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作为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唯一得到延续性规定和保护的知识产权类型,从196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到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商标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商标法》颁布实施30年以来,给予商标权人以更为有效的司法保护,给予人民法院关于商标审判的理论依据,意义重大。现就我省的商标审判工作的情况和经验做法做以下汇报: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依据实际情况健全机构、配齐人员
《商标法》颁布已经30周年,在其颁布初期市场经济在沿海开放地区也是刚刚起步,该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河北作为对外开放较晚,市场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在《商标法》颁布之初商标案件不多。针对这种情况,我院在当时采取了高度重视、积极学习,做好知识和人员储备的策略,并没有立即建立相应的审判机构。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河北经济有了较为明显的快速发展,商标案件开始由唐山、石家庄等地向全省各地发展,逐渐成为全省知识产权收案较多的案件类型。根据统计仅近四年我省商标权案件就多达1005年,占收案总数的29%,仅次于著作权的1166件。针对2000年以来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大幅增加的状况,省法院成立了专司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与之相应的各地中院也根据自身案件情况成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或者办案组,补充了一批业务素质高,专业能力强的法官,有力地保障了包括商标在内的各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目前,全省法院除了一个中级人民法院在机制改革后采取所有民事案件大轮班,不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庭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都有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全省现从事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法官85人、书记员数19人,其中2008年以来新进人员23人。
我省近年正是新技术频发的时期,一个新的技术很可能就影响到一个企业甚至社会的经济发展,我们必须在审判时具有高度的敏感性,不能仅仅拘泥于一个案件,必须从大局出发,保护创新,促进创新。通过对案件的合理处理,引导企业埋头于创新,致力于技术发展。在具体到案件处理时,要考虑到我省整个行业的战略布局,对新兴技术、新兴产业要严格保护,以期其在短期内迅速壮大,抓紧布局,在市场上抢占先机,例如我省的新能源产业、中医药产业、现代航空业和现代物流行业等。要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加强对重点领域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将司法保护的力度向新兴产业进行倾斜,重点保护作为该产业发展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客体,以促进战略性产业发展,激励自主创新,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在商标领域通过加强对商标权案件的审理,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全省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审理中,注重维护商标权人的权利,注重维护商标的声誉,注重维护和推动企业形成自主商标品牌;尊重知名品牌的市场价值,依法加强知名品牌的保护;加强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核准监督,严格落实管辖和备案程序,确保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公信力;严厉打击及制裁假冒商标、恶意模仿、傍名牌等侵权行为,为我省品牌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三、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内外监督相结合保障案件公正审理
一是从内部管理上实行案件合议和签发的多重管理。具体措施是:由主办人以及合议庭对案件的质量和社会效果负主要责任,一般案件的合议必须有主管副庭长参加,文书由主管副庭长审核后签发;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需要发还或者改判的案件,应由庭长参加合议并签发文书;重大疑难案件应由合议庭经庭长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在每批案件分配到主办人以后,由主管副院长随机挑选案件听取汇报。二是坚持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除管辖等裁定类上诉案件外全省法院二审案件开庭率达到100%;同时进一步规范开庭程序,根据实际情况适时挑选适合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并积极与媒体沟通联系,对全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进行宣传报道。三是坚持文书上网工作。为促进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的有效开展,省法院组织召开了“全省法院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信息工作调度会”,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对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做到专人负责,力争使每件符合上网条件的案件均能及时上网公布。检查总结了辖区内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并就法律文书上网流程进行了演示培训,对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工作明确了任务与责任,保证了裁判文书及时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www.daowen.com)
四、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努力构建和谐诉讼
