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多层次分析与更高层次困境的解决之道
我们在第一章讨论了两种可使提取者摆脱公共池塘资源困境的协调策略。一种协调策略存在于事先已存在的规则之中。另一种协调策略则是试图通过集体选择或宪政选择改变规则。但现有的分析经常忽略了上升到更深层的集体选择或宪政选择的可能性。
对改变博弈规则的可能性的忽略,源于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属于方法论上的立场,它不分析结构的变化,而是考察结构对结果的影响。换句话说,在分析过程中,分析者不会改变为说明问题而做的假设。要克服这种局限性,只需具有长远眼光即可。这样,对特定物理设施所进行的假设性约束,才会转变为可被改变并因而可被分析的变量。当然,同样的方法也可以用在规则问题上。
人们自己改变规则的可能性经常被忽略的第二个原因在于这样的假设,即规则本身就是公共物品。规则一旦形成以后,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无论他们有没有参与过新规则的设计。[12]因此,改变规则是更高层次的供给角度的提供问题(见Feeny,1988,1993)。不过,由于群体中的所有参与者,无论有没有为变革付出过努力,都会受到新规则的影响,因此,多数提取者对确保自身利益被纳入新规则的强烈兴趣,可以弥补在制定新规则时搭便车的诱惑。而且,新规则有可能给群体带来“特权”利益,以至于对某些个人或非常小的群体而言,即使自己为之承担制定新规则的所有成本也是值得的(见Olson,1965)。(www.daowen.com)
公共池塘资源困境的层次越高,要解决这个问题的难度就越大。而通过监督、制裁来执行一套规则所面临的困境,比改变规则所面临的困境,层次更高。即便是最好的规则,也从来不是自我执行的。通常,越是在多数提取者遵守规则的情况下,部分提取者违反规则的诱惑也就越强烈。如果多数农民都按照灌溉系统正常运转的要求取用规定量的水,那么每个农民都可能会时不时地因认为自己的作物严重缺水而忍不住超量取水。一旦某些农民取用的水多于分配的量,其他农民便会效仿,先前得到大家一致认可的规则很快会被打破。而且,相互监督并实施制裁是成本很高的活动。如果监督与制裁他人的人得不到足够高的报酬,那么每个潜在的监督者就会面临这样一种情境,即尽管大家认为选择监督与制裁策略时处境会更好,但也不会选择该策略。因此,为改善公共池塘资源困境,设计可长期维持的监督与制裁规则,也是一项高层次的、复杂且困难的供给角度的提供任务。
在很多集体行动理论中,规则是由局外人执行的。但事实上,对有关规则如何得以执行,制裁偏离行为需要多少成本等问题的考察,对于研究者而言具有重要意义。提取者可能有多种彼此实施惩罚的方式。[13]在规模相对较小,人们在各领域都会相互影响的群体中,提取者也许会对违规者施加社会制裁并进行公开批评。而且,他们还可能会拒绝与违规者进行其他类型的经济交易。如果社群的多数成员拒绝与违规者合作,违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很可能相当大,而其他成员则可能只需为此付出相对较小的成本。对于执行制裁的人来说,采取物理强制或扣留财产的行动,通常意味着较高的制裁成本。不过,如果制裁活动由好几个人共同来执行的话,个人花费的成本就会减少很多,而违规者所要付出的代价则会非常高。
第三种惩罚是一种报复形式,即人们通过不再遵守曾经建立的规则来“教训”违规者,让他们为违反协议的行为付出代价。这种惩罚通常被认为是解决无限次重复社会困境博弈的手段。我们称之为触发策略。这个词的意思是,只要有人故意或错误地采取违规行动,提取者将随时准备采用导致次优结果的策略进行报复(见第三章)。通过终止合作的方式来实施惩罚,对相关的所有人而言都是代价高昂的,因为惩罚者自身也只能获得较低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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