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活动与公正的限制

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活动与公正的限制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章我们将回到从宗教理由出发采取行动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免于承担对他人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侵权行为是民事过错。侵权赔偿的许多依据的核心部分与刑事责任的基础有着显著的重合。因此,法律规定有理由不让宗教组织,尤其是非传统的外围宗教组织成为陪审员负面反应的高度脆弱的牺牲品。按照宗教组织的宗教动机为它们授予一种特殊的抗辩理由,这显然是一种保护宗教组织的方式。

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活动与公正的限制

在这一章我们将回到从宗教理由出发采取行动的当事人是否应当免于承担对他人侵权责任的基本问题。在这里我们将集中讨论以下问题:如果有诉愿人认为宗教组织及其领导人对其造成了损害,因此按照侵权法应当作出损害赔偿,这些宗教活动是否可以获得免受这种权利要求约束的保护?

侵权行为是民事过错。一般来说它会产生由受害人提出的金钱损害赔偿要求,而且也许会成为要求停止侵害行为的禁止令的申请基础。从侵权法的诸多视角出发平衡宗教活动和社会保护之间的需要,随之而来的问题与我们已经考虑的主题大不相同。

尽管立法机关经常通过规定过错行为赔偿的法律,但是针对民事过错的主要标准还是由法官们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侵权赔偿的许多依据的核心部分与刑事责任的基础有着显著的重合。如果我觉得一个陌生人看着不顺眼于是冲他脸上打了一拳,我就犯下了人身侵犯罪和殴打他人的民事侵权行为。我要承担国家的刑事处罚并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1)其他侵权责任标准延伸到刑事处罚范围之外(2)而且会在其内容上表现出高度的灵活性和开放性。人们也许会因为无理侵犯他人隐私或从事为他人带来精神伤害的野蛮行径而要承担民事责任。像这样的标准一般由陪审团适用于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如果被规定在刑事制定法中,它们将会因其含糊不清的情况而被认为违宪,但是这些标准却是侵权法被接受的组成部分。将由司法机关发展起来的标准与陪审团的适用活动结合起来,这种组合方式具有使侵权法能够始终伴随着社会道德发展的优点。(3)如果人们认为有些行为相当错误,法官们可以调整法律标准以将这些行为纳入到调控范围中,陪审团也可以评价这些行为的责任。

陪审员们不仅拥有一定的裁量权以判断相关行为是否无理或野蛮,而且他们还会决定损害赔偿问题。如果涉案过错是侵犯隐私或造成精神伤害,想要衡量受害人承受的损害程度很难成为一种客观判断;而且陪审团也许会对过错人施加超过受害人受损程度的惩罚性赔偿。这种设定损害赔偿的能力赋予陪审团相当广泛的、决定如何处理他们认为属于错误行为的活动空间。(www.daowen.com)

人们很容易就会发现这种侵权法制度也许会危及宗教自由。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是,宗教组织也许会从事在非宗教语境下具有侵权性的活动——例如因为前宗教组织成员的恶行或叛教行为而闪避他。这些宗教组织也许会说他们的行为不能被认为具有错误,因为他们是从宗教义务感的角度出发采取行动的。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会产生更多的问题。如果陪审员们在考察一个利用高压政策以争取信徒的宗教组织时,这些陪审员厌恶该组织的宗教观点,那么他们也许会认为该组织的行为属于野蛮行径,应当面临巨额损害赔偿。因此,法律规定有理由不让宗教组织,尤其是非传统的外围宗教组织成为陪审员负面反应的高度脆弱的牺牲品。

按照宗教组织的宗教动机为它们授予一种特殊的抗辩理由,这显然是一种保护宗教组织的方式。在就业部诉史密斯案后(4),联邦宪法宗教活动自由条款是否还会得到这种解释以为宗教组织规定这种抗辩理由,在这个问题上是存疑的,但是州法院却可以根据它们自己的宪法来授予这种抗辩理由,而且州的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制定当地的《宗教自由恢复法》来间接地创制这样一种抗辩理由。在没有明示宪法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保护宗教活动的方式来发展普通法(5)例如,它们可以说,对于那些传统宗教组织同样会利用的争取皈依人的策略不能被视作野蛮行径。作为一种宪法或普通法解释问题,法院也许同样可以坚持要求那些决定损害责任的陪审员们必须回避判断作为宗教组织基础的宗教观点的价值(有些评论人曾经提出陪审员应当永远不能判断宗教观点的合理性(6),但是我将证明这为什么是一种过分简单的想法)。在对宗教活动给予任何特殊保护是否具有合理理由的问题之外,还存在着这些保护是否应当随着或是侵犯行为的性质、或是特定损害赔偿理论而相应变化的问题。宗教组织的自由常常使这些组织针对的个人当事人宗教自由最大化的目标受挫,这也是对宗教组织自由的一个普遍存在的担心。通过将注意力集中在三种主要活动类型上,我们可以最好地了解这些问题:教会内部纪律处分,转换皈依人策略和神职人员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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