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解决教会财产争议-宗教与美国宪法

解决教会财产争议-宗教与美国宪法

时间:2023-12-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一章,我们将转而讨论解决宗教组织内部不同派系之间争议的各种司法方案。如果宗教组织成员无法解决利用财产的争议时,他们也许会向民事法庭求助。其他平等和公平问题产生于不同类型的宗教团体成员之间、同一宗教团体的不同成员之间以及捐献人与其后使用该财产的人士之间。随着我们国家宗教活动的多样性正在不断增加,涉及非基督教组织的案件也会增多,法官们将被迫对那些他们不熟悉的宗教组织适用各种法律标准。

解决教会财产争议-宗教与美国宪法

在这一章,我们将转而讨论解决宗教组织内部不同派系之间争议的各种司法方案。这一主题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与立法机关无关(1);相反,我们在这一章里以宪法宗教条款的整体要求评价了作为州的普通法发展起来的各种司法处理方案。

如果宗教组织成员无法解决利用财产的争议时,他们也许会向民事法庭求助。与法院对世俗结社活动的干涉相比,法律与前一种争议的关系受到了更多限制。但是这公平吗?其他平等和公平问题产生于不同类型的宗教团体成员之间、同一宗教团体的不同成员之间以及捐献人与其后使用该财产的人士之间。这一主题首先是作为普通法的组成部分发展而来,但现在已经具有了宪法原则基础。在考察具有错综复杂事实背景的实际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研究在宗教组织发生分裂时——每个派系都声称代表着真理——人们需要何种司法方法并且何种方法在宪法上可取。

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上的组织一样都管理着其内部事务。它们选择的内部治理原则各不相同且与其宗教观点存在紧密关系;教友会的集会与罗马天主教会的等级结构不同,前者要求一致同意。当谁应控制宗教财产的争议激烈其中的一方来到民事法庭时(2)法官们必须对这些案件作出判决,但是法官们是否适合决定使宗教社团成员处于分裂境地的问题呢?

最高法院关于这些问题的宪法方法制定于1969年至1979年间(3),最高法院认为,依据宗教活动自由与立教条款,世俗法院绝对不能决定宗教教义和宗教实践方面的问题。它们不仅要回避决定何种教义和宗教实践才是正确或明智的问题,它们还要回避决定何为对该组织的传统最忠实理解的问题。毋宁说,法院应当选择服从某个宗教组织的等级制度,或者适用中立的法律原则,即以不会要求在存在争议的教义解释原则或实践间有所取舍的文本作为处理依据。一个基本立场就是不介入原则:政府不能从具有宗教色彩的原则出发来处理宗教组织的内部问题。这一基本立场反映了世俗法院的有限能力。尽管法院处理财产争议的原则与通常的宗教活动和立教条款标准有所不同(4),但是它还是反映了现代社会对宪法平等的关注以及有关宗教条款的各种判决的主导思想与制度安排,它们都认为政府与宗教保持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的话并不是一种健康的现象。(www.daowen.com)

在对各种处理方法背后的支持理由、这些方法表现出的种种公平与不公的因素,以及这些处理方法会对那些希望能够安排它们内部事务的宗教组织在实践中带来的各种困难进行讨论之后,我认为最高法院对教会财产“袖手旁观”的处理方法基本上是正确的,但是最高法院设计的两种保证各级各类法院做到袖手旁观的替代方案的种种特点却带来了严重问题。最值得注意的是,要求对教会内部的等级组织机构作出的决定保持完全服从的原则过于死板,并且一些对“中立原则”的理解屏蔽了过多与宗教团体生活息息相关的信息。考虑到这些问题,我对州法院在盛行的宪法制度下应当何去何从以及最高法院应当对这种制度设计进行一些怎样的修正提出了自己的建议。这些修正或者说调整可以对宗教团体及其成员的一些呼声保持更高的敏感性,与此同时只会对要求民事法院远离宗教事务的期待带来很少的破坏——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破坏。

所有的重要案件都与基督教组织有关,但是任何适用于基督教会的标准同样也可适用于类似宗教团体——犹太人、穆斯林、佛教徒、印度教徒等。这并非只是术语上的问题。随着我们国家宗教活动的多样性正在不断增加,涉及非基督教组织的案件也会增多,法官们将被迫对那些他们不熟悉的宗教组织适用各种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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