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发展教义前景:宗教与美国宪法

发展教义前景:宗教与美国宪法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遵从”方法更确切地说是“组织原则”方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种削足适履的方法有可能带来给予中央机关超过一些教会成员赋予其的更多的权力的风险。按照组织原则方法,如果教会组织形式属于集会型,法院会假定它以普通自愿结社团体的方式来进行自我治理。“组织原则”方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果在教会成员间存在争议的话,法律应当如何决定该教会的组织原则?

发展教义前景:宗教与美国宪法

澄清最高法院曾经提出的各种方法,突出其中的重要问题,并为评价相互之间存在对立关系的各种方法提供评价标准方面的建议,如果我们想研究何种方法更可取且其中哪些方法符合宪法要求,这些工作将会对我们大有帮助。

最高法院已经接受了两种基本方法:“遵从”与“中立原则”方法。“遵从”方法更确切地说是“组织原则”方法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法院最开始要决定教会组织属于何种治理结构。法律传统只承认两种类型的教会治理结构,即集会型(地方教会可以完全控制自己的命运)与等级型(各权力单位以阶梯式的方式排布),不过现在有些法院已经开始偏离这种传统。但是如果一个自立的地方教会选择以非民主方式来进行自我治理,这种方便的两分法便无法适用。更重要的是,这种两分法没有考虑到上级教会在组成方式上的各种不同(从上至下型的或某种代议式的治理方式),以及镶嵌于上级权力机关与地方教会权力平衡中的种种细微差别。这种削足适履的方法有可能带来给予中央机关超过一些教会成员赋予其的更多的权力的风险。

按照组织原则方法,如果教会组织形式属于集会型,法院会假定它以普通自愿结社团体的方式来进行自我治理。如果该教会是等级制的,法院会认为最高教会裁判机构的决定具有约束力(26),并能够预期这种决定会带来总教会将支配地方教会财产的后果。(27)

“组织原则”方法的关键问题在于:如果在教会成员间存在争议的话,法律应当如何决定该教会的组织原则?如果教会属于集会型组织,那么可以允许多大的审查范围?一个教会是否有可能在某些目的上说是等级型的,但是在其他目的上说却并非如此?即使在“世俗”问题上的遵从态度是不恰当的,在“教会法问题”上的遵从态度是否依然恰当?对高级教会权力机关的遵从态度是否可以通过这是实现相关人员意愿的最佳途径来辩护,或者还需要用其他条件来为这种遵从态度作辩护?(www.daowen.com)

中立原则方法(人们不应当将其与中立并普适的法律观念相混淆)要求法院利用世俗中立,而非具有宗教性或属于教会法性质的原则来处理教会争议。以下问题对中立原则的适用方式非常重要。法院可以审查何种文献资料?法院应当回避决定和存有争议的教会治理方式与实践有关的事项,这种对法院的要求严格程度有多高?如果有迹象表明,重要的财产利益是由形式占有人以外的当事人所支配,通常情况下这些形式占有人是地方教会,这种迹象应当有多明确?如何证明中立原则方法的正当性?

在考虑各种可能原则时,我们能够想象出一套理想的处理教会财产争议的标准,这些标准起源于宗教自由、平等、禁止建立官教和实现被牵涉的人们的意愿等价值。这些标准将:(1)给予教会显著的治理自治程度;(2)给予个人宗教礼拜的自由;(3)实现那些捐款以购买教会财产以及那些为其日常开支付钱的人们的意愿;(4)以公正无私的态度对待不同宗教组织,不偏向于任何特定教义或组织形式;(5)借鉴适用于其他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的标准;(6)使法院远离那些它们非常不适合处理的教会法问题。想尽可能满足其中的一些标准,这意味着需要牺牲其他一些标准的要求,人们在提出这些标准的同时能够认识到这种缺陷就行了。所以没有任何简单的公式能够告诉我们哪些方法从总体上说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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