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规则与博弈
本章进一步考察规则与博弈之间的形式联系与区别。博弈通常用数学语言来描述,比如,我们在第三章所使用的矩阵图,规则通常用情态逻辑来描述。因此,我们用来描述规则与博弈的形式语言在范畴上有很大区别。[1]
古典博弈论中所使用的术语“博弈规则”,既包括自然陈述,也包括道义论陈述。由自然陈述确定的自然法则告诉我们在自然条件下什么行为是必需的、可能的或不可能的。由道义论陈述决定的道义论规则告诉我们什么行为是必须的、允许的或禁止的。[2]如果只是关心对博弈结果的预测,那么博弈规则类型之间的区别就无关紧要。不过,如果我们同时还关心如何才能改变博弈结果这一问题,就有必要了解自然法则与道义论规则之间的区别了。
博弈的自然法则与道义论规则有不同的变化形式。人类的干预不能改变基本的自然法则,例如物理学与生物学的规律。不过,人们可以运用有关基本物理规律与生物规律的知识,开发可以减少行动成本的新技术。虽然自然河道的水不会逆流而上,但是人们可以通过技术革新以较低的成本克服物理障碍,使水逆流而上。实现变化的途径,不是改变自然规律本身,而是运用自然规律知识,找到更有效的能量利用方式或新的原材料组合方式。道义论规则(比如,“遵守诺言”,“不要谋杀”)主要存在于人类领域之中,它们包含了人们对特定情境下要采取的行动或要改变的状态“是对还是错”的判断。正因为如此,道义论规则是由人类自己创造并可以改变的与具体情境相关的行为限制。[3]
博弈论是针对给定的博弈求解。这也就是说,我们要先考察自然陈述与道义论陈述对博弈结构的影响;[4]然后,在两者构成的博弈规则的限制下求解(即预测的结果)。图4.1反映了我们对规则与博弈之间的关系的基本看法。(www.daowen.com)
图4.1 规则与博弈之间的关系
当自然陈述或道义论陈述发生变化时,博弈对参与者的激励结果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与以前相同、比以前更好、不如以前。[5]政策分析者的兴趣主要在能带来结果改善的规则变动。以规则改变能够增加局中人的总收益作为改革博弈的条件,这当然是古典功利主义标准。该标准最先由边沁提出。[6]我们现在对政策分析者作为社会改革家的角色假定,在本瑟姆的时代是有点标新立异的。本瑟姆创造出例如道义论与最大化这样的词汇,绝不是什么巧合。他最重要的身份是改革家,他所创造的关于社会改革的词语体系至今还在被人们使用。
很多博弈有多个均衡,这为比较博弈结果带来了困难。在可能的情况下,我们都将采用子博弈完美的条件(见第三章),以减少预测均衡的数目。[7]如果经过子博弈完美精炼后仍有多个均衡可供选择,我们将运用均衡点选择理论,选出可供研究的最终均衡(见Harsanyi and Selten,1988)。通过比较博弈均衡的结果,我们就可以对导致博弈结果的规则体系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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