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2012年8月22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同志们:
大家下午好!
今天我们共聚一堂,纪念《商标法》颁布三十周年,畅谈人民法院商标司法保护的成就,总结商标司法保护经验,展望商标司法保护和商标法制建设的美好前景。在此,我首先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向出席会议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来宾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三十年来,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人民法院忠实执行《商标法》,恪尽职守、不辱使命,能动司法、积极作为,认真履行商标司法保护职责,全面发挥商标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加大商标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完善商标司法保护制度,不断创新商标审判理论,商标审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商标审判事业蓬勃发展,已成为司法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的重要方面,为确保《商标法》贯彻落实、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实施做出了重要贡献。
——紧紧围绕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审理各类商标案件,及时化解商标纠纷。三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商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1985年至2011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涉及商标权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56069件,审结53595件。特别是在2001年12月《商标法》第二次修改后的十年间,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出现持续大幅增长,民事、行政和刑事一审案件的年均增长率分别达到了39.8%、57.2%和27.9%。这不仅表明权利人维权意识明显增强,也表明商标权的司法保护越来越重要,社会公众对司法保护充分信赖,司法保护的公信力不断增强。
三十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职能,确保《商标法》全方位、多层次的贯彻施行。通过审理商标民事案件,切实保障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正当竞争,制止侵权行为;通过审理商标行政案件,依法履行商标司法审查职责,促进和支持商标行政执法;通过审理商标刑事案件,依法严厉惩治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商标犯罪行为。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IPAD”商标权属案、“解百纳”商标行政案、“长城”葡萄酒商标侵权案等一系列大要案,均在国内外产生广泛影响,对于促进《商标法》的贯彻实施,提高全社会的品牌和商标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www.daowen.com)
——及时出台商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不断完善审判标准和促进司法统一,不断健全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商标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已成为人民法院加强商标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2001年至今,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有关商标案件的管辖和法律适用、诉前停止侵权行为及证据保全、商标等权利冲突、驰名商标保护、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审理以及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十余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细化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受理范围、侵权判定标准、损害赔偿计算、诉前临时措施等民事实体和程序司法标准;明确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理标准;明确了商标刑事案件的犯罪审理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还出台一系列商标司法政策,指导全国法院商标审判工作。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进一步统一了司法裁判的尺度,规范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有效促进了我国商标法制的统一,也为《商标法》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素材。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陆续开展了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包括商标案件在内的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最高人民法院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商标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优化了审判资源配置,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加大了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加大商标权的司法保护力度。三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司法手段,依法妥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断拓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加大商标权的保护力度,有效遏制恶意抢注、傍名牌等违法侵权行为,为知名品牌的培育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通过依法采取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财产保全等诉讼临时措施,充分发挥了司法保护商标权的独特、及时、有效的救济功能;规范涉及驰名商标民事案件的管辖等制度,完善驰名商标司法保护标准,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高度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商标权中的重要作用,强化损害赔偿的补偿、惩罚和威慑效果,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近年来,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判赔额总体上越来越高,有效保护了商标专用权人的利益。
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坚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积极探索和总结商标行政案件协调和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的经验,妥善解决有关商标纠纷,实现案结事了。不久前“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得以调解结案,圆满解决了这起举世瞩目的商标案件,使当事人实现了利益上的双赢,取得了良好效果。对于亟须明晰法律适用标准、指引商标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判,充分发挥裁判的导向作用。
——始终注重创新商标审判理论,以理论创新推动实践进步。理论是行动的先导,缺乏理论指导的实践是盲目的实践。三十年来,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商标审判的调研工作,在调研和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精神,不断总结和提炼商标审判理论,为审判实践提供及时有力的理论支撑,以创新的审判理论推动创新的审判实践。例如,为解决因复杂历史因素等导致的商标善意共存问题,司法实践逐步创设了区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促进包容性增长等理论和审判标准;为解决已有较大规模使用的商标去留问题,我们明确了商标客观区分的判断标准,对于已有较大规模的使用、客观已经能够区分的商标,不轻率地予以撤销;为合理确定商标权保护范围,创设了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或者商标侵权意义上的近似理论;为加强遏制恶意抢注或者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将关联商品标准引入类似商品判断的范畴。
经过三十年来的积极探索,人民法院积累了丰富的商标审判经验,这些经验行之有效和弥足珍贵。主要有:一是商标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围绕大局和服务大局,不断增强服务大局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度重视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商标审判提出的新需求,切实增强服务大局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主动性;二是必须始终坚持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切实提高商标司法保护的能力和水平,充分满足人民群众对商标保护的新要求、新期待;三是必须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与时俱进和开拓创新,始终保持积极的探索精神和创新勇气,加强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指导,及时解决商标审判中的各种新难问题,维护商标法制统一;四是高度重视调研工作和审判理论创新,使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相辅相成,互相推动和促进。
当前,人民法院的商标审判既面临良好机遇,又面临新的挑战。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品牌和商标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要求人民法院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降低维权成本,切实维护商标权益;经济社会发展的多元化和复杂化,使商标权保护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各种疑难商标案件不断出现,需要人民法院在审判中不断创新思路,不断明晰法律标准;《商标法》修改在即,修改后的《商标法》必将对于人民法院商标审判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商标司法保护任重而道远。我们相信,在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帮助下,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知识产权法官将再接再厉,奋发努力,不断开创商标审判新局面,为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深入实施作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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