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关于“巫教”问题最激烈的争议集中在征募成员的策略上;在前成员们关于他们曾经被“洗脑”了的主张中,在那些针对除魅师(deprogrammer)的刑事和民事诉讼中,这些除魅师利用了各种显然是强制性的策略来改变巫教成员信念,这些争议得到了最好的体现。下面是两个以最简单的形式表达出相互对立立场的故事的梗概。
第一个故事:尽管被我们称为巫教的宗教组织并不常常从事对其对象进行人身限制的活动,但是它们经常掩盖其真实目的,并且利用诸如剥夺食物、睡眠和不断地破坏精神上的反抗这些手段,这些手段构成了一种“强制说服”,它与那些在朝鲜战争中被俘的美军士兵经历的“洗脑”活动相类似。这些手段产生的“皈依”并不是真正自愿的;被这些手段成功转变的个人不再以理性人的方式行动,这一点可以通过他们与家人和过去的密友会面时呆板、冷漠的反应表现出来。因为巫教组织的成员被强迫接受一套信仰和实践体系,而且他们已经无力改变他们接受的信仰,爱着他们的人有权采取极端措施来改变他们的思维方式,其中包括用强制力带走他们,限制其自由,同时借助专业除魅师来强迫他们倾听相反的信息。
第二个故事:一个新成立的宗教组织说服他人加入的手段并不与几个世纪来许多基督教组织采取的手段有本质差别。人们的基本世界观是否能被赤裸裸地强制力改变是一个没有肯定答案的问题;所谓的强制说服是一个用词不当的说法。新加入巫教的追随者是因为他们受到该组织传达的宗教信息以及社区内紧密的关爱氛围的吸引才这么做的。他们的选择与那些皈依基督教的人们的选择并无丝毫不同,而且他们选择留在其宗教社区内的行为也完全是自愿的。如果他们无法与父母保持亲密关系,那是因为父母极度敌视他们的新宗教信仰,并且坚持要求他们放弃该信仰以过一种父母希望他们过的日子。对巫教组织年青成员采取的强制除魅措施不会相对于对那些违背父母意志、选择做修女的年轻女性天主教信徒采取这种措施时有更大的正当性。
试图在这两类相互对立的描述间挑出真理绝非易事;但是,出于评价民事过错的目的,法院应当认为大部分这些新近成立的宗教组织的策略处于可接受的范围内,而且应当认为大部分皈依行为是自愿选择的结果。
一个1988年的加利福尼亚州的案件提供了非常有帮助的考察出发点。(88)根据戴维·莫科的申诉,他已经毕业于一所法学院并且通过了宾夕法尼亚州的律师考试,他来到旧金山旅游也许同时还找到一份工作。(89)当他在一个公共汽车站等车时,两个人走近他并对他说,他们生活在一个由具有社会意识的人们组织的“世界社区”中。莫科问这两个人是否有宗教联系,这两个人对此予以否认,于是莫科接受了他们的邀请参加该组织的晚宴。在一个人们不停地与他交谈的晚宴结束后,莫科同意去参观一处被描述为乡村逃离地的农场。在农场里,他不停地面对各种讲座、讨论和练习会。他再一次提出关于宗教联系的问题并得到回答说该组织没有与任何宗教组织存在联系。一直到他参加各种连续的组织活动后的第十二天他才被告知,该组织是统一教团的组织单位。两个月后,他加入了该教会。(90)
莫科提出的关于欺诈和承受精神伤害的申诉的理论基础是,在错误表述的诱导下,他使自己成为了各种洗脑技术的作用对象。两名强制说服问题专家在对莫科进行检查后声称:“他们相信统一教团精巧的教义灌输技术已经使(他)……丧失了行使自己独立意愿和独立判断的能力,或是对从具有欺骗性的征募活动中学到的内容进行独立回应的可能。”(91)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定,对该教会作出的即决判决存在错误。因为对洗脑的概念存在争议,莫科是否被洗脑是应当由陪审团决定的事实问题。(92)
在分析强制说服问题时,我们首先要注意巫教一词并没有精确定义,而且人们通常带着贬损的意义使用该词语。按照某种解释,那些“(1)专制;(2)共同生活并强调整体性;(3)在成员征募活动中具有侵略性;(4)具有系统的教义灌输手段;(5)在美国的存在历史相对较短;(6)追随者为中产阶级”的组织一般可以被贴上巫教的标签。(93)因为没有任何人会有意说,如果不是因为一个宗教组织的主要追随者是下层人士,或者它已经在美国存在了很长一段历史,否则它就是巫教组织,因此前四个特征将具有重要作用。我们最好回避使用该用语,而利用另一个用语,如“新宗教运动”,尽管后一类用语同样不确定,但在其中蕴含的价值评判因素要少一些。
所谓的强制说服理论是指,通过一整套心理学上的手段,新的宗教组织能够在不采用身体强制的情况下设定人们的思维模式,在朝鲜战争时期,人身强制曾经被用来帮助洗脑。(94)这些手段包括隔离新成员,操纵其生活环境,控制交流内容,食物不足与疲劳,贬低自我价值,同伴压力,制造负疚感和公开忏悔,分配单调乏味的任务,诱使作出具有背叛其先前价值观念标志性的行为。(95)如果有人在这些手段的基础上被转变,这种转变过程本身不会构成民事过错,不过当事人可以因为随之而来的精神伤害和其他消极后果而获得赔偿,例如向该组织捐献的金钱。
