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权威规则变化的案例
为简要说明规则与博弈之间的关系,我们先来考察一下第三章提到的分配博弈。我们首先需要对第三章所建构的基础博弈进行扩展,以对应于实地场景中真实规则体系的典型类型。实地场景中有很多捕鱼活动发生在异议纷争的水域;在国际惯例——如200英里界限——出现争议时,国家之间会产生矛盾(例如加拿大与法国,英国与冰岛,英国与比利时);在财产权与使用者权利都未得到明确划分的沿海水域或内陆水域,冲突则更为频繁(见Clugston,1984;Pollack,1983)。在建构博弈模型之前,我们先来看一些使用不同规则处理渔场分配问题的案例。
1.缺乏有效规则的分配
1970年12月23日,50艘拖网渔船正沿着马来西亚西部的西北海岸捕鱼时,遭到临近村庄10艘近海船只的挑衅。拖网渔船截住了其中一艘船,并纵火烧船。
他们挥刀砍伤两名被抓获的船员,然后再把他们扔到海里(他们幸存了下来)。12月26日,由于这起事件以及拖网渔船执照与非法捕鱼问题的进一步威胁,形势恶化。佩拉克港的50多艘近海船只追逐拖网渔船并截住一艘名为金鹏号的船。船上五名船员立即跳入水中。其中两名不会游泳;一名船员被抓住,胳膊被刀砍成重伤,但他还是设法逃跑了,后来靠抓住一个漂浮的网而幸免于难;另一名被强行扔进水里,但再也没人看见他。拖网渔船被烧,成了一艘废船。(见E.Anderson and Anderson,1977,272)
拖网渔船与近海渔民都希望在沿海三英里内的富饶水域捕鱼。尽管国家立法明文规定,不允许拖网渔船进入此水域,但是拖网渔船无视这项法律。无论是拖网渔船还是沿海船只,都没有有效的规则能对它们的行动进行限制。这也就是说,多数规则实际上处于缺省状态。从1970年10月到1971年10月,有40多艘船只沉没,至少有9名渔民丧生。为平息此次渔民争斗,马来西亚政府最后派遣了1000多名士兵,未经审讯就逮捕了20多人。由中央政府组织的“和平委员会”虽然带来了一时的“休战”(见E.Andreson and Anderson,1977,274)。但,渔民之间的这种冲突后来至少又持续了5年。
爆发于竞争性捕鱼水域的暴力冲突不只局限于西马来西亚的偏远地方。北美五大湖区、英吉利海峡与北海,还有其他地方都发生过渔民械斗。外部当局或许可以通过制定分配此类竞争性水域的法律来强行推行某种秩序。但是,如果渔民自己不把法律当做是有效的规则,他们还是会无视法律的存在继续捕鱼博弈。暴力的可能性总是存在。[11]
与很多地方缺乏有效规则对何人在何地捕鱼加以限制的情况形成对照的是,有一些区域的渔民设计出相对稳定、能够大大降低暴力水平并产生了各种均衡的规则系统。“先到者,权利优先”,是多年来用于解决谁可出于何种目的使用哪一地点问题的具有代表性的分配规则。[12]很多国家,例如加拿大、印度和巴西,沿岸地带的渔民都使用这个规则(见Forman 1970; Raychaudhuri,1980)。
2.“先到者,权利优先”规则(www.daowen.com)
西孟加拉沿岸的渔民,每年在有望出现浅滩鱼群的四个月或五个月内,可以利用平坦的、沼泽遍布的群岛捕鱼。在捕鱼期,临时居住在柬布迪普岛的渔民把渔网固定在准永久地点的木桩上。捕鱼的价值取决于捕鱼队找到好地点并能够正确固定渔网的技术。而且,浅滩鱼群的方向会发生变化,如果捕鱼队想获得丰收,需要改变定网地点。这个岛屿上使用的基本规则是,在特定捕鱼点上第一个设置渔网的捕鱼队拥有在整个捕鱼期持续使用此地点的权利。
如果一个捕鱼单位改变自己的地点(固定渔网的木柱等等),并在另一地方设立一张新网,那么其他捕鱼单位在没有得到事先允许的情况下,整个捕鱼期内都无权把自己的网设在遭放弃的地点上……而网主则可以在浅滩鱼的方向又发生改变的时候再把渔网设回到原来抛弃的地点……因此,渔民们为了生计已发展出约定俗成的不侵犯道德准则。这个因先到达而获得的占有权利的有效时限为一个捕鱼期。(见Raychaudhuri,1980,168)
3.“预先宣告”规则
居住在巴西东北部巴伊亚海岸的贫穷渔民,设计出了一套内容更丰富的规则,以把“海洋资源提取”权有效地分配给在沿岸红树沼泽区工作的船长们。巴伊亚所用的海洋资源提取规则源自渔民自己的实践,不为政府当局所承认,并与规定“领土水域是公共财产”的国家立法相左。当地渔民在瓦伦萨港周围确定、勾画并命名了258个捕鱼点,以确保各个捕鱼点内的捕鱼活动都不会干扰其他点的捕鱼活动。经渔民商定,其中一些点归船长们永久所有,其他点则可以由特定村庄的船长们随时间依次使用。当一个船长想在某个点上捕鱼时,他要在公共论坛——当地的一个酒吧——记录下自己的计划,并注明他想捕鱼的地点。[13]
所有这一切都要求有另外一名渔民作为证人在场。为保证计划行动的有效性,“预先宣告”规则还要求船长必须在捕鱼的前一天到达选中地点,把自己的独木舟锚定在那里,桨要直立空中。这可预先警告竞争者:撒网地点已被提取。在这项惯例中,捕鱼船长要尽量相互支持,这是支撑整个捕鱼系统解决海洋占有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Cordell and McKean 1992,193)
4.“预先安排轮流”规则
在有些地区,人们已经发展出了公开的轮流制度,可以把捕鱼点公正地分配给所有符合条件的渔民。生活在土耳其阿兰亚(Alanya)的沿海渔民就设计出了非常有意思的抽签轮流制度。在发明这套规则之前,为抢占当地渔场中较好的捕鱼点,他们曾经爆发了大量冲突(见Berkes,1992,170)。阿兰亚渔民首先以在一个点内设置的渔网不会阻碍毗邻点可获的鱼流为原则,确定与命名了捕鱼点。每年9月,村庄中获得捕鱼许可证的渔民通过抽签决定自己在捕鱼期第一天的捕鱼点。“从当年9月到来年5月,参与其中的每个渔民每天依次移到东面的下一个捕鱼点。这使渔民都有均等的机会得到最好的捕鱼点”(见Berkes,1992,170,关于这套规则的详情,参见第六章)。这个制度比较容易监督与执行,它仅仅主要依靠渔民自己就维持了15年以上。“违规行为主要由整个渔民社群在咖啡屋中加以解决”(见Berkes1992,170)。也有的地方使用的抽签制度是把地点分配给渔民,让渔民能够在整个捕鱼期使用它们。例如在纽芬兰的福尔缪斯以捕获鳕鱼为生的渔民就是这样。在这个地区,负责管理年度抽签事务,以分配整个夏季捕鱼地点或“下锚处”的使用权的是渔民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当地渔民选举产生(见K.Martin1979,282)。在其他时期,定点捕鱼不是捕获鳕鱼的有效技术,但福尔缪斯的渔民把渔场分成界限分明的不同区域,并把它们分配给使用不同捕鱼技术的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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