我省法院继续强化调解意识,坚持“调解优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工作目标。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调解制度,促进商标纠纷的有效化解。具体来说:一是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阶段。在庭前积极开展调解工作,争取纠纷尽早妥善解决。庭审结束后,适时组织调解,释明法律,说清后果,促使当事人权衡利弊,分清是非,自愿进行调解。在文书送达前继续做调解工作,为服判息诉做铺垫工作。二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社会主体参与调解的制度,将一些商标案件委托律师、专家咨询组、有关社会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社会主体进行调解,促进商标纠纷的有效化解。三是从小处出发,从细节着手,努力化解当事人矛盾对立激烈的案件。在我院审理的商标案件中,不乏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矛盾对立比较激烈的案件,在面对这类案件时,我院从小处出发,从细节着手,小到耐心和双方当事人沟通确定开庭时间,大到判决前后给当事人释法明理,帮助其申请强制执行,使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充分体会法院的公平、公正、公开和我院知识产权审判法官的良好素质,最大限度缓和其对立情绪,以助于后面的调解工作和判决执行。四是调执并行。即在调解工作中将“调解完毕,执行完毕”作为开展调解工作的目标,坚持促成案件调解与实现当庭执结并重推进,尤其是在民事案件调解成功后,在结案前要求被告必须将赔偿款等内容履行完毕,避免调而未执、纠纷未解现象的出现,确保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我庭所调解的案件中,全部实现当庭执结,受到当事人的高度赞扬。有些能够庭前调解的案件,审判人员以网络、电话办公联系的形式进行调解,不但有利于促成调解也为当事人节省了来回路费及时间精力,真正做到司法为民。2008年以来,衡水、石家庄、邢台、秦皇岛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包括商标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达到了70%以上。
五、加强延伸服务,扩大对外宣传,引导企业保护商标权益,争创驰名商标
我省法院十分重视商标司法保护的对外宣传工作,注意增强全社会对商标司法保护的认知度和保护商标的法律意识。一是积极参加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特别是利用每年的世界知识产权日,在我市文化广场参与全市的集中宣传活动,用宣传单、宣传册、现场设立的宣传咨询点,散发宣传册、宣传资料,普及包括商标法在内知识产权知识,宣传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和创造的经验及先进典型,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意识,提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二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还注意加强与《燕赵都市报》等新闻单位的联系,每年年末都推荐包括商标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评选“河北十大法治案件”。三是组织送法进高校、进军营活动,大力宣传包括商标法在内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坚持把依法审判与法制宣传紧密结合、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紧密结合,采取公开审判、集中宣判、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持续不断地发动宣传攻势,扩大办案效果,实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减少一类隐患”的效果。四是在做好宣传工作的同时,积极开展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活动,取得了较好效果。省法院知识产权庭确定了神威药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作为联系点,明确了专线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联络员。“神威药业”是我省大型制药企业,在我省乃至全国享有一定的知名度,随之而来,其商品名称以及注册商标等遭到一些不法企业和个人的冒用,在神威药业有限公司诉某企业商标侵权案中,省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经过及时审核,该公司的“五福”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进一步提高了该品牌的市场竞争力和司法保护水平,保护了企业的无形财产不被侵犯。
六、加强对下指导,增强办案能力,切实提高案件质量
一是针对当前商标诉讼中的系列案件,适时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就解决问题的思路、方式进行指导,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统一司法标准。二是对全省法院商标审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指导,及时了解掌握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动态和情况,办理好各类请示案件。三是针对商标案件质量问题比较突出和审判力量比较薄弱的法院,有重点地进行定向监督评查、指导培训。四是针对二审商标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审判监督和业务指导,对案件质量定期进行抽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和纠正;定期召开工作总结和改判、发还案件研讨会,分析和讲评审判质量问题,剖析产生原因,提出指导意见;加强对各中级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指导,不定期地召开专项研讨会,对一些疑难、热点、新型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后形成会议纪要,统一司法标准;定期编写发回、改判案例、评选精品案例,增强对下业务指导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下级法院审理案件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上诉改判和发回重审案件。
《商标法》颁布30年以来,对我省的商标司法保护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商标案件逐渐成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首30年来的审判实践,成绩辉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审判实践中,我省法院要以《商标法》修改为契机,加强对商标法的理论研究,并以理论促实践,加强商标审判工作,为全省品牌经济良好发展,创立公平有序市场环境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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