这种强制说服理论的推广至少面对着两个重要障碍。第一个障碍是,许多被新近成立的宗教组织成员接近的年轻人,甚至大部分被吸引来参加这些组织会议的年轻人,他们都在没有卷入该组织活动的情况下拒绝了加入该组织的提议。(96)大部分的确加入这些组织的人在两到三年后也退出了该组织。如果这些组织真的有这么强有力的说服技术,为什么它们不能获得更高的最初和长期成功率?当然,有人认为,大部分人都可以抵抗这些说服手段,而那些被说服的个人心理或思想素质较弱,因此不是被自由地说服的,从概念上说的确存在这种可能;但是这种并不出色的成功率使得人们很难证明那些被说服的个人是不自由的。在运用该理论时面临的另一个困难是,该组织的成员身份看起来是用来满足组织成员的许多心理和社会需要。(97)(www.daowen.com)
第二个障碍是,许多传统组织利用的教义灌输方法(尽管也许不是信徒皈依方法)也与这些新宗教运动的方法非常相似。修士的艰辛生活只不过是其中的一个令人印象深刻的例子罢了。而且皈依经常伴随于巨大的精神压力之后,并多会导致抛弃先前生活方式的结果。我们知道蒂莫西·爱德华兹(Timothy Edwards)对其子乔纳森(Jonathan)的皈依情况心存疑虑,因为乔纳森没有充分体会到负罪感因此经历了一些“合法恐怖行为”,许多清教徒认为为了接受上帝的恩宠,这是一个必要的准备阶段,但是乔纳森后来却成为了新英格兰著名的神学家。(98)
当我们研究加入一个新近成立的教会是否是自愿选择的结果时,我们需要正视不同的说服技术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效果,而且在自愿与非自愿的选择间并没有明确的区分界限这些事实。相反,每个人都在承受着不同程度心理压力的情况下作出自己的决定。想要评价任何人体会的压力都是一件困难的工作。
人们能够自觉地将自己或其子女置于强有力的说服活动体系之下。在现代社会,在人们想纠正他们认为那是一个严重的缺陷时,如吸毒或酗酒,他们很有可能会这么做;不过他们也可能为了追求更积极的精神目标而这么做。任何自愿将自己置于新近成立的宗教组织的各种说服技术下的个人都不能对大部分可预见到的后果提出申诉。
更典型的征募活动也许涉及那些并不非常清楚自己正在参加什么活动的个人。从表面上看,在征募莫科的过程中发挥了一定作用的“美妙欺骗”(Heavenly Deception)并不常见(99),但许多参加边缘组织会议的年轻人对这些会议的运作方式都认识有限。但是,在各生活领域中的各种征募活动都常常在利用相对无知的情况。只要人们可以随时退出,新成立的宗教运动征募信徒的各种手段就没有超出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一名年轻人在退出统一教团的培训项目一个月后自杀了,他的父亲提出了精神伤害和过错死亡的赔偿请求,纽约州的一家法院在审查这个问题时认定,该教会宗教教义灌输方法“既不极端也不野蛮”,因此不能成为侵权赔偿的基础。(100)该法院以正确的方式将其作为法律问题处理。考虑到陪审员会以不友好的方式对待不受欢迎的宗教,对教义灌输手段是否属于“野蛮行径”问题的主要决定权不能交到他们手上。
按照莫科的申诉,使他陷入该组织说服技术体系的是它最初的欺骗活动,我们现在将考虑这一复杂事实。如果莫科一开始是受到了欺骗,但后来得到了关于该组织的全部信息,而且也没有面临加入该组织的压力,他加入该组织的选择就不会被视作这种欺骗的结果。(101)而且看起来法院假定如果莫科从一开始就知道该组织与统一教团的联系,该组织的征募技术本身并不能成为消减他选择加入该组织自愿性的原因。问题是最初的欺骗行为再加上这些征募技术也许会构成某种形式的强制说服。法院不想允许各种组织对其征募对象掩盖其真实特征,人们可以理解这种想法。但是,莫科是在得知这些事实后加入该组织的。如果有人在第一次集会以前就知道该组织具有宗教性,但是事先并不知道该组织说服人们入会时的各种努力的背景知识,莫科相对于这样的人是否更有可能承受“洗脑”之害,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在权衡过程中,法院本不应当让“洗脑”理论被提交到陪审团之前。(102)
如果法院不应宣布新成立的宗教运动的典型征募手段是不能被容忍的,也不应让这些问题进入陪审团的考虑范围,那么一个必然的结论就是,不能允许除魅师对选择加入这些宗教运动的成年人使用人身强制手段。(103)除非一些非常特殊的个别情况,绑架信徒并使他们在好几天时间里处于隔绝状态的除魅师不能以其行为是防止一个更大恶果的必要手段为由逃避刑事或民事责任。(104)
最后,对于那些选择加入边缘宗教组织的成年子女来说,法院不能回避一般来说应委任其父母作为其监管人的一般规则。如果存在一些独立证据表明这些子女存在行为能力缺陷,这些委任是恰当的做法,但是某个不受欢迎组织的成员身份既不能证明行为能力缺陷的存在,也不是证明这种缺陷存在的独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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