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的结论

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的结论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十节结论对任何复杂而重要的问题进行制度分析,都包含大量的理论问题。c.受成员影响的结果包含两个组成要素,指定其中一个为现状。d.成员被分配到行动组,行动组包括两个组成要素:投票赞同现状;投票选择其他结果。若考虑第三个结果,就无法真正预测结果了。无论规则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情境结构,规则提供的重要特征在于,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人在设计新的规则系统时无论付出时间与努力与否,都会受到这个过程的影响。

规则、博弈与公共池塘资源的结论

第十节 结论

对任何复杂而重要的问题(例如与公共池塘资源有关的问题)进行制度分析,都包含大量的理论问题。如果没有认识到不同理论语言之间从最具体到最一般的嵌套关系,那么在某一概念层次上进行研究的学者可能也就不会认识到:其他理论概念对于特定层次的分析也可能是有用的。因为就某一具体问题建立了一个对分析问题有用的模型,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建立其他模型的可能性,事实上,针对同一问题的不同模型之间往往会呈现出认识上的互补关系。使用多个模型有助于我们确定实证研究中的权变因素,而由不同模型得出的不同假设也可以从中得到验证。同样,我们也需要多种理论来说明不同类型的情境,很多时候,它们起初看似相同但实际上并非如此。我们也需要多种理论来说明。某一理论比另一种理论更适用于某些情境,并不会破坏两种理论的潜在解释力。当然,可运用于社会科学研究的分析框架也有很多,不过,鉴于框架的组织性特征,跨越不同框架进行研究会更难实现。

本书把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作为我们应对各种问题的基本组织模式。我们首先将一种理论——非合作博弈理论——作为建构各种公共池塘资源情境模型的主要工具。在整个研究过程中,我们发现它是一个极其有用且有力的解释工具。不过,我们也发现了这个理论工具所不能解释的经验证据。因此,我们加入了补充工具——有限理性假设理论——来解释与公共池塘资源有关的行为。本书没有讨论不同框架的问题,因为我们还没有遇到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所不能说明的政策问题。但是,我们并不认为,制度分析与发展是可被社会科学家用来理解社会秩序问题的唯一框架。

【注释】

[1]邓肯·西德尔于1985年发表的研究成果着重讨论了博弈理论与博弈模型之间的重要差异。

[2]见凯泽与奥斯特罗姆合作于1982年,奥克森于1992年,埃莉诺·奥斯特罗姆于1986、1991年,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菲尼与皮特于1993年,沙夫于1989年,邓穗恩于1992年,温于1989年发表的研究成果。

[3]然而,运用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必须注意的是,对这些参数的变化进行分析是完整的制度分析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出于研究目的的需要,我们也会把相关的自然与制度条件看做是既定因素,研究它们会对博弈的结果带来什么影响。但是,正如我们在本章以及在第四章中讨论的那样,有很多制度分析只关注改变约束(即规则)所产生的影响。因此,我们认为,在开始进行制度分析时,应首先观察影响行动场景的因素而不是场景本身。

[4]博弈论同制度分析与发展框架特别兼容的一个原因是,博弈论也把所有的行动情境——用属于博弈来表示——都看做是由相同要素构成的。

[5]例如,可用下面的假设构建一个最简单的委员会:
  a.存在一个位置;成员的位置。
  b.成员是三个参与者。
  c.受成员影响的结果包含两个组成要素,指定其中一个为现状。
  d.成员被分配到行动组,行动组包括两个组成要素:(a)投票赞同现状;(b)投票选择其他结果。
  e.如果有两个成员投票选择其他结果,那么就要改变现状;反之,他们维持现状。
  f.有关要素一到五的完全信息是可利用的。对于这个最简单的委员会,通过利用界定良好的理性行动者模型,我们就知道是否存在均衡结果。除非其中两个成员更喜欢其他结果而非社会现状、且两人都投赞成票,否则,社会现状就是均衡结果。如果两个成员确实更喜欢且投票选择其他结果,那么替代性结果就是均衡。若考虑第三个结果,就无法真正预测结果了。对于这些简单的、拥有三个成员与三个潜在结果、使用多数原则的委员会情境,只有当参与者的评估模式满足约束条件,才可预测出均衡结果(见Arrow 1966;Plott1967)。(www.daowen.com)

[6]例如,我们来构建一个更复杂的委员会情境。在情境中加上第二个位置,即会议召集人的位置,且会议召集人的行动组包括其他人不能选择的行动。(例如,Haney,Herzberg,and Wilson 1992;Eavey and Miller 1982;Isaac and Plott 1978)。也见加德纳在1983年对“委员会整肃与招募”进行的分析。

[7]就技术而言,这意味着所有信息组都是独立存在的,而且参与者确切知道自己位于博弈树的什么地方。

[8]特韦尔斯基与卡恩曼于1990年发表的研究成果对有限理性做了简要的研究。

[9]然而,参与者向局外人解释自己行动的方式与向其他参与者解释自己行动的方式并不总是相同的。因此,局外人可能很难完全了解用于特定公共池塘资源的规则。

[10]我们在这里主要关注规则的直接效果(或影响行动情境的自然与文化因素)。因为所有这些因素发挥整体作用,所以一个行动情境中的最终组成要素群取决于有关要素的多个规则。例如,信息规则与作为权威规则一部分的活动次序,同时影响着一个节点上的人们可用的信息。如果人们必须同时采取行动,那么他们就无法知道其他人所采取的行动。

[11]采用信任他人这个标准的人所获得的结果,取决于小孩子周围的人与经常接触的人之间所采用的标准。说明这一点是很重要的。如果周围有许多不能令人信任的人,那么令人信任的人可能由于遵守了这个灌输得来的理念,反而处境更糟。

[12]当然,集体也有可能改变自己的规则并产生更糟的结果。无论规则改变是改善还是恶化情境结构,规则提供的重要特征在于,使用公共池塘资源的人在设计新的规则系统时无论付出时间与努力与否,都会受到这个过程的影响。

[13]杨科夫斯基于1991年发表的研究成果探讨了使用不同惩罚机制的成本,以及这些成本是怎样随集体规模而变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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