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神职人员渎职:责任与赔偿

神职人员渎职:责任与赔偿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神职人员渎职的思想——当神职人员没有恰当履行其职责时要其承担侵权责任——渐渐地有了市场。任何针对神职人员损害活动的赔偿请求都必须是因为神职人员作出了独立的侵权行为,或违反了并不存在严重争议的职责。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宗教组织的确认为神职人员和他们教辅的人士间的性关系是严重的恶行。宗教教辅人员主要是提供咨询并从宗教的视角提供建议。

神职人员渎职:责任与赔偿

近年来,神职人员渎职的思想——当神职人员没有恰当履行其职责时要其承担侵权责任——渐渐地有了市场。(105)医师律师会计以及其他职业人士可以因为操作不当而受到指控,这已经是得到确立的规则。渎职行为可以成为刑事诉讼、民事赔偿、吊销执照或职业协会严厉程度相对较低的处罚措施的依据。因为医师不合格的操作而受伤害的当事人可以按照特定的渎职规则提出诉讼,或提出其他侵权申诉,例如过错死亡,其中渎职行为在损害赔偿理论中占有一席之地。(106)

我们也许立刻会意识到神职人员与其他职业人士所不同的三个重要且互相关联的区别:首先,政府没有给神职人员发执照而且也没有制定他们应当如何行事的标准;其次,相对其他职业活动来说,人们在应当如何履行这些职能的问题上存在着大得多的分歧;最后,让异议人士能够按照自己的信仰从事宗教活动是宗教活动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不能决定何谓灵魂伤害以及称职的宗教领导能力。(107)

政府不能对神职人员的宗教活动强加一般标准。许多问题必须留给特定宗教的特定教义理解去解决。任何针对神职人员损害活动的赔偿请求都必须是因为神职人员作出了独立的侵权行为,或违反了并不存在严重争议的职责。我们已经考察了一些神职人员和其他人员会从事的侵权行为,其中包括诽谤、侵犯隐私和故意施加精神伤害。现在我们将转而考虑与特定角色或关系有关的侵权行为,例如职业咨询人或理财经理的侵权行为。作为某一群信众的神职人员,他也许会因为违反他与这些信众的特殊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

会带来这种问题的一种主要行为是教辅活动。为教民提供教辅的神职人员是否可以因为(1)不好的建议;(2)未能建议向心理职业人士寻求帮助;(3)泄露私密交流信息和(4)性关系而面临被追究侵权责任的情况?许多神职人员让自己定期提供教辅,他们是否应当像心理医师、精神治疗师或世俗的婚姻咨询人一样承担可能的侵权责任?

性关系的问题相对来说要简单一些。无疑,那些为人们提供教辅的神职人员扮演的角色包含着类似于世俗职业人士拥有的权威和影响。无疑,如果他们利用这一角色与委托人发生性关系的话,他们将造成非常大的危害。在有限的适格条件限制下,他们应当像世俗咨询人一样承担相同程度的赔偿责任。

与其他人一样,宗教咨询人显然会因为并非双方自愿的性关系或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承担赔偿责任。(108)这一问题涉及成年人之间双方自愿的性关系,在这一前提下这两个人一般来说可以自由的为所欲为。法律允许公司总裁和他们的助手、教授和他们的成年学生、制片人和希望出镜的演员之间存在亲密的性关系。(109)尽管许多人认为有意无意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实现性利益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剥削形式,但权力不平衡的情况并不会将性关系转变成侵权行为。心理咨询人与其提供咨询意见的客户间不能发生性关系,目前这是有着更多共识的看法。人们认为这种亲密关系尤其有可能会对更脆弱的一方造成感情伤害。法院有可能在咨询人与被咨询人之间发现一种信托关系,因此认定性亲密活动将违反该义务。(110)

这些责任可以公正地延伸到宗教咨询人之上。(111)尽管没有执照,但是那些让自己有规律地从事咨询活动的神职人员(而不是偶尔为教民提供意见)扮演着咨询人角色。在非常广泛的范围内,宗教组织的确认为神职人员和他们教辅的人士间的性关系是严重的恶行。如果没有人,其中包括教辅人员和其所在宗教组织的成员,认为可以拿宗教理由作借口获得性利益,那么对确定存在的性关系施加责任将不会损害宗教活动。

当然,任何赔偿责任,其中包括欺诈和盗窃,都会带来有人以某种捏造的权利要求来迫害一个不受欢迎的宗教人士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事实调查工作不需要引入相互对立的宗教主张,虚假申诉的风险就可以被容忍。

另一个可能的反对意见更麻烦,但是它只会在非常小的范围内产生影响。宗教教辅人也许会说,从宗教和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在教辅过程中发生的性关系很有可能会带来有益结果。法律不能直接判断何为在灵魂上有益的事物。法律也许会从普通心理学的视角出发判断损害的存在,从而施加相应责任,但是心理伤害通常是在普通人际交往关系的语境下评估的;在那些从事特定宗教活动且其成员认为这种活动会带来有益后果的宗教社区中,这些活动会对信徒们带来哪些损害和利益,相关证据也许会寥寥无几。(112)

人们也许会以为大部分宗教教辅人员都应当为性关系承担责任,而且设定某种豁免是一件非常困难的工作;但实际上法律会用以下情况作为在有限范围内设定豁免的前提:(1)认为教辅人—委托人之间的性关系是有益的思想是教辅人宗教思想的组成部分;(2)(a)委托人是该宗教组织的成员,她应当意识到这一实践的存在;或者(b)教辅人在发生任何性关系以前告知了委托人这一实践的信息。如果可以满足这些严格的条件,那些寻求宗教教辅的当事人不能因为她们自愿发生的性关系而获得赔偿。(113)(www.daowen.com)

