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美国宪法与宗教自由:现代框架与司法判决

美国宪法与宗教自由:现代框架与司法判决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9年,当最高法院对一个类似于沃森诉琼斯案的涉及长老教会的争议作出判决时,它表现出非同寻常的一致意见。基于这一理论,审判法院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决定。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同意米利沃捷夫什和主教区全国大会的意见,认为撤销其主教一职的行为违反了母教会的章程。适用“法律的中立原则”,佐治亚法院判定涉案财产属于由多数人代表的地方教会。

美国宪法与宗教自由:现代框架与司法判决

在1969年到1979年判决的三个案件中,最高法院从沃森诉琼斯案出发对民事法院卷入教会财产争议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宪法限制。采纳作为沃森案基础的“袖手旁观”原则,这三个案件中的第一个案件指出法院绝对不能决定何种教义和实践对传统更忠实的问题。(13)第二个案件规定,这一限制适用于有理由认为违反了教会治理原则的行为。(14)第三个案件决定,是遵从具有等级关系的教会组织内部最高权威机构的决定还是适用中立的法律原则,州法院可以在这两个方案间(15)进行选择。

1969年,当最高法院对一个类似于沃森诉琼斯案的涉及长老教会的争议作出判决时,它表现出非同寻常的一致意见。在美国长老教会诉玛丽·伊丽莎白蓝船纪念堂长老教会案中(16),退出全国教会的佐治亚州地方教会声称,它们有权保留当地教会的财产。因为总教会偏离了它的教义和实践。各种反对意见主要包括教义事项,例如讲授“与入教忏悔和教义手册的内容完全不同的新正统教义内容”;教会实践,例如任命女性为牧师与长老;政治社会政策立场,例如支持从废除公立学校中的祈祷活动,接受全国基督教协进会(National Council of Churches)的领导,该协会提倡公民的反抗权。

佐治亚州审判法院认为,总教会在默示信任的基础上拥有当地教会的财产,如果总教会的行为“达到了基本或实质上背弃(教会)最初信条和原则的程度”,这种默示的信任将不复存在。基于这一理论,审判法院将案件提交给陪审团决定。

最高法院推翻了州法院对地方教会作出的判决,在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法院意见中引用了沃森诉琼斯案的段落:“对于在处理财产争议过程中会带出的各种教会法问题,这些用语的逻辑没有给民事法院在决定这些问题过程中留下任何戏份。”(17)按照宗教条款,法院绝对不能“处理事关宗教教义的内部争议问题”(18)

在接下来的十年,最高法院澄清了民事法院可以如何解决教会财产争议的问题。塞尔维亚东正教区诉米利沃捷夫什案(19)涉及一个等级制教会享有的对一个共产主义国家,南斯拉夫的最高权威问题。米利沃捷夫什在1939年被圣主教大会(Holy Assembly of Bishops)选举为美—加主教区主教(当时的南斯拉夫还是一个君主制国家),1963年,相同的机构任命了另一人代替米利沃捷夫什的主教之职,涉案的主要争议是这两者中哪一位具有支配在伊利诺斯州的财产的权力。伊利诺斯州最高法院同意米利沃捷夫什和主教区全国大会的意见,认为撤销其主教一职的行为违反了母教会的章程。(20)(www.daowen.com)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州法院不能对相关教会规则进行细致评估,也不能对存在争议的教义理解问题行使管辖权。(21)法院不能调查一个在等级制的教会组织中,其最高审判法庭是否遵守了它自己的法律。伦奎斯特大法官在斯蒂文斯大法官加入的反对意见中强调宗教组织应当获得与其他私人自愿结社组织相同的待遇,民事法院不能成为“等级制教会社团的橡皮图章”(22)

在琼斯诉沃尔夫(23)案,另一个长老教会案中,最高法院指出,如果能以某种具有权威性的文件为依据,且民事法院可以通过不引用宗教理解的方式来解读这些文件,那么法院就不需要听命于更高级的教会当局。在该案中,某地方教会组织的大部分成员都投票决定退出总教会。适用“法律的中立原则”,佐治亚法院判定涉案财产属于由多数人代表的地方教会。各种契约将财产转让给它;州的制定法和当地教会的章程都没有将财产利益授予给总教会;而且全国教会的教会命令手册也没有创设任何有利于它的委托关系;因为佐治亚州的各级各类法院没有要求对教义或教会组织问题作出任何判断,联邦最高法院九位大法官中的五位裁定,佐治亚州法院的处理方法在宪法上是可以被允许的。(24)

鲍威尔大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最高法院的意见相对于早先的判决意见来说,对民事法院卷入教会争议的情况给予了更多支持。(25)因为“中立原则”方案带来的结论会与教会选择的教义和组织原则发生冲突,州应当被要求服从于等级制的教会组织中最高单位作出的决定。布莱克门大法官为法院撰写的意见对此回应说,案件当事人可以通过在正式文件中表达他们的理解以保证他们能够获得其希望的结果。许多宗教组织都在它们的教令中规定了其财产问题,但是有限的预见性、用语的含糊性以及法院会如何作出决定的不确定性,凡此种种因素都使这些条件不能成为宗教组织能够保证实现其最初期望的手段。

与塞尔维亚东正教区案相比,琼斯诉沃尔夫案留给州法院在“中立的原则”与遵从等级制教会组织的决定间进行选择的自由;但是通过对这两个案件不同判决意见的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只有三位大法官支持这种处理方式。琼斯诉沃尔夫案中四位持异议的大法官反对中立原则方法,他们支持尊重等级制教会组织权力机关的做法,而伦奎斯特与斯蒂文斯大法官在塞尔维亚东正教区案中指出,法院应当对教会组织适用处理其他自愿组织的原则,后一种处理方法并没有达到最高法院在琼斯诉沃尔夫案中支持的“袖手旁观”的程度。如果现在的法官相信指导处理教会财产案件的种种原则不足以实现宗教活动自由与立教条款的价值,他们将不会顽固地坚持确定于四分之一世纪以前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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