大可能把当事人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的社会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吉林省是经济欠发达省份,商标案件总量不大,但由于吉林省法院科学谋划,采取了区分情况,加强保护,依法审理商标案件,确保社会经济发展的商标案件审理方针。一方面,有效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有效地促进了吉林经济快速、持续、有序、稳定地发展。为吉林省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后,我们仍然坚持科学发展观,客观地分析商标案件的发展形势,确定科学的商标案件审理方针,尽最大努力“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做贡献,为吉林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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