如果对性亲密关系施加责任一般来说是恰当的做法,那么提供了不好的建议而要承担责任就并非如此了。宗教教辅人员主要是提供咨询并从宗教的视角提供建议。如果一名教辅人敦促委托人阅读圣经并对她与她情人的关系发展出一种罪恶感,在该建议与一名世俗咨询人提供的建议存在冲突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因此认为该建议是不当的建议。考虑到这些咨询人在宗教信仰和实践上的不同意见,宗教教辅人员也许会在一些问题上提供差别很大的建议。我们不应认为宗教教辅人提供的是带着宗教奖励的普通建议,尽管有些神职人员恰恰是以这种方式看待他们扮演的角色。虽然不是大部分人,但是许多神职人员会认为他们行为的宗教含义渗透进了他们的一言一行。使神职人员因为他们建议的内容承担责任,这和因为表达自己的宗教信仰而对其施加责任没有什么不同。

不好的建议是否永远不会带来相应责任?有种可能是鼓励存在问题的行为,例如违法行为或抛弃配偶。教辅人可以建议委托人从事任何合法行为。如果妻子可以合法地离开丈夫,无论宗教还是其他类型的咨询人,都不会因为提出分居是健康的选择这种不带个人利益的建议而承担责任。只有在咨询人为实现性或其他方面的私利,或是为了满足一个恶意动机的情况下,例如出于对丈夫的个人敌意,他才会承担相应责任。

只要教辅人提供的建议没有夹带个人利益,是从最有利于委托人的角度出发的,教辅人甚至可以自由地建议委托人从事违法行为。但是如果这种建议转变成教唆违法行为——“我强烈建议你去暗杀这名公共官员”——那它就得不到保护了,无论该建议是由一名宗教教辅人或当事人的任何普通熟人提出的。(114)在一个案件中,有一对父母申诉说,宗教教辅人曾经告诉他们的儿子,与其继续一个带着罪恶的人生还不如去自杀。(115)事实上教辅人是在积极鼓励这个孩子停止恶行,而不是去自杀。但是,与这家法院作出的假定相反,如果教辅人从真实的宗教观点出发得出评价说,因为一个继续严重恶行的生活是如此可怕,因此甚至自杀也是可取的,在这种情况下教辅人也不应承担责任。最麻烦的情况是教辅人鼓动一些本身既非犯罪也不具有侵权性,但与公共政策存在抵触的行为。宗教教辅人员也许会坚持要求教会成员抛弃退出教会或没有接受正确信仰的配偶。(116)只要教辅人清楚自己坚持这么做的理由,对其责任问题的处理将与对敦促教会成员闪避配偶的宗教领导人的责任处理方式相同。

如果宗教教辅人没有警告委托人他们需要职业帮助,或者积极阻止他们寻求这种帮助,这些情况会带来相当棘手的问题。在一个广为人知的案件中,一对父母指控宗教教辅人没有指示他们明显具有自杀倾向的儿子去接受适当的心理治疗。(117)实际上,教辅人曾经鼓励这名年轻人去寻求外部帮助。不过让我们来考虑一个极端情况。有位委托人确定有自杀倾向。宗教教辅人没有将他推荐给其他任何人,没有警告其他任何人(例如他的父母),而且他们还阻止他在教会的怀抱之外寻求任何帮助。如果委托人自杀了,他的父母在过错死亡诉讼中是否可以胜诉?

我们首先需要知道这些宗教教辅人是如何介绍自己的。如果他们直接声称,或者通过在相关职业团体中的成员身份来证明自己的专业知识,人们会将这种专业知识与一名拥有执照的世俗咨询人联系起来,利用他们服务的委托人也许可以假定这些教辅人员能够确定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倾向,并因此采取相应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应当能够对未能推荐给他人处理(或因为提供了错误建议以致委托人没有寻求进一步帮助)的教辅人追究责任,其理由与处理那些满足最低合格条件的世俗人士的理由一样。

在宗教教辅人没有提供这种保证的情况下,问题进一步复杂化。她会暗示说她是在提供宗教建议,她在心理问题领域没有任何专业知识。从某些方面说,如果教辅人没有声称自己是心理学专家,那么和提供笨拙的意见或没能推荐给他人处理或发出警告的朋友或家人一样,这些教辅人员承担的责任并不会更大。(118)一位提供个人意见的友人并无必须称职的义务。也许宗教教辅人应当获得类似的处理。

一个与之对立的观点是,对于那些有规律地提供建议的宗教教辅人来说,他们实际上是在暗示他们是可以为委托人的问题提供职业帮助的特定人士。除非教辅人说,“好吧,也许你应当去见一名像我一样出色的世俗职业人士”,或者,“你需要明白,我并没有接受过成为一名职业心理治疗师的训练”,委托人也许会被鼓励将自己的问题交到这名教辅人手上解决,而且他没有意识到该教辅人的能力不足。这名委托人并不是把教辅人当做一名朋友来对待的。

如果有人介绍自己是可以提供正式咨询意见的人士,也许他有责任说明清楚她的能力限制,或至少对那些高度危险的情况和谁应当处理这些情况有最低程度的了解。如果在一些具体例子中存在高度危险的情况,人们很容易确定这种情况的存在,在专家间关于如何处理这些情况也存在着广泛共识(例如强制医院治疗、心理救助或药物帮助),任何以专门处理生活问题的专业人士形象出现的当事人,如果她没有明确表示她的能力范围没有延伸到这类事项上(119),在她的委托人表现出这些危险的情况之一时,如果她未能建议委托人去寻求外部帮助,而且该委托人后来受到了伤害,那么她将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一类有可能产生责任的情况是公开私密信息,我们在第十五章讨论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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