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与公正

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与公正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成立自愿性宗教组织的人们授予了他们政府“默示的同意”。在提出它对宗教自由和立教问题的理解时,最高法院将涉及宗教财产权利的问题区分为三大类,其中的两大类依然对法院具有指导作用。按照这一规则,最高法院授予全体大会对长老会教义和实践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反奴隶制群体在沃森诉琼斯案中获得了胜利。最高法院对待契约与遗嘱的做法与它处理存在等级关系的团体性宗教组织的方式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宗教与美国宪法:自由与公正

目前决定如何处理财产争议的法律起源于一个世纪以前。借鉴一些州的案例,联邦最高法院在1872年的沃森诉琼斯案(5)中对宗教财产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该案件反映出许多重要问题以及长期以来无法得到解决的各种困难。

沃森案涉及长老教会因为内战而分家的问题。早在内战之初,美国长老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全体大会”就要求公民支持联邦政府,而且它也赞同《奴隶解放宣言》。1865年5月(也就是内战刚刚结束的时候)全体大会在各教会组织申请人的问题上提出建议,它提出如果这些申请人来自支持南部邦联或者支持黑奴制是神圣制度的南方州,那么在接受这些申请人以前,这些申请人应当被要求忏悔并放弃这些恶行。

在肯塔基州,一个选择留在联邦内的蓄奴州,各个层级上的教会团体都在那些选择与全体大会保持一致和那些认为全体大会对奴隶制和内战的立场是错误甚至是异端言论的群体间发生了分裂。在全州大会内部(全州范围内的组织),路易斯维尔(Louisville)长老教会(当地的区域性组织)和沃纳特街(Walnut Street)教会分别属于支持与反对奴隶制的派系,它们都声称是长老会的真正代表。

沃森诉琼斯案中的争议围绕着利用当地教会财产的问题。反奴隶制群体的成员宣称,那些支持奴隶制的长老实际上已经退出了全国教会,这就使得那位反对奴隶制的成员成为了唯一合法的长老。联邦最高法院也同意这一看法。

本案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同样处于由联邦法院发展起来的普通法的范围内(6),这个问题是:如果该全国性教会没有遵循其宗教原则,它会不会失去它在其他情况下可以享有的控制权。在英国,法院针对异议教会以及国教教会作出过此类判决;但是在美国存在所有宗教的宗教活动自由,“法律不知有何异端,并且承诺不支持任何教义、不建立任何官教性质的宗教派别”(7)。按照这种原则,法院不能根据某个一般教会是否忠实于既存教义或宗教实践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对该教会赋予“默示的信任”。成立自愿性宗教组织的人们授予了他们政府“默示的同意”。允许受了委屈的成员向民事法院求助,但这些法庭的法官却更没有能力决定教会法和宗教信仰问题,因此如果允许这么做的话,将会扭曲宗教团体。

在提出它对宗教自由和立教问题的理解时,最高法院将涉及宗教财产权利的问题区分为三大类,其中的两大类依然对法院具有指导作用。如果涉及财产处分的契约或遗嘱以“明确条款”规定该财产将用于“讲授、支持或传播特定形式的宗教教义或信仰”,这将是属于第一大类的案件。(8)这些条款将具有执行力;例如,如果相关财产被规定“只能用于那些信仰三位一体论(Holy Trinity)的教众”,法院可以阻止该财产被用于传播教一派(Unitarian)理论的活动。(9)(www.daowen.com)

第二大类情况涉及那些由某教会组织所有的财产,该组织“与其他教会组织保持着严格的独立关系”且不“对任何更高的权威当局承担义务”。对于这些团体性教会组织来说,在不存在明确委托的情况下,“必须以治理自愿性结社的一般原则来决定各种权利问题”。(10)如果有关决策问题的一般原则是多数决定原则的话,那么法院必须接受以这种方式作出的决定,而不能排斥那些“也许改变了……其对宗教真理信仰”的多数人。(11)

第三大类情况涉及“从属于更高级教会”的教会组织的情况,“在这些更高级教会中存在着上级宗教法庭,这些法庭对整个教会成员……拥有普遍和最终的控制权”。这种情况下的恰当处理方式是“法律审判庭必须认为在这些宗教法庭中最高机关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判决”(12)。按照这一规则,最高法院授予全体大会对长老会教义和实践的最终决定权;因此反奴隶制群体在沃森诉琼斯案中获得了胜利。

最高法院的逻辑简单明了。民事法院非常不适于判断“离经叛道”的行为,如果它们这么做的话,它们将会严重阻碍宗教理解的变化过程;但最高法院的意见带来了许多令人头疼的问题。为什么要将最终决定权交给上级教会单位?最高法院无视教会章程中一些具有重要意义的条款含义,以及存在(与联邦制不同的)权力混合现象的可能,在这种权利混合配置中,地方或中央单位都没有对所有的问题的最终决定权。按照一般的社会契约理论,只要政府在恰当界限内行事,公民就会将自己的同意授予给政府。那么为什么给予宗教单位的“默示同意”却可以具有绝对性呢?为什么民事法院不能针对每个宗教团体去调查其内部权力究竟是如何配置的呢?

最高法院对待契约与遗嘱的做法与它处理存在等级关系的团体性宗教组织的方式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如果法院没有能力解决事关教义与实践的问题,即使这些问题是教会章程的组成部分,那么它们如何有能力处理规定了相同教义条件的明示的委托关系?在沃森案中,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应当充分执行明示的委托关系,但却不要求在存在等级关系的教会组织内部具有管理能力的机构遵守其教会治理文件,最高法院并未对此作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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